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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方式開展標准化合約

發布時間:2022-11-17 22:26:05

A. 大連商品期貨交易所開戶條件是什麼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入市交易資格;(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港澳台同胞暫時無法交易國內期貨)
2、有從事交易必需的資金或資產(交易股指期貨最低入市資金五十萬,如交易商百品期貨則最低開戶資金一萬);
3、開戶人和交易執行人須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客戶需准備
1、開戶人身份證原件;
2、本人實名開戶的借記卡(工行、農行、建行、中行、交行)。
法人客戶需准備
1、年檢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年檢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
3、《稅務登記證》原件;
4、機構開戶許可證或實名結算賬戶開戶證明(工行、農行、建行、中行、交行);
5、法定代表人、開戶代理人、交易指令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身份證原件;
6、企業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法定代表人親自開戶的除外);
7、期貨交易委託代理人授權書。
拓展資料:
客戶期貨開戶須提供的證件或資料:
1、自然人度開戶(普通投資者):本人身份證原件以及銀行卡;開戶人本人必須現場開戶。
2、法人開戶(機構投資者):開戶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的身份證以及《稅務登記證》。 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宗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如何認定非法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
首先,從定義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任何機構或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一)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二)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其次,從集中交易場所看,在我國經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有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其中,前三家交易所是從事商品期貨交易的場所,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專門從事金融期貨交易的場所。其他的集中交易場所,因未獲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都是非法交易場所。未在上述四家經批准成立的期貨交易所集中交易的都是非法交易。

B. 期貨開戶條件

期貨開戶必須具備的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入市交易資格;(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港澳台同胞暫時無法交易國內期貨)
2、有從事交易必需的資金或資產(交易股指期貨最低入市資金五十萬,如交易商百品期貨則最低開戶資金一萬);
3、開戶人和交易執行人須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集中交易方式開展標准化合約擴展閱讀:
客戶期貨開戶須提供的證件或資料:
1、自然人度開戶(普通投資者):本人身份證原件以及銀行卡;開戶人本人必須現場開戶。
2、法人開戶(機構投資者):開戶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的身份證以及《稅務登記證》。
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宗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如何認定非法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
首先,從定義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任何機構或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一)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二)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其次,從集中交易場所看,目前,在我國經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有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其中,前三家交易所是從事商品期貨交易的場所,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專門從事金融期貨交易的場所。其他的集中交易場所,因未獲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都是非法交易場所。未在上述四家經批准成立的期貨交易所集中交易的都是非法交易。

最後,從中介機構看,根據我國的交易體制,期貨交易的經紀機構為期貨公司。因此,未在期貨公司開戶從事的「期貨交易」,都是非法期貨交易,投資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C. 誰有辦法追回黑平台的錢

黑平台不是普通的交易,而平台通過違規操作,比如:通過塑造虛擬單,然後惡意帶單導致虧損。只要各項證據齊全,可以通過報警舉報的方法追回資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第三條規定: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程序

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徵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准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D. 電子商務法中的標准化交易合約指什麼

我是電商領域的創業者,正巧看到電商法的這個部分,上網查點資料看到這個問題。雖然不是職業律師,但對電商行業還算有點了解,也有法學學士學位。
電商法中「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這裡面提到的「集中競價、做市商和標准化合約交易」雖然是證券和期貨領域中的常用詞彙,但出現在電商法中,我們就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其只是在「證券和期貨」等特定商品標的的交易中的行為。而且根據語境也能看出,「集中競價、做市商和標准化合約交易」是指的某種交易方式,而非某特定商品的交易方式。
「集中競價、做市商和標准化合約交易」這幾種交易方式之所以只出現在證券和期貨領域,而在日常其他商品標的的交易中幾乎不存在,主要是因為只有證券和期貨是足夠標準的商品,你買A公司一股股票和我買A公司一股股票,咱倆的權益是完全一樣的;期貨雖然是實物商品,但因為其可以做的極其規范,在「標准化合約」的規范下,也可以認為是足夠標準的,這也是期貨交易可行的基礎之一。
但在普遍的電商領域,能達到這樣標准程度的商品是困難的,至少是規范和界定是困難的,所以電商法直接規定不得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如果電商採用「集中競價」的方式會怎麼樣呢?比如我買一本書,淘寶直接從淘寶網上所有賣這本書的賣家裡找標價最低的賣給我,我沒法看銷量、信用度、買家評論,而直接是系統配單。這種方式顯然是在電商領域不適用的。
如果電商採用「做市商」的方式會怎麼樣呢?還是以那本書為例。淘寶會給出一個收購價,所有賣這本書的賣家如果覺得這個價格能接受就把手裡的書都賣給淘寶;然後淘寶再給出一個高於收購價一些的出售價,所有想買這本書的買家如果覺得出售價可以接受就從淘寶手裡買這本書。這樣買家和賣家中間必須經過一個平台,而且定價權在平台手裡。這樣顯然也是不利於電商發展的。
以上兩種方式就屬於「集中交易」。而「集中交易」的基礎就是要求商品足夠「標准」,所以「標准化合約交易」就是像期貨一樣,把商品標的的各項指標都規范統一,所有商品需要滿足這個「標准化合約」的要求才能交易,而這個「標准化合約」的制定權在平台方手裡,所以也是不利於電商發展的。因而電商法中做出了「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的規定,本質上是在法律層面杜絕了「集中交易」這類交易模式的可行性,其實際目的在於促進市場競爭,限制平台的權力,增加市場競爭維度,避免陷入價格戰怪圈,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以上是我的個人理解,如有錯誤,歡迎斧正。現在電商法還沒有注釋本,回頭出了之後可以再結合看一下以進一步了解。

E. 本人現舉報遼寧貴金屬非法經營期貨白銀原油詐騙本人50萬 「以集中

證監會已經才查了 會給你一個交代的。

F. 遼寧省地方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地方交易場所行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地方交易場所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交易場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務院規定應當由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大宗商品類、權益類等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第三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地方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確定的從事金融監管的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交易場所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科技、國資、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本行業地方交易場所的行業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通信管理、駐遼金融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地方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第五條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地方交易場所數量規模和區域分布,制定地方交易場所品種結構規劃和審查標准,報省政府批准。第六條申請設立名稱中使用「交易中心」字樣的地方交易場所,應當向所在地市政府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市政府初審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政府批准。
申請設立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地方交易場所,省政府在批准前,應當徵求國家清理整頓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意見。
省外交易場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由分支機構所在地市政府初審,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政府批准。第七條獲准設立的地方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收到批復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確需延長籌建時限的,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最長續延時間為3個月。第八條新設立地方交易場所應當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有關規定的注冊資本要求;
(二)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主發起人和其他出資人;
(三)具有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四)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施、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地方交易場所因解散而終止的,應當至少提前3個月將相關安排告知客戶及相關方,並及時報告所在地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
地方交易場所解散或者破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並在指定媒體發布公告。第十條地方交易場所的變更、撤銷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一條地方交易場所應當嚴格遵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第十二條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地方交易場所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根據地方交易場所的風險狀況,確定對其需要採取的相應監管處置措施。
地方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制定風險防範和處置應急預案,發現風險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三條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地方交易場所業務系統監測平台。地方交易場所應當將其交易系統接入監測平台,定期報送地方交易場所的相關信息,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地方交易場所的交易系統,應當具備完整的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措施,確保數據資料的安全,各種數據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第十四條地方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二)不得採取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三)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者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
(四)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G. 期貨交易是交易雙方在集中交易所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所進行的標准化期貨合約交易。那什麼是標准化期貨合約

無論是交易合約的漲跌幅、報價單位還是交割的品質都有嚴格的統一的標準的合約就是標准化合約。如下圖所示就是標準的陰極銅期貨合約。

H. 非法期貨合同有效嗎

非法期貨交易無效。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結合《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下稱「38號文」)[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下稱「37號文」)[2]的相關規定,期貨交易的主要特徵有:
一是期貨交易的標的是標准化的期貨合約。標准化合約,是指由市場組織者事先制定並統一提供的,與期貨交易機制密切相關的一類特殊合同。包括交易數量、保證金、時間、報價單位、變小變動價位、交割質量標准、交割地點等,唯一的變數是價格。
二是期貨交易的方式主要是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根據38號文、37號文的規定,集中交易的方式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對集中交易的理解不僅可理解為場所的集中,也可以理解為交易平台等的集中。
三是期貨交易對結算和履約實行保證金制度。通常,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金額的20%。
四是有關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或者承擔中央對手方的職能,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五是期貨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或稱「逐日盯市制度」。有關機構或者市場在每日交易結束後,根據當日結算價計算客戶當日的持倉盈虧,如有持倉虧損須於下一交易日前補足,否則客戶在手合約會被強制平倉。
綜上,凡符合上述特徵的交易均可依法認定為期貨交易,期貨交易的本質特點為採用集中交易方式的標准化合約。
【相關法條】
2007年《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一)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二)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 20%的。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根據以上規定,非法期貨交易合同無效。

I.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加快推行現代流通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台。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並為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第四條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行業管理工作,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依據職責負責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監管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工作。第六條商品現貨市場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和行業標准,加強行業自律,組織業務培訓,建立高管誠信檔案,受理投訴和調解糾紛等。第二章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第七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對象包括:

(一)實物商品;

(二)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第八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實物商品,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擔保責任的法律法規,並符合現行有效的質量標准。第九條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協議交易;

(二)單向競價交易;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協議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採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達成一致並成交的交易方式。第十條市場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現貨合同的轉讓、變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第三章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范第十一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第十三條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第十四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採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佔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第十五條鼓勵商品現貨市場創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設節能環保、綠色低碳市場。第十六條鼓勵商品現貨市場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建立互聯網交易平台,開展電子商務。第十七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准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第十八條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採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並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九條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並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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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集中交易方式開展標准化合約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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