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居住權的房子可以抵押么
法律分析:房屋設立居住權後,房屋是依法可以抵押的,並不影響房屋抵押,但抵押設立居住權的房屋,需要告知抵押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② 居住權房屋可以用來做抵押嗎
享有居住權的房產不能抵押。能夠設定抵押的房屋應當是抵押人具有所有權的房屋,居住權是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該權利不屬於所有權范圍之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 房子辦理了居住權登記, 可不可以在二次抵押登記啊
房子辦理了居住權登記還可以進行二次抵押登記的。依法可以抵押的房屋,即使設立了居住權,仍然可以抵押。抵押時應告知債權人房屋設立居住權的情況。
④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可以貸款嗎
沒有房本的房子,是一定不能貸款的。
在用房產作抵押辦貸款的時候,必不可少的資料就是房本。沒有房本,就意味著房子的主人只有房子的居住權,而沒有使用權,因此,沒有房本是不能辦貸款的。
房本對房屋產權證明的簡稱。 目前,房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和地方房地產權證。它是對個人房屋財產的一種有效的法律證明。房本中注有房屋的朝向、結構、面積、同層戶數、地號、房型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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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只有居住權的房子能抵押貸款嗎
你好。當然不可以啦。房產證就是房子的歸屬是誰的,有法律效應。沒有房產證,你們的房子只有居住權,只有居住權的房子怎麼抵押貸款?
⑥ 宅基地自建房可以申請貸款嗎
自建房可以申請抵押貸款嗎
據了解,自建房一般是沒有產權的,也沒有房產證,不能辦理抵押貸款。雖然也有少數的自建房有房產證,不過自建房一切者只有居住權,不能用自建房辦理抵押貸款。自建房能否做抵押,跟自建房是否具備抵押條件有關。房屋要想做抵押貸款,那麼申請者必須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是能夠提供該房屋的產權證,沒有產權證的房子是不能做抵押貸款的。因此,若是手續齊全的,在申請時能夠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件的自建房,是可以申請抵押貸款的。而如果是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證明,申請者僅具有該自建房的居住權利的,則無法辦理抵押貸款。
根據當前的情況知道,人們所說的自建房,一般指的是農村自建房。但是,在縣鎮級別的小城市,也存在著大量的自建房。與農村自建房不同,縣鎮裡面的自建房不是使用集體的農業土地。它們的土地性質一般為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和商住用地。房主往往擁有自己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因此,這些土地或房產是可以合法過戶或交易的。
能在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房屋,要求申請人有房產證,個人的房屋有獨立的產權,沒有產權糾紛,有一定的商業價值才能辦理抵押貸款。當然,若個人的自建房有一定的商業價值,且有房產證,也是能找當地的貸款公司申請抵押貸款的。
雖然自建房不好辦理貸款,不過個人名下有汽車的話也是能用汽車申請汽車抵押貸款的。除此情況之外在沒有抵押物的情況下,也能申請個人消費貸款或者信用貸款。
此外,如果借款人想要辦理信用貸款,銀行對借款人的個人資質要求是比較嚴格的。申請信用貸款,如果借款人的信用記錄情況比較糟糕,那麼,成功獲貸的機率也會非常低。
⑦ 居住權對抵押權的影響
(一)存在抵押權,再行設立居住權
居住權屬用益物權,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通常不排斥彼此存在。抵押合同可以約定抵押人在對房屋進行抵押登記後對房屋的部分為他人設立居住權。若居住權設立期限屆滿時間早於房屋抵押期限屆滿時間,則不會對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實現產生不利影響。因此,若抵押權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允許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設立居住權,需對抵押物設立居住權的期限予以把控。同時在抵押期間,需對抵押房屋權利登記狀態予以關注,防止抵押人不經抵押權人同意肆意設立居住權。
設立居住權對於抵押權的實現勢必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為維護抵押權人債權利益,應允許抵押權人亦可通過約定方式限制或禁止設立居住權。但為避免此種約定對將來的可能居住權人利益帶來損害,應在不動產登記規范中通過設定相應公示欄目,讓公眾可查詢了解到不動產是否已設立抵押權。
(二)存在居住權,再行設立抵押權
《民法典》第399條列舉的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內並不包括存在居住權的房產。存在居住權的不動產,可再行設立抵押權。但在該房屋上設立的居住權的剩餘期限將會對抵押權人抵押權的實現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債權人慾接受債務人以房屋作為抵押物時,為保障抵押房產無居住權的負擔,應當將居住權設立情況作為業務開展時盡職調查內容之一,通過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等方式了解該房屋是否設立居住權,以及設立居住權的時限。
同時,站在房屋所有權人的角度,因設立居住權的房屋在抵押融資方面將受到一定限制,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居住權設立期限上進行合理的安排,為後期抵押融資預留空間。房屋所有權人須在居住權人與資金融通方面做出平衡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