❶ 委託貸款應向哪方函證
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託業務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託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
A公司委託B行向C公司發放貸款M萬元,在此情況下,對C公司進行審計時欲函證委貸情況,則應向【B銀行】發函。
❷ 貨幣資金審計風險大,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分析被審計單位貨幣資金的構成形式。
一般而言,被審計單位的貨幣資金主要是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放,一些資金充裕的企業也常常選擇定期存款,將資金投入證券公司進行股票、國債等投資,或者進行委託理財等方式對貨幣資金進行經營和管理。
審計時要關注銀行存款科目下的二級科目,除了活期、定期銀行存款外,企業有無將存放在證券公司的款項,委託貸款等具有風險性的資金放在銀行存款科目中進行核算。
(一)對於定期存款,應對銀行進行函證或審計人員親自到銀行進行調查,核實定期存款是否真實存在,有無質押、擔保等情況。如果有質押、擔保情形,應取得相關合同,進一步了解該業務的合法性及合規性。
(二)對於存入證券公司的款項,要跟蹤資金走向,到證券公司延伸調查。一方面要看資金轉到證券公司的真實用途,即交易性質,是進行委託理財還是進行證券交易業務。另一方面要看資金的流動軌跡,如果是進行證券交易業務,要到證券公司索取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資金及交易流水,關注資金的去向,核算交易的損益;對於委託理財,要索取委託理財合同,關注其風險性及核算的真實性。
(三)對於委託貸款,要檢查委託貸款合同,關注資金去向,分析是否存在回收的風險。
對銀行存款進行函證。
函證是核實銀行存款真實性的關鍵程序,而在審計實務中卻常常被忽略。函證不僅可以證實銀行存款的真實性,而且可以了解到一些其他信息,如企業存款的性質,是否有未入賬的借款等。函證時要注意,需要由審計人員親自進行,函證的范圍要包括企業已經銷戶的銀行賬戶。
核對銀行對賬單與銀行存款。
這是貨幣資金審計中必要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審計人員往往直接對銀行存款及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然而,針對目前財務造假呈現的新動向,審計人員應該首先對銀行對賬單真偽進行辨別,這是核對銀行存款真實性的基礎,這項工作可以通過到銀行進行調查,重新取得一定期間的銀行對賬單,或者通過函證的方式加以解決。在鑒別銀行對賬單真偽後,具體核對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有無銀行長期未達賬項,可能存在隱瞞收入,挪用資金等問題。
(二)有無資金收付不記賬,即所謂的「空中飛」,檢查是否為出借銀行賬戶或者是轉移資金。
(三)關注大額現金收付記錄。檢查除了現金管理規定中的發放工資、領取備用金等幾種情況外的大額提取現金和收取現金的記錄,檢查企業是否有意隱瞞現金的真實來源或者去向,有無利用現金結算方式進行舞弊。
(四)關注相近時間,一筆大額資金轉入,隨後分若干筆轉出或提現的交易,檢查企業是否出借銀行賬戶或者轉移資金。
關注轉賬支票的去向
由於支票自身的特點,在財務憑證上只留存存根,在企業內部控制較差的情況下,資金很有可能被暗渡陳倉,轉移到別處。審計時應根據重要性原則,對某些性質或金額比較重要的轉賬業務到銀行或收款方進行延伸核實,以確認該款項是否真正支付給存根聯所標明的收款方。
❸ 提出要規范銀行函證,相關工作的具體措施不包括
❹ 借款交易與所有者權益交易的審計中重點注意防範哪些方面的風險
分析被審計單位貨幣資金的構成形式。 一般而言,被審計單位的貨幣資金主要是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放,一些資金充裕的企業也常常選擇定期存款,將資金投入證券公司進行股票、國債等投資,或者進行委託理財等方式對貨幣資金進行經營和管理。 審計時要關注銀行存款科目下的二級科目,除了活期、定期銀行存款外,企業有無將存放在證券公司的款項,委託貸款等具有風險性的資金放在銀行存款科目中進行核算。 (一)對於定期存款,應對銀行進行函證或審計人員親自到銀行進行調查,核實定期存款是否真實存在,有無質押、擔保等情況。如果有質押、擔保情形,應取得相關合同,進一步了解該業務的合法性及合規性。 (二)對於存入證券公司的款項,要跟蹤資金走向,到證券公司延伸調查。一方面要看資金轉到證券公司的真實用途,即交易性質,是進行委託理財還是進行證券交易業務。另一方面要看資金的流動軌跡,如果是進行證券交易業務,要到證券公司索取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資金及交易流水,關注資金的去向,核算交易的損益;對於委託理財,要索取委託理財合同,關注其風險性及核算的真實性。 (三)對於委託貸款,要檢查委託貸款合同,關注資金去向,分析是否存在回收的風險。 對銀行存款進行函證。 函證是核實銀行存款真實性的關鍵程序,而在審計實務中卻常常被忽略。函證不僅可以證實銀行存款的真實性,而且可以了解到一些其他信息,如企業存款的性質,是否有未入賬的借款等。函證時要注意,需要由審計人員親自進行,函證的范圍要包括企業已經銷戶的銀行賬戶。 核對銀行對賬單與銀行存款。 這是貨幣資金審計中必要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審計人員往往直接對銀行存款及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然而,針對目前財務造假呈現的新動向,審計人員應該首先對銀行對賬單真偽進行辨別,這是核對銀行存款真實性的基礎,這項工作可以通過到銀行進行調查,重新取得一定期間的銀行對賬單,或者通過函證的方式加以解決。在鑒別銀行對賬單真偽後,具體核對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有無銀行長期未達賬項,可能存在隱瞞收入,挪用資金等問題。 (二)有無資金收付不記賬,即所謂的「空中飛」,檢查是否為出借銀行賬戶或者是轉移資金。 (三)關注大額現金收付記錄。檢查除了現金管理規定中的發放工資、領取備用金等幾種情況外的大額提取現金和收取現金的記錄,檢查企業是否有意隱瞞現金的真實來源或者去向,有無利用現金結算方式進行舞弊。 (四)關注相近時間,一筆大額資金轉入,隨後分若干筆轉出或提現的交易,檢查企業是否出借銀行賬戶或者轉移資金。 關注轉賬支票的去向 由於支票自身的特點,在財務憑證上只留存存根,在企業內部控制較差的情況下,資金很有可能被暗渡陳倉,轉移到別處。審計時應根據重要性原則,對某些性質或金額比較重要的轉賬業務到銀行或收款方進行延伸核實,以確認該款項是否真正支付給存根聯所標明的收款方
❺ 新的審計准則對函證比率有要求嗎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2號——函證》指南
[審計准則第1312號]
第一章 總 則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2
號——函證》(以下簡稱本准則)第一章(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說明本准則的制定目的和適用范圍、函證的含義以及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函證程序的總體要求。
一、函證的含義
本准則第三條指出,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從上述定義可知,函證是一個獲取和評價與函證信息相關的審計證據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通常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擁有相關信息的第三方提出書面請求,要求提供影響財務報表認定的特定項目的信息。在得到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後,注冊會計師再進行跟進和評價。值得注意的是,函證強調從第三方直接獲取有關信息。
二、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函證程序的總體要求
函證提供的證據由注冊會計師直接從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第三方獲取,且經常採用書面原件的形式,如果運用得當,函證程序能夠提供可靠性較高的審計證據,並與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相互印證。但是,詢證函的設計、函證程序的實施和函證結果的評價都會影響函證程序提供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因此,本准則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函證時,應當保持應有的關注(有關「應有的關注」的解釋,參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01 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指南第三章) 。
第二章 函證決策
本准則第二章(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主要說明函證決策考慮的因素、函證的內容、函證程序實施的范圍、函證的時間以及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時的處理。
一、函證決策考慮的因素
本准則第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有必要實施函證以獲取認定層次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在作出決策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兩個因素。
(一)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 1211
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以足夠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並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冊會計師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其中,實質性程序可能包括對某些認定實施函證程序。
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水平越高,注冊會計師對通過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高。在這種情況下,函證程序的運用對於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可能是有效的。
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水平越低,注冊會計師需要從實質性程序中獲取的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低。例如,被審計單位可能有一筆正在按照商定還款計劃表償還的銀行借款,假設注冊會計師在以前年度已對其條款進行了函證。如果注冊會計師實施的其他工作(包括必要時進行的控制測試)表明借款的條款沒有改變,並且這些工作使得未償還借款余額發生重大錯報風險被評估為低水平時,注冊會計師實施的實質性程序可能只限於測試還款的詳細情況,而不必再次向債權人直接函證這筆借款的余額和條款。
如果認為某項風險屬於特別風險,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是否通過函證特定事項以降低檢查風險。例如,與簡單的交易相比,異常或復雜的交易可能導致更高的錯報風險。如果被審計單位從事了異常的或復雜的、容易導致較高重大錯報風險的交易,除檢查被審計單位持有的文件憑證外,注冊會計師可能還需考慮是否向交易對方函證交易的真實性和詳細條款。
(二)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如何將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這里的其他審計程序是指除函證程序以外的其他審計程序。例如,對應收賬款期末余額存在性認定,注冊會計師可能實施對形成應收賬款余額的銷售交易和收款交易的細節進行測試,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並根據這些程序的結果確定和實施函證程序,如果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能將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冊會計師可不實施函證;如果不能,則注冊會計師需要運用函證程序。
本准則第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環境、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賬戶或交易的性質、被詢證者處理詢證函的習慣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確定函證的內容、范圍、時間和方式。例如,如果被審計單位與應收賬款存在性有關的內部控制設計良好並有效運行,注冊會計師可適當減少函證的樣本量。
二、函證的內容
(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准則第七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借款(包括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
在對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實際存在的銀行存款余額、借款余額以及抵押、質押及擔保情況;對於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注冊會計師也應當實施函證,以防止被審計單位隱瞞銀行存款或借款。
(二)應收賬款
本准則第八條規定,除非存在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
1.根據審計重要性原則,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
2.注冊會計師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被詢證者很可能不回函或即使回函也不可信,可不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注冊會計師可能基於以前年度的審計經驗或者類似工作經驗,認為某被詢證者的回函率很低或判斷回函不可靠,並得出函證很可能無效的結論。
本准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如果不對應收賬款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本准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針對應收賬款存在性認定的替代程序主要包括:
1.檢查期後收款記錄。注冊會計師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日後收到有關款項的記錄和憑證,包括銀行進賬單、匯款證明、銀行存款日記賬等,能為應收賬款的存在性提供部分審計證據。值得注意的是,注冊會計師還需收集審計證據,驗證期後收款確實源於資產負債表日已存在的應收賬款,而不是源於期後新發生的交易。
2.檢查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和發貨記錄等證明交易確實已經發生的證據。應收賬款余額是由銷售交易產生的,檢查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和裝運單據等也能為應收賬款的存在性提供部分審計證據。但是,注冊會計師要特別注意被審計單位內部產生的憑證的可靠性。
3.檢查被審計單位與客戶之間的函電記錄。檢查被審計單位與客戶之間的函電記錄有助於發現被審計單位與客戶之間交易是否真實發生,是否對應收賬款余額存在爭議。
(三)函證的其他內容
本准則第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對下列內容(包括但並不限於)實施函證:
(1)短期投資;
(2)應收票據;
(3)其他應收款;
(4)預付賬款;
(5)由其他單位代為保管、加工或銷售的存貨;
(6)長期投資;
(7)委託貸款;
(8)應付賬款;
(9)預收賬款;
(10)保證、抵押或質押;
(11)或有事項;
(12)重大或異常的交易。
可見,函證通常適用於賬戶余額及其明細組成部分(如應收賬款明細賬),但是不一定限於這些項目。例如,為確認合同條款沒有發生變動及變化細節,注冊會計師可以函證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注冊會計師還可向第三方函證是否存在影響被審計單位收入確認的背後協議或某項重大交易的細節。
三、函證程序實施的范圍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第五章第四節「實質性程序的范圍」對注冊會計師考慮實質性程序的范圍提出了原則要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4 號——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對如何確定審計程序的范圍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規范。
本准則第十條對函證程序實施的范圍作出了規定。如果採用審計抽樣的方式確定函證程序的范圍,無論採用統計抽樣方法,還是非統計抽樣方法,選取的樣本應當足以代表總體。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所測試總體的特徵等,注冊會計師可以確定從總體中選取特定項目進行測試。選取的特定項目可能包括:
(1)金額較大的項目;
(2)賬齡較長的項目;
(3)交易頻繁但期末余額較小的項目;
(4)重大關聯方交易;
(5)重大或異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爭議以及產生重大舞弊或錯誤的交易。
四、函證的時間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第五章第七節「實質性程序的時間」規范了注冊會計師實施實質性程序的時間,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函證程序時,應當從其規定。
本准則第十一條指出,注冊會計師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後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如果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注冊會計師可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實施函證,並對所函證項目自該截止日起至資產負債表日止發生的變動實施實質性程序。
以應收賬款為例,注冊會計師通常在資產負債日後某一天函證資產負債表日的應收賬款余額。如果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對應收賬戶余額實施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詢證函件指明的截止日期與資產負債表日期間實施進一步的實質性程序,或將實質性程序和控制測試結合使用,以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
至期末。實質性程序包括測試該期間發生的影響應收賬款余額的交易或實施分析程序等。控制測試包括測試銷售交易、收款交易及與應收賬款沖銷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等。
五、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時的處理
本准則第十二條規定,當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要求對擬函證某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不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要求是否合理,並獲取審計證據予以支持。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撓而無法實施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並考慮對審計報告可能產生的影響。
本准則第十三條規定,在分析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並考慮:
(1)管理層是否誠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錯誤;
(3)替代審計程序能否提供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可能顯示存在舞弊,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 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詢證函的設計
本准則第三章(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主要說明設計詢證函總體要求、需要考慮的因素以及積極與消極函證方式的使用。
一、設計詢證函的總體要求
本准則第十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設計詢證函。
詢證函的設計服從於審計目標的需要。通常,在針對賬戶余額的存在性認定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詢證函中列明相關信息,要求對方核對確認。但在針對賬戶余額的完整性認定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則需要改變詢證函的內容設計或者採用其他審計程序。例如,在函證應收賬款時,詢證函中不列出賬戶余額,而是要求被詢證者提供余額信息,這樣才能發現應收賬款低估錯報。再如,在對應付賬款的完整性獲取審計證據時,根據被審計單位的供貨商明細表向被審計單位的主要供貨商發出詢證函,就比從應付賬款明細表中選擇詢證對象更容易發現未入賬的負債。
二、設計詢證函需要考慮的因素
本准則第十五條規定,在設計詢證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所審計的認定以及可能影響函證可靠性的因素。可能影響函證可靠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1.函證的方式。函證的方式有兩種:積極式函證和消極式函證。不同的函證方式,其提供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不同。
2.以往審計或類似業務的經驗。在判斷實施函證程序的可靠性時,注冊會計師通常會考慮來自以前年度審計或類似審計業務的經驗,包括回函率、以前年度審計中發現的錯報以及回函所提供信息的准確程度等。當注冊會計師根據以往經驗認為,即使證函設計恰當,回函率仍很低,應考慮從其他途徑獲取審計證據。
3.擬函證信息的性質。信息的性質是指信息的內容和特點。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之間交易的實質,以確定哪些信息需要進行函證。例如,對那些非常規合同或交易,注冊會計師不僅應對賬戶余額或交易金額作出函證,還應當考慮對交易或合同的條款實施函證,以確定是否存在重大口頭協議,客戶是否有自由退貨的權利,付款方式是否有特殊安排等。
4.選擇被詢證者的適當性。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對所詢證信息知情的第三方發送詢證函。例如,對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注冊會計師通常向股票、債券專門保管或登記機構發函詢證或向接受投資的一方發函詢證;對應收票據,通常向出票人或承兌人發函詢證;對其他應收款,向形成其他應收款的有關方發函詢證;對預付賬款、應付賬款,通常向供貨單位發函詢證;對委託貸款,通常向有關的金融機構發函詢證;對預收賬款,通常向購貨單位發函詢證;對保證、抵押或質押,通常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函詢證;對或有事項,通常向律師等發函詢證;對重大或異常的交易,通常向有關的交易方發函詢證。
函證所提供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還受到被詢證者的能力、獨立性、客觀性、回函者是否有權回函等因素的影響。注冊會計師在設計詢證函、評價函證結果以及確定是否需要實施其他審計程序時,應當考慮回函者的能力、知識、動機、回函意願等方面的信息或有關回函者是否能夠保持客觀和公正的信息。當存在重大、異常、在期末前發生的、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而被詢證者在經濟上依賴於被審計單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詢證者可能被驅使提供不正確的回函。
5.被詢證者易於回函的信息類型。詢證函所函證信息是否便於被詢證者回答,影響到回函率和所獲取審計證據的性質。例如,某些被詢證者的信息系統十分便於對形成賬戶余額的每筆交易進行函證,而不是對賬戶余額本身進行函證。
詢證函通常應當包含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授權,授權被詢證者向注冊會計師提供有關信息。對獲得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授權的詢證函,被詢證者可能更願意回函。
三、積極與消極的函證方式
本准則第十六條第一款指出,注冊會計師可採用積極的或消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以可將兩種方式結合使用。
(一)積極的函證方式
本准則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採用積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
詢證函要求的信息。
積極的函證方式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在詢證函中列明擬函證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詢證者確認所函證的款項是否正確。通常認為,對這種詢證函的回復能夠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但是,其缺點是被詢證者可能對所列示信息根本不加以驗證就予以回函確認。為了避免這種風險,注冊會計師可以採用另外一
種詢證函,即在詢證函中不列明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詢證者填寫有關信息或提供進一步信息。由於這種詢證函要求被詢證者作出更多的努力,可能會導致回函率降低,進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執行更多的替代程序。
在採用積極的函證方式時,只有注冊會計師收到回函,才能為財務報表認定提供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沒有收到回函,可能是由於被詢證者根本不存在,或是由於被詢證者沒有收到詢證函,也可能是由於詢證者沒有理會詢證函,因此,無法證明所函證信息是否正確。
(二)消極的函證方式
本准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如果採用消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
在採用消極的函證方式時,如果收到回函,能夠為財務報表認定提供說服力強的審計證據。未收到回函可能是因為被詢證者已收到詢證函且核對無誤,也可能是因為被詢證者根本就沒有收到詢證函。因此,積極的函證方式通常比消極的函證方式提供的審計證據可靠。因而在採用消極的方式函證時,注冊會計師通常
還需輔之以其他審計程序。
本准則第十七條指出,當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考慮採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1)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2)涉及大量余額較小的賬戶;
(3)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4)沒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三)兩種方式的結合使用
在實務中,注冊會計師也可將這兩種方式結合使用。以應收賬款為例,當應收賬款的余額是由少量的大額應收賬款和大量的小額應收賬款構成時,注冊會計師可以對所有的或抽取的大額應收賬款樣本採用積極的函證方式,而對抽取的小額應收賬款樣本採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第四章 函證的實施與評價
本准則第四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七條),主要說明函證實施過程的控制、以傳真等方式回函時的處理、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評價審計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時應考慮的因素、評價函證的可靠性、對不符事項的處理以及對審計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的最終評價。
一、函證實施過程的控制
本准則第十八條規定,當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選擇被詢證者、設計詢證函以及發出和收回詢證函保持控制。出於掩蓋舞弊的目的,被審計單位可能想方設法攔截或更改詢證函及回函的內容。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函證程序控制不嚴密,就可能給被審計單位造成可乘之機,導致函證結果發生偏差和函證程序失
效。
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1)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核對;
(2)將詢證函中列示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核對;
(3)在詢證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審計業務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4)詢證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後,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出;
(5)將發出詢證函的情況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6)將收到的回函形成審計工作記錄,並匯總統計函證結果。
二、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回函時的處理
被詢證者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回函確實能讓注冊會計師及時得到回函信息,但由於這些方式易被截留、篡改或難以確定回函者的真實身份。因此,本准則第二十條規定,如果被詢證者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直接接收,並要求被詢證者寄回詢證函原件。
三、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本准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果採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系,要求對方作出回應或再次寄發詢證函。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所實施的替代程序因所涉及的賬戶和認定而異,但替代審計程序應當能夠提供實施函證所能夠提供的同樣效果的審計證據。例如,對應付賬款的存在性認定,替代審計程序可能包括檢查期後付款記錄、對方提供的對賬單等;對完整性認定,替代審計程序可能包括檢查收貨單等入庫記錄和憑證。
除非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否則,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程序:
(1)注冊會計師沒有發現不回函存在異常原因或具有規律性。例如,所有沒有回函的,都與期末前發生的交易有關。
(2)如果測試高估錯報,在推斷總體結果時,將所有沒有收到回函的金額視為百分之百錯誤,由此得出的總體錯報金額與其他領域的未調整錯報相加,並不影響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存在重大錯報得出的結論。
四、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時應考慮的因素
本准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如果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都不能提供財務報表有關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第二十三條規定,在評價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1)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的可靠性;
(2)不符事項的原因、頻率、性質和金額;
(3)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
總之,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實施審計程序,獲取財務報表有關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五、評價函證的可靠性
本准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評價函證的可靠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1)對詢證函的設計、發出及收回的控制情況;
(2)被詢證者的勝任能力、獨立性、授權回函情況、對函證項目的了解及其客觀性;
(3)被審計單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本准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有跡象表明收回的詢證函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消除疑慮。例如,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直接打電話給被詢證者等方式以驗證回函的內容和來源。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目前有些銀行仍然沒有嚴格執行實名開戶的措施,企業有可能利用其員工或其他人的名義開具銀行賬戶。在這種情況下,向銀行寄發詢證函並不能保證有關信息的完整性。另外,某些企業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合謀,共同舞弊,提供虛假信息或其他證據,導致函證結果不可靠。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考慮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上,適當選擇函證的方式,謹慎分析和評價函證結果。
六、對不符事項的處理
本准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不符事項是否構成錯報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將結果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如果發現了不符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首先提請被審計單位查明原因,並作進一步分析和核實。不符事項的原因可能是由於雙方登記入賬的時間不同,或是由於一方或雙方記賬錯誤,也可能是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行為。對應收賬款而言,登記入賬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不符事項主要表現為:(1)詢證函發出時,債務人已經付款,而被審計單位尚未收到貨款;(2)詢證函發出時,被審計單位的貨物已經發出並已作銷售記錄,但貨物仍在途中,債務人尚未收到貨物;(3)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將貨物退回,而被審計單位尚未收到;(4)債務人對收到的貨物的數量、質量及價格等方面有異議而全部或部分拒付貨款等。
如果不符事項構成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所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七、對審計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的最終評價
本准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函證及函證以外的審計程序的實施結果是否為所審計的認定提供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在評價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第七章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 1314
號——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第十二章的相關規定。
附錄 1312-1:詢證函參考格式(略)
❻ 四大審計小夥伴對銀行函證心血總結
剛入職的審計小夥伴往往被分到貨幣資金科目,做貨幣資金就必然少不了銀行函證。銀行函證主要目的是什麼?函證怎麼抽樣?流程怎麼控制?回函不符的怎麼處理?注會前線就這些問題給大家講講前線審計小夥伴們熱乎乎的心得。
一、圖解銀行函證長什麼樣,看圖說話:
詳解正文之後,下面1-14項目就是小夥伴們需要向銀行函證的各項信息了,我們逐一說下:
銀行存款的賬戶名稱、銀行賬號一般都不能填錯,否則傲嬌的銀行可能就不會回函了,當然,其餘比如幣種、利率、賬戶類型、余額之類,也是不能填錯的,等到回函不符也是件頭疼的事兒。注會前線在此敲黑板,銀行存款項不僅驗證余額的准確性,小夥伴們還要注意倒數第二列是否用於擔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的填寫是否准確非常重要,該項涉及如果貨幣資金用於擔保或存在使用限制,則有可能在財務報告中的貨幣資金披露為其他貨幣資金-受限制資金,受限資金減少了被審計單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金額,即可隨時動用的資金減少,同時影響經營活動現金流的金額,一般情況下受限資金直接作為支付其他經營活動項目扣除。
第二項如被審計單位在該銀行有借款,那需要把借款詳細信息填在這里了,此項旨在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銀行借款相關負債的驗證。
第三項,注銷的賬戶,在此提醒小夥伴們發函之前一定要和被審計單位反復確認審計期間內注銷的賬戶,因為這個一般容易被審計與會計人員忽略。那麼問題來了,小朋友你知道注冊會計師為什麼要函證注銷的賬戶嗎? 舉個栗子,本期小夥伴來審計的時候,會計告訴我們說某個銀行賬戶在審計期間某日銷戶了,並且甩給你一份銀行銷戶證明,那麼審計小夥伴不要輕易被打發走了,作為注冊會計師要向銀行進行函證銷戶信息,當然這也是基於注冊會計師保持職業懷疑態度的謹慎性,函證銷戶信息可以保證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戶及銀行存款余額的完整性,可以發現公司隱藏銀行存款、亦或是可以發現公司某個銀行賬戶可能存在的秘密交易。
該項准則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如果不對這些項目實施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第四項及第五項主要向銀行詢證被審計單位是否通過這家銀行辦理委託借款或委託貸款,發生該類型業務主要是被審計單位資金充足或匱乏,因一般公司無發放貸款的資格,只能委託銀行與另一家公司進行資金拆借行為。這兩項函證主要目的也是驗證公司借款或貸款的完整性、存在性、准確性。
本項(1)本公司為其他單位提供的,以貴行為受益人的擔保,涉及或有負債。比如常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銀行按揭擔保,購房人向銀行申請房貸,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提供關於購房人的房貸擔保,這種類型的擔保可能產生或有負債,因此需要在財務報告中披露或有事項。
對於(2)貴行向本公司提供的擔保,一般不予在財務報告中進行披露,但審計師可通過此項知悉可能存在的業務性質、風險等。
第七項所函事項為被審計單位向該銀行申請有該銀行承兌但未支付的的銀行承兌匯票,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為應付票據科目,每個應付票據科目余額都有若干張應付票據構成,審計小夥伴們需要和被審計單位核對並詳細列明銀行承兌匯票號碼、承兌銀行名稱、賬號、金額、日期等信息。
該項函證是應付票據科目完整性、存在性、准確性的主要程序之一。
第八項函證被審計單位持有的商業匯票且已向銀行貼現的明細,很多時候商業匯票貼現,公司並不能終止確認該類商業匯票,因此商業匯票貼現金額實質上作為金融負債處理。
第九項主要函證被審計單位委託銀行托收的商業匯票情況,對財務報告無重大影響。
第十至十二項,包括被審計單位所開立信用證情況、外匯買賣合約、銀行託管資產情況,均能向銀行函證,一定程度上驗證了被審計單位資產的完整性、存在性等。
第十三項主要是函證被審計單位購買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一般核算在公司的其他債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金融資產。該項函證主要驗證公司投資金融資產的真實完整。
以上就是一封完整銀行詢證函所包含的內容,審計小夥伴們是不是除了第1項貨幣資金外,從來沒想過第2-14項具體是什麼,為什麼要函~~
注會前線再三叮囑,上述函證信息的填寫一定要與公司財務會計仔細核對確保信息准確,一旦不靠譜銀行回了不符事項,亡羊補牢還不一定能把窟窿補上~
二、函證范圍
說完函證內容,我們再講一下發函范圍,剛拿到賬戶余額目錄時,小夥伴們肯定充滿了問號,零餘額和本期銷戶的賬戶的要函證嗎? 審計師怎麼確保函證公司提供的銀行賬戶是完整的?
注會前線注意到這個問題通常被大家忽略,小夥伴們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去公司基本戶或當地人民銀行列印《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對方會給你一個完整的被審計單位開戶清單,包括正常狀態的、凍結的、注銷的、一般戶、專用戶、保證金戶等等。拿到這個賬戶清單後在於公司提供的賬戶及余額清單核對,確保完整。
第二步,選擇需要函證的賬戶,根據審計准則要求,零餘額和當期銷戶的賬戶也是要進行函證的,如不函證,還需要在底稿中記錄充分的理由。
該項准則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如果不對這些項目實施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三、發函流程
說完函證內容和范圍,我們再講一下發函流程,嚴謹的發函流程主要包括如下幾點:
1)函證信息確認完畢,加蓋被審計單位公章,有時還需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函證專用章以佐證函證信息的真實性。
2)審計小夥伴在發函之前一定要把加蓋被審計單位公章的函證進行掃描或復印備用(主要是未回函的替代測試)
3)函證必須由我們審計小夥伴親自寄出,或由被審計單位財務人員陪同到銀行面函。在此敲黑板,寄出函證之前一定要查驗函證地址、電話的真實性;面函的小夥伴還需觀察銀行現場,記下銀行接待人員的姓名、員工號、電話等,並用你犀利的小眼神觀察現場有無異常之處,比如接待人員是否有可能為被審計單位員工等等。
4)對於銀行寄回或電子郵件回復、傳真回復的函證,我們需要驗證郵寄方地址是否為銀行地址、郵箱後綴是否為銀行郵箱、傳真是否為銀行所屬等,確保回函方的可靠性。同時,對於未回函的函證,需要考慮二次發函或者執行替代程序。
上述四步為銀行函證的發函流程,每一步都需要審計小夥伴們在底稿里精心記錄。
四、回函處理
對於收回的函證,回函結果也並不是千遍一律的相符,也可能包括諸如金額不符、賬戶、利率、使用限制、票號等不符情況,注會前線見到最多的是小夥伴們看了金額相符就萬事大吉,速速歸檔了事。
下面注會前線舉個兩個栗子:
這封函證有三處不符,包括銀行賬號對應的名稱、賬戶類型、貨幣資金是否受限等,對於銀行名稱不符,一般有如XX公司XX保證金專戶,審計小夥伴容易寫成XX公司,遺漏XX保證金專戶,那麼銀行是不予確認的。銀行賬戶類型不符,包括一般戶、專用賬戶、保證金戶的區分,有時審計師和會計都傻傻分不清楚,傻也沒關系,因為這對財務報告披露一般沒有影響。銀行賬號名稱及賬戶類型回函不符,在函證後面添加解釋即可。
針對3.存在擔保限制,審計小夥伴們就不能掉以輕心了,這時候收到函證後需要及時和被審計單位會計、銀行方了解是什麼事項導致的什麼限制,如不能支取,管理層需要在財務報告中貨幣資金項目披露其他貨幣資金-受限資金,受影響的還有現金流量表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進而影響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結果。
此外,另一個讓審計小夥伴們懵逼又抓狂的的回函結果,堪稱銀行函證中的魔鬼,即回函內容為被審計單位貨幣資金被司法凍結金額XX元。針對司法凍結事項,首先確定凍結金額和貨幣資金余額的比較,來確定受限資金的金額,其次審計小夥伴們需要向公司了解具體司法事項,有沒有包含在律師函證回函里,有沒有可能導致或有負債,小夥伴們不僅要在貨幣資金的底稿中記錄受限資金的情況,還要在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或有事項的底稿中間進行記錄司法凍結事項,並在財務報告中的或有事項中披露。
最後,注會前線告訴大家,在國內,有幾家銀行比如工行、建行的騷操作,用自己的模板進行回函,回函內容僅包括貨幣資金余額,或者「在原詢證函中聲明2-14項未列示、非本次函證事項、僅對第一項函證等」那麼審計小夥伴辛辛苦苦熬夜爆肝製作的2-14項函證就無法得到驗證了,這時審計小夥伴需要火速採取行動,比如對於其他事項,聯系銀行員工包括電話或當面確認其他事項是否存在或有不符事項,並記錄我們什麼時間聯系了誰、具體職務、所提問題及回答等等,同時查閱董事會紀要、銀行借款合同、理財產品認購書等原始資料,作為我們部分審計證據予以記錄。
根據審計准則的要求,考慮到任何替代程序均無法提供與函證程序本身所提供的相同保證,首選的程序應該是再次發出詢證函。因此,如果審計小夥伴決定不再次發送函證,需要在底稿中充分記錄適當的理由,並及時執行替代程序,如獲取銀行對賬單等等。
結語:上述內容純為注會前線關於函證內容、發函程序、回函結果處理的前線經驗總結,如有不妥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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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審計問題: 請大神指點:為什麼函證銀行存款可以證實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或有負債
比如說,有未決訴訟的時候,銀行存款會被凍結,那就是存在或有負債唄。
❽ 股本的函證對象、內容、目的、方式是什麼
股本的函證
對象 託管單位或被投資者
目的 投資證券是否真實存在
有銀行存款
對象: 本年度內存過款的所有銀行, 包括已結清的、余額為零的賬戶, 已取得銀行對賬單和所有已付支票,仍應函證。
目的 了解存款實際佔有數,了解欠銀行的債務(實際債務與或有負債), 了解未登記的銀行借款。
內容 短期投資,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由其他單位代為保管、加工或銷售的存貨,長期投資,委託貸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保證、抵押或質押,或有事項,重大或異常的交易。
方式 積極式函證 、消極式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