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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法律思考
內容提要: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目前律師行業日益突出的問題,本文從深層次分析了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原因,
並對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律師 不正當競爭 必要性 可行性
不正當競爭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競爭的產生而出現的不當行為,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見於1883
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規定:「凡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
當競爭行為。」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為經營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
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是指律師或其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
違反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通過不實宣傳、詆毀、及低價收費等手段妨礙其他律師或律師事
務所正常業務的開展,損害其合法權益,擾亂法律服務市場,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律師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與一般市場主體的不正當競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律師從某種角度看也是市場主體,具有市場
主體的一般屬性,但其與一般市場主體又有顯著區別,律師不僅有維護與其簽訂委託合同一方當事人
合法權益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正確實施的義務,因此,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
不僅涉及到對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問題,還涉及到我國法治目標的實現問題,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
爭問題進行探討殊為必要。
一、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成因分析及特點
我國律師行業產生不正當競爭的深層次原因是由於律師法律地位的變化。1980年8月
26日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
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律師定位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師的執業機構為法律顧問處,屬
事業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沒有真正意義上交換和流通,沒有沖突和糾紛,一切問題都
是預先安排的,企業或生產者沒有自己的獨立身份、獨立意識和獨立經營權益,不具有獨立
的法律人格,這種體制下的法律或規則也不可能具有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因為這里的法律
或規則實際上是居高臨下的長官意志的體現,是貫徹長官意圖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與
權威與服從關系固定化。在計劃型社會中,社會主體幾乎沒有獨立的法律服務需求。因為行
政命令將它扼殺了。 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行使的僅僅是國家職能,並沒有參與到市場競爭中
去,其經費依靠國家財政撥款並列入國家事業預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當
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十四大以後我國開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時期,1993年
12月國務院批準的《司法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確提出:我國律師工作改革
的總體目標是不再使用生產資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應建立
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實行自願組合、自收自
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律師體制。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國家職能的執行
者向市場主體過渡,律師行業被逐步納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行列,律師通過自己的知識、
技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當事人則通過給付金錢的方式向律師支付酬金,律師與當事人
之間達成的這種雙向合意的社會契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商業行為,從這點來看,律師及其執
業機構與一般的市場主體並沒有什麼區別,在某種意義上說律師也是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只不過其提供的商品是無形的,是一種智力成果。作為受市場利益驅動的主體,為了追求利
益的最大化,律師及其執業機構之間的競爭便不可避免,在競爭的同時也必然伴隨著不正當
競爭。隨著1996年的《律師法》的頒布,律師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進一步
明確,即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已不再是依託國家權力機器的強制職
能的執行者,律師履行職責的方式是一種基於非強制性的雙向選擇基礎上的法律幫助方式 。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師行業由不存在競爭到不正當競爭的加劇其深層次原因是由於我
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變導致律師法律地位的改變所致。
除了以上深層次的原因外,律師行業的內、外部機制及其所處的環境對該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也有一定的推波助瀾作用,這些內、外部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兼職、特邀律
師的存在是導致現階段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我國,由於律師資源的一度
緊張,導致兼職、特邀律師的出現並與專職律師在較長時期內並存,從現階段來看,我國的
兼職或特邀律師絕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師及司法機關的離、退休人員,這些人員與司法
機關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如高校法律教師與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師生關系,司法機關的離、
退休人員往往曾在原司法機關擔任要職等),他們所具有的雙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們較
其它律師有更多的案源以及「勝訴」的機會,另外,兼職、特邀律師與專職律師相比具有較
大的鬆散性和隨意性,較難受到嚴格、規范的專業管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師服務
市場管理的無序和混亂局面。從國外律師業來看,西方國家的從業律師大多為專業律師,不
允許其他形式的存在。為此,有學者提出了取消兼職、特邀律師的觀點, 筆者對此表示認
同;(2)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統一、明確的規范,
沒有統一的組織機構對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從而導致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
雖然在較大的范圍存在但仍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的局面。(3)外部相關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律
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如在稅費制度上,對律師事務所征稅時傾向以企業定性,實
行高稅率,而在物價上制訂收費標准時又傾向以事業單位定性,實行低收費,又由於各地在
稅費標准上存在差距,從而導致一些律所採取規避法律的手段實行不正當競爭。即先在實行
較低稅率的地區注冊,然後在經濟發達、高稅率的地區設立分所營業,以逃避稅收;(4)社
會的整體導向以及當事人的價值取向促使律師將追求勝訴作為辦理案件的目標,社會整體導
向是能打贏官司的律師才是好律師,當事人也正是基於此種價值取向來選擇委託律師。為了
勝訴,一些律師及律所不得不動用各種手段、通過各種途徑進行不正當競爭;因此,律師行
業的不正當競爭與當前的社會風氣也有較大關系。
從目前來看,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有以下特點:(1)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發生在
一些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在這些地方,由於律師及律所比較集中,眾多的律師
及律所為了爭奪有限的案源,必然會採用各種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排擠同行;(2)不正當
競爭手段多樣化且具有隱蔽性。1995年司法部雖然發布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
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由於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導致
現實中存在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未納入不正當競爭之列,現實中不正當競爭手段呈多樣
化的特點。如《規定》中對律師及律所的廣告宣傳問題缺乏詳細規定,導致律師界利用各式
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虛假及誇大的宣傳混淆視聽,誤導當事人,嚴重
損害了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也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職、
特邀律師的存在所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則具有較大的隱蔽性。
二、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
(一) 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的需要
律師行業作為市場經濟體系中的一部分,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市場規律要求市場主體在
商品交換過程中應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公開和效益原則,否則各行其是必然導致混
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和促進平等、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 不正當競爭
作為正當競爭必然伴侶,在客觀上將引起資源配置背離價值規律,造成資源流向的不合理,
使市場機制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 從律師行業來說,律師及律所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如無正當理由,以在規定收費標准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的行為是嚴重背離市場價值規
律,市場價值規律要求商品依據其價值進行等價交換。一些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本質
上來說也屬於欺騙性交易行為, 其結果將造成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使當事人無法選擇正
確的選擇法律服務,其合法權益由於缺乏正確的法律指導將得不到及時、合法的維護,另一
方面一些高素質的律師由於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排擠,無法獲得充分的案源,無法施展才能,
為了在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中生存,最終或許也將走上不正當競爭之路,其結果將導致律師
業務素質的下降,使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整體形象受損,因此,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
競爭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保證法律服務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師的整體業務素質的需要。
(二) 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十五大明確提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
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有賴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的貫徹。就律師行
業而言,雖然律師不再是國家法律職能的執行者,但其仍承擔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根本任務。
律師的根本任務有兩層含義:(1)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自身必須嚴格依法辦事;(2)律師有責任
敦促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嚴格依法辦事。 律師根本任務的實現是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重要環
節。因此,律師在其執業過程中若實施諸如故意詆毀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聲譽、故意在當
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之間製造糾紛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其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僅無法實現
律師的根本任務,而且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行為,另外,律師利用其兼有的其他
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門擔任過領導職務或與現任行政、司法部門領導有特殊關系
的)在法律服務市場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將嚴重干擾我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檢
察權,是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原則的踐踏,因此,禁止
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律師及其執業機構嚴格依法辦事的要求,是由律師的根本任務決定
的,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對於司法機關排除干擾、依法獨立辦案、保證法律的正確適
用有重要意義。從根本上來說,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三) 是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國
內市場國際化,加入國際經濟循環,實現全球范圍內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促進全社會
生產力的發展。 從法律服務市場來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
合頒布的《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
未經司法部批准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並從事業務活
動;不得規避法律,以咨詢公司、商務公司或其他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不允許外國律師
直接在我國境內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與中國律師聯合在我國境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另外,辦事
處不得聘用中國律師,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這些規定實際上是限製法律服務市場的對外
開放。但自1986年我國正式提出恢復GATT席位的申請後,為了在「復關」問題上取得有
利及主動地位,我國於1991年7月對世界做出了先一步開放包括銀行、廣告、旅遊在內的
6個專業服務行業的初步承諾,1992年7月起正式開始了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辦
事處的試點工作。 在申請加入WTO的談判過程中,我國已提交了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
單,根據承諾,中國一旦加入WTO,作為專業服務貿易領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步
開放,對外國律師業務的限制將逐步消除,國內外律師業的競爭將加劇,就兩者的實力而言,
國內律所無論是在服務理念和管理模式還是在辦公的軟硬環境方面都無法與國外律所相比,
在此種情況下,本國律師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質,不注重改善軟硬服務環境,仍把
精力放在諸如拉關系、走後門、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上,其結果必然會失去在市場中的
競爭力,最終被市場所淘汰。
二、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可行性探討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可行性問題關鍵是如何將禁止不正當競爭的規范或規定在實踐
中付諸施行的問題。應該說我國法律理論及實務界在較早以前就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
題給予了關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
定》,其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界定,規定了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懲戒機構和
方式,然而該《規定》在實踐中績效不佳,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
呈蔓延之勢,時至今日,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再度成為法律理論界及實務界探討之焦
點,其核心問題仍是可行性問題,筆者認為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范來調整;我國律協的功能
與國外律協有較大差別,如美國律協(簡稱ABA)有立法權,美國的律師立法是由律協而
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機構來進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規經各州政府的議會或高等法院通過後具有
普遍的強制性。 而我國律協是社團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它沒有立法權,其制定的
規則也不具有強制性的規范作用,僅具有行業內的一般規范和指導作用,因此,在我國僅依
靠自律或由沒有強制力保障的行業規范來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只能是一種權宜之策,
從長遠來看,只有將其調整的層次上升到立法的層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強制性的法律規范才
能實現令行禁止;因為法律規范在道義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明確性、穩定性,
在效力上對全社會的普適性、權威性,都是其他社會規范所無法比擬的。 (2)在禁止性規范
中應准確地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及外延,盡量以明確的列舉式方式規定不正當競爭行
為的種類。我國1995年司法部的《規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於對不正當競
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列舉行為的外延過寬所致。如關於律師行業的廣告宣傳問題,其規定不
符合實際的宣傳為不正當競爭,但到底哪些行為是不符合實際在實踐中難以把握;而事實上
一些即使符合實際的宣傳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某律師與法官有親戚關系或其它特殊的
關系,某律師曾擔任過法院院長或其它領導職務,這些事實都是符合實際的,而且也是現實
中不正當競爭的主要途徑或方法,然而《規定》將其排除在不正當競爭之外,顯然不妥。(3)
應完善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監督機制,健全律師懲戒組織機構,建立律師懲戒
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強化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功能,嚴格依法追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律師
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責任。95年《規定》頒發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沒有得
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勢,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應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懲戒機制不完善,如
律師懲戒組織機構不健全,律師懲戒委員會功能沒有得到強化。律師實務界的一些不正當競
爭行為有目共睹,如關系案,人情案,但由於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使得實踐中對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檢舉、舉報情況甚少,導致有關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案源缺乏,相
關的法律責任及法律制裁也就無法落實,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也無從體現。法律規范只有
得到實施它才有實效, 因此,要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保證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如何具體落實相應的規范或規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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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有二個層次的任務,其具體任務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本任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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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關聯交易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關聯交易(Related Transactions)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規范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立法規范 當前,我國用於調整關聯交易的制度規定,大部分是部門規章,層級偏低,約束性不強。下一步,應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立法工作,規范交易行為,貫徹競爭原則,讓一切交易都在市場競爭下進行。同時,隨著我國經濟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制定關聯交易的法律法規有助於實現同國際接軌,更好地開展國際經濟交往。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制定防止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逃避稅收的法律,還可以達到防止國際稅源流失效果。 (二)加強對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的審核,完善關聯交易披露 國際會計准則中列舉了三種關聯交易的定價方法,即可比非受控法、轉售價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我國可以借鑒相關經驗,通過列舉一些適用我國國情的定價方法,避免適用協議價格等含糊不清的詞語,以此來提高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審核的可操作性。對於超出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的,有關部門應當裁定關聯交易無效,從源頭上制止非公允關聯交易行為的發生。 (三)完善關聯交易信息的披露 通過增加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可降低關聯交易信息的不對稱,方便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也有利於監管當局提高監管效果。針對目前財務報告對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信息量小的問題,可通過制定規范,進一步增加相關信息披露量,細化關聯交易披露要求,如要求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附註中披露關聯交易產生的原因、交易金額、相應比例和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的影響程度等。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強調對上市公司財產的保護 可對上市公司董事會進行改組,引入少數股東,增強非關聯方股東的力量和發言權。在生產經營中,要引進入全面競爭機制,關聯方應與其他競爭者平等競爭,這樣才能確保關聯交易的有效和公允。要充分發揮監事會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作用,引入證券市場機構者,使他們成為監事會的主要部分,增強他們對大股東的制衡作用。針對獨立董事不獨立的現象,應從改變獨立董事的提名方式、擴大獨立董事的來源等方面著手,採取各種措施加強其獨立性。 (五)強化社會監督,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 審計准則要求注冊會計師通過審計,確定關聯方及其交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的記錄和會計處理是否正確,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恰當。但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降低了審計質量,為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開了方便之門。因此,應進一步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運作,開展事務所行業誠信和職業道德建設,強化相關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的獨立性和風險意識,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質量,確保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叄』 證券投資學課程設計論文怎麼寫關於宏觀經濟分析的。。。。急~~`
黑龍江省建設農村小康社會的宏觀經濟分析
摘要:從宏觀層面對黑龍江省建設農村小康社會的現實條件進行了分析。從經濟體制、經濟結構、宏觀政策、農業政策以及農業國際化等方面分析了黑龍江省建設農村小康社會面臨的宏觀經濟條件。通過對宏觀經濟條件的分析,得出相關結論並進行了簡要評述。
關鍵詞:農村小康社會;經濟體制;宏觀分析
經過2O多年改革,以市場調節為主,輔以政府宏觀調控的資源配置方式在我國已初步建立,農業、農村有了較大發展,建設農村小康社會的宏觀經濟環境日趨完善。黑龍江省是農業大省,2004年農業人口比重為47.2 9,6,數量為l 802.3萬人。2004年全省實現生產總值5 303億元,人均生產總值13 897元,比2003年增長11.6 9,6 其中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為1 130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2003年增長18.5 ,但人均僅為6 270元,尚不及總體人均生產總值的5o 9,6。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與國民經濟整體發展有失協調。因此,農業、農村是小康社會建設的重點,有必要從宏觀層面對建設農村小康社會的政治經濟條件進行分析。
1 涉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
1.1 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長期穩定
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是農村政策的核心,是農村經濟體制進一步改革和發展的基礎。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的制度性創新從根本上改變了農業經營方式,激發了農民自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農產品從供不應求的「糧票」時代轉變為現在的供求基本平衡、豐年有餘的相對良好狀態。據測算1978~1984年lO年中,中國農業產出增長了42.23 9,6,其中來自於制度變革的貢獻為46.8 9,6,相當於同時期資本、勞動力、土地投入的總效應[1J。黑龍江省農業自然資源豐富,耕地總量為960.1萬hm ,居全國首位。2003年人均耕地0.51 hm ,戶均2.4 hm ,有進行集約經營得天獨厚的土地資源優勢,為農業進一步適當集中和合理布局及區劃提供了可操作平台。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制度的穩定和完善,維護了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在制度創新過程中體現了農民的物質利益要求,保證了農民民主權利的實現。
1.2 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繼續深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2003年以來國家繼續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加快市場化改革步伐。隨著稅費改革和糧食直接補貼政策的實施,各地糧食市場相繼放開,2004年底終於完成了有利於發展糧食生產,有利於農民種糧增收,有利於糧食市場穩定,有利於國家糧食安全的」糧改」市場化進程。結合實際,黑龍江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從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人手,加快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健全糧食市場體系,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落實好對種糧農民的補貼政策,抓好糧食生產和銷售,保護農民利益;建立健全各級政府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責任制,為深化糧改提供有力保障等5個方面進行。同時繼續完善各項配套改革,堅持科學發展觀,用改革的方法化解各種矛盾 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3 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初現
農村稅費改革是新時期為加強農業基礎地位、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而採取的一項新舉措。基於農民增收和糧食安全的雙重考慮,2004年中央加大了糧食主產區減免農業稅的力度,在黑龍江、吉林兩省先行免徵農業稅改革試點;河北等11個糧食主產省(區)降低農業稅稅率3個百分點,其他地區降低農業稅稅率1個百分點;沿海及其他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進行免徵農業稅試點。2005年「中央1號」文件中強調繼續減免農業稅、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從政策實施效果看,農村稅費改革以及隨後的糧食直補政策不僅提高了農業產量、增加了農民收入,而且使中央實行的惠農政策得以穩定和連續。2004年黑龍江省全面取消農業稅,並按播種面積給予種糧農民直接經濟補貼,減輕了農民負擔、鼓勵了農民種糧積極性、增加了農民收入。黑龍江省農民純收入1995年僅為1 766.3元,2004年增長到3 010元,增加了1 243.7元,增幅為41.32 。
2 經濟總量增加,經濟結構優化
2.1 產業結構日趨優化
改革開放以來,黑龍江省經濟平穩發展,國內生
產總值由1980年的221億元增長到2003年的
4 433億元。其中,第一、二、三產業增加值分別為
513億元、2 532億元、1 388億元,分別比2002年增
長2.5 、11.9 9,6和10.1 。國內生產總值2003年
比2002年增長10.3 ,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11 623
元,比2002年增長1O.2 。2004年國內生產總值
增加到5 303億元,人均達到13 897元。在總量增
長同時,經濟結構也逐步調整,經濟資源良性整合,
加之農業「主輔換位」的導向作用,三次產業比例已
由1980年的25.0;59.3:15.7,調整為2003年的
11.6;57.1:31.3。第一產業的比重明顯下降,第
三產業的比重顯著上升。
產業結構優化說明農業基礎地位得到加強和鞏
固,各地按照區域比較優勢調配資源的構想得以實
施。另一方面,國有企業的改組改造成果斐然,傳統
裝備製造業的兼並和聯合,在整合企業優勢資源同
時,使企業在資本、技術、人員方面優勢互補,從而更
具實力迎接經濟全球化的競爭和挑戰。另外,第三
產業比重明顯提高,為下崗職工再就業和農村富餘
勞動力轉移提供了就業空間,並為更深層次的國民
收入再分配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契機。
2.2 種植業結構不斷完善
經過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黑龍江省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飼料作物的種植比重由2002年的73.1:23.9;3.0調整為2003年的72.7:24.1:3.2。優質農作物面積占總播種面積的85.0 。盡管糧食總產量因災減產,但綜合生產能力仍維持在2 500萬t以上。根據黑龍江省區域特點提出的種植業和畜牧業「主輔換位」的產業調整構想逐步實施,初見成效,全省畜牧業發展勢頭強勁。黑龍江省2004年實現畜牧業總產值400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2003年增長了16.5 ,占農牧漁業產值比重由2003年的35.2 上升到2004年的38.2 。2004年末全省奶牛存欄141萬頭,比2003年增長19.9 。肉、蛋、奶產量分別較2003年增長19.9 、8.8 和24.4 。2004年水產品產量43萬t,比2003年增長2.6 9,6[3]。
『肆』 有關關聯交易的法規
關聯方一般是指有關聯的各方,關聯方關系是指有關聯的各方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兩方或多方形成關聯方關系通常具有的特徵包括:1、關聯方涉及兩方或多方。關聯方關系必須存在於兩方或多方之間,任何單獨的個體不能構成關聯方關系;2、關聯方以各方之間的影響為前提,這種影響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響或被施加重大影響;3、關聯方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交易的公允性。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必然涉及到重多供應商、代理商等,在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企業間發生交易時,往往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一般不會接受不利於自身的交易條款,這種交易視為公平交易,但是在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下,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
至於說控制是指有權決定於一個企業的財務與經營政策,並能夠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一般以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形式出現。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各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夠單獨作出決定,一般以合營形式出現。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或使其他企業依賴於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或者一方雖然只擁有另一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但實際上具有參與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能力,一般認為對另一方具有重大影響,重大影響一般以聯營企業形式出現。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之間資源和義務的轉移價格是了解關聯方交易的關鍵。關聯方交易的主要類型包括:購買或銷售商品;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提供資金;擔保或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關鍵管理人員報酬等。
『伍』 扭虧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與盈餘管理分析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盈餘管理一直是國內外學者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盈餘管理具有兩面性,有其合法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其有害的一面。它為規避稅賦、轉移利潤或支付、取得公司控制權、形成市場壟斷、分散或承擔投資風險等提供了在市場外衣掩蓋下的合法途徑,從而誤導投資者,最終擾亂市場資源配置。從已有的文獻資料來看,上市公司盈餘管理的方法很多,如通過會計政策選擇、會計估計變更和關聯交易等。隨著我國會計准則的不斷完善,通過會計政策選擇和會計估計變更進行盈餘管理的空間愈來愈小,而通過關聯交易進行盈餘管理已經成為上市公司的首選方法。據《證券時報》和聯合證券公司1999年所作的一項調查顯示,在上市公司進行盈餘管理的手段中,進行關聯交易的佔55.56%,巧用會計政策的佔44.44%.就2000年年報來看,在1018家上市公司中,有29家上市公司通過關聯交易實現為數不菲的一次性轉讓收益,公司的凈利潤指標由此大大改觀。由此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通過關聯交易進行盈餘管理的現象較為嚴重,研究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盈餘管理問題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關聯交易盈餘管理的涵義與特徵
關聯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c3,。盈餘管理是指在CAAP(公認會計原則)允許的范圍內,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使經營者自身利益或企業市場價值達到雖大化的行為『4)。據此,筆者將關聯交易盈餘管理定義為:上市公司控股大股東。管理當局為誤導財務信息的使用者,利用現有制度的缺陷和會計政策的選擇,靈活繞開會計制度的規定,通過構造關聯交易和對關聯交易進行披露管理,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行為過程。我國關聯交易盈餘管理具有以下特徵:
(一)主體雙重性。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和其大股東(通常是原國企改制形成的母公司)分別是台前、台後盈餘管理的主體。
(二)客體多樣性。關聯交易盈餘管理的客體不僅限於有形資產,還包括股權、債權、盈利機會以及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此外,行為(如提供勞務、代理等)也成為關聯交易盈餘管理的客體。
(三)形式多樣化。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盈餘管理不僅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而且還通過虛構關聯交易和現有制度存在的缺陷等。
(四)收益主體復雜化。西方盈餘管理中收益主體一般是管理者,而我國的關聯交易盈餘管理的收益主體不僅包括上市公司管理當局,而且還包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政府官員以及關聯企業。
(五)存在的普遍性和隱蔽性。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的不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以及我國股市先天制度缺陷等多方面因素,使得關聯交易盈餘管理已滲透到不少企業。而關聯交易盈餘管理是在關聯企業內部間進行,又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外部人員(如上市公司的公眾股東)很難了解交易的內幕。這一特徵也為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盈餘管理欺騙股東、謀取不當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盈餘管理的內部動機
(一)發行股票,包括取得上市資格、配股和發行新股。我國上市公司大都是通過由集團公司剝離部分優質資產而成立一家股份公司上市的。集團公司為了最終使上市公司成為其持續不斷的「提款機」,在公司上市之前,大股東總是想方設法幫助其上市,在其配股與發行新股階段又不惜一切代價幫助具配股與發行新股。而我國證監會對申請上市、配股和增發新股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都有嚴格的規定,以使有限的寶貴資金流向績優的上市公司。為達到上市、配股和增發新股的目的,有些上市公司就會在大股東的支持或配合下,藉助關聯交易盈餘管理調整凈資產收益率,改善公司的經營業績,合法合規地「騙」得上市、配股和增發新股的資格。將義宏、魏剛等的研究也表明:無論中國證監會如何修改上市、配股和發行新股的規定,但只要規定有一項最低值的要求,落在這個點周圍的企業就格外密集。
(二)避免摘牌。《公司法》規定:最近3年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應暫停其股票上市。目前我國公司爭取上市非常不易,如果上市後又被摘牌,不僅對股東和上市公司是莫大損失,而且對地方政府的「政績」也具有較大的影響。因此,有些上市公司寧願在賬務處理上做文章而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也不願遭受被摘牌的厄運。有關研究表明:為避免出現連續三年虧損而受到證券監督部門的處罰,上市公司在首次出現虧損年度明顯地非正常調減盈餘;而在扭虧為盈的年度,又明顯地存在著調整收益的盈餘管理行為。陸建橋的研究表明:營運資金項目尤其是應收應付項目、存貨項目等有可能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盈餘管理工具,而通過關聯交易可以非常容易地對營運資金進行管理。
(三)避稅。有學者研究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盈餘管理的避稅動機不是十分強烈。但筆者發現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上市公司,都有自己控股或全資的銷售公司,其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都全部銷售給銷售公司,其交易的真正目的值得懷疑。因為我國稅法規定消費稅屬於價內稅,征稅環節主要在生產環節,因而銷售價格(出廠價格)的高低對消費稅稅額的大小有著直接的影響。而通過設立銷售公司(或供銷公司),先低價銷售給銷售公司,然後再由銷售公司高價銷售,這樣就可以達到少交消費稅的目的。特別是白酒行業,由於稅率較高,因此避稅動機十分強烈。如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02年上半年主營業務收入為12.66億元,執行的消費稅稅率為25%+0.50元/市斤的復合稅率,其消費稅約為4.2億元。由於其主營業務收入全部來自酒類產品銷售,納入其合並會計報表的子公司為供銷公司(主要從事酒類產品銷售)、印務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包裝物、刊物印刷)、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活動)、環保產業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工業用蒸汽生產、銷售),因此能增加其合並主營業務收入的主要是母公司和其銷售公司。但其2002半年報顯示其合並主營業務收入約為34.6億元。從中我們可以判斷出:導致真合並主營業務收入明顯偏高的主要原因是供銷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偏高,或者說銷售公司對外銷售價格過高。如果它不設立供銷公司的話,母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即為現在的2至3倍,消費稅就要多交7至8億元,而通過設立供銷公司就可以少交了7至8億元消費稅。
三、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盈餘管理的外部成因
(一)公司組建模式中的缺陷。我國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原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其中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採取了主體上市,原企業改造為母公司(集團公司)的模式。這種「剝離」上市導致上市公司不完全具備獨立完整的供應,生產、銷售系統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對關聯方存在產品銷售,原材料供應等方面的依賴性。它與其改制前的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它子公司之間必然存在著錯綜復雜甚至是唇齒相依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因而更易產生關聯交易盈餘管理問題。
(二)上市制度中的缺陷。由於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自從其建立以來,政府採用計劃指標、額度制和審批制相結合的辦法來解決企業發行上市資格安排和排隊問題(2001年3月17日證監會宣布正式實施股票發審核准制度),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存在嚴重的「供需瓶勁」,因而股票發行溢價通常較高,權益性資金成本相對低廉,通過股票市場籌集資金能夠為企業帶來超額收益,結果使上市資格成為一種「殼」資源。企業為了取得上市資格會採取各種手段進行盈餘管理,即便上市之後,上市資格的「殼」資源性質仍然存在,公司上市之後的再籌資仍然要服從計劃控制的要求。因而,上市公:司為了保「殼」或企業為了借「殼」上市,大量利用關聯交易的手段達到其目的。
(三)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突出的問題是國有股的「一股獨大」的現象,盡管我國的國有股減持計劃已部分降低了國有股在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中的份額,但國家股和法人股仍佔多數。由於股權的高度集中,流動性不強,加之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理人市場尚未形成,容易形成「內部人控制」的局面,從而使大股東基本上控制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甚至出現許多大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兼任高層管理人員。這些大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兼任高層管理人員,導致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具有與上市公司更大的利益一致性。由於我國資本市場的融資成本倒掛,權益資金資本低於債務性資金成本,大股東樂意支持上市公司利潤包裝,並通過股利分配、回購大股東資產。資金往來等實現其利益。因而,在大股東控制的條件下,大股東幫助上市公司進行盈餘管理幾乎不受約束,不少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盈餘管理就是由於股權構成及形成機制而產生的。
(四)會計制度的缺陷。由於我國會計處於與國際會計接軌時期,因而近幾年不斷出台了新的准則,本想遏制企業的盈餘管理行為,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又有一些不足,為盈餘管理留下了較大空間。如為防止企業通過關聯交易虛構利潤,出台了《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但隨後出現了利用資產置換、股權轉讓在內的非貨幣性交易以及債務重組操縱利潤。為了防範這兩類業務,財政部於1999年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和《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但是新的能夠規避准則約束的交易方式又出現了,即通過非貨幣性交易「貨幣化」等。為了制止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利用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操縱利潤,財政部於2001年12月21日緊急出台了《暫行規定》,但在上市公司最近發生的關聯交易中,又出現了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從我國關聯交易會計規范的演進過程可以看出,會計規范在約束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盈餘管理中存在著局限性。
四、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盈餘管理的主要方式與手段
(一)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在現有會計准則中,沒有對關聯方作專門的定義,只給出了判斷關聯方的標准,即: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有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按照以上標准,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同受一方施加的重大影響,則該兩方或多方通常不視為關聯方。這就為上市公司進行盈餘管理提供了空間。由於我國的大部分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集團公司有著天然的聯系,上述准則和規定實行後,原來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幫上市公司進行盈餘管理幾乎不現實,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現在則變成受控股股東重大影響的若干個子公司進行盈餘管理,這樣就可以使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繞開其規定。另外,准則規定:擁有附屬企業20%以下的股權,通常也不認為是關聯方,因而當發生較大數額關聯方交易前,上市公司可以提前出售其附屬企業的股權,以使其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如被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某地磁卡,2001年銷售給某高新技術投資公司的驗鈔機收入達2.24億元,銷售毛利為1.31億元,占上市公司2001年度合並主營業務利潤的54.56%,該高新技術投資公司原是該磁卡持有94%股權的控股子公司,但2001年度經兩次轉股之後至2001年末不再持有其股權,因此這筆巨額銷售從關聯交易變為非關聯交易。
(二)關聯交易復雜化。現有會計准則規定:上市公司對關聯方進行正常商品銷售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1.當期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總銷售量較大比例的(通常為20%及以上),應按對非關聯方銷售的加權平均價格作為對關聯方之間同類交易的計量基礎,並據以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2.商品銷售僅限於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或者與非關聯方之間的商品銷售未達到商品總銷售的較大比例的(通常為20%以下),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視情況處理:實際交易價格不超過商品賬面價值120%的,按實際交易價格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所銷售商品賬面價值120%,將按商品賬面價值120%確認為收入;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方差價)。根據以上規定,上市公司可以設計一種復雜的關聯方交易以達到進行盈餘管理的目的。假設某集團公司有A、B、C、D、E五家子公司,其中A為上市公司,假定商品銷售僅限關聯方之間。集團公司先把商品銷售給B,因而B的賬面價值就為原價值的120%,B再把它銷售給C,C的賬面價值就為原價值的,以此類推,當E把它銷售給A時,A的賬面價值可能為原價值的幾倍,因而當A把商品再銷售給其任何一個關聯方時,其可以從中獲得巨額利潤,從而達到提高其利潤的目的。通過反向操作,也可以使其達到平滑利潤的目的。
(三)關聯交易隱性化。從表面上看,上市公司與另一家公司進行交易,無關聯關系,但實際上兩家公司又屬同一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在主管部門的行政干預下,上市公司才不得不與那家公司進行了交易,其公允性值得懷疑。另外,也有這樣的情況:兩家公司進行交易,表面上發現不了它們有關聯關系,但實質上是關聯交易。比如說,我們假定A為上市公司,B為A的子公司,C為另一外界公司且與A、B無任何關系。現A以高於市價100%的價格向C出售商品,C再把商品以同樣的價格出售給B,對C來說並沒有損失什麼,但A卻可以通過C把商品加價出售給其關聯企業,以達到提高其利潤的目的。從形式上看,A與C、B與C無任何關聯關系,但它們之間的交易實質上是關聯交易。雖然確定關聯方交易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但這要求會計、審計人員對企業的經濟業務進行深入的分析,了解和有相當豐富的工作經驗,一般情況下會計、審計人員是很難發現的。加之會計信息不對稱,外部人員要想知道上市公司的隱性關聯交易,更是難上加難。另外,我國會計准則對隱性關聯交易的規定較少,這導致了一些上市公司利用隱性關聯交易來提高利潤,粉飾會計報表,使關聯交易盈餘管理愈演愈烈。
五、規范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盈餘管理的對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導致我國關聯交易盈餘管理愈演愈烈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上市公司較為普遍的「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它已經給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帶來一些弊端和負而影響。而改變此現象的唯一方法是實現公司治理模式由行政型向市場型治理模式的根本性變革,使投資主體多元化和公司股權分散化,至少使其他股東聯合起來能夠在表決權上與大股東抗衡,改變上市公司利益主體和治理主體過於集中的局面。此外,西方發達國家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引進獨立董事的做法,有助於健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8月16日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上市公司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但對獨立董事如何履行其職責以及不履行如何處罰,沒有作詳細的規定。從實際執行來看,某些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成了一種擺設,其作用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因此應不斷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使其獨立性得以充分發揮。可以考慮增加獨立董事的數量,特別是增加會計人員的數量。特別要加強對獨立董事的監督,應盡快出台對獨立董事不履行職責的處罰規定。
(二)改變上市公司取得上市資格、配股和發行新股以凈資產收益率為唯一核心控制參數。如上所述,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盈餘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取得上市資格。配股和發行新股,而我國關於股票上市、配股和發行新股的規定都是以凈資產收益率為唯一核心控制參數。這樣固然可以大幅度降低管製成本,但很可能誘發上市公司在利用關聯交易提高凈資產收益率方面大做文章,增加市場的投資風險和信息成本。因而應改變上市公司取得上市資格。配股和發行新股以凈資產收益率為唯一核心控制參數,建立一個包括貨幣量指標和實物量指標、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的綜合經濟指標體系,以全面考核上市公司業績及經營質量,激勵上市公司在生產經營中兼顧微觀經濟效益和宏觀經濟效益、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發揮上市公司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的典範作用。
(三)進一步完善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准則。對關聯方關系的判斷標准應採用國際會計准則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來判斷關聯方,同時應充分考慮我國上市公司的特點,制定一套比較靈活的、可操作性強的關聯交易定價政策,並規范關聯方交易定價政策的披露。對於重大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對所進行關聯交易的資產進行評估,並披露市場公允價格以及其關聯交易的定價與市場公允價格的差額,使外界信息使用者能夠判斷其關聯交易的合理性。
(四)規范中介行為,發揮其監督作用。首先,加大注冊會計師對關聯交易的審計力度。有關部門應盡快出台關聯交易的審計准則或審計指南,注冊會計師也應關註上市公司特別是微利公司或巨額虧損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注冊會計師應分析其是否為非公允的關聯交易,並發表公允的審計意見,以提高關聯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其次,在資產評估過程中,要求資產評估師出具客觀、公正的結果,杜絕其過程中的隨意性。總之,監管部門應對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進行有效督導,規范其競爭行為,提高其質量水平,才能從該環節有效地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後果。
(五)加大對關聯交易盈餘管理的監管和懲處力度。相對於發達國家和地區而言,我國上市公司的外部環境較為嚴峻而公司所受到的監管卻較為寬松,現有的法規對關聯交易的監管和懲處力度較小,這就為上市公司進行盈餘管理提供了空間。而且目前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更趨隱蔽,由於信息不對稱,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進行盈餘管理被審計出的概率很小,而其所能夠得到的收益又是如此的巨大,因而上市公司就更願意冒險利用關聯交易進行盈餘管理。如果我國加強對關聯方交易盈餘管理的監管和懲處,其在進行關聯交易盈餘管理時就不得不考慮後果。另外,控股股東在沒有相應制裁措施約束的情況下,利用控制權操縱關聯交易,將更加傾向於侵害公司利益,造成中小股東利益受損。因此,應盡快建立健全投資者保護法,建立民事賠償制度,以加大盈餘管理成本,減少關聯交易盈餘管理,進一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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