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
上證發〔2020〕13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和中國證監會《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辦發〔2020〕14號)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注冊制。現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發行上市審核及相關業務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請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負責發行上市受理、審核,並由中國證監會進行發行注冊。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本所發行上市審核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電子化審核,提高審核透明度,明確市場預期。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通過本所債券項目申報系統辦理,審核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所審核中重點關注並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審核通過的,本所將審核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審核不通過的,終止發行上市審核並向發行人告知理由。
五、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及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承銷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依規核查,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六、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獲得注冊後,發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現行規定執行。
公司債券上市後,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期間的交易方式及其調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現行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債券,發行人按照《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9〕39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確定交易方式並及時公告。
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仍按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本所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開展上市預審核。
九、本所將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盡快制定、修訂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市規則等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
B. 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有哪些
一、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有哪些? 上海 交易所官網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 修訂)(徵求意見稿)》、《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15修訂)(徵求意見稿)》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三份文件。與此同時 深圳 交易所官網也發布了對應的三份文件的徵求意見稿。上述文件是交易所根據證監會規范發展債券市場的總體部署,目的是進一步規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形成系統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規則體系,以及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由此,對債券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也將產生一定的影響。 證券法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 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二、合格的投資者是指什麼 私募基金 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 企業年金 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和公民的經濟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那麼也會通過購買債券、股票以及基金等方式來實現獲利,但是在獲利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風險性,所以公民在選擇產品時一定要選擇正規合法的機構,並且要提前了解產品風險等級以免造成資金受損。
C. 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是什麼
一、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是什麼 根據該《上市規則》, 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中,規定上市的公司債券期限應為一年以上,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並須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且債券的信用級別良好。債券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債券在交易所申請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個交易所認可的機構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交易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對債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交易所根據上市委員會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 《上市規則》對 上市公司 債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與上市公司類似的嚴格規定,發行人需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發行人公開披露的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等事項的,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從業資格)、 律師 事務所、資產評估和評級機構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審查驗證,並出具書面意見。針對債券的特點,《上市規則》要求發行人披露已發行債券兌付兌息是否存在違約以及未來是否存在按期償付風險的情況說明、債券跟蹤評級情況說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 訴訟 事項等內容。債券上市期間,如發生可能導致債券信用評級發生重大變化,對債券按期償付產生任何影響的事件或者存在相關的市場傳言,發行人應當在第一時間向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澄清。交易所將視情況對相關債券進行停牌處理。 二、債券上市 債券上市是指證券交易所承認並接納某種債券在交易所市場上交易,債券上市必須符合證券交易所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上市制度。 與股票不同,企業債券有一個固定的存續期限,而且發行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條件還本付息,因此,債券上市的條件與股票有所差異。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保證債券交易的流動性,證券交易所在接到發行人的上市申請後,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對企業債券的上市資格進行審查。 債券上市是指已經依法發行的債券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債券上市是連接債券發行和債券交易的橋梁。凡是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的債券就稱之為上市債券;相應的,債券發行人稱為上市公司。 在上市規則中關於交易所公司債券是有要求的,在滿足要求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證券交易。而 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會根據具體的情況有所不同,但是總的來說也是以雙方利益為出發點,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等。
D. 發行公司債券是什麼意思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於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因此,公司債券是公司向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債務憑證。
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證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夠「證明經濟權益的法律憑證」。「證券」是各類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憑證的統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擁有和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
其次,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經濟價值,並且自身帶有廣泛的社會接受性,一般能夠轉讓,作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 「有價證券」是一種所有權憑證,一般都須標明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其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著一定量的財產權利。持有者可憑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貨幣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於這類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流通,客觀上具有了交易價格。
(4)交易所發行公司債擴展閱讀:
購買公司債券步驟
場內交易也叫交易所交易,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核心,在證券交易所內部,其交易程序都要經證券交易所立法規定,其具體步驟明確而嚴格。債券的交易程序有五個步驟:開戶、委託、成交、清算和交割、過戶。
1、開戶:
債券投資者要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首先必須選擇一家可靠的證券公司,並在該公司辦理開戶手續。
1.1訂立開戶合同
開戶合同應包括如下事項:
委託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等;
委託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同時認可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和相關規定以及經紀商公會的規章作為開戶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確立開戶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長合同期限的條件和程序。
1.2 開立帳戶
在投資者與證券公司訂立開戶合同後,就可以開立帳戶,為自己從事債券交易做准備。在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允許開立的帳戶有現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現金帳戶只能用來買進債券並通過該帳戶支付買進債券的價款,證券帳戶只能用來交割債券。因投資者既要進行債券的買進業務又要進行債券的賣出業務,故一般都要同時開立現金帳戶和證券帳戶。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投資者開立的現金帳戶,其中的資金要首先交存證券商,或者證券商指定的銀行,其利息收入將自動轉入該帳戶;投資者開立的證券帳戶,則由證券商免費代為保管。
2、委託:
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帳戶以後,要想真正上市交易,還必須與證券公司辦理證券交易委託關系,這是債券交易的必經程序。
2.1 委託關系的確立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委託關系的確立,其核心程序就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發出「委託」。證券公司接到委託後,就會按照投資者的委託指令,及時傳輸到交易所。
2.2 委託方式的分類
買進委託和賣出委託
當日委託
限價委託
撤銷委託
整數委託
3、成交:
證券公司在接受投資者的有效委託後,通過衛星直接傳至交易所主機進行撮合成交。
3.1 債券成交的原則
在證券交易所內,債券成交就是要使買賣雙方在價格和數量上達成一致。這一程序必須遵循特殊的原則,又叫競價原則。這種競價規則的主要內容是「三先」,即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客戶委託優先。價格優先就是證券公司按照交易最有利於投資委託人的利益的價格買進或賣出債券;時間優先就是要求在相同的價格申報時,應該與最早提出該價格的一方成交;客戶委託優先主要是要求證券公司在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之間,首先進行代理買賣。
3.2 競價的方式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按競價的方式進行。競價方式為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
很多人想要投資公司債券,但是不知道發行公司債券什麼意思,而且也沒有人去指導購買公司債券的步驟。其實購買公司債券有點類似於購買基金、股票,而購買公司債券的步驟也跟購買基金、股票的步驟是類似的,都需要到相關的機構進行開戶才行。
E.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開展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證上〔2020〕42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滿足企業流動資金管理需求,根據《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現就開展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業務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是指依照《證券法》《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則公開發行的、期限為1年及以下的公司債券,具體期限由發行人根據生產經營資金需求和市場情況確定。
二、試點期間,擬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並在本所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具備良好的短期償債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適用本所公司債券優化審核程序要求,且最近三年平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動比率大於1;
(二)綜合實力較強、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制度健全的證券公司;
(三)經本所認可的其他條件。
根據試點開展情況,本所將適時調整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試點范圍。
三、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可以單獨編制申請文件並單獨申報,也可與其他期限的一般公司債券編制統一申請文件並統一進行申報。
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實行余額管理。發行人在注冊文件有效期內,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待償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規模。在滿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發行人可自主確定發行期數和每期發行規模。
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統一申報的,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申報的短期公司債券發行規模。
四、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參照現行規定執行,發行人應當進行主體信用評級,同時可自主選擇是否進行債券信用評級。
五、短期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用途應當與債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募集資金限於償還一年內到期的債務和補充流動資金,不得用於長期投資需求。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募集資金具體用途,合理解釋融資需求。補充流動資金的,需在申請文件中匡算流動資金缺口並提供依據。
發行人應當加強現金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在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中披露資金運營內控制度、資金管理運營模式、短期資金調度應急預案等內容。
六、發行人在注冊規模內首次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應當根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發行前備案程序;後續發行時,如果注冊文件未涉及財務數據更新且發行人未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在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後直接發行。
七、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後續發行時,發行人經營和財務情況無重大不利變化且未發生對償債能力產生重大影響事項的,發行人可適當簡化披露募集說明書中發行人基本情況、財務會計信息等相關章節,其他內容可以索引首次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方式披露。簡化後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主要收入構成表及主要財務指標表;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說明原因。
八、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達到AA或以上,同時滿足《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的通知》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短期公司債券,可以採取集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且其現券交易可採用多邊凈額結算方式。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調整為AA(不含)以下時,其公開發行短期債券交易方式調整及相關事宜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辦理。
發行人主體信用評級達到AAA(不存在次級條款等影響債項評級的相關契約條款)且採用多邊凈額結算方式的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可作為債券質押式回購的質押券種。
九、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核准或注冊文件的發行人如果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條件,可在履行發行前備案程序時明確短期公司債券發行安排,並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明確募集資金用途、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是否符合試點范圍、募集資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本通知相關要求進行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受託管理人應當在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存續期內持續關注並監督發行人按照規定和約定使用募集資金。
十一、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上市交易未盡事宜按照本所現行規定執行。
十二、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自律監管機構等對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工具余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特此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5月21日
F.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流程是哪些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流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工作,根據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 法規 、部門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條 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擬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委託承銷機構向本所提交申請文件,由本所進行上市預審核。 第三條 本所根據相關法規和本流程,對公司債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條件進行預審核並出具意見。 本所對公司債券出具預審核意見,不表明本所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 訴訟 風險以及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等作出判斷或者保證。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四條 發行人、承銷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承諾其所出具的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就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本所預審核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雙人雙審、集體決策、書面反饋,內部審核流程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公司債券的預審核申請文件、審核流程、審核結果等信息對外披露,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預審核工作實行迴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員在審核申請材料時,如果存在利益沖突或者潛在利益沖突,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二章 一般審核程序 第七條 發行人、承銷機構應當通過本所電子申報系統向本所提交以下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文件: (一)發行人關於本次公司債券上市的申請; (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4 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規定的申請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本所接收申請文件後,在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和符合形式要求進行核對。要件齊備的,予以受理;要件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補正事項。 第九條 本所受理申請文件後,根據迴避制度要求確定兩名審核人員進行審核。審核人員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並查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誠信檔案,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反饋會集體討論。 第十條 反饋會主要討論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發行人補充披露、解釋說明和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落實的問題及其他需討論的事項,並通過集體決策方式確定書面反饋意見。 本所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反饋意見通知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公司債券符合上市條件,無需出具反饋意見的,經反饋會確定,提交審核專家會議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自申請文件受理至首次反饋意見發出期間為靜默期,審核人員不接受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就本次公司債券預審核事宜來訪或其他形式的溝通。 第十二條 發行人、承銷機構應當於收到本所書面反饋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文件,對反饋意見進行逐項回復,並由發行人、承銷機構加蓋公章;回復意見涉及申請材料修改的,應當同時提交修改後的申請文件及修改說明。回復意見及經修改的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本所可再次出具書面反饋意見。 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復的,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應當在回復期限屆滿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復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和擬回復時間。回復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自書面反饋意見發出之日起至接收申請人書面回復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部審核期限內。 第十三條 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對書面反饋意見有疑問的,可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需進行當面溝通的,應當在本所辦公場所進行並有兩名以上本所工作人員同時在場。 第十四條 經反饋會確定對發行人申請材料無反饋意見,或者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提交的回復意見及經修改的申請文件符合要求的,審核人員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提請召開審核專家會議,並提交相關申請文件和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審核專家會議主要關注審核中提出的反饋意見、反饋意見回復情況及其他重大問題,集體討論確定預審核意見。 審核專家會議的組成人員、工作規程等,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審核專家認為需要就申請文件中的特定事項詢問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他相關中介機構的,由審核人員通知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參加審核專家會議,並告知擬詢問事項。 第十七條 審核專家會議意見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和「不通過」三種。本所於審核專家會議召開之日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審核專家會議的審核意見,並辦理相關會後事項: (一)審核意見為「通過」的,發行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送申請文件原件,及發行人和承銷機構關於報送的申請文件原件與電子文檔一致的承諾函。本所收到上述文件後予以封卷,並向發行人出具同意上市的預審核意見,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 (二)審核意見為「有條件通過」的,審核人員將會議意見書面反饋給發行人和承銷機構。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應於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文件並修改相關申請文件,經本所確認後履行前款封卷、發文程序。 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未能及時回復的,應在到期日前提交延期回復申請,說明理由和具體回復時間。回復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發行人未按要求提交書面回復或者修改申請文件的,按本流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自書面反饋意見發出之日起至接收申請人書面回復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部審核期限內。 (三)審核意見為「不通過」的,本所向發行人出具不同意上市的審核文件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本所出具審核文件後至公司債券上市前,發生不符合本所公司債券上市條件、本流程第二十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對債券投資價值及投資決策判斷有影響的事項的,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進行核查,對該事項是否影響發行及上市條件發表明確意見。本所可視情況決定採取重新提交審核專家會議審核,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工作程序。 發生本流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本所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工作程序。 第三章 特殊情形處理 第十九條 發行人在公司債券預審核過程中發生可能影響公司債券投資價值或投資決策的重大事項或者認為需要補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項時,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提交相關事項的書面說明和中介機構意見,並修改申請文件。 第二十條 審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中止審核並書面通知發行人和承銷機構: (一)發行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相關機關 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公司債券上市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發行人、承銷機構、增信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被主管部門採取限制參與債券發行相關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或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未及時回復且未按規定申請延期回復,或者在延期回復期限內仍不能提交回復文件的; (四)發行人財務報告、相關資質許可等申請文件已超過有效期,且短期內難以重新提交的; (五)本所收到涉及公司債券上市申請的相關舉報材料並需進一步核查的; (六)發行人因正當理由主動要求中止審核的; (七)本所認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二)、(四)項及第(六)項情形消除後,發行人要求恢復審核的,應當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本所經確認後,於2個工作日內恢復審核。自書面通知中止審核之日起至書面通知恢復審核之日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部審核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發生本流程第二十條第(五)項情形的,本所可採取核查、要求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自查、委託獨立第三方核查以及移交相關部門調查等措施,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並按要求向本所提交自查、核查報告。自作出核查決定之日起至核查結束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部審核期限內。 經核查,未發現所舉報事項影響公司債券上市條件的,本所恢復審核並通知發行人和承銷機構;經核查所舉報事項影響上市條件或發行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的,本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審核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審核並通知發行人和承銷機構: (一)發行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的; (二)發行人發生解散、 清算 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依法終止的; (三)中止審核超過3個月的; (四)本所認為需要終止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上市預審核相關檔案材料由本所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為20年;債券存續期超過20年的,檔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為債券到期後的3年止。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流程由本所負責解釋。
G.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
深證上〔2020〕129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中國證監會《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注冊制。現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發行上市審核及相關業務安排通知如下: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安排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擬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由本所按照《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進行發行上市受理、審核,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主承銷商應當通過本所固定收益品種業務專區申報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審核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所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對申請文件實行電子化審核,確保審核透明,明確市場預期。審核通過的,本所將審核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審核不通過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五)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主承銷商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核查,並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條件及交易方式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發行人申請其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
(二)公司債券上市後,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後的交易方式及其調整機制暫按本所現行有關業務規則執行。
三、暫停上市的公司債券相關安排
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債券按照本所《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交易。
四、其他事項
(一)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及上市申請,本所仍按照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等規定的標准和程序完成上市預審核工作和上市審核工作。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為暫停上市公司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深證會〔2014〕93號)同時廢止。《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及本通知實施前本所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四)本所將修訂完善相關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特此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H. 公司債券發行交易所該如何選擇
公司債券發行交易所應當根據公司的經營情況來進行選擇,並將行業內的交易所進行比較,選擇出最適合公司債券發行情況的交易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I.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或轉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公司櫃台轉讓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第三條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第四條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維護債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和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權利。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怠於履行償債義務或者通過財產轉移、關聯交易等方式逃廢債務,蓄意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第六條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受託管理人,以及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承銷機構、受託管理人、證券服務機構的相關工作。第七條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發行定價和配售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利益輸送、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第八條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的注冊,證券交易所對公司債券發行出具的審核意見,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按照本辦法對公司債券發行的報備,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等作出判斷或者保證。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債券的發行及其交易或轉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證券自律組織依照相關規定對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登記結算、承銷、盡職調查、信用評級、受託管理及增信等進行自律管理。
證券自律組織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明確公司債券發行、承銷、報備、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信息披露、登記結算、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持有人會議及受託管理等具體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或備案。第二章發行和交易轉讓的一般規定第十條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
(一)發行債券的金額;
(二)發行方式;
(三)債券期限;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明確的事項。
發行公司債券,如果對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應當在決議事項中載明。第十一條發行公司債券,可以附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等條款。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可以發行附可交換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補充資本。上市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的相關規定。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十二條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公司債券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的標准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證券自律組織可以在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基礎上,設定更為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的股東,可視同專業投資者參與發行人相關公司債券的認購或交易、轉讓。第十三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改變資金用途,應當履行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發行人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
J.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當公司發展壯大時是可以進行上市的,公司申請將其債券進行上市,更有利於集中公司資本,擴大生產和公司經營。但是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申請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以保障債券交易者的權益和規避金融風險。那麼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證券法 規定,公司申請其公司債券上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這是指公司債券自發行日到還本付息日的期間不短於一年。按照 公司法 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其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據此,可以計算和確定該公司債券的期限長短。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這是指發行人所申請上市的該種和該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發行額在5000萬元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符合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可以多次發行公司債券,其累計發行額,即:尚未到期的各次發行的各種債券(如期限長短不同,利率不同,可轉換或不可轉換等)的總發行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為此,具體申請哪一次發行的哪種債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則要求該次發行的該種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5000萬元以上。 3.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這是指發行人一直處於具備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的狀態,也就是說發行人應當保持公司債券發行時的信譽狀態,而使該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實現,並且該公司債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喪失發行公司債券具備的條件,那麼該公司債券到期時在還本付息上將發生風險。 公司證券的發行需要滿足發行期限為一年以上、公司債券的發行金額不得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並且需要符合公司債券上市的相關發行條件。對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的規范,更有利於保障債券持有人能夠獲得應有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