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全資子公司股權質押申請並購貸款是利好嗎
長期是利好1、大股東質押股票融資,資金的流入使公司經營業務變好,公司積極開拓新項目,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業短期內的股票上漲,是一種利好消息
② 為全資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是利好嗎
像擔保這一般是有好有壞的,有一定風險存在的。
首先公司法上並未明確禁止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因而母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的。
再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你所說,本案中是為全資子公司做擔保人,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
同時,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現實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還是比較常見,但對債權人講,相關風險還是存在的。
拓展資料
作為債權人,遇到母公司為子公司擔保,尤其是全資子公司需要母公司擔保,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子公司類型,如果是上市公司也不可以。《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項規定:「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強制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且「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故子公司為上市公司的情形也是禁止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
2、如果是全資子公司,債權人必須嚴格審核子公司章程有無禁止或者限制為母公司擔保的條款或者單獨的禁止擔保規定,同時如果子公司設立董事會,需要董事會出具書面決議通過該項擔保,另外需要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3、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允許其全資子公司為其擔保,但母公司自身必須公告
③ 因抵押借款而股權質押是利空
這個不算利空消息,只屬於中性消息,原因是股權質押並不是說大股東減持股票,原因是質押存在贖回,也就是說如果股東要拿回股票還是要還款的,這個只算是一個質押品。如果大股東到期違約不還款那就要注意了,存在質押品會被出借款方賣出股票兌現抵債,這才算利空消息。
④ 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是利好還是利空
法律分析:不存在絕對的情況,如果公司負債率以比較高,有可能會影響公司潛在的債務,如果,在負債合理的情況下,擔保公司運營較好的情況下,子公司運營較好,有助於提高公司業績及估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⑤ 股東大會同意向控股子公司發放委託貸款,是利好,還是利空
肯定是利好的啊,公司資金充足了,公司的業績就會得到提升的,所以是絕對的利好的,現在很多公司重組並購都是為了資金的,
⑥ 對子公司擔保是利好嗎
利好的。擔保的對象為子公司,母公司對其具有絕對的控制權,母公司對其經營狀況十分了解,所以相應的,財務風險也是處在可以控制的范圍之內,並且基於這種控制關系,母公司提供擔保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6)子公司抵押貸款利好利空擴展閱讀:
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採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物保,即擔保物權,它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受於羅馬法的物的擔保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類。其中,抵押權的客體包括三類,分別是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質押權的客體包括兩類,即動產和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只有一類,即動產。
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設立屬於意定,需要保證人和債權人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且無需移轉標的物的佔有。
金錢擔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貨幣作擔保,其設立亦屬於意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轉標的物的佔有。
保證人的訴訟地位
連帶責任保證: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分別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
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並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應當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⑦ 為控股子公司貸款提供擔保是利好嗎
有利有弊!這種擔保會加重本公司的財務風險!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控股子公司得到了這筆貸款會快速發展,那麼對本公司也是有利的!
⑧ 上市公司擔保是利空嗎
上市公司擔保不一定是利空,對於一些瀕臨破產的上市公司來說,被擔保是利好,說明公司還有點信用,有擔保人還貸。對於一些上市公司,因需要發展主營業務,或者進行技術創新、研發,向證券公司,或者銀行進行融資,提高擔保,則這種情況下的上市公司擔保是一種利好。當上市公司為全資子公司進行擔保,其子公司,屬於正常的經營行為。公司對其具有絕對的控制權,且其經營狀況良好,財務風險處於可有效控制的范圍之內,公司對其提供擔保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則是一種利好。
而對於一些經營出現問題,導致巨額虧損,需要被擔保。則是一種利空。
總之。投資者在考慮上市公司擔保是利空還是利好時。需要結合其擔保的原因進行綜合考慮。
以下舉例幾種情況:
1.公司提前還貸款當然是利好。不但說明公司流動資金充足,而且提前還貸以後能減少公司的財務費用,減少資產負債率,股東權益也就相應提高。
2.公司以自己為代價作為抵押貸款,怎麼看都知道企業不景氣,現金流不充沛,這樣的事都所有公司都是很嚴重的 ,算時間里股價一定會因為這個原因大幅度下跌,這樣算利空。
3.股權質押是利空還是利好?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而最大股東股權質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 一般來說股權質押並不一定是壞的,這是一個中性名詞。必如公司在需要現金時,可向銀行用股票質押貸款,用貸來的款完成項目,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但通常公布此類消息時短期內會導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歸入利空的消息范疇!
⑨ 為子公司提供擔保是利好還是利空
為全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是利好。1.擔保的對象為公司全資子公司,屬於正常的經營行為,公司對其具有絕對的控制權,且其經營狀況良好,財務風險處於可有效控制的范圍之內,公司對其提供擔保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同時,雲時空為本次擔保提供了反擔保。
2.擔保行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實際經營需求,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業務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本次擔保內容及決策程序符合《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維護了全體股東的利益。
如果全資子公司為非上市公司,子公司若想為母公司債務提供擔保,則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全資子公司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
拓展資料:
一、為子公司提供擔保要從這幾方面來考量
1.對子公司而言是相對利好的。母公司的擔保為子公司增加了信用,更方便子公司融資、開展業務等。
2.對提供擔保的母公司而言則不是利好。因為提供擔保假設子公司出現違約,則會增加母公司的債務,增加負債。其次還有可能也會造成聲譽的不良影響。
3.看擔保的類型。假如是純借貸關系的擔保,就不一定是利好甚至是利空;若是因為項目投資需要資金,這類型的擔保大致算利好的。
4.看擔保的金額。如果在合理范圍之內的擔保應該正常,但要是超出合理范圍的擔保則有風險。
當然這其中還會有很多細節,例如擔保的方式、附帶連帶責任與否,期限等等,都會有所影響的。但無論那種,對被擔保方來說總體是利好大於利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