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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交易稅務案例

發布時間:2023-02-16 03:03:20

❶ 匯算實務:用於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的財稅處理與納稅調整

匯算實務:用於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的財稅處理與納稅調整

彭懷文

企業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形成資產可能包括長期股權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等「投資性資產」。根據會計准則,其會計處理不一致,因此導致不是所有的資產「用於對外投資」都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而進行納稅調整。

(一)資產用於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

根據相關會計准則,將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時其付出資產的相關會計處理,只有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形成「長期股權投資」時,付出資產的會計處理不確認付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異,即會計處理不確認收入,因此需要視同銷售調整。

而其他投資形式都是需要確認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異,且計入當期損益,即會計處理是要確認銷售收入的,不需要視同銷售。

因此,《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用於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其實僅僅是指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形成「長期股權投資」;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形成其他類別的投資,因為會計核算本身就需要確認收入,所以是不需要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的。

(二)稅務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收入,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上述的「另有規定」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等涉及的情況。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規定:

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規定:

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規定: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三)案例解析

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會計處理分確認收入的和不確認收入;稅務處理分需視同銷售和不需視同銷售,另外稅務處理無論是否視同銷售,還要分是否選擇非貨幣性資產對外轉讓所得分期遞延納稅,另外滿足企業重組條件的還可以選擇企業重組稅務處理。

因此,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都比較復雜,下面用2個案例分別說明。

【案例3-19】存貨用於對外投資(同一控制下企業控股合並)的財稅處理與納稅調整

說明:本案例為會計處理不確認收入,稅務處理需要視同銷售,且稅務處理不選擇分期遞延納稅。

資料:甲、乙兩家公司同屬於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於2020年9月1日以存貨交換的方式從乙公司的股東丙公司手中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公司的用於交換存貨的賬面價值1000萬元,公允價值1200萬元(不含稅,稅率13%)。乙公司2020年9月1日所有者權益為2100萬元;甲公司2020年9月1日資本公積為180萬元、盈餘公積100萬元、未分配利潤200萬元。

問題:上述資料中甲公司涉及對外投資的財稅處理與納稅調整

1.會計處理

由於雙方均屬於同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因此案例中的交易屬於同一控制下企業控股合並。因此,甲公司付出資產不確認付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異,即不確認收入和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60萬元(2100*60%)

貸:存貨 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6萬元(1200*13%)

資本公積 104萬元(差額)

2.稅務處理及稅會差異分析

本案例會計處理中增值稅按照視同銷售確認了增值稅銷項稅額,而沒有確認存貨銷售的收入與成本,因此企業所得稅方面需要按照視同銷售確認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為200萬元(1200-1000)。

因此,視同銷售收入12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0萬元。如果企業不選擇分期5年遞延納稅,則應在2020年度全部進行納稅調整。但是案例中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交易構成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按照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報規則,還應填報《A1051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欄次。

3.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報(假定企業不選擇5年分期遞延納稅)

第一步: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如表33-9-1:

第二步:填寫《A1051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如表33-9-2:

說明:在《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通過填報「用於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和「用於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成本」,已經調整確認了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200萬元,此處填寫時「賬載金額」就只能填寫200萬元,而填寫為0,否則就是重復調整,會造成企業重復納稅。雖然填寫該表最終結果的「納稅調整金額」為0,但是還是應該填寫。

第三步: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如表33-9-3:

【案例3-20】存貨用於對外投資並選擇5年分期遞延納稅的財稅處理及風險管理

說明:本案例為會計處理不確認收入,稅務處理需要視同銷售,且稅務處理選擇5年分期遞延納稅。

資料:繼續沿用【案例3-19】的資料,但是甲公司稅務處理時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的規定,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5年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的不同選擇,不影響會計處理,故本處不再贅述,詳見【案例3-19】的會計處理。

2.稅務處理

當企業選擇5年分期遞延納稅後,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200萬元(1200-1000)就應均勻在5年內分期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不但需要進行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還需要對轉讓所得額200萬元在5年內分攤調整。

因此,在選擇5年分期遞延納稅後,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還是不變,第一步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還是與表33-9-1一樣,本處不再重復。

第二步:填寫《A1051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如表33-10-1:

第三步: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就有變化了,需要在表33-9-1的基礎上增加填寫一行,如表33-10-2:

說明:企業選擇適用分期遞延納稅的,在正確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同時,還需要向填寫《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留存備查」。

❷ 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三虛」案件與抽逃出資「一抽」案件有何區別

兩虛一逃
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經營的基礎。所謂「兩虛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虛報注冊資本和股東虛假出資、股東抽逃出資的三種違法行為。「兩虛一逃」違法行為,擾亂市場秩序、行業管理秩序,引發商業欺詐等犯罪行為,破壞市場交易安全,侵害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嚴重危害了社會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因此,及時發現、准確定性、嚴厲查處「兩虛一逃」違法行為已成為工商部門登記監管工作亟待解決的重點問題。
一、「兩虛一逃」的認定
一、「兩虛一逃」的定義
虛報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門辦理注冊、變更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等欺詐手段虛報其注冊資本以騙取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的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一條有關規定。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未按公司章程規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的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八十四條、第二百條有關規定。
抽逃出資是公司發起人、股東實繳出資已全部到位,但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出資抽回或轉移的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違反的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九十二條有關規定。
二、「兩虛一逃」的區別
案例一: Z某是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T公司為取得建築三級資質,將注冊資本從301.15萬元增加到719.27萬元,其中Z某對當事人以實物資產增資168.12萬元,另一股東G公司以貨幣增資250萬元。經查,因G公司缺乏資金,Z某又急於取得資質以開展業務,隨與G公司共同商議,找到某中介,幫G公司墊資250萬元注冊,取得進賬單後歸還;後G公司改制,公司對以往資產清點,發現Z某的實物出資不實,遂向我局舉報,經查發現Z某有150.5萬元資產一直未辦理手續將財產權轉移給T公司,這部分資產根本不歸Z某所有。上述違法行為最後作兩個案件處理:Z某夥同G公司找中介墊資的行為,雖為G公司墊付增資款,但因其是所有股東合謀,以公司名義騙取登記,故定性為T公司虛報注冊資本250萬元;Z某未轉移實物投資財產權,是其單方行為,欺騙了其他股東,定性為虛假出資150.5萬元。
結合上述案例及其他案件來看,可將「兩虛一逃」這三種違法行為的區別總結如下:
1、行為主體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主體是即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的公司,是公司全體股東故意合謀的結果。而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行為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股東之間沒有合謀騙取公司登記的目的,因為出資是發起人、股東的義務,未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應由出資人承擔。
2、行為方式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表現為偽造存款憑證和財物發票騙取驗資報告、提交虛假登記材料等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表現為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繳足出資的公司的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行為,如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抽逃出資表現為,在公司成立後非法抽回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這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於他人等。
3、行為發生時間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行為一般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變更)之前,而抽逃出資行為是發生在公司成立(變更)後。
4、行為目的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往往是由於公司為了達到某種規定對注冊資本的要求或謀取某種利益(例如公司申報資質、承包項目等)而實施;虛假出資的行為人在騙取公司登記的同時,更主要目的是為了騙取公司股份;抽逃出資目的在於股東為逃避因公司發生債務而逃避債務,或者因其他經濟利益,利用其職務優勢或其他手段將其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出資抽回。
5、侵犯客體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侵犯的客體是公司管理制度,其欺騙的對象是工商部門;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侵犯的客體是依法認足並繳足出資其他股東、發起人,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債權人及社會公眾、公司管理制度。

二、「兩虛一逃」的常見手段
「兩虛一逃」類案件的手段、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則都是公司未取得或喪失了對資產的擁有或控制,背離了資本的確定、不變和維持原則。以下是一些常見手段。
一、虛報注冊資本的常見手段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是證明注冊資金到位的主要依據,因此,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行為關鍵在於當事人如何取得驗資報告。常見的手段有:
1、某些中介機構在代辦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中,一切程序由其操辦,並收取公司一定的費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資的情況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辦。此類情況現在非常普遍。
2、出資人把資金在驗資賬戶中循環進出,獲取銀行進賬單後驗資,達到虛報注冊資本的目的;
3、出資人將銀行借款等往來款項不及時入賬,以分次提取現金、再繳回銀行賬戶等方式獲得銀行進賬單,達到虛假增資的目的;
4、偽造或變造銀行收款憑證,然後再欺騙會計事務所獲得驗資報告;
5、虛構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然後通過這些項目轉增資本騙取驗資報告;
6、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投資虛增注冊資本。
二、虛假出資的常見手段
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
2、以房屋、車輛、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出資時,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或者已經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但並未實際交付;
3、以實物方式出資時,採用多報或評估時高估作價再作為出資;
4、利用資產評估增值虛假出資。如出資人對其擁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權申請評估,將評估結果的增值部分計入了資本公積科目,並做轉增實收資本的會計處理,並申請驗資。
5、一些財務制度不健全的公司,由於經營中未將公司與股東資金嚴格分開,也往往出現虛假出資的情況,如案例二。
案例二:呂某虛假出資案。S公司在日常經營中,未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T公司經營活動所積累的資金都存於其股東呂某的銀行卡中。呂某在向公司增資時,從其上述的銀行卡中,向公司賬戶轉賬。這些增資款本身就是T公司的資金,呂某本身並未增加實際投資,故構成虛假出資行為。
三、抽逃出資的常見手法
抽逃出資常見手法如下:
1、以預付款、購貨款等名目在注冊後抽走公司的貨幣出資,此方式一般抽逃時間與注冊日期接近,長期掛其他應收款,掛賬方多為股東或關聯方,理由多為采購原料等,或抽逃資金後不做賬,貨幣資金賬實不符;
2、虛增利潤,後以分配利潤名義直接從公司提走貨幣資,如:不提或少提法定盈餘公積以增加可分配利潤;
3、以借款進行驗資,公司成立後將公司資金用於償還借款;
4、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虛構「購買存貨和固定資產」事宜,如案例三;或者將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資產補賬(事實上不存在或者高估價格);
5、出資人以虛假的股權轉讓的形式從公司提取資金;
6、通過對投資者的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進行抽逃。
案例三:Y某抽逃出資案。2006年5月份,L公司為了申請建築三級資質。決定將注冊資金從100萬增加到700萬元,其中Y某增資300萬元,由於手頭資金緊張,Y某就從朋友處借款了150萬元,用於增資。L公司在工商部門辦理完變更登記後,Y某從鴻立公司賬上取出150萬元,歸還借款人,構成抽逃出資150萬元的行為。而L公司以購買機械設備475.9萬元入賬,該記賬憑證後附有一份「投入機械設備」的清單,該清單後附有發票掃描件,其中恰有150萬元發票是偽造的。

三、「兩虛一逃」的查處
「兩虛一逃」違法行為存在隱蔽性較強、違法行為多樣化的特點。在2010至2011年我局查處的, 起「兩虛一逃」案件中,有2起為知情人舉報案件,1 起為服務行業消費維權多部門聯合檢查行動中發現,而不是在企業監管過程中主動發現的。查處此類案件,對辦案人員經濟、財務、會計、法律、各行業特點等多方面綜合知識要求較高。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往往涉及人員、單位多,調查取證困難,耗費時間較長,查處難度較大。
一、把好企業年檢關,有針對性的上門實地檢查
工商部門在登記、企業年檢、日常監管過程中注重的是書式資料的審查,難以核實其真偽。但是如果由於人員、經費、時間等各種條件制約,做到戶戶上門也是不現實的。因此,有針對性的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檢查,往往能取得重要突破。「兩虛一逃」的違法行為往往發生在以下企業:
一、因業務開展需要取得資質、許可而大幅度增加註冊資本的企業,例如擔保、建築、園林綠化、爆破等行業;
二、未開展業務或業務量較少的企業(可從損益表上看銷售收入);
三、對開展業務的資金需求量不大,但注冊資本較大的企業,如物業公司等。
這類案件應當把注意力放在注冊資本較大的企業身上。因為注冊資本金較小,完全可以通過提現的方法來逃避檢查。一旦資金離開了銀行,變成現金,這類案件就斷了線索查不下去了。最好查已經經營了一段時間後增資的企業,查起來比較好處理
二、調查取證要講究技巧
兩虛一逃類案件調查取證較難,應講究取證技巧。在沒有掌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當事人一般不會積極配合,從正面取證相當困難。因此,可以先從外圍展開調查。先以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為名,檢查財務報表,詢問財務人員等。經過外圍調查,取得一定的線索後,由執法人員進入企業全面收集證據,並有針對性地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提交相應證據。
案例四:D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案。D公司從事園林綠化行業,2010年8月,當事人將注冊資本由200萬元增加到1000萬元(後經調查,為獲取園林資質而增資)。執法人員在檢查公司賬務資料時發現,DF公司各股東於2010年7月14日共計匯款800萬元到公司賬上,7月15日就預付給其業務夥伴徐某苗木款770萬元,依經驗判斷,此筆資金有很大虛報嫌疑,但根據公司內可查的財務資料、憑證無法確定其行為違法,當事人也表示公司資本沒有問題,所購苗木均在山上,可以隨時去看。此時,在公司內部取證已無可能,只能展開外圍調查,因當事人資金流動均從銀行賬上往來,執法人員決定到銀行查詢D公司各股東及有關人員的賬號在D公司增資前後一段時間內的轉賬情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工商部門對個人賬戶無查詢權力,執法人員與公安部門協同,由公安部門查詢後將結果告知我局執法人員,結果一目瞭然,當事人增資800萬元都是中間人胡某從他人處借來,先存在D公司的各股東賬上,再從股東賬上匯到公司賬上,隨後從公司賬上匯到徐某賬上,又從徐某賬上轉到胡某自己賬上,再由胡某還給借款人。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當事人及中間人對辦理登記中借款墊資又歸還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並主動提供了其他有關證據。
此案的關鍵不在財務憑證里,而在查當事人的銀行往來。從驗資報告入手,查找所有資金的來源,並根據銀行轉帳的線索,將整個資金流動的過程全部復原。這裡面主要是看銀行對賬單、銀行入賬憑證、轉賬的單據,無論是貸記憑證還是支票,只要是通過銀行轉賬的,都可以查到來源和去向。查資金流向一定要全面,不能僅僅選取其中的幾段,也不能僅看幾個股東的資金流,查看了所有資金的流動後,再對比源頭的資金所有人和結尾的資金所有人之間的關聯性,一般此類案件都是資金從哪裡來,然後又回到哪裡去。
此案中,當事人以預付苗木款給其業務客戶的名義和方法,掩蓋了其歸還墊資款得事實。還有些企業為了規避法律制裁,在資金流出時會簽訂一個虛假的借款合同、或工程合同,用一個假的合同,以借款、付工程款的名義來掩蓋歸還墊資款的行為。對這類以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我們可以通過檢查對方企業借款的目的、使用情況、實地檢查工程項目等方法尋找到相關證據,來否認這個合同的合法性,揭示真相。
三、查賬方法
因為兩虛一逃的違法行為的實施大多在企業財務資料中作了反映,因此辦理該類案件的查賬方法是此類案件的重點。 我們常用的查賬方法步驟為:
1、審閱。檢查財務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大額資金往來業務有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有無矛盾、是否存在塗改或其他異常的跡象;
2、核對。核對帳帳、帳實、帳表等記載是否一致,核對銀行對帳單、客戶往來清單同本單位數據是否一致等;
3、分析。通過核對不同科目之間的比率關系,來驗證該比率是否異常,通過對該公司歷史數據及公司與同行業正常情況比較判斷某一科目的數據是否異常。
需要強調的是,很多企業內部制度不健全、經營理念落後、法制觀念淡薄、財務文件存在偽造可能,我們就不能完全採信。此時,需要到公司外圍收集相關資料。
針對具體情況可按如下方法操作:
(一) 虛假出資和虛報注冊資本的查賬方法
對於貨幣資金的出資,檢查企業驗資時的銀行進賬單或現金繳款單、銀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必要時,還要檢查企業驗資前一段時間各銀行賬戶大額資金的流出情況,檢查與資金流出有關的合同、收據、借款協議、購貨發票等,也可與收款方聯系查詢,以確定這些資金流出是企業正常業務、還是虛假出資。
對於不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如存貨、機器設備、非專利技術等,要檢查資產評估報告,看是否有作價偏高的現象,如果作價明顯偏高也屬虛假出資;檢查資產的交接清單,看股東與企業是否辦理了資產交接手續;檢查賬目中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看是否有相應資產增加的記載;檢查企業倉庫存貨實物帳,看投入的存貨是否入庫、領用、銷售;可現場盤點用以出資的固定資產,看這些實物資產是否真實存在;以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時,看是否簽署了轉讓合同,合同規定是雙方共有還是被投資企業獨有等情況。
對於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如房屋、土地使用權、車輛、專利技術等。 主要檢查是否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將產權過戶到被投資企業。此外,還要檢查評估報告、資產交接清單、資產入賬情況、並可以進行實物盤點。
(二)抽逃出資的查賬方法
初步判斷是否抽逃資金可以採用兩種方法:一,檢查企業驗資前後的銀行對賬單,看驗資後一段時間內是否有大額資金劃出,檢查大額資金劃出有關的購貨合同、借款協議、收款收據、購貨發票等,必要時可找收款方調查取證;二,檢查企業近期的資產類會計科目,看是否有與抽逃注冊資金有關的虛掛資產,因為資金抽逃後為了把帳做平,一定相應的虛掛一項或幾項資產。
企業注冊後抽走貨幣資金在會計賬目上通常反映為:虛掛貨幣資金、應收預付款項、長短期投資、虛購存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
對於抽逃資金後虛掛貨幣資金的,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劃出銀行存款後不做賬務處理,長期虛掛銀行存款;另一種是提取大額現金後,一直虛掛大額現金。可檢查近期的銀行對賬單、盤點企業現金,如貨幣資金帳實差額較大,且無合理的理由,可初步判斷為抽逃資金。
對於抽逃資金後虛掛應收預付款項的,一般也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其他應收款科目虛掛借款,可以檢查借款協議、收款收據以及有無合理的利息收入,也可直接向借款人調查取證;另一種是在預付賬款科目虛掛預付購貨款,可以檢查購貨合同、掛賬時間,也可直接向收款方調查取證。利用負債類的反向掛賬也是同樣道理,比如其他應收款科目體現在其它應付款科目的借方、預付賬款科目體現在預收賬款科目的借方。
對於抽逃資金後虛掛長短期投資的,檢查投資協議、看有無合理的投資收益,也可直接向被投資方調查取證。
對於抽逃資金後虛購存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可檢查企業倉庫實物帳,看有無所購存貨的入庫記錄及領用、銷售記錄;檢查企業固定資產台賬、實地盤查所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查看與無形資產有關的合同協議、技術資料。
抽走非貨幣性資產,一般表現為公司注冊後,將已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專利、車船等資產無償或以較低價轉讓給股東,或股東長期無償佔用上述非貨幣資產。對此,可檢查資產轉讓協議,將轉讓價格與市場價格比較,如果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也屬抽逃出資。對於股東長期無償佔用的情形,可以通過盤查實物資產實際使用情況,檢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運用情況,看股東有無違反合同協議無償使用情況。

四、對兩虛一逃的產生原因的一點思考
案例五:Z某虛假出資案。當事人作為公司股東,在增資過程中以不屬於本人的實物資產向公司投資,某會計事務所在未認真核實其增資實物及原始憑證、發票的情況下,就出具了失實的資產評估報告,從而使當事人違法行為得以實施,侵犯了其它股東及公司的利益,構成虛假出資的違法行為。
案例六:Z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案。當事人為取得建築資質(資質對公司注冊資本有強制要求),需將注冊資本增加到700萬,在增資之時因缺少資金,便聯系由某中介代理機構代為墊資,並向中介支付1萬元費用,取得銀行進賬單,又從公司帳戶將出資取出用於歸還中介機構,之後憑進賬單辦理驗資報告並取得公司變更登記,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行為。
這兩起案件及上面提到的部分案件都與中介機構違法有關,均是中介機構在企業注冊、變更登記過程中,對明顯涉嫌「兩虛一逃」的行為置之不顧,有的甚至收取費用,幫助企業造假。當前,會計師事務所和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迅速發展,為方便企業、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伴隨著種種問題:部分中介機構偽造公章、投資人簽名;偽造驗資報告、銀行進賬單等證明文件;為企業墊資並在企業設立或增資後抽逃資;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違法違規出具驗資、審計、資產評估報告。因此,規范中介機構的代理和執業行為,是打擊「兩虛一逃」違法行為的必要保障。
但是,目前對此類中介機構監管上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出規范中介組織及中介活動的專門法律法規,對社會中介組織的職能性質、責任權利等沒有作出嚴格界定,在其准入、監督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據,導致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存在盲區。二是監管機制不完善。但目前中介機構依然是多部門管理,,政府各職能部門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分工不明確,監管力度不夠,應實行歸口管理的原則。
針對上述問題要做到:
1、建立嚴進嚴管的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工商部門應當嚴把社會中介機構准入關,及時清理違規、違法社會中介機構。
2、實行中介機構信用等級管理制度。由工商機關牽頭,進一步整合稅務、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的數據,將各部門對中介機構的的監管信息、處罰信息和社會群眾舉報信息匯總形成以信用檔案為主的資料庫,並依次對中介機構實行分級管理,對信用度低的中介機構進行公示,以提高監管效率,促進其規范、守法經營。
案例七:H公司原注冊資本13萬元,從事培訓業務,其經營范圍對注冊資本數額並無較大限額要求。H公司之後卻將注冊資本突然增加為516萬元,但其經營范圍並未變更,經查,H公司虛報注冊資本500萬元。經知情人士介紹,H公司是為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資目標而增資的。
「兩虛一抽」的案件中,也有相當比例是地方上為了完成招商引資目標而造成的。部分地方上每年都會下達招商引資金額的經濟目標,並以此作為對幹部考核的內容之一,體現招商引資金額的就是注冊資本。因此,解決「兩虛一抽」的問題,在幹部考核的體制上也要有所改革。

❸ 哪位大蝦請提供一下國際避稅與反避稅案例分析資料嘛

挺多的。。。
國際避稅方法案例解析
美國伊思雅跨國公司,在避稅地百慕大設立了一個伊美子公司。伊思雅公司向英國出售一批貨物,銷售收入2000萬美元,銷售成本800萬美元,美國所得稅稅率30%。伊思雅公司將此筆交易獲得的收入轉到百慕大公司的賬上。因百慕大沒有所得稅,此項收入無須納稅。

按照正常交易原則,伊思雅公司在美國應納公司所得稅為:

(2000萬-800萬)×30%=360(萬元)

而伊思雅公司通過「虛設避稅地營業」,並未將此筆交易表現在本公司美國賬面上。百慕大的伊美子公司雖有收入,也無須繳稅,若伊美子公司利用這筆賬面收入投資,獲得收益也可免繳資本所得稅;若伊美子公司將此筆收入贈與其他公司、企業,還可不繳納贈與稅。這就是避稅地的好處。

〔案例二百八十四〕

美國蔓特芙公司在中國、日本分設津崗公司、慶怡公司兩家分公司。美、中、日三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35%、30%、30%。美國允許採取分國抵免法進行稅收抵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同期所得按美國稅率計算的稅額。假設該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國實現應納稅所得額2400萬元;津崗公司在中國獲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慶怡公司在日本虧損100萬元。為減輕稅負,蔓特芙公司採取了以下辦法:降低對慶怡公司的材料售價,使慶怡公司在日本國的應稅所得額由0變為100萬元。

我們來分析一下該公司總體稅負的變化。

1.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

(1)津崗分公司在中國已納所得稅額:500萬×30%

=150萬元

在美國可抵免限額:500萬×35%=175萬元

實際可抵免稅額為150萬元。

(2)慶怡分公司已納所得稅額和在美國可抵免限額為0。

(3)蔓特芙公司總體可抵免額:150萬元+0=150萬元。

(4)蔓特芙公司實繳美國所得稅額:

(2400萬+500萬)×35%150萬=865萬元

2.在非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

(1)津崗分公司在中國已納稅額:300萬×30%=90萬元

津崗分公司在美國的抵免限額:300萬×35%=105萬元,

90萬元<105萬元,可抵免限為90萬元。

(2)慶怡分公司在日本已納稅額:100萬×30%=30萬元

慶怡公司在美國抵免限額:100萬×35%=35萬元,

30萬<35萬元,可抵免限額為30萬元。

(3)蔓特芙公司在美國可抵免總額:90萬+30萬

=120萬元

(4)由於蔓特芙公司降低了對慶怡公司的材料售價,則蔓特芙公司的銷售收入減少為2200萬元(即2400萬元-200萬元)。蔓特芙公司應繳美國所得稅額

=(2400萬+300萬+100萬)×30%-120萬

=860萬元

❹ 稅法:稅收籌劃的現實中的實際精典案例

節稅網123的靈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業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過程中的風險。 通過業務流外包,由節稅網123管理中心分配業務給用工人員。企業管理中心採取靈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務給用工人員,也將稅負大幅度降低,企業也無需為用工人員上社保。企業通過在節稅網123威客平台發布內容,零散用工人員接任務,達成交易並線下完成任務。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員線上達成合作,用工人員直接為公司服務降低了稅負.

❺ 關於股權收購的那些稅事

公司的發展需要考慮項目的投資,以股權收購獲取項目的同時,關於財稅的那些事時常發生,曼德企服告訴你。
案例及自我繳稅情況
2016年9月,A公司通過法院判決取得某公司寫字樓(未裝修)一座,摺合價款8000萬元,該寫字樓已過戶至A公司名下,2017年A公司由於資金緊張,欲將該寫字樓出售給B房地產開發公司,B公司看中該寫字樓便利的交通環境有升值空間。該寫字樓目前評估價值為11000萬元,且A公司賬面除該寫字樓外,無其他實質性資產,A公司實收資本1000萬元,雙方擬定以股權轉讓方式完成該筆業務交易,股權轉讓價值12000萬元,假設A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對A公司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的不動產環節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B房地產公司准備收購A公司股東股權後繼續開發該寫字樓,計劃精裝修後分割出售,預計精裝修成本4000萬元,可實現銷售收入20000萬元,應繳納各稅如下:
應繳納增值稅=(20000-8000)÷(1+5%)×5%=571.43(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71.43×12%=68.57(萬元)。
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20000÷(1+5%)=19047.62(萬元),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8000+4000)×(1+20%+10%)+68.57=5668.57(萬元),增值額=19047.62-15668.57=3379.05(萬元),增值率=3379.05÷15668.57=21.57%,適用稅率為3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379.05×30%=1013.72(萬元)。
賬面利潤=19047.62-8000-4000-68.57-1013.72=5965.33(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965.33×25%=1491.33(萬元),賬面凈利潤=5965.33-1491.33=4474(萬元),實際凈利潤=20000-(12000-1000)-4000-571.43-68.57-1013.72-1491.33=1854.95(萬元),凈投資收益率=1854.95÷(12000-1000+4000)=12.36%。
B公司得出如下結論:該項目值得投資。
分析其繳稅計劃錯誤
1.增值稅計算方式有誤。
B公司通過收購A公司股東股權取得對A公司的控制權,A公司賬面資產計稅基礎保持不變,B公司應以A公司為主體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
預計精裝修成本為4000萬元,假設可以取得進項稅額500萬元,可實現銷售收入20000萬元,銷項稅額=20000÷(1+11%)×11%=1981.98(萬元),應繳納增值稅=1981.98-500=1481.98(萬元),還有8000萬元購置成本可以扣除進項稅額嗎?這筆購置成本只有法院判決手續,無不動產轉讓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無法抵扣進項稅額。
2.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有誤。
A公司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20000-1981.98=18018.02(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481.98×12%=177.84(萬元)。A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於企業購買在建房地產開發項目後繼續建設再轉讓,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其購買在建項目所支付的價款及稅金允許扣除,但不得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加計20%的扣除;後續建設支出扣除項目的處理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8000+(4000-500)×(1+20%+10%)+177.84=12727.84(萬元),增值額=18018.02-12727.84=5290.18(萬元),增值率=5290.18÷12727.84=41.56%,適用稅率為3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290.18×30%=1587.05(萬元)。
賬面利潤=18018.02-8000-(4000-500)-177.84-1587.05=4753.13(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753.13×25%=1188.28(萬元),賬面凈利潤=4753.13-1188.28=3564.85(萬元),實際凈利潤=20000-(12000-1000)-4000-1481.98-177.84-1587.05-1188.28=564.85(萬元),凈投資收益率=564.85÷(12000-1000+4000)=3.77%。
結論:該項目勉強可以投資,若算上未統計在內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則可能不值得投資。
由以上分析看出,B公司通過股權收購方式獲取的不動產,其原始取得時間在2016年5月1日前後有根本區別,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在2016年5月1日後只能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且法院判決書不能代替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這種特殊情形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呢?目前並無政策允許這樣做。
如果A公司是於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法院判決的不動產,又該如何處理呢?假如A公司2016年4月取得法院判決某公司寫字樓(未裝修)一座,摺合價款80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B房地產公司股權收購A公司後繼續開發該寫字樓精裝修後出售,預計精裝修成本4000萬元,可實現銷售收入20000萬元。
應繳納增值稅=(20000-8000)÷(1+5%)×5%=571.43(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71.43×12%=68.57(萬元),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20000÷(1+5%)=19047.62(萬元),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8000+4000×(1+20%+10%)+68.57=13268.57(萬元),增值額=19047.62-13268.57=5779.05(萬元),增值率=5779.05÷13268.57=43.55%,適用稅率為3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6859.05×30%=2057.72(萬元)。
賬面利潤=19047.62-8000-4000-68.57-2057.72=4921.33(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921.33×25%=1230.33(萬元),賬面凈利潤=4921.33-1230.33=3691(萬元)。實際凈利潤=20000-(12000-1000)-4000-571.43-68.57-2057.72-1230.33=1071.95(萬元),凈投資收益率=1071.95÷(12000-1000+4000)=7.15%。
結論:該項目雖然投資收益率不高,但是比增值稅一般計稅方式下獲利多。
綜合考慮稅收等客觀條件後再思考投資的問題,今天財稅君所帶來的計算方法分享,你明白了嗎?

❻ 求一個近5年資本運作成功或失敗的案例

資本運作的核心是整合資源,它以資本為紐帶,使社會資源迅速向投入產出高的地方集中,以創造出更多的財富。例如,企業通過上市融資獲得急需的資金,得以把蛋糕迅速做大,進而與投資者共同分享成果;或者通過戰略重組,合作雙方取長補短,實現共贏等。說到底,它是一種經營策略,可以快速獲取資源,但如何用好這些資源,還要看企業自身的能力。以下五個小故事,展示的是通過資本運作,資源以各種各樣的方式迅速集聚的過程。故事結束了,現實中的主人公們並非可以從此高枕無憂。快速得來的東西,一不小心也會快速失去。千萬不要以為資本運作就等於「爆發式增長」加上「窮小子登上富豪榜」。世上沒有白吃的午餐,一時的成功也不能代表永遠。那些想通過炒作引來資金,而後直接套現的人已涉嫌欺詐。而所謂「純資本運作」,鼓吹百分百保本保收的,更是需要萬分警惕的赤裸裸的謊言了。
【一】
有一IT人士,其實也談不上他懂多少IT知識,但是他有博士頭銜,有在國外學習、生活k的經驗和圈子。這就是他的資源,於是,他充分利用這一資源來實現自己的創富夢想。
做法是:他先提出了在中國建立一個搜索引擎網站設想(那時,中國網站很少,不像現在,網站多如牛毛),並告訴他的老師,老師借給他10萬美金,經過一段時間的折騰,探索出一個有可能賺錢的模式,於是找到國外的風險投資進行游說,並成功獲得了新的投資,幾年後又成功在那斯達克上市,趕上股市正瘋狂炒做互聯網概念,該股票價格和其他類似股票價格一樣,一路彪升,於是乎,該IT人士,立馬成為了IT精英,一舉進入中國富豪榜。其他IT精英創富的路數,也基本差不多。
評論:其實現在看來,建一個網站很容易,找10萬美金也很容易,那麼,為什麼他能成功,而別人沒有成功,關鍵在於:一、他充分利用了自己所擁有的資源,並且將它發揮到了極致。試想,如果他沒有在國外生活過,沒有博士頭銜,他就很難有超前的眼光,來發現他的機遇,很難去說服國外的風險投資商,除非你實打實地拿出現金流,拿出利潤來。二、他抓住了一個可以讓人發揮想像力的項目,既是說,這個項目有無限擴張的潛力。
【二】
十幾年前,有一個17歲的小夥子來到北京,經過幾年打拚,經營起了一家經營家電的商店,後來又變成若幹家連鎖店,同時也做過一點房地產。盡管他乾的很成功,但也默默無名。最近由於進行了資本運作,突然身價百億,成了中國首富。到底是怎麼回事?其實,很簡單。
做法是:他首先把房地產作價與一家香港上市的公司(香港把低於1港元錢一股的股票叫仙股)進行資產股權置換,從而很容易就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迅速擴張他的連鎖店,由幾家變成幾十家,無形資產迅速膨脹。經過評估,再次作價進行資產股權置換,上市公司隨即變成市值超過百億的幾十家家電連鎖店的控股公司。小夥子也從擁有看不見的、迅速膨脹的、一時無法變現的、說不清楚的無形資產,一夜之間變成了擁有價值上百億的可以隨時變現的上市公司股票。
評論:經營家電零售業,據說利潤很低。很多商店經營困難。而為什麼,這個小夥子能成功。關鍵是,一、他看到了連鎖店的好處,即一家成功的模式可以迅速復制,而實際投入的資本不需要增加太多,但無形資產卻能以幾何級數增長;二、他通過學習,成功地掌握了資本運作的技巧,無須花費太多的資金就實現了市值上百億上市公司的控制。
【三】
前些年,有一個所謂發明家發明了一種據說可以代替現行冰箱或空調中的製冷劑的環保產品。為了推廣該產品,他在全國各地注冊了許多家公司,並創造了一種新的推銷模式,該模式的核心就是以免費更換更環保的製冷劑的名義,向賓館、飯店、機關單位、廣大的家庭住戶直接推銷該產品。由於產品具有壟斷性,國內市場又是如此龐大。經過一番精心准備和概念化包裝,他終於使自己的公司在香港創業板成功上市。上市後,由於故事畢竟是故事,公司業績並不理想,於是改變主意,打著整合製冷行業的大旗,利用上市所融資金以及其他杠竿資金,大肆收購國內的空調、冰箱企業,經過合並報表,使上市公司的業績,由虛變實。幾年下來,發明家已不再是單純的發明家,而更多的是行業內的財富人士。
評論:發明家如果只是將發明專利賣掉,撐死了也就是個百萬富翁。但此案例中的發明家,把發明專利與特殊的營銷方式結合起來,編成一個故事,並用這個故事在股市中圈錢,卻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到的。更值得一提的是,當故事無法再講下去的時候,一個新的故事又開始,而且做得很成功,的確不是常人所能為的。
【四】
網上傳說,有一高官之子,在國外讀完書,當然讀金融或MBA,之後在一家投資銀行工作,可能也攢了一些錢,即使沒有錢,估計也有人會借給他。
做法是:於是他大肆收購了一家在內地經營燃氣,但不太景氣的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前期工作完成之後,他通過正常渠道,從中牽線搭橋並運作,使國內某大型國有控股石油公司出巨資參股該燃氣公司。該高官之子當然就成為該燃氣公司之董事長。消息一傳出,燃氣公司股票價格扶搖直上,兩個月之內,股價翻了一番。股票則由原來的垃圾股,變成了熱門股。隨之可以想像的是,高官之子,也變成了財富之子。
評論:此案例是典型的利用人際關系資源,經過合法的資本運作手段創富的例子。盡管常人會對此提出這樣那樣的疑問,並表示自己的不滿,但我相信,如此高明的高官之子,絕對不會因此而犯法。因為這一切都是那麼地順理成章,無可挑剔。案例中,所有交易各方當事人所獲得的好處,都是不言而喻。
【五】
有一個文化人,幾年前去了香港,發了財。後來回國投資失敗,變得幾乎一無所有,甚至欠了一屁股債,於是他打起了資本運作的主意。
做法是:先在維京群島注冊一個A傳媒公司,並以A名義與各地方電視台簽了一攬子協議,協議規定,A公司將免費為各電視台提供一定時段的節目,回報是給A公司每天幾分鍾廣告時間。接著,他又找到某節目製作公司,承諾向該公司進行投資,回報是製作公司必須向A公司每年提供若干小時節目。一切搞定之後,他向一家股票已成仙的香港上市公司老闆講,他手中掌握著大量的廣告時段經營權,這足以使他每年獲得幾個億的廣告收益。老闆聽後,心知肚明。於是決定以現金加股票的形式收購A公司30%的股權,該文化人立即成為上市公司第2大股東,所獲現金拿出部分投資給製作公司,以兌現諾言。文化人如此這般一番後,又成了有錢人,時間不超過兩年。
評論:只要善於整合資源,把各方利益擺平,就會結出碩果。這是此案例給我們的啟示。縱觀當事各方,電視台有廣告時段,沒節目製作能力;製作方有節目製作能力,沒有節目製作資金,上市公司有資金卻又沒有項目。而文化人什麼都沒有,卻把他們整合在一起,從而突顯了文化人的價值。再通過資本運作,使這種價值得以在股市上以具體數字體現出來。
- END -

❼ 納稅籌劃舉例

稅務籌劃又稱納稅籌劃,一般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以收益最大化為目的,通過對企業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納稅節約。稅務籌劃的顯著特點是籌劃性,即事先謀劃、設計、安排。而稅務籌劃與會計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受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非常明顯。可以說,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過程,也是一個會計政策選擇的過程。

一般納稅人的避稅籌劃案例

除特殊委託加工和進口貨物的納稅人外均為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基本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這樣,一般納稅人的避稅籌劃具體而言可以從兩方面入手。

利用當期銷項稅額避稅

銷項稅額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就銷售額依照規定的稅率計算所銷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稅額。銷項稅額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利用銷項稅額避稅的關鍵在於:

第一,銷售額避稅;

第二,稅率避稅。一般來說,後者餘地不大,利用銷售額避稅可能性較大。就銷售額而言存在下列避稅籌劃策略:

(一)實現銷售收入時,採用特殊的結算方式,拖延入賬時間,延續稅款繳納;

(二)隨同貨物銷售的包裝物,單獨處理,不要匯入銷售收入;

(三)銷售貨物後加價收入或價外補貼收入,採取措施不要匯入銷售收入;

(四)設法將銷售過程中的回扣沖減銷售收入;

(五)採取某種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匯銷售收入;

(六)商品性貨物用於本企業專項工程或福利設施,本應視同對外銷售,但採取低估價、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銷售額;

(七)採用用於本企業繼續生產加工的方式,避免作為對外銷售處理;

(八)以物換物;

(九)為職工搞福利或發放獎勵性紀念品,低價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貨物;

(十)為公關將合格品降低為殘次品,降價銷售給對方或送給對方;

(十一)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銷貨退回或者在發生的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利用當期進項稅額避稅

進項稅額是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已納的增值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增值稅稅款抵扣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和購進負稅農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額,因此進項稅額避稅策略包括:

(一)在價格同等的情況下,購買具有增值稅發票的貨物;

(二)納稅人購買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僅向對方索要專用的增值稅發票,而且向銷方取得增值稅款專用發票上說明的增值稅額;

(三)納稅人委託加工貨物時,不僅向委託方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要努力爭取使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盡可能地大;

(四)納稅人進口貨物時,向海關收取增值稅完稅憑證,並註明增值稅額;

(五)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價格中所含增值稅額,按購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憑據上註明的價格,依照10%的扣除稅率,獲得10%的抵扣;

(六)為了順利獲得抵扣,避稅者應當特別注意下列情況,並防止它發生:第一,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委託加工貨物未按規定取得並保存扣稅憑證的;第二,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未有購貨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憑證;第三,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委託加工貨物的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註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或者所注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不符合規定的;

(七)在采購固定資產時,將部分固定資產附屬件作為原材料購進,並獲得進項稅額抵扣;

(八)將非應稅和免稅項目購進的貨物和勞務與應稅項目購進的貨物與勞務混同購進,並獲得增值稅發票;

(九)採用兼營手段,縮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兩大類策略,是從可供避稅籌劃的實際操作的角度著眼而提出的。從本質上說可歸納為:一是爭取縮小銷項稅額;二是爭取擴大進項稅額,其效果是從兩個方向壓縮應繳稅額。

分立農副業生產部門提高進項稅額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根據市場需求,該食品廠開發種植獼猴桃,並將獼猴桃加工成果脯、飲料等(以下簡稱「加工品」)對外銷售。2005年獼猴桃開始產生經濟效益。2006年5月該食品廠共銷售獼猴桃加工品100萬元(不含增值稅價格),產生17萬元的銷項稅額。但經核算,發現與該項業務有關的進項稅額數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項目產生了1萬元的進項稅額。這樣,該食品廠需要就該項業務繳納16萬元的增值稅。為了降低增值稅負擔,該企業在購進可抵扣項目時,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收效不大。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講,該食品廠可以採取企業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稅負擔。即:食品廠將獼猴桃的種植業務分立為一個獨立的企業,並使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原因在於,我國增值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准予按照購買價格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這樣,食品廠就可以按照「購買價格×13%」計算出進項稅額,而種植企業也不必繳納增值稅,因為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當然,相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再抵扣。結果是,種植企業沒有因為分立而多承擔任何稅收,而食品廠卻在原有進項稅額、銷項稅額不變的前提下,因為有了「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進項稅額。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廠分立後的稅收負擔及有關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分立後的食品廠,銷項稅額不變,仍為17萬元;

2.分立後的食品廠增加了進項稅額。假設按照市場正常的交易價格,該食品廠2006年5月用於生產獼猴桃加工品的原料價值60萬元,那麼分立後的食品廠就可以按照60萬元的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即7.8萬元(如果企業進行轉移定價操作,還可以計算更多的進項稅額);

3.種植企業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但同時,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也不能夠再抵扣。根據前文介紹,這部分增值稅進項稅為1萬元;

4.種植企業可以享受農業特產稅的免稅政策。

所以,分立後食品廠的這項業務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

應納增值稅=17-7.8=9.2(萬元)

與籌劃前相比,增值稅負擔降低了6.8萬元,相當於新增加的進項稅額與企業原有的進項稅額之差。

這一稅收籌劃方案的效果,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

1.新增加的進項稅額的數量,即根據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這一數額越大,這項稅收籌劃的方案就越好。實際上這一數量直接取決於種植企業和加工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交易價格越高,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就越多。

2.原有的進項稅額的數量。這一數額會直接增加這項稅收籌劃方案的機會成本。

以上我們分析了該企業籌劃前後增值稅負擔的變化,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所得稅的負擔也是必須同時考慮的因素。本案例中,種植企業增加的銷售收入就是食品廠增加的成本,因此種植企業增加的利潤就是食品廠減少的利潤。所以,兩者之間的獼猴桃銷售價格最終不會影響兩者總的所得稅負擔。

二 分立廢舊物資收購部門提高進項稅額的案例分析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04月29日發布的《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第078號),自2001年5月1日起,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根據以上規定,使用廢舊物資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將原來屬於企業內部的收購部門進行獨立,以適用以上的抵扣規定。

例如,某造紙廠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該企業的主要業務是將廢紙經脫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紙製品。長期以來,企業有大量原材料來源於民間收購者。由於對方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據,企業長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前述的抵扣規定,該企業為了抵扣進項稅額,也曾改為從當地正規的廢舊物資經營單位收購廢紙,並由其開具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發票。但由於收購價格較高,企業雖然增值稅負擔有所下降,但利潤總額並未有明顯提高。

筆者的建議是,該造紙廠應採取企業分立的方式,將原來的收購部門分立為一個廢紙收購企業,並使該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這樣,新企業屬於專門經營廢舊物資的企業,可以為造紙廠開具合格的發票,造紙廠就可以按照買價和10%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同時,根據前述的稅收法規,廢舊物資經營企業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即:

廢紙=A元 廢紙=A元

個人————→廢紙收購企業——————————→造紙廠

進項稅額=A元×10%

三 分立運輸部門提高進項稅額的案例分析

我國增值稅有關法規規定,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除固定資產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以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不並入銷售額的代墊運費除外),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准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內部設置的運輸部門分立成獨立的運輸企業,可以幫助企業實現稅收籌劃。

例如,企業A對外銷售一批商品,原售價117萬元(含增值稅)。將運輸部門B分立後,對外銷售價格不變,但由於運輸企業B已經獨立,A企業需要向B企業支付有關運費,比如20萬元。按照前述規定,A企業取得了合格的運費發票,可以扣除有關的進項稅額:
可扣除進項稅額=200000×7%=14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當運輸企業獨立後,其業務已經屬於營業稅的徵收范圍,B企業應按照營業收入和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額=200000×3%=6000(元)
所以分立運輸部門給企業的該項業務帶來的稅收籌劃收益是8000(即14000-6000)元。從企業長期經營的眼光看,其效果必將更加顯著。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出於分析的方便,本文中的分析並沒有考慮企業由於增值稅、營業稅的變化,而導致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的相應變化。由於這兩項支出的數額是隨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數額,按固定的比例同方向增長的,所以當考慮這些因素時,以上稅收籌劃的效果將更加明顯。

目前房地產行業被炒的沸沸揚揚,稅收籌劃這個應運而生的新生事物也因此而越來越受到這個行業的重視。稅收籌劃其實是一門邊緣學科,涉及財務管理理論、現行稅收法規以及納稅籌劃的基本理論,因此這要求稅收籌劃人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
稅收籌劃方案要和籌劃對象實際情況相一致,不能將一個籌劃方案放在它不適合的環境中,否則會造成納稅籌劃的失敗。如果稅收籌劃方案和它的環境相一致,就會達到納稅籌劃的效果。近日一位朋友給我一個房地產行業的案例,讓我幫忙分析一下,在這里我說說我的思路。
某房地產公司於2000年以500萬元的價格取得一塊土地,但一直未對土地進行開發。2006年8月,該土地的公允價值已經增值到2000萬元。因此公司決定於2006年11月開始在該土地上開發商品房(普通住房)。經測算,預計商品房銷售收入約為5500萬元,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約為3000萬元(500萬元的地價和2500萬元的其它扣除項目),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成本稅費約為3350萬元(500萬元的地價和2500萬元的增值稅扣項和350萬元的期間費用列支項目,不含土地增值稅)。當地契稅稅率為3%。
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測算如下:
增值額:5500-3000=2500萬元;
增值率:2500÷3000×100%=83%;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500×40%-3000×5%=850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500-3350-850)×33%=429萬元。
公司應納稅合計為850+429=1279萬元
籌劃方案一:
在開發土地之前,公司可將該土地作價2000萬元投資成立甲公司(非房地產企業),然後再由公司吸收合並甲公司,最後再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
投資環節、合並環節以及商品房銷售環節應負擔的相關稅費測算如下:
1.投資環節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因此,公司以土地投資成立甲公司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所以,公司以土地對外投資應負擔的企業所得稅為:(2000-500)×33%=495萬元。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因此,公司以土地對外投資免徵土地增值稅。
4)甲公司接受土地投資應繳納契稅為:2000×3%=60萬元。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甲公司應當按照土地的公允價值和契稅確認其入賬價值為:2000+60=2060萬元。2.合並環節
1)公司吸收合並甲公司時,因為甲公司資產未發生增值,所以無論採取應稅合並還是免稅合並,均不會產生企業所得稅負擔。公司吸收合並甲公司後,該土地的入賬價值仍為2060萬元。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止,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補充規定:財稅〔2003〕184號文件執行時間已於2005年底到期。為繼續支持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政策,繼續按照財稅〔2003〕18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因此,公司吸收合並甲公司可免徵契稅。
3.商品房銷售環節
1)土地增值稅方面:
①計稅成本確定。
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根據《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一款:「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故扣除項目金額只能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具體規定確定,不能按照會計的入賬價值2060萬元確定,也不能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成本2060萬元確定。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成本(即扣除項目金額)等於會計的入賬價值,也不等於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成本。無論是兼並或投資還是整體資產轉讓的方式,公司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實際發生的支出均只有500萬元,支付的地價款的合法有效憑證只有當時支出這500萬元時取得的相關原始憑證。故扣除項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500萬元。
②應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扣除項目金額:3000+60×(1+20%)=3072(萬元);
增值額:5500-3072=2428(萬元);
增值率:2428÷3072×100%=79%;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428×40%-3072×5%=818(萬元);
2)企業所得稅方面: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500-(3350-500)-2000-818-60]×33%=0萬元。
籌劃方案稅負合計:495+60+818=1373萬元
因籌劃方案稅收負擔增加1373-1279=94萬元,結論:該方案不可行。
籌劃方案二:分段實現土地增值稅法
根據文中條件:我們可作三步走方案
1、將公司進行開發,假設公司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為200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500萬元),期間費用為150萬元是時進行轉讓給同一控制的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售價3000萬元。
1)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2500(萬元);
增值額:3000-2500=500(萬元);
增值率:500÷2500×100%=20%;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30%=150(萬元)
2)企業所得稅:(3000-2500-150)×33%=116(萬元)
3)契稅:3000×3%=90萬元。
稅款合計:150+116+90=356萬元
2、甲房地產公司再增加50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期間費用為150萬元。後再轉讓給乙銷售公司。售價為5000萬元。
1)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3000+90+500)×(1+20%)=4308(萬元);
增值額:5000-4308=692(萬元);
增值率:692÷4308×100%=16%;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0(萬元)
2)企業所得稅(5000-3000-500-150-90)×33%=416(萬元)
3、乙銷售公司發生期間費用為50萬元,售價為5500萬元。為減少契稅負擔,由甲房地產公司直接過戶到客戶處。
企業所得稅為(5500-5000-50)×33%=149(萬元)
總稅負為356+416+149=921萬元
方案二節稅金額為:1279-921=358(萬元);
籌劃方案三:變出售為代建,節稅效果佳,手續簡便
如果公司將土地投資於擬購地的某保險公司,修建辦公樓。投資時應納稅為495萬元,後按2000萬元轉讓股權免稅。再收取代建手續費金額為650萬元。650萬元為建房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為215萬元。共繳納企業所得稅為710萬元。
方案三節稅1279-710=569(萬元)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第三個方案是最佳的

參考網址:
http://bbs.chinaacc.com/45/228011.htm
納稅籌劃及財務動態

1、談稅務籌劃中會計政策的運用
2、降低計稅依據的印花稅納稅籌劃
3、貸款名目要細研究
4、購買國產車的納稅籌劃
5、購買進口車的納稅籌劃
6、選擇低稅率的印花稅籌劃案例
7、實施稅收籌劃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8、銷售貨物簽訂合同有技巧
10、部門多配合 籌劃效果佳
11、 通過商企購進原材料劃算
12、 營業費用的檢查
13、 接受實物捐贈的所得稅處理
14、 實施稅收籌劃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15、不漲工資搞培訓 公司個人雙得利
16、 已用固定資產銷售的稅收籌劃技巧
17、 降價銷售和折扣銷售的稅收籌劃技巧
18、 增值稅籌劃:售價高未必收益高
19、建築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建築材料購買方的籌劃
20、 建築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利用境外子公司進行籌劃
21、 建築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工程承包合同的籌劃
22、 營業稅優惠政策及其籌劃
23、 營業稅納稅籌劃實例
24、 營銷策劃中的節稅技巧
25、 財產轉移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26、通過營業額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27、 通過合作建房進行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28、 分散經營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29、 利用減免稅項目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30、 企業延期納稅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31、 混合銷售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32、 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建築工程承包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33、 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利用應稅項目定價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34、 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利用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35、 建築、安裝企業營業稅節稅策略
36、 營業稅的稅收籌劃——籌劃方法
37、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利用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的營業稅稅收籌劃
38、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對合作建房行為的稅收籌劃
39、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建築工程承包的營業稅稅收籌劃
40、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利用應稅項目定價的營業稅稅收籌劃
41、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的稅收籌劃
42、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對消化空置商品房的稅收籌劃
43、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利用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稅收籌劃
44、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關於營業稅的若干具體問題
45、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稅款的繳納
46、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計算與徵收
47、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48、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稅率與稅目
49、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50、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51、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52、 正文文章標題
53、 營業稅的稅收籌劃——變換專利使用方式可節稅
54、 營業稅稅收籌劃――避不開的營業稅
55、 營業稅稅收籌劃――擴大生產規模要考慮過納稅籌劃
56、 營業稅稅收籌劃――租賃變倉儲稅負可降低
57、 營業稅稅收籌劃技巧——利用計稅依據籌劃
58、 企業納稅安全狀況自我檢查表.
59、 籌劃新思路-稅負轉嫁
60、納稅籌劃的目的
61、稅收籌劃的起因和可行性
62、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
63、淺析當前公司資本結構優化問題
64、 旅遊企業財務核算要點1
65、 旅遊企業財務核算要點
66、 淺議中小企業會計規范化問題
67、 試論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關系的演進
68、試論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69、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法"之我見
70、 淺談管理會計中業績考核的幾點認識
71、 會計防範風險方法芻議
72、 期股、期權設置相關帳務處理問題探析
73、 財政部明確應收債權會計處理充分考慮交易的經濟實質
74、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提升企業競爭力
75、 財務總監知識結構調查:你是全能型CFO嗎
76、 加強企業財務風險管理
77、 鎮江:財務總監走上前台
78、 三項措施根治假賬
79、 關於會計監管的思考
80、 企業常見利潤操縱方法的會計分析
81、貸款五級分類與會計核算
82、 會計魔方
83、 中國財務何時交出「管理報表」
84、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定價自主權的籌劃
85、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籌…
86、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增值稅納稅人的特點籌…
87、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兼營行為的籌劃
88、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購進扣稅法的籌劃
89、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銷售行為的籌劃
90、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不同退稅方式的籌劃
91、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辦事處靈活性的籌劃
92、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改變貿易方式的籌劃
93、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不同促銷方式的籌劃
94、 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分設機構」的籌劃
95、 營業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銷售的籌劃
96、 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納稅環節的籌劃
97、 消費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包裝物的籌劃
98、 關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國外購買禮品的關稅籌劃
99、 關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利用關稅的完稅價格進行稅收…
100、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避稅籌劃

❽ 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應該交哪些稅

1.稅法規定:以房產或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在投資的時候免徵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相應地,免徵了營業稅,自然就免徵了城建稅和教育費和附加。你在取得股權的時候,也不用交個人所得稅,以後分紅的時候就要交個人所得稅。
2.你將取得的股權再賣出去,也不用繳納營業稅,但要繳個人所得稅。

註:以上情況只是假定你以個人身份向非房地產企業投資;如果你向房地產企業投資,則要交土地增值稅。如果你本身是房地產企業,以房產向其他企業投資入股,也需要交土地增值稅。
即是說,在投資雙方中,只要其中一方是房地產企業,就要交土地增值稅。

但有一點你要清楚,『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概念,如果你投資入股後,是收取固定收益的,就不符合這個條件,以上所述及能免徵的稅就要計征。

❾ 打包資產劃撥問題的納稅籌劃

關於打包資產劃撥問題的納稅籌劃

在《公司法》及有關法律中,“劃轉”這個詞鮮為使用,從網路搜索中也查不到合適的解釋,僅從國有資產劃轉的文件中有“無償劃轉”之類的表述,日常公司經營中我們因受《公司法》約束,獨立企業之間是不能使用劃轉這個詞,但“劃轉”卻廣泛用於稅法,不僅所得稅文件應用,契稅文件也多次使用,但究竟什麼是劃轉呢?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打包資產劃撥問題的納稅籌劃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稅法中劃轉的法律定義

在《公司法》及有關法律中,“劃轉”這個詞鮮為使用,從網路搜索中也查不到合適的解釋,僅從國有資產劃轉的文件中有“無償劃轉”之類的表述,日常公司經營中我們因受《公司法》約束,獨立企業之間是不能使用劃轉這個詞,但“劃轉”卻廣泛用於稅法,不僅所得稅文件應用,契稅文件也多次使用,但究竟什麼是劃轉呢?

企業所得稅文件中對劃轉規定最為詳細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該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劃轉主要是如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劃出方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

上述文件規定的四種情形,相當於對劃轉的定義。實踐中,在進行資產重組時,除了要適用稅務文件外,主要適用工商文件,在工商變更時絕對不能使用“劃轉”這個詞,重組不符合工商文件,企業注冊登記將無法進行,且可能造成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站在《公司法》的角度將上述四種情形進行文字標准化,以使其滿足重組要求。從文義上看,第一種情形屬於母公司向子公司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第二種情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一個公司沖減實收資本是一個很為復雜的事情,只有公司減資或分立才能減少注冊資本,因此,這種情形是母公司減資或分立後,母公司股東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或將分立的公司與子公司合並。第三種情形母公司收回投資,子公司減資或分立,子公司的股東將減資或分立的財產投資到母公司,母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因為子公司的.股東本身是母公司,自己給自己投資,實踐中很難碰到。第四種情形,因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因此,屬於子公司減資或分立後母公司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另一家子公司投資或合並。

上述各種情形的處理,除了第一條屬於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外,其餘均為減資或分立、合並加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後三種情形是兩個以上重組程序的結合,因此,企業所得稅中的所謂劃轉是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或減資、分立加投資或合並。

二、劃轉在增值稅重組中的適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不征稅項目之五“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上述兩個文件均列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作為重組方式,但劃轉是否是增值稅不征稅重組允許的重組方式呢?根據前文分析,劃轉是投資或投資與減資、分立、合並的組合,合並、分立是文件規定的重組方式,而減資是否是允許的方式呢?減資、投資屬於同一種類型,均是出售資產且以股權作為對價的交易,只不過減資的對價是收回股權,出資的對價是發放股權,因此,減資、投資應當是“出售”的一種特殊形式。從以上分析看,劃轉是投資或投資與減資、分立、合並的組合,而這些重組方式均是增值稅文件規定的作為不征稅收入的重組方式,但組合是否是規定的重組方式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後,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徵收增值稅。”從該文件看,組合就是多次轉讓最終受讓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情形,因此組合也是增值稅文件規定的允許不征稅的重組方式。綜上所述,劃轉屬於增值稅不征稅文件中規定的重組方式,當然劃轉的前提是在具有投資甚至是控制關系的企業之間進行的,否則無法使用劃轉這個概念。

三、劃轉在增值稅與所得稅中的協調

增值稅文件強調“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要求將資產、負債、勞動力一並打包轉讓,這實質上是一個業務轉讓的范疇。正因為是業務轉讓,目標不是轉讓資產,才使增值稅及營業稅均將該轉讓列入不征稅收入,這種不征稅收入是指不在增值稅徵收范圍內。因此,全部或部分債權、債務轉讓是其必要條件。而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進項稅也能隨著資產而轉移,因此可見該轉讓的整體性。從這些文件看,增值稅中的重組是指業務從一個單位或個人向另外一個單位或個人平移,業務始終在進行,只不過是業務的主體發生了變化。

我們看所得稅中的劃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從該條不難看出,所得稅中的劃轉是指主體限制在同一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劃轉股權或資產,不劃轉負債,劃轉後的股權或資產不能改變用途的重組形式,這表明所得稅中的劃轉不是業務的轉移,而僅僅是資產的轉移。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規定的幾種重組方式都是以股權作為對價的劃轉,如果打包轉讓,轉讓資產時必然轉讓負債,負債轉讓就會變成資產轉讓的對價,這就會與文件不相符,因此,這從另一方面說明,所得稅文件規定的劃轉純粹屬於資產轉移,不應是打包資產轉移或凈資產轉移。

增值稅中打包資產的轉讓是要將債權、負債一並轉讓的,而所得稅文件中的劃轉不能隨同負債一並轉讓,這個問題形成互斥的局面。如何能夠協調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沒有一個良好的方法將使整個重組面臨失敗的風險。當然,能夠有一種稅不征也能夠取得足夠的稅收利益,這就需要對比哪一種稅收利益更大。筆者建議,一是在做重組計劃時先要計算重組帶來的增值稅或所得稅稅支出,然後進行比較,以此做出稅務處理方案;二是如果能夠確保打包資產劃轉不納增值稅的情況下,考慮能否利用非貨幣資產5年延期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變通利用特殊性稅務重組的辦法;三是因為除了第一種情形的劃轉外,其他三種情形均包括減資或分立、合並,可否將劃轉的重組類型改變為先分立後合並。

四、前述案例的分析及延伸

本文開頭的案例是一個分公司的劃轉,分公司就是一個資產、負債、勞動力的集成打包的典型,劃轉分公司當然需要注銷分公司劃轉到新公司後再成立;第二,增值稅中的重組文件規定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即不要求所有有關聯的資產、負債、勞動力都要轉讓,有些要素是不能轉讓的,比如分公司經理是由總公司法人代表兼任,該經理就不能轉讓,有些資產也無法轉讓,比如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這部分資產有時候與生產經營沒有關聯,因此部分轉讓也是可以的,但轉讓多少呢,筆者認為達到業務轉讓的要求就可以了;第三,資產重組是市場經濟中一種交易概念,網路有這樣的描述“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因此,資產重組適用於任何企業;第四,文件規定打包資產受讓的主體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但如果是個人,是無法進行業務繼續的,只能是轉讓給經濟主體,比如個體、企業等;第五、契稅中的劃轉沒有資本作為對價的要求,因此劃轉資產和劃轉打包資產均免徵契稅,且契稅的范圍更為寬泛,在自然人與其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也免徵契稅;第六、土地增值稅的重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劃轉這一方式,前文已述,劃轉實質上是投資與合並、分立、減資的組合,土地增值稅的重組文件中規定了投資、合並、分立,也沒有要求以資本作為對價,但沒有規定減資的優惠政策,因此劃轉重組方式中有減資組合的,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其他形式的劃轉均享受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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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跨國企業在華並購避稅的案例

在母子公司管控體系中,最受人們關注的無疑就是財務管控了,因為財務數據指標是母子公司管控是否成功的重要標志,也是母子公司管控的核心。

母公司集權管理的基礎是財務上掌握以下幾種權利:

(1)、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及收益分配的最終決策權;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規范權,子公司執行母公司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會計政策;

(3)、母公司擁有對子公司的財務規范權。

1.跨國公司避稅的動因――超國民待遇引發的稅收漏洞

在作出合理的財務管控之前,跨國公司會先研究所在國的國情,根據特定情況作出分析,結合企業的發展戰略構建合適的財務管理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於這些企業,有兩種可以做到不納稅:一是虧損,而是只盈利兩年。

跨國公司未必會採用上述的經營方式,跨國公司有專門的律師來研究各國的政策,以及政策的漏洞,結合各種成本分析,作出非常合法又合理的財務管控,配合橫向戰略的執行。

2.跨國公司怎樣避稅

我們在研究跨國公司在華避稅方法的過程中發現,其強大的財務管控非常好的配合了集團整體戰略和橫向戰略,憑借其全球一體化的財務管控體系,他們所制定的避稅方案才能順利實施。那麼,他們具體採用什麼方法來避稅呢?
(1)價格轉移

從實踐中發現的問題看,企業規避稅收的手段主要有如下幾種:其一,在跨境貿易方面,通過出口高報和進口低報向處於減免稅期的企業轉移利潤,或者是通過出口低報和進口高報使已過減免稅期的外商投資企業處於虧損或微利的狀態。就前者而言,企業規避的是境外的稅收,不是中國稅務部門關注的重點,但它往往是洗錢或熱錢流入境內的重要渠道。就後者而言,它損害的是中國的稅基;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這一被跨國經營的企業所廣泛採用的手段理應成為中國海關和稅務部門關注的重點。

比如河北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營產品的內銷價格為71元/箱,但出口價格僅卻為36元/箱;山東一家制葯公司通過境外母公司直接定價的方式,將出口產品單價定為比國內同類產品平均價格低40元,以此來減少銷售收入、變相將實際利潤轉移出境。在當前形勢下,企業的上述行為不僅會成為資金外逃的通道,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還會成為外國指責中國低價傾銷的口實之一。

其二,在服務貿易方面,外商投資企業通過管理費分攤以及咨詢費、技術專利費的轉移支付,可以達到向境內或境外企業轉移利潤的目的。比如河北一陶瓷有限公司,與其香港母公司簽訂協議,規定每年按其銷售收入的32%向境外支付咨詢費,僅2005年就支付了804萬美元,相當於其當年利潤的3倍。深圳一石化有限公司,2003-2005年累計向境外關聯企業支付技術轉讓費、服務費和商標許可費1.6億元,占總管理費用的56.3%,占未彌補虧損2.6億元的63%.其服務貿易開支的比重之高確實令人咋舌。

在華跨國公司顯然將價格轉移作為主要手段來實現利潤轉移和避稅。在母子公司財務管控的特點里,我們注意到在財務管理方式上,企業集團體現為高度的全面預算性,預算結構及運作過程較為復雜。跨國公司顯然深諳此道,其實際運作方法非常復雜,往往在國外轉好幾個圈,而且內部財務核算有著非常先進的軟體系統,有的軟體系統國內稅務工作者根本就不會操作,監管極其困難。

(2) 資本弱化——虛假虧損的通道
在資本項目交易方面,企業不僅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或注冊空殼公司的方式,將母公司注冊地變更為離岸中心等稅收優惠地區,並通過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到母公司;還可以通過增加股東貸款及資本弱化的手段,盡可能多地匯出債務利息、減少稅前利潤。國際經合組織對資本弱化的認定標准為企業權益與債務資本之比低於1:1,美國稅制對此的認定標准為1:1.5.按照中國現行稅法,企業借入外債的應付利息可從企業稅前所得中扣除。
為了達到避稅的目的,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就盡可能多地借入股東貸款,將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之比壓至遠低於1:1的國際標准,以通過資本弱化的手段造成賬面虧損,而實際利潤卻通過債務利息的方式匯給境外的母公司。

除了資本弱化外,現在還有許多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價格轉移將實際收益匯往在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注冊的企業,而國內外商投資企業本身卻長期處於虧損狀態。

在母子公司財務管控體系裡,資金管理(Treasury)是一項重要。為了獲得更多的資金用於企業的發展,向銀行貸款幾乎是每一個企業的必經之路,但銀行貸款的利息卻又使企業的財務費用急劇上升。即便是股份制企業,可以通過公開市場籌措到大量資金,但是面對資本市場,卻仍然存在一個投資回報的問題。

盡管在國內借款產生的利息也可以從企業稅前所得中扣除,但是與其將利息付給國內的銀行,還不如以更高的利率向母公司支付,同時達到避稅和利潤轉移的目的。

(3)新外企是老外企逃避稅收的載體

境外投資方根據兩免三減半的時間段,滾動設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境內新老外企之間或境內外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讓老外企虧損、新外企獲利則是另一種逃避稅收的手段。

比如某著名的台資食品集團,就有按減免稅期不斷增設外商投資企業的趨勢。該台資的系列企業,設立後頭兩年的利潤特別多;稅收減半的三年,利潤就顯著下滑;全額繳稅後,更馬上陷入盈虧臨界點或虧損狀態。而調整新老外商投資企業利潤的辦法還有前面提到的關聯交易手段。如青島一韓資製鞋有限公司,通過境外母公司操縱進出口價格,以及讓老外企承擔新外企額外費用的辦法,讓老外企常年大額虧損、新外企利潤率奇高。該集團在稅收優惠期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曾高達757%,與經營范圍相同的老外企的持續虧損形成了鮮明對照。
我們前面已經提到,跨國公司有專門的律師團來研究各子公司所在國的,而中國在引進外資方面的制度缺陷成為跨國公司利用的環節。對於很多地方官員來說,引進外資就等於有了政績,因此在引進外資時不注意外資所能帶來的效益。
另一方面,我們看到了外資橫向管控在中國的又一表現形式,對於集團來說,將利潤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以及將稅收轉移至國外,不如在一國內部轉移來的方便和低廉,並且保證了在子公司所在國再投資時的資金需求。橫向管控的內容十分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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