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特點: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與一般的資產評估一樣具有以下特點:
1、政策性 根據我國的國情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國家有一定的政策規定。當前最主要的有,國務院頒布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林業局頒發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以及各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而制訂的《ㄨㄨ省森林資源資產轉讓條例》等等。對資產佔有單位在什麼情況下應進行資產評估,以及評估的范圍、評估的組織管理原則、程序、方法及其法律責任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是對資產評估工作的政策要求,還有資產評估價格。同一產品有不同的價格,有些產品特別是林產品的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國家規定的稅費影響,這就使之更具有政策性。
2、技術性 要對森林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出一個相對准確的數字,必須經過一系列復雜而細致的技術工作。對每一項森林資源資產,在評估其價值之前,評估人員必須先到現場進行勘察。不僅是查對數量,而且要勘察其質量。詳細了解該森林資源資產的樹種組成、林齡、郁閉度、樹高、胸徑、蓄積量以及生產成本、生產條件等情況,才能正確計算其評估值。這項工作具有嚴格的科學和技術要求,這不是一般人或一個人能完成的,必須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各類〕才能勝任。
3、專業性 一是要求評估機構的專業性,二是參與資產評估的人員應該有一定的林學專業技術素質和豐富的財務、統計、審計實踐經驗。
4、綜合性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從而要求評估人員的知識和經驗必須具有全面性,在評估中對資產的諸多因素大部分要用確切的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和綜合。因此評估人員應具有相應的知識,一名評估人員不可能完全具備與資產評估工作相適應的全面的技術和知識,必須要有一個具有多方面知識的群體,做到優化組合,相互取長補短。評估人員不僅要有多方面的知識還要有較高的智力水平〔如觀察能力、思維能力、溝通能力等〕,豐富的實戰經驗和較強的工作能力。
5、時效性 作為一個林業企業來說,森林資源資產的數額和結構都不可能是靜止不變的。一方面物價經常變動,另一方面森林資源資產本身也在不斷生長,評估結果只能說明一個林業企業在某一個時點的森林資源資產狀況。隨著時間的推移,森林資源資產必然會發生變化,並產生較大的差距,因此確定了的評估結果只能在一定期限內有效。我國的規定是從評估基準日起評估結果一年內有效。
6、規范性 資產評估是一項復雜而嚴肅的工作,決不能具有主觀隨意性。為了確保評估結果的真實性,要求評估結果的全過程都要按照一定的規范進行,比如評估的組織管理、原則、程序、方法以及評估報告書的內容都有具體的要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
7、公正性 資產評估是按法定或公允的准則和規程進行的,具有公允的行為規范和業務規范,為公正性奠定了技術基礎。評估人員應當是與資產業務沒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第三者,這是公正性的組織基礎。
8、權威性 評估結果將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底價的依據。作為一個企業來說經確認的評估結果可據以調整帳務,這就從客觀上要求評估具有權威性。
9、責任性 資產評估結論應當是真實可靠的。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要經得起檢驗和推敲,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而來不得半點馬虎,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10、風險性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依據相關資料的可靠性,對森林資源資產價值作出的一種模擬價格,這種模擬價格是評估人員主觀對被評估資產的客觀反映。其價格的准確程度如何取決於所搜集到的資料情況,以及評估人員的道德素養和業務水平的高低,可以做到的盡可能准確,但不可能做到絕對准確。但評估機構要對評估結果負法律責任,這又使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具有很高的風險性。
四、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的編寫
(一)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所需資料
森林資源資產由於所具有的經營的永續性、再生的長期性、分布的遼闊性、功能的多樣性、管理的艱巨性等特點,其評估有別於其它一般資產的評估,所需資料也不同。對於不同目的、不同種類、不同范圍的森林資源資產,其評估所需資料也不同,這些資料的一部分要求森林資源資產的佔用單位提供,但相當一部分則要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單位和評估人員調查收集。
1、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所需材料
(1)森林資源資料:
a.森林資源資產清單(以小班一覽表或調查薄形式按小班提供)。
b.各類森林資源統計表:
㈡ 林木評估需要什麼特殊資質
必須有財政部和證監會發的證券評估資質,還有具體簽字的評估師和做現場的評估師必須有林業局的培訓結業資格證
林權抵押貸款的一般程序為:
1、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達成貸款意向,一般林業放貸金融機構為農行或信用社;
2、然後找有林業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抵押貸款評估;
3、拿到評估報告後,再將林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去放貸銀行辦理抵押申請和貸款申請;
4、銀行受理後,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5、到當地縣級林業系統辦理林權抵押登記,取得林權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
6、將林權證、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交銀行,銀行放款。
申請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應向林業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林權證》
2、《林權抵押貸款協議書》
3、《林權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6、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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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的有關抵押貸款程序規定。具體申辦程序為:(1)抵押事項的申請與受理;(2)抵押物的審核、權屬認定;(3)抵押物價值評估及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4)簽訂抵押合同;(5)申請抵押登記;(6)辦理抵押登記手續;(7)核發抵押登記證明書。
哪些資源資產不能用於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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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對已劃為的生態公益林,包括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自然保護區和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2)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3)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5)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哪些森林資源資產可以用於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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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權。
㈢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有哪些方法
1995年初,原林業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基層工作者20多人,開始對全國范圍內的森林資源資產交易狀況進行調查研究。在調研的基礎上,於1996年初成立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編制課題組,課題組在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方法和技術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依據我國資產評估的基本理論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91號(1991年11月16日發布施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國資辦發[1992]36號)等規定的要求,結合森林資源資產的特點,起草了我國第一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該技術規范包括總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程序和基本方法、森林資源資產核查、林木資產評估、林地資產評估、森林景觀資產評估、整體林業企事業資產評估、資產評估報告書及送審專用材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底稿、項目檔案以及附則等10章共59條。
㈣ 林權證100畝評估
一、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根據評估目的和委估資產的特點,確定本次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為市場價值。市場價值是指自願買方和自願賣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的情況下,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進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價值估計數額。
二、評估基準日
本報告的評估基準日是 2013 年 8 月 31 日。評估基準日是根據經濟行為發生時間、經濟行為的實現、企業會計核算、會計資料的完整性、利率和匯率變化等因素確定。企業申報資料均基於評估基準日,評估中所採用的價格也均是評估基準日的標准。
本報告的評估基準日與業務約定書的評估基準日一致。
三、評估原則
(一) 遵循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原則;
(二) 遵循專業性原則;
(三) 遵循產權利益主體變動原則;
(四) 遵循資產持續經營原則、替代原則和公開市場原則。
法律依據:《森林法》第十五條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森林法》第十六條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確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林業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國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權,經批准可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㈤ 求一篇資產評估的報告
2009年1月2日—8日,山西省林學會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赴福建省專程考察了福建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期間,重點考察了福建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機構設置、評估內容、評估方法等,以便更好地服務於我省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現將本次考察匯報如下:
一、組織機構與相關政策
目前,福建省具有乙級及乙級以上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或相當資質)的機構有三十多家,主要是由林業調查設計部門、農林院校、科研部門以及民間的其它原有資產評估機構組建或轉化而來。
福建省委省政府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高度重視,陸續頒布了許多有利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各項政策、法規。例如:福建省政府頒發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 ,就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提供了評估測算、核查的方法和技術標准,還出台了福建省人大閩常〔2005〕20號《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閩政文[2005]5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林地使用費,穩定國有林場和林業采育場經營區的通知》、福建省地方標准DB35《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的編制規則》、福建省地方標准DB35《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福建省財政廳、林業廳閩財企[2007]35號《福建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等等法規和政策。所有這些法規和政策都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鋪平了道路。
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原則、依據、方法及評估程序
2003年,福建省率先在全國開展了以「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落實到戶、到聯戶或其他經營實體,落實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形式並存的集體林經營體制。為了規范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後林地、林木的依法流轉,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山失地,福建省加強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明確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原則、依據、方法及評估程序,規范了評估行為,推動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發展。
1、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原則
①基本原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必須遵循公平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客觀性原則、獨立性原則、可行性原則等資產評估基本原則。
②操作性原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要遵循產權利益主體變動原則、資產持續經營原則、替代性原則和公開市場原則等操作性原則。
遵循產權利益主體變動原則,即以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的產權利益主體變動為前提或假設前提,確定被評估資產基準日時點上的現行公允價值。產權得益主體變動包括利益主體的全部改變和部分改變及假設改變。
持續經營原則是指評估時需根據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按目前的林業用途、規模繼續使用或有所改變的基礎上繼續使用,相應確定評估方法、參數和依據。
替代性原則是指評估作價時,如果同一森林資源資產或同種森林資源資產在評估基準日可能實現的或實際存在的價格或價格標准有多種,則應選用最低的一種。
公開市場原則(公允市價原則)是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選取的作價依據和評估結論都可在公開市場存在或成立。森林資源資產交易條件公開並且不具有排它性。
2、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依據
①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中評協[1996]03號《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
②財政部財評字[1999]91號文《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暫行規定》;
③財政部財企[2004]20號《關於印發〈資產評估准則—基本准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准則—基本准則〉的通知》;
④財政部與國家林業局財企[2006]529號《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
⑤國資辦發〔1996〕95號《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
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產權[2006]274號《關於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問題的通知》。
3、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方法
森林資源資產與其它資產一樣,評估的基本方法包括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但由於森林資源資產的特殊性以及影響森林資源資產價值因素的復雜性,在方法的具體應用上要比其他資產復雜得多。在不同形態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採用的具體評估方法,是上述三種基本方法的派生方法,遵循基本方法的原理。
①收益現值法
收益現值法是指通過評估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未來預期收益並折算成現值,藉以確定被評估的森林資源資產價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
應注意的是,運用收益現值法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時,以森林資源資產可連續獲利為基礎。如果沒有預期收益或預期收益很少而且不穩定,則不能採用收益現值法。收益現值法的應用,實際是對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未來預期收益進行折現或本金化的過程。一般又包括資產未來收益有限、資產未來收益無限的情況,資產未來收益無限中又包括未來收益年金化和未來收益不等額的情形,對於不同的情況,要採取相應的具體方法。
②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也稱成本法,是指在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時按被評估資產的現時重置成本扣減其各項損耗價值確定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價值的方法。
森林資源資產的重置成本是按在現行市場條件下重新營造與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相類似的資產所需的成本費用。由於森林資源資產的特殊性,其重置成本法的具體運用與一般資產相比有較大區別。
③現行市價法
現行市價法也稱市場法、市場價格比較法。是指通過比較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與最近售出類似資產的異同,並通過林分質量、物價系數對類似森林資源資產價格進行調整,從而確定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價格的評估方法。應用現行市價法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需要有一個充分發育的活躍的森林資源資產市場。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交易越頻繁,與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相類似資產的價格越容易獲得,同時,也要求參照物及其與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可比較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資料可以搜集得到。
4、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要履行的法律程序
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規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法定程序由評估立項、評估委託、資產核查、資料搜集、評定估算、提交評估報告書、驗證確認、建立項目檔案八個階段組成。
①評估立項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立項的申報是指依法需要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單位,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申請書,經審核,做出是否進行評估的決定,通知申報單位是否准予立項的過程。
②評估委託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單位接到立項通知後,可自選委託具有承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立項通知書規定范圍內的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後,應與委託方簽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委託方和受託方的名稱,委託評估的森林資源資產范圍、對象和種類,評估的時間、地點,雙方責任和義務,評估收費標准,違約責任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協議書》經雙方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
森林資源資產佔有單位在評估委託時,還要同時提交有效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以及其它有關材料。
③資產核查
資產核查是指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范圍對待評估的森林資源資產的實物量、林分質量、立地條件和地力等級等情況進行實地核對和調查,並做出核查報告的全過程。森林資源資產核查一般由委託單位提供森林資源資產清單,資產評估機構對委託單位提交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上所列資產的權屬、數量和質量進行核對和必須的調查。
森林資源資產核查的項目主要包括權屬、林地或森林類型的數量、質量和空間位置等內容,核查的方法有抽樣控製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等三種。要求被核查的森林資源資產賬面、圖面和實地三者一致。
④資料搜集
在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定估算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搜集掌握當地有關的林業生產技術經濟指標、成本核算資料、有關產品價格和稅費,林業生產投資收益率、林分生長過程表、生長模型、以及各種測樹經營數表等資料。
⑤評定估算
評定估算是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人員根據評估的特定目的和掌握的有關資料,選擇適當的標准,依據法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方法,對委託評估的森林資源資產價格進行具體的評定和估算,並在評估工作結束後向委託評估的單位提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書的過程。
⑥提交評估報告書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書是對森林資源資產的實際價格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評估機構和評估工作人員要對所提出的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書由具備資格並直接從事該項資產評估工作的評估人員簽字,評估機構負責人認真審核後簽名並加蓋公章方可生效。
⑦驗證確認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驗證確認是指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單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確認報告後,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進行合規性審核,並向有關單位下達確認通知書的過程。
⑧建立項目檔案
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文件及資料分類匯總,登記造冊,建立項目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評估機構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三、關於我省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建議
1、培訓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人員
參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工作人員都要進行相關的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後才能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現在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人員培訓班由國家林業局計劃財務司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審批舉辦。山西省應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為契機,積極向國家林業局計劃財務司提出申請,在我省舉辦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格培訓班,為我省正常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奠定人員基礎。
2、組建符合條件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
目前,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有兩類:—類是林業部門管理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另一類是由財政系統批准成立的評估機構。省林業廳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只能承擔100萬元以下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而財政系統批准成立的正式評估機構,由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業務量少均未配備林業專業人員或不熟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難以開展。當前,我省林業廳已經停止了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發證工作。建議我省林業廳要在培訓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人員的基礎上,為具備條件的單位頒發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資質,雖然這類機構只能開展100萬元以下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但也能鍛煉隊伍,為今後升格承擔更大業務量的工作作準備,為我省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奠定組織基礎。
3、組織研製適合我省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軟體
福建省部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所採用的評估軟體是用比較古老的qbasic語言編譯而成的,這種軟體是基於DOS開發的,由來已久,但在長期的使用過程中一直比較穩定,每次使用只需對部分數據進行調整即可;但由於是在DOS下運行,難免在使用過程中與現行的操作系統有所沖突,這是該軟體的一個不足。由於該軟體主要是針對南方樹種而開發的,而且軟體原始,可視化、傻瓜化與智能化程度很低,推廣應用的范圍十分有限。所以,對我省不適宜,但其基本原理可為我們開發、研製適於我省的、便於推廣的相應軟體所參考。建議我省盡快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研製、開發該軟體,為我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4、政府出台相關政策扶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目前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一項核心技術,評估結果的客觀性將直接關繫到林農的切身利益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成效,因而,我省應象福建省一樣盡快出台相關政策扶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這對推動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㈥ 資產評估工作方案
資產評估工作方案
資產評估工作方案,資產工程評估就是在直接投資活動中,從企業整體的角度對擬投資建立工程的方案設計施行方案進展全面的技術經濟論證和評價。下面是資產評估工作方案。
固定資產投資工作考評方案
一、考評對象
工信局、商務局、工業園區管委會、礦產局、民營企業局、煤監局、交通局、供電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規劃建設局、開發辦、房產局、城管局、自來水公司、環保局、教育局、
衛生局、文廣局、旅遊局、體育局、計生委、公安局、法院、司法局、森林公安局、農工部、水利局、農糧局、果茶局、林業局、能源辦、扶貧辦、牛辦、水保局、人防辦、民政局、人民銀行、工商聯、團縣委、國土局等41個部門和23個鄉鎮。
二、考評組織
成立縣固定資產投資考評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組長,縣發改委、統計局、審計局和監察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於縣發改委,負責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的日常管理和年終考評牽頭工作,縣統計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統計上報反饋工作。
三、考評辦法
1、固定資產投資工作考評納入縣委、縣政府對各鄉鎮、各單位、各部門年終目標管理考評體系。
2、實行百分制考評。全額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目標任務計100分,每差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3、實行進度管理。嚴格執行月報表制度,考評對象每月25日前將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報送縣統計局(填報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每遲報一次扣1分,每錯報一次扣1分,每漏報一次扣5分(縣統計局台帳為依據)。認真落實季調度制度,固定資產投資調度情況按佔全年計劃的百分比排位,排位後3名的縣直單位和排位後3名的鄉鎮,年終考評總分中按3分、2分、1分相應扣分,每次調度排位扣分可累加。
4、實行分類、分段考評。按縣直單位類和鄉鎮類分別考評,縣直單位類再按年度任務1億元以上(含1億元,下同)和1億元以下實行分段考評。
四、考評依據及程序
1、固定資產投資額以縣統計局上報核定反饋數據為主要考評依據。
2、縣固定資產投資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年終考評結果,經縣固定資產投資考評領導小組審核後,報縣委、縣政府審定。
五、獎勵辦法
縣人民政府對固定資產投資根據分類、分段考評結果,兌現獎懲。
1、縣直單位類:對年度投資任務1億元以上且完成目標任務的責任單位,按考評得分從高到低評選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各一名;對年度投資任務1億元以下且完成目標任務的責任單位,按考評得分從高到低評選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各一名。
2、鄉鎮類:對完成目標任務的鄉鎮,按考評得分從高到低評選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各一名。
3、牽頭單位:完成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目標任務的90%以上,分別給予縣發改委和縣統計局3萬元組織工作獎勵。
4、未列入固定資產投資工作考評對象,但重點工程完成較好或固定資產投資工作特別突出的單位同等享受以上獎勵政策。
六、其他事項
本方案未盡事宜由縣固定資產投資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程序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評估者根據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的實際情況、所掌握的市場動態資料和對現在和未來進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礎上,對森林資源資產所具有的市場價值進行評定估算。
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 試行)規定》,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法定程序由評估立項、評估委託、資產核查、資料搜集、評定估算、提交評估報告書、驗證確認、建立項目檔案8個階段組成。
1、評估立項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立項的申報是指依法需要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單位,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申請書,經審核,做出是否進行評估的決定,通知申報單位是否准予立項的過程。
2 、評估委託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單位接到立項通知後,可自選委託具有承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立項通知書規定范圍內的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評估。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後,應與委託方簽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委託方和受託方的名稱,委託評估的森林資源資產范圍、對象和種類,評估的時間、地點,雙方責任和義務,評估收費標准,違約責任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協議書》經雙方負責人簽字, 加蓋公章後生效。
森林資源資產佔有單位在評估委託時,還要同時提交有效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3、資產核查
資產核查是指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范圍對待評估的森林資源資產的實物量、林分質量、立地條件和地利等級等情況進行實地核對和調查,並做出核查報告的全過程。
森林資源資產核查一般由委託單位提供森林資源資產清單,資產評估機構對委託單位提交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上所列資產的權屬、數量和質量進行核對和必須的調查。
森林資源資產核查的項目主要包括權屬、林地或森林類型的數量、質量和空間位置等內容,核查的方法有抽樣控製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等3種。要求被核查的森林資源資產賬面、圖面和實地三者一致。
4、資料搜集
在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定估算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搜集掌握當地有關的林業生產技術經濟指標、成本核算資料、有關產品價格和稅費,林業生產投資收益率、林分生長過程表、生長模型以及各種測樹經營數表等資料。
5、評定估算
評定估算是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人員根據評估的特定目的和掌握的有關資料、選擇適當的標准,依據法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方法,對委託評估的森林資源資產價格進行具體的評定和估算,
並在評估工作結束後向委託評估的單位提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書的過程。這是資產評估工作最關鍵的階段,在具體工作中往往按制訂評估工作方案、實際評定估算兩個步驟進行。
5、1 制訂評估工作方案
評估工作方案是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實際操作的計劃和安排。內容包括確定評估時間、工作進度計劃和步驟;確定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的詳細范圍;確定參加資產評估工作人員的職責分工、組織和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相應的組織工作;確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方式和方法;編制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經費預算以及其他應明確的問題。
5、2 實際評定估算
劃分森林資源資產類型
根據森林資源資產的特點首先劃分出林地資產,林木資產和森林景觀資產;在林木資產中又可按林木的用途劃分為用材林、經濟林、竹林和薪炭林;按林種劃分後,再按森林類型、樹種以及品種、森林功能等確定具體的評估項目,根據各類森林資源資產的不同特點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
估算森林資源資產價格
根據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的實際狀況,應用所搜集的信息資料以及有關的經濟技術指標,按照評估的特定目的以及掌握的資料狀況,選擇適合的計算方法估算出森林資源資產的價格。
在評定估算過程中,對森林資源資產狀況的判斷和評定要准確,計算方法、計算公式以及計算過程都要准確無誤,以確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
6 、提交評估報告書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書是對森林資源資產的實際價格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評估機構和評估工作人員要對所提出的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書由具備資格並直接從事該項資產評估工作的評估人員簽字,評估機構負責人認真審核後簽名並加蓋公章方可生效。
7、驗證確認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驗證確認是指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單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確認報告後,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進行合規性審核,並向有關單位下達確認通知書的過程。
8、建立項目檔案
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文件及資料分類匯總、登記造冊、建立項目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評估機構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評估工作方案
本公司根據《資產評估法》、《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和資產評估各項准則、指南及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此評估服務工作方案。
一、 委託方基本情況
二、 服務工作目的
本機構遵循獨立、公正、公平的原則,為委託方實現經濟行為目的所涉及資產提供價值參考依據。
所提供服務:本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標准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以貨幣作為計算權益的統一尺度,對在一定時點上根據委託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三、 服務依據
(一) 法規類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7月2日發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4、《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1991年);
5、《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號(2005年8月25日);
6、《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2003年12月31日);
7、《關於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委產權[2006]274號);
8、《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
9、《關於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審核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產權[2009]941號);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
14、《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13]64號)
15、《中央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10]71號);
(二) 准則類依據
1、《資產評估准則—基本准則》(財企(2004)20號);
2、《資產評估職業道德准則—基本准則》(財企(2004)20號);
3、《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中評協[2011]230號);
4、《資產評估准則—評估程序》(中評協[2007]189號);
5、《資產評估准則—機器設備》(中評協[2007]189號);
6、《資產評估准則—不動產》(中評協[2007]189號);
7、《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中評協[2007]189號);
8、《資產評估准則—無形資產》(中評協[2008]217號)
9、《專利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中評協[2008]217號);
10、《資產評估准則—企業價值》(中評協[2011]227號);
11、《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中評協[2011]230號);
12、《注冊資產評估師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指導意見》(會協[2003]18號);
13、《資產評估職業道德准則—獨立性》(中評協[2012]248號);
14、《資產評估准則——利用專家工作》(中評協[2012]244號);
15、《房地產估價規范》(GB/T50291-2015);
16、《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
17、《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GB/T18507-2001);
18、《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財政部令第33號)。
(三) 項目單位及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四) 評估目的涉及的經濟行為依據
(五) 其他依據 四、 工作方式方法
整個評估過程中必須履行下列評估程序。 (一)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項目負責人應與委託方進行充分溝通,明確和記錄下列基本事項,形成評估項目基本情況調查表,並按照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逐級匯報。
1、委託方、產權持有者和委託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2、評估目的。
3、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4、價值類型。
5、評估基準日。
6、評估報告使用限制。
7、評估報告提交時間及方式。
8、評估服務費總額、支付時間和方式。
9、委託方與資產評估師工作配合和協助等其他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
(二)業務分析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基本情況,對勝任能力、獨立性、業務風險等進行初步判斷,按照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逐級匯報,由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規定的具有決定權的人員決定是否承接評估業務。
(三)簽訂業務約定書(或委託合同)
本單位在決定承接評估業務後,項目負責人應遵守《資產評估准則—業務約定書》等資產評估相關准則、規定,撰寫業務約定書,並按照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逐級匯報、審批後簽訂。
評估項目執行過程中,當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基準日發生變化,或者評估范圍發生重大變化時,項目負責人應當與委託方及時協商相關內容,並按照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逐級匯報、審批後,簽訂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
(四)項目分析
項目負責人應結合項目基本情況,進行項目分析,主要包括:
1、進一步了解項目涉及企業情況、資產特點及分布情況,對於特殊行業和特殊資產應初步確定評估方法,有針對性的確定資產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和資產評估資料清單。
2、進一步了解項目背景和整體時間安排,消除項目整體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評估工作時間進度、人員安排等的不利影響,與委託方初步協商評估計劃。
3、與其他中介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明確分工和信息交換方式。
(五)編制評估計劃
1、項目負責人編制評估計劃,並按照本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逐級匯報、審批。
2、評估計劃的內容涵蓋現場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編制和提交評估報告等評估業務實施全過程。
3、評估計劃通常包括:評估的具體步驟、時間進度、人員安排和技術方案等內容,項目負責人可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確定評估計劃的繁簡程度。
4、重大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項目負責人應根據相關部門的監管需要,及時將評估計劃向其匯報。
5、評估計劃制定後,項目負責人應根據評估業務實施過程中的情況變化進行必要調整。
㈦ 本人買了四年的林地被發包方要回。本人進行了大量投資,怎麼索要賠償
1、林地所有權應該歸屬於陶家屯集體所有
2、2004年其把林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收益權轉給了信用社
3、2006年你通過拍賣會取得了林地的使用權。所有權屬改變應該都有相關登記證明
4、現在員集體所有人要求把林地使用權歸還。那麼應該就你拍賣時的價格進行相應的補償。另外對你現在地上物進行物價評估,相應的應該有補償
5、證據需要2003年陶家屯與信用社的抵償決定、拍賣時候的協議書、對你現在林地的地上物物價評估報告
㈧ 林權是屬於哪一類資產,林權抵押貸款需要做評估報告嗎
林權可以歸納到無形資產范疇,林權抵押肯定是要經過資產評估的,我們做過很多林權抵押的評估,有豐富的經驗,下面資料是關於林權抵押貸款評估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到你!
(一)評估機構資質和人員資質及有效性
評估報告的有效性包括機構的有效性、人員的有效性和簽章的有效性。
1、機構有效性
評估資質證書由財政系統(財政部、省級財政廳、直轄市級財政局)核發,資質證書註明核發單位、批准文號。
2、人員有效性
(1)注冊資產評估師
具有國家財政部核發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證書註明有評估師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所在機構名稱、批准機關、證書編號、發證日期等項內容。
(2)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
具有國家林業局、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蓋章核發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證書》,證書註明專家姓名、證書編號等項內容。
3、簽章有效性
報告正文部分需要加蓋評估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兩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簽字蓋章後生效,以上簽章缺一不可。
(二)依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企[2006]529號《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中第三章規定:
1、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並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由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評審認定。經認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進入專家庫,並向社會公布。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2、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
(三)資產評估流程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的評估程序,是在金融機構對抵押物進行審核與權屬認定之後,簽訂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之前進行的程序。他要求評估人員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所履行的系統性工作步驟,受《資產評估准則——基本准則》及《資產評估准則——評估程序》等評估准則的規范。
1、前期業務洽談,明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進行前期的業務洽談,明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是進行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工作的第一個環節,包括在簽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以前所進行的一系列基礎性工作。由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業服務的特殊性,在進行實質的評估程序之前,評估人員需首先就評估的基本事項進行了解,包括對業務委託方與相關當事人情況,抵押目的以及評估基準日,抵押物的基本情況,評估所使用的價值類型等,並對抵押評估的風險進行預估。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首先,評估人員應當了解委託方基本狀況、產權持有者等相關當事方的基本狀況。在抵押資產評估中,委託方與產權持有方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同,委託方可能是金融機構或林業部門,也可能是抵押貸款申請方即林業經營主體。在抵押評估中,充分了解委託方、產權持有者、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使用方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情況對降低評估風險,防止惡意委託具有重要的意義。
(2)森林資源資產涉及經濟行為與評估目的。在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中,評估人員應當與委託方就評估目的達成明確、清晰的共識,並在業務約定書中明確唯一的特定的評估目的,抵押貸款經濟行為可能對應多種評估目的,在簽訂業務約定書之前要首先進行了解。
(3)抵押資產的基本狀況。評估人員應當了解抵押資產及其權益基本狀況,包括具體的評估對象,林木資產與林地使用權的權屬,位置,具體范圍,林種及樹種,林地使用情況等基本要素。另外,評估人員應當特別了解有關評估對象前期是否存在抵押、擔保等權利受限情況。
(4)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的基準日。評估人員應當通過與委託方的溝通,了解並明確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的評估基準日。抵押目的下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應當處於抵押物審核與權屬認定之後及正式簽訂抵押合同之前的某個時點,基準日的選擇應盡量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評估基準日後事項。
(5)價值類型及定義。在明確評估目的的基礎上,評估人員應當在與委託方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根據抵押物的特點,可收集資料的情況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
(6)項目風險初步評價。評估機構和人員在承接業務之前,應該充分了解所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可能構成影響的限制條件和重要假設,並進行風險評價,考慮是否承接抵押貸款的評估業務。抵押評估項目風險,主要包括國家政策風險,抵押物本身的風險,經營風險和監管風險等因素。評估人員應當根據初步掌握的有關評估業務的基礎情況,分析評估項目的執業風險,以判斷該項目的風險是否超出合理的范圍。
另外,在項目承接之前,還要考慮本評估機構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情況。我國相關政策規定,除農戶個人申請的小額貸款外,其他林權抵押貸款借款人在設定抵押前,應聘請具有森林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抵押資產進行評估,在評估之前要聘請相應資質的林業調查機構對森林資源資產清單進行核查,評估人員應當根據所了解的評估業務的基本情況和復雜性,分析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是否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相關經驗。評估人員還應當根據職業道德要求和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結合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分析評估人員的獨立性,確保與委託人或相關當事方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
2、簽訂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業務約定書
我國現行資產評估行業規定,在具體承辦資產評估業務之前,評估機構要與委託人簽訂業務約定書,以便於明確評估業務的基本事項,確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委託與受託關系,明確委託評估目的、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范圍及雙方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和委託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應當內容全面、具體,含義清晰准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行業的管理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資產評估機構和委託方名稱、住所;
(2)資產評估目的;
(3)資產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4)資產評估基準日;
(5)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時間要求:
(6)資產評估報告的使用范圍和使用者;
(7)資產評估服務費總額,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8)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
(9)簽約時間;
(10)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業務約定書所載明的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應當唯一;採用適當的方式表述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圍以及提交評估報告的日期;明確評估服務費用和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
3、進行項目准備,編制評估計劃
在具體進行評估之前,評估機構依據抵押評估項目的實際情況,向委託方提出需要准備的供評估人員作為估算依據的資料清單以及項目計劃書,委託方應該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備等方面提供配合。
在進行資產評估業務之前,評估人員應當編制資產評估計劃,對資產評估過程中的每個工作步驟以及時間和人力進行規劃和安排。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計劃是評估人員為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擬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思路和實施方案,對合理安排工作量、工作進度、專業人員調配以及按時完成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具有重要意義。在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中,評估人員應當根據所承接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具體情況,編制合理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計劃。具體包括:
(1)准備階段:業務承接,提出申報表填報要求和評估所需的資料清單,本階段時間安排;
(2)資產清查階段:填報明細表,收集評估所需要的資料,本階段具體時間安排;
(3)現場查驗階段:即進行現場勘查,分析記錄和時間安排;
(4)收集資料階段:即市場調查和資料分析和整理,形成評定估算的依據和時間安排;
(5)編寫報告和出具報告和底稿歸檔的工作和時間安排。
4、現場資源核查或調查
在對抵押資產進行評定估算之前,評估機構依據相關森林資源調查與評估技術規范要求,聘請具有資質的林業調查機構,依據委託方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要求和林業調查的有關規定,採取恰當的核查技術方法,對委託評估資產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結果與委託方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進行對比、分析後,確定資產清單是否可以作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依據。
當核查結果不符合誤差要求,則需要有相關資質的林業調查機構對抵押物資產進行調查。除了對森林資源資產進行核查或調查工作之外,評估人員同時對委估資產項目所在地市場相關資料進行收集。對市場資料的收集工作是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質量的重要保證,也是進行分析、判斷進而形成評估結論的基礎。由於評估對象及其所在行業的市場狀況、信息化和公開化程度差別較大,相關資料的可獲取程度也不同。因此,評估人員的執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就體現在其收集、佔有、分析與使用所執行項目相關信息資料的能力上。評估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根據所承接項目的情況確定收集資料的深度和廣度,盡可能全面、詳實地佔有資料,並採取必要措施確定資料來源的可靠性。
5、評定估算
評估人員在佔有相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料的基礎上,進入評定估算環節,依據評估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委託評估的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評定估算,出具評估結果。其主要包括:根據評估目的,所收集到的評估資料,抵押物資產的自身特點,恰當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方法,形成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初步結果,評估機構內部復核,綜合分析確定評估結論等具體工作步驟。評估人員應當對所收集的評估資料進行充分分析,確定其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摒棄不可靠、不相關的信息,對不可比信息進行必要的分析調整,在此基礎上恰當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方法。
6、出具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報告
評估人員在執行必要的資產評估程序、形成評估結論後,應當按有關資產評估報告准則與規范要求編制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報告要由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兩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及評估機構的法人代表簽字蓋章有效,同時加蓋評估機構的公章,並附有評估機構相關資質及人員資質證書。
7、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底稿歸檔
評估人員在出具了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評估報告之後,應將資產評估工作底稿歸檔。工作底稿主要包括:簽發記錄,管理類工作底稿和操作類工作底稿。底稿歸檔工作反映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服務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其不僅有利於評估機構應對今後可能出現的評估項目的檢查和法律訴訟,也有利於評估人員總結、完善和提高評估業務水平。
㈨ 縣級林業局是否具備林權評估條件出具的林權評估報告是否合法
你好:林地證書和林權證書是兩個概念。林權證是對樹木登記造冊,是不動產的憑證,不涉及四至;林地證是對土地使用權的確認,涉及四至。依據物權法,不動產自登記之日起取得受法律保護,因此,不能因為沒有林地使用權導致林木所有權喪失。因此,「林業局要求收回林權證「
行為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請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㈩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有哪些經濟技術原則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25日 財企〔2006〕5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法律法規,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聯合制定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
附件: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森林資源資產,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產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
第四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指評估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在評估基準日,對特定目的和條件下的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進行分析、估算,並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五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
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准或授權核准。
其他地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准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准或授權核准。對其他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對其中實行核准制的評估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准或授權核准。
第六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實行核准制,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准或授權核准。其他評估項目是否實行備案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決定。
第七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由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具體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資產評估准則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二章評估范圍
第九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森林資源資產轉讓、置換;
(二)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中外合資或者合作;
(三)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股份經營或者聯營;
(四)森林資源資產從事租賃經營;
(五)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擔保或償還債務;
(六)收購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七)涉及森林資源資產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需要進行評估:
(一)因自然災害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
(二)盜伐、濫伐、亂批濫占林地人為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
(三)佔有單位要求評估。
第三章評估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並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由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評審認定。經認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進入專家庫,並向社會公布。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
上述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服務的人員須參加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組織的培訓及後續教育。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從事評估業務應當遵守保密原則,保持獨立性。與評估當事人或者相關經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與該項評估業務。
第四章核准與備案
第十五條 凡需核準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佔有單位在評估前應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審核部門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評估項目的審核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清單;
(五)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
(六)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六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佔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後應按照隸屬關系,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經初審同意後,由審核部門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核准申請。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收到核准申請後,對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報告的核准;對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的申請應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附表1);
(三)評估項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資產評估機構、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資質證明;
(六)資產評估機構聘請核查機構對佔有單位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進行核查的,應提供核查機構資質證明;
(七)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八)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准;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項目批准文件確定的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佔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准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佔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將備案材料報送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佔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全的,待佔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後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表(附表2);
(二)資產評估報告和核查報告;
(三)評估項目的批准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准或相關證明;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評估項目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准則的規定;
(四)佔有單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資產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第二十二條 經核准或備案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三條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佔有單位在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方式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情況及檢查結果報國家林業局。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業部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於〈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規范意見(試行)〉的通知》(林財字〔1995〕67號)和《關於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7〕16號)同時廢止。
附表:1.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
2.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