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市場流動性與定價效率,規范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和做市商資格管理,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是指經本所認可取得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的會員(以下簡稱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規定和做市協議約定,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中國存托憑證提供雙邊持續報價等流動性服務的業務。
第四條 做市商開展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有關規定和做市協議約定,不得利用做市業務,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章 做市商准入與退出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所會員,可以向本所申請成為做市商: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最近2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為BBB級別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國際證券業務經驗;
(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資金參與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
(五)具有完備的做市業務實施方案與管理制度;
(六)具有開展做市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與技術系統;
(七)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會員申請成為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明;
(三)做市業務實施方案與管理制度;
(四)經審計的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
(五)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的相關證明文件;
(六)做市業務相關部門與崗位設置、人員情況說明;
(七)開展做市業務技術系統准備情況說明;
(八)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的聲明;
(九)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會員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申請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七條 會員申請材料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對會員進行技術系統測試、現場檢查等核查。會員明顯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本所不予受理。
本所於核查完成後10個交易日內給予通過核查的申請機構做市商資格。
本所可根據業務開展情況和市場需求,確定擬引入的做市商數量。通過核查的會員超過擬引入的做市商數量的,本所將組織開展綜合評審,從通過核查的會員中選取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並向市場公布。
第八條 獲得做市商資格的會員,應向本所申請對單只或多隻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申請為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應當向本所提交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的申請表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申請文件。
本所根據做市商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的申請情況確定每隻中國存托憑證的做市商名單,並向市場公告。
單只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數量應不少於3家。單只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申請不足3家或達到3家及以上但仍未滿足市場需求的,本所可指定做市商對其開展做市業務。
第九條 做市商應當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名單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與本所簽訂做市協議,約定開展做市業務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做市商未與本所簽訂做市協議的,不得開展做市業務。
第十條 做市商主動申請終止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或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書面通知本所,本所確認後終止,並向市場公告。
做市商主動申請終止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的,6個月以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做市商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的,6個月以內不得重新申請對同一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
第十一條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並向市場公告: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二)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結果出現本所規定情形;
(三)做市商年度綜合評價結果出現本所規定情形;
(四)不再對任何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
(五)過去1年內因做市業務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六)本所規定或者做市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取消做市商資格的,1年以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
第三章 做市商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做市商應當按照本所業務規則及做市協議的約定開展做市業務。
第十三條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當使用做市和跨境轉換專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並報本所備案。做市商不得利用專用賬戶開展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和跨境轉換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
做市商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向本所備案,經本所確認後實施。
第十四條 做市商應當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做市業務。
第十五條 中國存托憑證的做市指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要素:
(一)最大買賣價差;
(二)最小報單量;
(三)報價參與率;
(四)其他指標。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當符合做市協議就前款規定的做市義務指標所作的具體要求。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者做市商的申請,對做市義務指標做出調整。
第十六條 做市商應當推動公司研究團隊對其參與做市的中國存托憑證及其基礎股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或做市商申請,相應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一)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價格達到漲停或者跌停價格,做市商可以僅提供單邊報價;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術故障等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做市義務,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做市商申請,相應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三)做市商因系統升級等導致無法履行做市義務的,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申請,相應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四)本所認為應當暫停或者豁免做市義務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後,做市商應當立即恢復做市義務。
第十八條 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要求以及做市協議的約定,為履行做市義務進行的大量、連續、頻繁申報和成交,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但明顯偏離做市業務的合理范圍和標准、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本所根據做市義務指標、做市績效與監管合規情況,定期對做市商做市進行評價並向市場公告。
市場出現劇烈波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本所可以決定在特定周期內不對做市商的做市情況進行評價,並向市場公告。
做市商違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規定或者做市協議約定的,本所可以調低其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月度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評價結果,對積極履行做市義務的做市商給予適當交易費用減免和激勵,根據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與年度綜合評價結果,對出現本所規定情形的做市商進行淘汰。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做市商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技術系統、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風險可測可控。
做市商應當建立定期壓力測試機制,並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壓力測試報告。
第二十二條 做市商應當建立風險防範與業務隔離制度,防範利益沖突,不得利用做市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的做市表現和監管需要,對做市商開展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做市商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說明。
第二十四條 做市商違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據《暫行辦法》等規定,對其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記入誠信記錄;情節嚴重的,提請立案調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❷ 倫敦證券交易所詳細資料大全
倫敦證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LSE),成立於1773年,位於英國倫敦(北緯51度30分54秒,西經0度05分56.5秒),使用GBP(英鎊)。董事長兼執行長CEOXavier Rolet;主席ChrisherS.Gibson Smith。
重要指數有FTSE100(富時100指數);FTSE250(富時250指數);FTSE350(富時350指數)
倫敦證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LSE)是世界四大證券交易所之一,作為世界上最國際化的金融中心,倫敦不僅是歐洲債券及外匯交易領域的全球領先者,還受理超過三分之二的國際股票承銷業務。倫敦的規模與位置,意味著它為世界各地的公司及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通往歐洲的理想門戶。在保持倫敦的領先地位方面,倫敦證券交易所扮演著中心角色,它運作世界上國際最強的股票市場,其外國股票的交易超過其它任何證交所。
旗下交易所,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加拿大蒙特婁交易所,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創業板 (TSX Venture),蒙特婁氣候交易所,Shorcan經紀有限公司,CanDeal公司47%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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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E一般指倫敦金屬交易所。 倫敦金屬交易所(簡稱LME,全稱London Metal Exchange)。倫敦金屬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有色金屬交易所,在1876年成立,是港交所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交易品種有鋁、鉛、銅、鋅、鎳和鋁合金,交易所的價格和庫存對世界范圍的有色金屬生產和銷售都有著很重要的影響。為了技術分析方便,文華系統按照國外主流金融信息系統的習慣和國際慣例,虛擬了一個公式是最新價等於(賣價+買價)除以2。(路透系統採用的方法和文華系統類似。其它的系統最新價的計算方法也有可能區別於文華系統) 。
❹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指南》
目 錄
說明及聲明
第一章 總體要求
一、做市業務概述
二、做市商組織架構與崗位設置
三、做市業務制度與流程
第二章 業務申請與受理流程
一、做市商申請條件
二、做市商申請材料
三、做市商申請受理
四、做市商申請審核
五、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申請
六、簽訂做市協議
七、做市商賬戶變更與其他信息變更報備
第三章 做市商義務
一、最大買賣價差
二、最小報單量
三、報價參與率
四、做市商研究義務
第四章 做市商報價義務豁免
第五章 做市商評價
一、概述
二、做市商特定中國存托憑證月度評價
三、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
四、做市商年度綜合評價
五、費用減免與激勵
第六章 做市商退出
一、做市商主動申請終止
二、本所取消做市商資格
第七章 風險管理
一、做市業務風險管理
二、公司層面風險管理機制
第八章 合規和內部控制
一、內部控制制度
二、業務隔離牆制度
三、禁止行為
第九章 技術系統
一、建設原則
二、系統建設
三、運行維護要求
第十章 監督管理
一、日常監管
二、違規處理
附件1: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
附件2:做市業務實施方案與管理制度必備要點參考
附件3:做市業務人員情況表
附件4:上海證券交易所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檢查工作底稿
附件5:滬倫通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
附件6:滬倫通做市與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信息報備表
附件7: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終止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
附件8: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終止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
說明及聲明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管理,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指引》(以下簡稱《做市指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內容包括做市商的總體要求、業務申請與受理流程、做市商義務、權利、評價、退出、風險管理、合規與內部控制、技術系統、監督管理等方面。
本指南僅供做市商開展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時參考,如內容與本所業務規則不一致,以《暫行辦法》《做市指引》等相關規則以及與本所簽訂的做市協議為准。本所將根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的開展情況,對本指南進行持續更新。
第一章 總體要求
一、做市業務概述
中國存托憑證採用在競價交易制度下引入競爭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是指經本所認可取得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的會員。
本指南所稱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以下簡稱做市業務),是指做市商按照《做市指引》和做市協議約定,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以下簡稱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提供雙邊持續報價等流動性服務的業務。
二、做市商組織架構與崗位設置
做市商應當指定專門的業務部門作為做市業務的負責部門(以下簡稱做市業務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的做市業務方案並組織實施。做市業務部門應當具有專門的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團隊,設置交易崗、風險控制崗、技術運維崗等崗位,並建立備崗機制。做市業務部門開展做市業務時,不得外包做市業務,或交由第三方機構開展業務。
做市商應當安排風控、合規、清算、信息技術等部門支持做市業務。上述支持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崗位負責與做市業務相關的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做市業務風險管理、內控與合規管理、清算、資金管理、技術支持等,並建立備崗機制。做市業務應當與經紀、其他自營、資產管理等業務進行有效隔離,防止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
三、做市業務制度與流程
做市商應當制定健全的業務制度和完備的業務流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做市業務管理、交易管理、結算、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應急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並明確各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
做市商應當制定做市業務管理辦法,保障業務規范開展,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做市業務實施機制、決策流程、授權體系、風險管理、合規與內部控制。
做市商應當制定做市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做市業務的風險管理,有效防範和化解業務風險,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做市業務風險管理基本原則、做市資金管理、市場風險管理、操作風險管理、模型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預警設置、盈虧管理、技術風險管理與壓力測試設置等。
做市商應當制定做市業務應急預案,具備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做市業務平穩開展。
第二章 業務申請與受理流程
一、做市商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所會員,可以向本所申請成為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最近2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為BBB級別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國際證券業務經驗,其中3年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認定標準是指證券公司連續3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境外市場有直接證券投資經驗(港澳台除外);
2.在境外有從事證券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抵押融資、期貨交易、自營投資等業務的直接或間接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港澳台除外);
3.在境外從事證券經營活動產生營業收入(港澳台除外);
4.本所認為符合條件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資金參與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
(五)具有完備的做市業務實施方案與管理制度;
(六)具有開展做市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與技術系統;
(七)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做市商申請材料
會員申請成為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附件1);
(二)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明;
(三)公司授權的參與做市資金規模證明;
(四)做市業務實施方案與管理制度,其中應當包括做市業務實施方案、做市業務風控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異常情況應急預案(做市業務實施方案與管理制度必備要點參考見附件2);
(五)經審計的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
(六)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的相關證明文件;
(七)做市業務相關部門與崗位設置、人員情況說明(做市業務人員情況表見附件3);
(八)開展做市業務技術系統准備情況說明;
(九)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的聲明;
(十)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券經營機構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和做市業務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材料清單,並在清單下方書面做出如下承諾: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如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材料及材料清單均需同時提交電子版與紙質版。電子版材料應當以壓縮文件形式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提交,壓縮文件名稱應當體現申請機構名稱。紙質版材料應以發文形式提交。電子版材料內容應當與紙質版材料保持一致,有沖突的,以紙質版材料為准。
三、做市商申請受理
做市商申請材料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
本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的5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申請機構。申請材料不全或明顯不符合規定的,本所於收到材料5個交易日內通知申請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補正,自材料補正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通知申請機構是否受理。
四、做市商申請審核
本所根據《做市指引》對受理的做市商申請進行審核,並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全面評估申請機構做市業務准備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一)技術測試
做市申請被本所受理後,申請機構做市業務系統需在本所的全天候環境進行測試。本所將設計安排各種測試場景,對申請機構在各種場景下的做市業務能力進行評價和打分。得分及格的申請機構通過技術測試。
(二)現場檢查
本所在受理做市商做市申請後,依據業務方案與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出具《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現場檢查結論表》。檢查重點包括:與做市業務相關的組織人員配備與團隊專業性情況、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等。主要檢查項目見《上海證券交易所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檢查工作底稿》(附件4)。
(三)做市商確定
對通過技術測試和現場檢查的申請機構,本所將於現場檢查完成後10個交易日內授予其做市商資格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確定擬引入的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數量。若通過技術測試與現場檢查的申請機構家數超出擬引入的做市商數量,本所將啟動綜合評審機制確定最終做市商名單。
(四)綜合評審
通過技術測試與現場檢查的申請機構可參與綜合評審,本所自綜合評審結束後10個交易日內做出決定並通知相應申請機構並向市場公布。
綜合評分指標按以下公式計算:
綜合評分=技術測試×30%+專業評價評分×50% +做市資金規模評分×20%。
各項評分指標的計算方法如下:
1.技術測試評分:即申請機構在前期技術測試環節所得分數。
2.專業評價評分:由本所組織專業評價小組以現場答辯的形式對入圍申請機構進行做市業務專業評價。現場答辯重點包括做市方案、做市策略、做市團隊、風控及合規、技術系統建設等。專業評價小組根據各成員的現場答辯進行評分(總分為100分)。
3.做市資金規模評分:該指標主要考察申請機構是否有充足的自有資金參與做市業務。本所將申請機構擬用於做市業務的資金規模(需為即時可用資金規模)劃分成若干個區間,設置對應的分值.
五、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申請
取得做市商資格後,做市商應向本所提交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申請,申請開展做市業務的特定中國存托憑證數量至少為1隻。
申請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時,做市商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提交加蓋公章的《滬倫通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申請表》(附件5)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上傳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申請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當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同時,做市商應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電子版材料內容應當與紙質版原件保持一致,有沖突的,以紙質版原件為准。
單只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數量應不少於3家。如單只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申請不足3家的,或雖達到3家及以上但未滿足市場需求的,本所可以為該中國存托憑證指定做市商。本所確定每隻中國存托憑證的做市商名單後,向市場公布。
六、簽訂做市協議
做市商應當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名單後5個交易日內與本所簽訂做市協議。簽訂做市協議前,不得開展做市業務。若對協議內容有補充或變更,須簽訂補充協議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或變更。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修訂的,本所有關規則、指引、通知的規定修訂的及本所審核後發出的確認回函通知的,視作對原協議的補充調整。
七、做市商賬戶變更與其他信息變更報備
(一)做市商專用賬戶變更
做市商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滬倫通做市與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信息報備表》(附件6),提交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專用賬戶變更應當經本所同意並確認變更日期後實施,變更前的賬戶自變更之日起不得用於做市業務。
(二)做市商其他信息變更
除專用賬戶以外,做市商變更做市資金、做市人員(包括業務負責人、交易崗、風控崗等)、技術系統(僅重大變更)等信息的,應當在變更前2個交易日向本所報備。
做市商變更做市人員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更新後的《做市業務人員情況表》,提交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做市商變更除專用賬戶與人員以外的其他信息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報備文件。報備文件應當包括變更事項、變更內容、擬變更日期、變更原因及變更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內容,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報備材料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當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
第三章 做市商義務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當符合《做市指引》規定與做市協議約定的做市報價指標與其他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一、最大買賣價差
最大買賣價差是做市商雙邊報價允許的最大價差。本所根據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價格與流動性設置最大買賣價差,最大價差不超過3%。
二、最小報單量
最小報單量為做市商進行雙邊報價時單邊的最小報單數量。連續競價期間的最小報單數量為1000份,集合競價期間的最小報單數量為500份。
三、報價參與率
報價參與率是指做市商有效報價時間(同時滿足最大買賣價差及最小報單量要求)佔有效交易時間的比例,包括集合競價參與率與連續競價參與率。
連續競價參與率,指當日有效報價時間與連續競價時長比率。其中連續競價時長是剔除停牌、漲跌停等情況後的連續競價時間,計算單位為秒。連續競價參與率應當不低於80%。
集合競價參與率,指有效參與集合競價(撮合時訂單簿內存在有效報單)次數與統計期內集合競價次數的比率。有效參與集合競價是指做市商進入撮合程序的滿足最大買賣價差和最小報單量要求的有效雙邊報價。集合競價參與率應當不低於90%。
四、做市商研究義務
做市商應當推動公司研究團隊對其參與做市的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及其對應的倫敦市場基礎股票進行持續研究,並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第四章 做市商報價義務豁免
根據《做市指引》及做市協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做市商無法繼續履行做市義務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者做市商申請,相應豁免做市商的做市義務:
(一)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價格達到漲停或跌停價格,做市商可以僅提供單邊報價;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術故障等導致做市商無法繼續履行做市義務,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三)做市商因系統升級等導致無法履行做市義務的,應提前至少一個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可以根據做市商申請決定豁免做市商做市義務;
(四)本所認為應當暫停或豁免做市義務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做市商應當立即恢復做市義務。
第五章 做市商評價
一、概述
做市商評價分為月度評價與年度評價,具體包括做市商特定中國存托憑證月度評價、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與做市商年度綜合評價。
市場出現劇烈波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本所可以決定在特定周期內不對做市商的做市情況進行評價,並向市場公告。
(一)月度評價
月度評價分為做市商特定中國存托憑證月度評價與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月度評價周期為上月21日至當月20日。
1. 做市商特定中國存托憑證月度評價。本所每月根據對做市商的報價要求,對做市商為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做市業務情況進行評價,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每月根據做市商特定中國存托憑證月度評價結果,確定其下月交易費用減免與激勵情況。
2. 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本所每月根據做市商所有特定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業務評價結果計算得出做市商月度綜合評價,並向市場公布。
(二)年度評價
本所每年12月對做市商在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期間的做市服務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向市場公布做市商年度綜合評價結果。
❺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指南》
說明及聲明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滬倫通跨境轉換業務,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指引》(以下簡稱《跨境轉換指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內容包括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相關主體備案和業務管理、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風控管理、合規與內部制度、技術系統要求,與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相關主體備案及業務管理等。
本指南僅供跨境轉換機構與相關主體開展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以下簡稱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時參考,如內容與本所業務規則不一致,以《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等相關規則為准。本所將根據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開展情況,對本指南進行持續更新。
第一章 跨境轉換業務概述
跨境轉換是聯通上海與倫敦兩地市場的必要環節。本指南所稱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以下簡稱跨境轉換業務)分為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和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
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是指從事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內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外市場買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由存託人根據託管人的通知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或存託人根據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注銷相應中國存托憑證,並由託管人根據存託人的通知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業務。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是指從事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內市場買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由存託人根據託管人的通知和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簽發相應全球存托憑證;或存託人根據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注銷相應全球存托憑證,並由託管人根據存託人的通知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業務。
第二章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管理
一、備案申請條件
本所會員開展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需經本所備案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申請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會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已經取得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
(三)最近2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為BBB級別及以上;
(四)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其中3年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認定標準是指證券公司連續3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經驗(港澳台除外);
2. 在境外有從事證券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抵押融資、期貨交易、自營投資等業務的直接或間接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港澳台除外);
3. 在境外從事證券經營活動產生營業收入(港澳台除外);
4. 交易所認為其他符合條件的情形。
(五)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備案申請材料
會員申請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附件1);
(二)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明;
(三)跨境轉換業務方案及相關管理制度,其中應當包括跨境轉換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及應急預案(見附件2《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方案與管理制度必備要點參考》);
(四)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跨境轉換業務相關部門與崗位設置、人員情況說明(見附件3《跨境轉換業務人員情況表》);
(六)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技術系統准備情況;
(七)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券經營機構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和跨境轉換業務的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材料清單,並在清單下方書面做出如下承諾: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如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材料及材料清單均需同時提交電子版與紙質版,電子版材料應當以壓縮文件形式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提交,壓縮文件名稱應體現機構名稱,紙質版材料應以發文形式提交。電子版材料內容應當與紙質版材料保持一致,有沖突的,以紙質版材料為准。
三、備案申請受理與審核
申請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的會員提交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的,本所予以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本所於收到材料5個交易日內通知申請機構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補正。
本所對會員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需要進行相關檢查(見附件4《上海證券交易所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檢查工作底稿》)。會員符合備案條件的,本所自受理後10個交易日內予以備案,並向市場公告完成備案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單。
四、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申
會員完成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後,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單只或多隻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會員申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至少為1隻。
申請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已經本所公告為該中國存托憑證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員申請時,需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提交加蓋公章的《滬倫通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附件5)及其他本所要求的材料,所提交文件名稱應體現申請機構名稱,如提交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同時,申請機構應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電子版材料內容應當與紙質版原件保持一致,有沖突的,以紙質版原件為准。
本所根據申請與中國存托憑證做市情況確定最終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機構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五、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信息變更
跨境轉換機構變更備案申請材料中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管理人員變更、技術系統重大變更)的,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完成變更後2個交易日內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進行報備。
跨境轉換機構變更管理人員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更新後的《跨境轉換業務人員情況表》(附件3),提交文件名稱應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
跨境轉換機構變更技術系統等其他信息的,應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報備文件,報備文件內容包括變更事項、變更內容、變更日期、變更原因及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報備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與變更事項,報備材料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當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
六、中國跨境轉換業務相關信息報備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前,應當向本所報備以下信息:
(一) 做市和跨境轉換專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二)境內與境外託管人信息;
(三)與境內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簽署的託管協議;
(四)在英國市場委託的倫交所會員名稱及開立的賬戶信息;
(五)本所要求報備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一)、(二)、(四)項內容通過《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信息報備表》(附件6)報送。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開展跨境轉換業務5個交易日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形式向本所發送上述信息報備表和與境內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簽署的託管協議原件電子版,壓縮文件名稱應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託管協議可提交復印件。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形式向本所提交《做市與跨境轉換專用賬戶信息報備表》(附件7)與更新後的《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信息報備表》(附件6),壓縮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經本所確認後完成變更。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前款其他報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完成變更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備變更信息。報備變更上述除專用賬戶與託管協議外其他信息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更新後的《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信息報備表》(附件6);變更與境內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託管協議的,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上傳更新後的託管協議電子版。上傳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如上傳文件數量為一件以上的,應以壓縮文件形式上傳,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託管協議可提交復印件。
七、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退出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退出管理包括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主動申請終止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或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以及本所終止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一)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主動申請終止
跨境轉換機構可選擇主動申請終止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或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主動申請終止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加蓋公章的《滬倫通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備案申請表》(附件8),所上傳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經本所確認並公告後終止。
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加蓋公章的《滬倫通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附件9),所上傳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同時以發文形式向本所提交紙質版原件,經本所確認並公告後終止。
(二)本所終止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跨境轉換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終止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並向市場公告:
1.不再對任何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
2.不再符合《跨境轉換指引》第六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備案條件;
3.過去1年內因跨境轉換業務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4.本所根據《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對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備案;
5.本所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第3項被本所終止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的,1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備案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
第三章 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管理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根據《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及其他相關規則開展跨境轉換業務,並對跨境轉換業務進行持續管理。
一、英國合作證券經營機構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開展境外基礎股票買賣和相關投資業務的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會員應當為倫交所全業務會員,並具有相關業務許可權。
二、初始生成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可以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根據《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和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資金或者接受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初始生成。
保薦人應當制定初始生成計劃並提前向本所報送。保薦人應當根據計劃組織實施初始生成,並對相關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和公平性進行有效監督和督促,確保初始生成過程中不存在任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發行人或受其委託的保薦人應確定初始生成階段的起始和終止日期。
發行人應當在本所網站披露初始生成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開展初始生成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該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已完成跨境轉換機構備案),以及初始生成的具體安排等事宜。(具體要求見附件10《XXXX(發行人名稱)關於初始生成中國存托憑證的公告》)
參與初始生成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可以按《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和初始生成公告安排,通過跨境轉換生成中國存托憑證,並可以與合格投資者達成通過大宗交易等方式轉讓中國存托憑證的約定。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與合格投資者達成上市後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存托憑證的約定的,轉讓數量、價格的約定應當符合《暫行辦法》關於中國存托憑證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並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跨境轉換並由存託人向投資者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或者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初始生成的中國存托憑證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三、中國存托憑證生成與兌回
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後,備案為該中國存托憑證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會員可對其開展日常生成與兌回業務。
(一)中國存托憑證生成
1.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向存託人發送生成申請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將其在英國市場合法取得(買入或借入等)的基礎股票通過非交易過戶方式交付存託人,並按照相關業務協議約定,及時向存託人發送如下生成申請信息:
i.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ii.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專用賬戶;
iii.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iv.申請生成中國存托憑證份額的數量;
v.業務協議約定的其他內容。
2.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向本所發送生成申請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每個交易日7:3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報送其在最近一個報送時段內(前一次報送時點至此次報送之間的時段)向存託人發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信息。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保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且與其向存託人發送的生成申請完全一致。
3. 存託人簽發中國存托憑證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收到基礎證券後,對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發送的生成申請進行核對,經確認無誤後,應當在每個交易日7:3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報送其在最近一個報送時段內(前一次報送時點至此次報送之間的時段)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同時向中國結算發送相同信息。同一跨境轉換機構同一天內就同一中國存托憑證的多次生成申請,應合並計算後發送總量。報送信息包括:
i.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ii.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專用賬戶;
iii.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iv.當日簽發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
v.業務協議約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保證所報送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在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交付足額基礎股票後才可簽發相應數量的存托憑證,不得在未取得足額基礎股票的情況下簽發中國存托憑證。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 本所比對當日可賣余額數量
本所對存託人報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報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信息進行比對。比對一致後,本所根據存託人發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相應增加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中國存托憑證當日可賣余額。
存託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未按本所規定時間向本所報送信息,或信息比對不一致的,本所不對當日簽發信息進行處理,比對失敗結果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顯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與存託人應當及時進行查詢核對。
5.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盤前核對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每日開盤前核對當日生成中國存托憑證的份額數量與其實際交付託管人的相應基礎股票數量,如發現兩者不一致,應當立即向存託人及本所報告,並不得賣出超出部分的中國存托憑證。
6. 日終份額核對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製作基礎股票交付情況的明細記錄。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於每個交易日16:0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約定格式文件向本所報告中國存托憑證當日存續份額數量、託管人出具的當日基礎股票託管信息和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因當日生成中國存托憑證所交付的基礎股票明細數據,文件名稱應體現存託人機構名稱。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建立中國存托憑證份額核對機制,核對中國存托憑證份額相關信息。
(二)中國存托憑證兌回
中國存托憑證兌回業務,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存託人按照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及存托協議執行。
四、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續信息報送
(一)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續信息報送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於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16:0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形式向本所發送以下信息,文件名稱應當體現機構名稱:
1. 本周境外交易記錄;
2. 以約定格式文件(說明文件參考附件11)向本所報告本周境外市場投資品種名稱、報送時刻最新持倉信息、報送時刻最新資產余額與本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境內託管人持續信息報送
1.資金跨境流動情況每日報送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境內託管人應當於每個交易日16:0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約定格式文件(說明文件參考附件11)向本所報告該跨境轉換機構當日跨境轉換業務涉及的資金跨境流動匯總情況,包括當日跨境轉換業務資金流出總額、當日跨境轉換業務資金流入總額與當日匯率。文件名稱應同時體現託管人與被託管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同時受多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應當為每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單獨報送相關數據。
2.境外投資情況每周報送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境內託管人應當於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16:00(北京時間)前,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形式向本所發送以下信息,文件名稱應當同時體現境內託管人與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1)該跨境轉換機構本周境外交易記錄;
(2)以約定格式文件(說明文件參考附件11)向本所報告該跨境轉換機構本周在境外市場投資的品種名稱、報送時刻最新持倉信息、報送時刻最新資產余額及本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同時受多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境內託管人應當為每家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單獨報送相關數據。
五、應急處置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人為差錯等原因導致中國存托憑證生成、兌回數據發生錯誤的,經本所、中國結算、存託人、託管人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等相關主體核對一致後,可以進行更正。
相關各方應當積極配合數據核對,並按照本所、中國結算規定和相關業務協議的約定及時更正。
存託人簽發的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基礎股票數量超過託管人實際託管的基礎股票數量的,存託人及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一個交易日內注銷超出數量的中國存托憑證。
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足應注銷數量的,應當在當日及時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並辦理注銷;無法在當日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的,應在當日英國市場開盤後,及時補足基礎股票;如遇到英國市場休市等情況無法及時補足基礎股票的,應在境內市場次一交易日及時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
存託人、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未按《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指引》及相關規則及時注銷虛增的中國存托憑證或者補足基礎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據託管人出具的基礎股票託管數據,提請中國結算注銷超發的中國存托憑證,或者做出其他處理,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四章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風險與內部管理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風險管理制度與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風險管理制度包括部門層面與公司層面的風控機制,涵蓋市場風險管理、操作風險管理、信用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等方面,並具有應急預案及相應流程,確保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風險可測、可控。
一、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管理制度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制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管理方案、風險指標設計、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與處置等。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科學、合理設計跨境轉換業務風險指標,並進行實時監控和預警,包括但不限於跨境轉換資金指標、存貨風險指標、市場波動風險管理指標、操作風險管理指標、信用風險管理指標等方面。
二、公司層面風險管理機制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公司層面制定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風險限額授權、風險監控、定期壓力測試、風險報告等機制。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根據業務發展狀況、資金狀況以及風險控制水平等因素對跨境轉換業務進行風險限額授權,授權內容包括累積盈虧限額等內容。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公司層面設立跨境轉換業務風險監控系統,該風險監控系統與跨境轉換業務部門的風控系統保持獨立,並採用單獨的模型進行風險指標監控。公司層面針對跨境轉換業務每日實施獨立監控,包括但不限於對存貨、跨境轉換資金、極端情況等風險指標監控和預警,並製作風險監控日報。對於在監控中發現的超限、違規或者其他需關注的情形做出書面記錄,及時處理,如有必要應當向跨境轉換業務部門發出風險提示書,限期整改並持續跟蹤。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公司層面對跨境轉換業務開展壓力測試,以度量極端不利市場環境(即壓力情景)下公司可能遭受的潛在損失風險,並將其結果運用於公司凈資本的計算和資本充足率的考量,確保在壓力情景下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保障公司可持續經營。
三、應急預案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包括可能的突發事件情形與分類、突發事件預警與響應機制以及應急處理方式和處理流程等,以應對開展跨境轉換業務過程中的突發事件,保障跨境轉換業務平穩開展。
四、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內部管理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建立嚴格、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開展跨境轉換業務。
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業務運行管理、合規與內部控制管理、公司對跨境轉換業務的監督管理以及額度管理等內容。業務運行管理應當包括跨境轉換業務運行管理的各要素;合規與內部控制管理應當包括授權管理機制、投資決策流程與業務隔離機制等。
第五章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備案管理
一、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條件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向本所申請備案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倫交所全業務會員;
(二)自身或與其存在控制關系的主體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主體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有較高的資產規模;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五)具備滿足本所監管要求與相關規則的意願和能力;
(六)具備相應的人民幣換匯能力;
(七)本所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申請材料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託本所會員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授權代表人簽署的《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附件12)
(二)申請人或其存在控制關系的主體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主體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證明;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明文件;
(五)申請機構為倫交所全業務會員的證明文件;
(六)證明其凈資本的有關財務證明文件或經審計最近一年的資產負債表;
(七)經授權代表人簽署的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有關規定的承諾書;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材料外,備案申請材料語言應為中文(公司名稱及人名應為雙語)。
接受委託的本所會員,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和經紀業務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材料清單,並在清單下方書面做出如下承諾: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如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材料及材料清單均需同時提交電子版與紙質版。電子版材料應當通過滬倫通業務管理系統以壓縮文件格式提交,壓縮文件名稱應體現申請機構及接受委託的本所會員名稱。紙質版材料應同步委託本所
❻ 如何按行業類別查詢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倫敦上市的股票的查詢方法:
連接英國的股票網站查詢個股,國內不支持看國外各股,只能看FTSE富時100指數。
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在中國環境下,上市分為中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上市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國公司直接到境外證券交易所(比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等)(H股)以及中國公司間接通過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並以該離岸公司的名義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紅籌股)三種方式。
❼ 如何查詢倫敦證券交易所的股票
查詢倫敦證券交易所的股票,用英為財情網站或APP都可以,如使用全球股票篩選工具:
見英為財情選股器
然後「國家和地區」里點選,或者輸入「英國「,
然後「交易所」里選擇「倫敦」。
就可以查看所有英國股票了!
❽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為使投資者充分了解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相關風險,開展中國存托憑證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制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向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制度規則、業務流程和風險事項,充分揭示風險。《風險揭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相關的風險
(一)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在境外注冊設立並在倫交所上市交易基礎股票,其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關於投資者權利及其行使的規定可能與境內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還可能受到境外相關法律法規變化的影響。
(二)境外發行人的股票類別、股東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設置及許可權、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程序、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反收購措施安排等事項,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權利及其行使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三)境外發行人注冊地法律法規、倫交所市場相關規則對當地股東和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可能與境內法律為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提供的保護存在差異,且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需要承擔跨境行使權利或者維護權利的成本和負擔。
(四)由於存託人是在匯總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意願後再行使基礎股票的股東權利,存託人對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設定的意願徵集期的截止時間可能比境外發行人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稍早,意願徵集期間時長也可能與境內A股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期間存在差異。
(五)境外發行人如果設置投票權差異安排,每份特殊投票權股份享有的投票權是每份普通投票權股份的數倍,那麼,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基礎證券作為普通投票權股份,其所代表的投資者投票權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東的權利存在較大差異。
(六)境外發行人在境內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可以採用經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准則編制,可能與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存在差異,且無須編制差異調節表,投資者需要仔細閱讀。此外,境外發行人所適用的會計年度期間可能不是境內投資者熟悉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例如可能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相應地,境外發行人披露定期報告的時點也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有所差異。
(七)境外發行人可以按照倫交所規則要求的格式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季度報告並非強制披露,僅當境外發行人按照倫交所要求或自願披露季度報告時,才應當在境內同步披露。公司臨時公告披露的事項類別、內容、頻率和披露時點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異。
(八)由於境內外市場存在時差,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外市場進行同步披露的具體披露時間仍可能存在一定差異。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倫交所市場進行信息披露時,不屬於本所信息披露時段的,應當在本所市場最近一個信息披露時段進行披露。同時,為同步披露信息,境外發行人可能在境內市場交易時段進行信息披露,且不作停牌處理,與境內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慣常做法存在差異。
(九)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市場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須使用中文,但公司注冊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可能使用英文或其他語言。
(十)境外發行人可能僅在境內市場上市交易較小規模的中國存托憑證,其大部分或者絕大部分的表決權由境外股東等持有,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所持表決權僅占較小比例。
(十一)境外發行人決定分紅後,將有換匯、清算等程序,可能導致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取得分紅派息的時間較境外有所延遲。分紅派息也可能因外匯管制、注冊地政策等發生延遲。同時,延遲期間的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取得的分紅派息,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取得的分紅派息及根據分紅公告計算的預期金額存在一定差異。
(十二)境外發行人決定送股後,將存在由存托機構生成存托憑證等業務流程,可能導致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取得送股的時間較境外有所延遲。
(十三)境外發行人對基礎證券持有人進行配股的,若未能取得中國證監會或者其他有權機關的核准,則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無法實際參與配股。同時,境外發行人可能根據存托協議等約定,通過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派發可賣出配股權等方式處理配股權益。在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參與配股的情況下,由於配股期與實際繳款期不一致,期間的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支付的配股價格與根據配股公告計算的預期金額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外發行人若以權證或者其他權利進行權益分派,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無法通過存託人行使該權利,在該權利可以轉讓的情況下,存託人可能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相關權利、扣除相關稅費後分配給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
(十四)境外發行人進行分紅派息等公司行為,可能因注冊地法律制度和相關政策,被徵收相關稅費,使投資回報受到一定影響。投資者需仔細閱讀境外發行人披露的文件,了解稅費事項及徵收途徑。
(十五)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以依據境內《證券法》提起證券訴訟,但可能無法直接作為境外發行人境外注冊地或者在倫敦市場的投資者,依據當地法律制度提起證券訴訟。
(十六)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是否可以根據境內法律在境內法院獲得以境外發行人為被告的訴訟裁決執行,取決於我國與境外發行人注冊地國家或者地區的司法協助安排等。
二、與存托憑證相關的風險
(十七)中國存托憑證是由存託人簽發、以在倫交所上市的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並不能等同於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在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之前,投資者應當充分關注存托協議的具體內容,充分知悉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所代表的權利在范圍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差異,知悉在交易和持有中國存托憑證過程中需要承擔的義務及可能受到的限制,並應當關注證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觀經濟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十八)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期間數量並不固定,會因跨境轉換而動態增加或者減少,其數量變化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一定影響。同時,中國存托憑證數量應符合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上限要求,數量達到上限後,無法通過跨境轉換生成相應的中國存托憑證。
(十九)投資者買入或者持有境外發行人境內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即被視為自動加入存托協議,成為存托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存托協議約定的方式行使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存托協議可能通過境外發行人和存託人商議等方式進行修改,投資者無法單獨要求境外發行人或者存託人對存托協議作出額外修改。
(二十)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不是境外發行人登記在冊的股東,不能以股東身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僅能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通過存託人享有並行使分紅、投票等權利。
(二十一)中國存托憑證存續期間,其項目內容可能發生重大、實質變化,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轉換比例發生調整、境外發行人和存託人可能對存托協議作出修改,更換存託人、更換託管人、中國存托憑證主動終止上市等。部分變化可能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對投資者生效。投資者可能無法對此行使表決權。
(二十二)在存續期間,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等財產可能出現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強制執行等情形,投資者可能存在失去應有權利的風險。
(二十三)存託人可能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收取存托憑證相關費用,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中國存托憑證的相關收費項目和標准。
(二十四)中國存托憑證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情形、程序等將由本所另行作出規定,並可能與A股存在差異,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並關注相關風險。
(二十五)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的,投資者可能面臨存託人無法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基礎證券、投資者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無法轉到境內其他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或者轉讓、存託人無法繼續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為投資者提供相應服務等風險。同時,若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後未按規定向本所申請提供轉讓服務,或者不符合本所關於提供轉讓服務的相關要求,投資者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也將無法通過本所進行轉讓。
三、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
(二十六)初始生成階段,跨境轉換機構可以與合格投資者協商達成通過大宗交易等方式轉讓中國存托憑證的約定,但協議訂立到實際履行具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其間基礎股票價格可能發生變動,並對中國存托憑證的投資價值及上市後的交易價格產生影響。
(二十七)與境內A股的交易機制不同,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在競價交易制度下引入競爭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機制,做市商根據規則要求履行雙邊報價等義務。
(二十八)境內外市場證券停復牌制度存在差異,中國存托憑證與境外基礎證券可能出現在一個市場正常交易而在另一個市場實施停牌等現象。
(二十九)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漲跌幅限制與A股不完全相同,本所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個自然日的,其後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為20%。
(三十)中國存托憑證可以與基礎股票進行跨境轉換,但初期僅符合條件的跨境轉換機構能夠進行跨境轉換,暫不接受投資者委託,因此投資者暫無法參與跨境轉換。
未來投資者可以參與跨境轉換後,應當關注因跨境轉換具有一定周期和成本,其間基礎證券或者中國存托憑證價格變化、匯率變化等因素可能導致跨境轉換產生虧損。
(三十一)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在特定情形下將暫停辦理,並可能對市場流動性、交易價格造成一定影響。例如,境外發行人發生權益分派、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行為時,存託人將在一定期間內暫停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和兌回業務;中國存托憑證數量達到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上限、本所休市等情形下,存託人將暫停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業務。
(三十二)境外發行人的中國存托憑證和基礎證券分別在境內外上市,由於時差和交易制度的差異,境內外市場的交易時間無法保持一致。中國存托憑證的交易價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場基礎證券開盤價、收盤價等市場情況的影響,從而出現價格波動。
(三十三)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可能與境外基礎證券價格存在一定差異。且由於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存在漲跌幅限制,而境外基礎證券通常不存在漲跌幅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價格差異的幅度。尤其在境外基礎證券價格因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發生較大波動時,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可能與其出現較大差異。此外,發生權益分派、配股、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行為時境內外市場處理機制不同,可能也會造成境內外證券在除權除息日前後出現較大價格差異。
(三十四)境外發行人發放現金紅利的,其在本所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不作除息處理。上述安排與境內A股的除息安排存在差異。
(三十五)境外基礎證券的價格可能因基本面變化、第三方研究報告觀點、異常交易、做空機制、政治經濟因素等出現較大波動,並對中國存托憑證價格產生影響。中國存托憑證自身價格也可能受到上述因素影響而發生波動。
(三十六)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記結算系統技術故障、人為差錯等原因,導致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或登記結算不能正常進行、交易或登記結算數據發生錯誤、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或兌回數據發生錯誤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據有關規則採取相關處置措施。本所對於因上述異常情況及其處置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除上述風險提示外,各證券公司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本公司制定的《風險揭示書》中對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存在的風險做進一步列舉。《風險揭示書》應當以醒目的文字載明:
中國存托憑證在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所適用的法律規則與境內A股存在一定差別。投資者在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前,應當認真閱讀《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所有風險,投資者在參與交易前,還應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投資者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即表明投資者已經理解並願意自行承擔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風險和損失。
❾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以下簡稱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明確備案要求和業務流程,根據《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和跨境轉換機構、存託人備案管理,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分為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和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
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是指從事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內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外市場買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由存託人根據託管人的通知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或存託人根據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注銷相應中國存托憑證,並由託管人根據存託人的通知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業務。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是指從事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內市場買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股票並交付存託人,由存託人根據託管人的通知和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簽發相應全球存托憑證;或存託人根據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注銷相應全球存托憑證,並由託管人根據存託人的通知將相應基礎股票交付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業務。
本指引所稱跨境轉換,包括將基礎股票轉換為存托憑證(以下簡稱生成),以及將存托憑證轉換為基礎股票(以下簡稱兌回)。
第四條 本所根據《監管規定》《暫行辦法》、本指引以及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對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中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存託人進行備案,並對其開展的跨境轉換業務和境內市場證券交易等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
第一節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管理
第五條 會員擬開展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需經本所備案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
會員向本所備案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已經取得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會員向本所申請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最近2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為BBB級別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
(四)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會員申請成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明;
(三)跨境轉換業務實施方案及管理制度;
(四)具有3年以上開展國際證券業務經驗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跨境轉換業務相關部門與崗位設置、人員情況說明;
(六)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技術系統准備情況;
(七)過去1年內未因自營業務被做出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會員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備案申請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八條 會員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的,本所予以受理。會員明顯不符合備案條件或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本所不予受理。
本所對會員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會員符合備案條件的,本所自受理後10個交易日內予以備案,並向市場公告完成備案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單。
第九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應當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確認後向市場公告。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對至少1隻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申請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已經本所公告為該中國存托憑證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主動申請終止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或主動申請終止對特定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書面通知本所,本所確認後向市場公告。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終止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並向市場公告:
(一)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不再對任何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
(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備案條件;
(三)過去1年內因跨境轉換業務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四)本所根據《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對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備案;
(五)本所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因前款第三項被本所終止備案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備案。
第二節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續管理
第十二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可以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根據《暫行辦法》、本指引和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招股說明書、存托協議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資金或者接受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初始生成。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與合格投資者達成上市後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存托憑證的約定的,轉讓數量、價格的約定應當符合《暫行辦法》關於中國存托憑證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並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委託進行跨境轉換並由存託人向投資者簽發相應中國存托憑證,或者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初始生成的中國存托憑證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託倫交所會員開展境外基礎股票買賣和相關投資業務。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託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的銀行擔任境內託管人。託管人應當參照《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負責資產託管業務,並委託境外資產託管人負責境外資產託管業務。
第十四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前,應當向本所報備以下信息:
(一)做市和跨境轉換專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二)境內託管人與境外託管人的名稱,以及與境內託管人簽署的託管協議;
(三)在英國市場委託的倫交所會員名稱及開立的賬戶信息;
(四)本所要求報備的其他信息。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向本所報備,經本所確認後實施。前款規定的其他報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備變更信息。
第十五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每周向本所報告其在境外市場投資的品種名稱、交易記錄、持倉信息、資產余額及本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境內託管人應當於每個交易日日終,向本所報告該跨境轉換機構當日跨境轉換業務涉及的資金跨境流動情況,並應當每周向本所報告該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外市場投資的品種名稱、交易記錄、持倉信息、資產余額及本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節 中國存托憑證生成與兌回
第十七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將其在境外市場合法取得的基礎股票交付存託人後,應當按照相關業務協議的約定,及時向存託人發送包含如下內容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
(一)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二)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專用賬戶;
(三) 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四) 申請生成中國存托憑證份額的數量;
(五) 業務協議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規定時間內,向本所報送其在最近一個報送時段內向存託人發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信息。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保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且與其向存託人發送的生成申請完全一致。
第十九條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收到基礎證券後,對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發送的生成申請進行核對,經確認無誤後,在本所規定的時間內,向本所報送包含如下內容的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
(一)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二)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專用賬戶;
(三) 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四) 當日簽發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
(五) 業務協議約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按照本所要求的格式、途徑和時間報送簽發信息,並保證所報送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在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交付足額基礎股票後才可簽發相應數量的存托憑證,不得在未取得足額基礎股票的情況下簽發中國存托憑證。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本所對存託人報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報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信息進行比對。比對一致後,本所根據存託人發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簽發信息,相應增加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中國存托憑證當日可賣余額。
存託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未按本所規定時間向本所報送信息,或信息比對不一致的,本所不對當日簽發信息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每日開盤前核對當日生成中國存托憑證的份額數量與其實際交付託管人的相應基礎股票數量,如發現兩者不一致,應當立即向存託人及本所報告,並不得賣出超出部分的中國存托憑證。
第二十二條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每日為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製作基礎股票交付情況的明細記錄。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規定時間內,向本所提供中國存托憑證當日存續份額數量、託管人出具的當日基礎股票託管信息和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因當日生成中國存托憑證所交付的基礎股票明細數據。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建立中國存托憑證份額核對機制,核對中國存托憑證份額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中國存托憑證兌回業務,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及存託人按照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及存托協議執行。
第二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人為差錯等原因導致中國存托憑證生成、兌回數據發生錯誤的,經本所、中國結算、存託人、託管人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等相關主體核對一致後,可以進行更正。
相關各方應當積極配合數據核對,並按照本所、中國結算的規定和相關業務協議的約定及時更正。
第二十五條 存託人簽發的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基礎股票數量超過託管人實際託管的基礎股票數量的,存託人及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1個交易日內注銷超出部分的中國存托憑證。
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不足應注銷數量的,應當及時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並辦理注銷;無法在前款規定時間內買入足額中國存托憑證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內補足基礎股票。
存託人、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未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及時注銷超出部分的中國存托憑證或者補足基礎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據託管人出具的基礎股票託管數據,提請中國結算注銷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超出部分的中國存托憑證,或者作出其他處理,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章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
第一節 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開展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需經本所備案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
第二十七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向本所申請備案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倫交所全業務會員;
(二)自身或與其存在控制關系的主體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主體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有較高的資產規模;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五)具備滿足本所監管要求與相關規則的意願和能力;
(六)具備相應的人民幣換匯能力;
(七)本所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備案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託本所會員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申請表;
(二)申請人或其存在控制關系的主體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主體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明文件;
(五)申請機構為倫交所全業務會員的證明文件;
(六)證明其凈資本的有關財務證明文件或經審計的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
(七)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有關規定的承諾書;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材料外,備案申請材料語言應為中文。
接受委託的會員,應當對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的資質、規模、業務經驗等進行審慎核查,保證其所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申請人明顯不符合備案條件或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自受理後10個交易日內向市場公告完成備案的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名單。
第三十條 英國跨境轉換機構主動申請終止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書面通知本所,本所確認後終止並向市場公告。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終止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一)英國跨境轉換機構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備案條件;
(二)本所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終止備案;
(三)本所認為應當終止備案的其他情形。
本所對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終止的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節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持續管理
第三十二條 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託本所會員開展境內基礎股票買賣和相關投資業務,並開立用於跨境轉換業務的專用證券賬戶。
第三十三條 接受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委託的會員應當對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內市場的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如發現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境內證券交易活動存在或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會員應當在服務協議中約定,如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開展跨境轉換業務過程中違法違規使用證券賬戶,或存在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會員可以拒絕其申報委託、根據本所的要求進行處置或終止雙方委託關系。
第三十四條 英國跨境轉換機構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前,應當通過委託交易的會員向本所報備如下信息:
(一)跨境轉換業務專用證券賬戶信息;
(二)境內託管人信息及簽署的託管協議;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信息。
英國跨境轉換機構變更跨境轉換業務專用證券賬戶,應當通過委託交易的會員提前15個交易日向本所報備,經本所確認後實施;前款規定的其他報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委託交易的會員在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備變更信息。
第三節 全球存托憑證存託人備案及持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全球存托憑證的存託人在境內市場開展全球存托憑證生成和兌回業務,應當在全球存托憑證上市前,委託本所會員向本所提交備案申請。
未經備案的,存託人不得開展全球存托憑證生成和兌回業務。
第三十六條 全球存托憑證的存託人應當通過委託交易的會員,向本所提交下列備案申請材料:
(一)全球存托憑證存托業務信息報備表;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有關規定的承諾書;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文件。
除前款規定的第二項材料外,備案申請材料語言應為中文。
存託人因新增特定全球存托憑證存托業務等導致報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備變更信息。
接受委託的會員,應當保證存託人所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全球存托憑證存託人應當開立存托業務專用證券賬戶,並向本所報備該專用證券賬戶。
存託人變更委託交易會員或存托業務專用證券賬戶,應當通過會員提前15個交易日向本所報備,經本所確認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接受委託的會員應當對存託人在境內市場的證券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和約束,發現存託人超出規定范圍進行證券交易,或者存在其他異常交易行為的,會員應當拒絕接受其相應委託,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九條 跨境轉換機構、存託人應當按照《暫行辦法》和本指引的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違反國家關於跨境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超出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范圍和資產余額上限,不得利用從事跨境轉換業務的機會,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接受委託的會員,應當按照《暫行辦法》和本指引的規定,及時報送各項信息,履行各項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
第四十條 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跨境轉換機構、存託人和委託交易的會員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情況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說明。
第四十一條 跨境轉換機構、存託人和委託交易的會員違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其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或相關監管部門報告,並記入誠信記錄;情節嚴重的,提請立案調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❿ 如何和期貨交易所的數據伺服器相連
你根本連不上!因為交易所的伺服器只對其會員(期貨經紀公司或期貨專營機構)開放,而且是專線接入。
如果你需要期貨交易的數據,需要向期貨交易所購買,但目前交易所的數據只提供給幾家大的信息服務商,比如世華、路透、富遠、文華財經、新華財經等,你可以向他們購買實時行情數據。
如果你們和期貨公司合作,只要他們同意提供行情數據,那麼是可以的,但你們不能用這個數據源進行有盈利性質的經營活動(比如對外發布並收費)。
因為期貨公司也只能利用這些數據為自己的客戶提供成交回報、查詢及結算服務,所有收費性質的對外發布數據的做法都必須得到交易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