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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礦產交易中心主任

發布時間:2023-03-23 22:14:01

㈠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的歷史沿革

1986~2000年,是新疆地礦行政管理機構更名易屬和管理體制改制、轉軌向企業化邁進的重要階段。此期,地礦部新疆地礦(勘)局把深化改革,發展地質市場經濟,努力開創地礦工作的新局面作為頭等大事來抓。始終堅持以「地質成果商品化、地質單位企業化、地質工作社會化」為目標的改革方向,強調在地礦工作改革中必須以地質找礦為中心,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爭取地質找礦的重大突破和地質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地礦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局(簡稱地礦部新疆地礦局)於1988年在全國地礦系統最早提出「地質礦產科研、勘查、開發一體化,探采工貿一條龍」的改革發展思路,制定了「科技先行,加強基礎,區域展開,重點突破,深化北疆,開拓南疆」的戰略布局,使新疆地質找礦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制定了「以地質礦產勘查開發為主導產業,一業為主,多種經營」的經濟發展戰略,從而開始了組建經濟實體和派生外向型經濟創收單位,積極吸收社會資金,使地礦工作逐步走向市場經濟軌道,將地礦工作資金來源由單純依靠國家預算撥款,轉變為國家預算撥款與吸收社會資金多渠道,使地礦部新疆地質礦產局的工作生產和經營活動倍增活力。與此同時,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為重點,強化地礦行政管理工作。以整頓礦業秩序為突破口,逐步加強新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地質環境管理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職能,使新疆成為全國礦業秩序全面好轉的省區之一。
本著改革的精神,地礦部新疆地礦局於1985年開始,對部、局下達的指令性計劃的完成,試行了按地質項目管理,把市場經濟機制引進地質工作,以地質成果比作商品進行管理,在地質項目中試行項目承包或委託承包責任制。在承包或委託承包時以合同形式明確甲乙雙方(局、直屬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輔以獎懲辦法。隨著地質工作(生產)計劃由直接分配改按項目管理,以承包或委託承包形式去完成,局對直屬單位行政領導幹部的任免程序也隨之改變,局只對承包人(法人代表)或委託承包人進行任命、聘任(其職務仍為隊長、廠長、主任等),承包期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由承包人提名,經所在單位黨組織議定報局審批,凡未被提名聘任的原行政領導班於成員的職務自行免除。在承包聘任期內,實行目標責任制,其任期與承包期一致,定為2年,3年、4年。到1995年基本停止地質項目承包形式,實行目標管理經濟責任制,直屬單位行政領導幹部的任免也恢復到由局直接任免的程序。
1996年7月,地礦部新疆地礦局更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廳(簡稱新疆地礦廳),另組建地礦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正式掛牌公布成立後,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質礦產部隨即下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廳、地礦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據此,廳、局及時地調整了職能機構,理順工作關系,在加強新疆地礦行政管理,抓好地礦工作(生產)年度計劃的實施和完成的同時,加大開拓地質市場經濟的力度。根據1999年4月國務院批準的《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和1999年6月《國土資源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地質勘查隊伍屬地化管理的商談紀要》的要求,原地礦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歸屬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領導,更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簡稱新疆地礦局,正廳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僅保留一支技術素質高、裝備精良、精幹高效的地質勘查隊伍,組織開展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的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隊伍,其餘則逐步改組成按照市場規劃運行和管理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多種經營和創收的經濟實體,向企業化邁進。
據此,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按照1998年制定的《關於戰略結構調整的實施意見》,加大改革力度,重點抓好優化產業結構,按照市場需求和區域經濟發展趨勢,立足於主業及相關產業和現有企業上的改制、調整,拉長主業鏈條,充分利用地質產業本身優勢,積極佔領市場,本著以資產為紐帶,產業為關聯,進行資產重組,使之形成合力優勢,規模經營,以期取得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保證改制、轉軌工作的順利進行,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在2000年元月全局經濟工作會議上同時出台了《礦業公司組建方案》、《地質調查院組建方案》,《寶地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實施方案》、《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競爭上崗實施辦法》、《中小學改革實施辦法》等六項改革措施。到2000年,除在直屬單位中派生外向型創收單位外,局還先後組建新疆地質工程勘察總公司、新疆地質工程勘察設計院、新疆礦產品開發貿易公司、新疆地質物資供銷總公司、新疆寶地企業集團公司、新疆深圳城有限責任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調查院、新疆大華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寶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新疆寶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寶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經濟實體和支柱產業,為新疆地礦局改制、轉軌,向企業化邁進奠定了基礎。 1986~2000年的15年過程中,新疆地礦管理機構隨著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不斷深化,幾經更名,易屬。
地礦部新疆地礦局,原系地礦部派駐新疆的地質礦產管理工作機構,又是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地質礦產工作進行規劃管理的主管部門,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礦部雙重領導,以地礦部管理為主的領導體制。使用事業編制,由事業費開支。直接領導管理本局所屬地質隊伍進行地質礦產資源的調查研究和勘查工作。
1995年10月26日,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以新黨發(1995325號文下發《關於自治區黨政機關、機關後勤和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 知》,通知中決定設立地質礦產廳,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地質礦產工作的行政管理機構,此前,地礦部副部長張宏仁代表地礦部黨組和自治區黨委書記王樂泉就自治區地礦行政機構改革問題在烏魯木齊市進行會商,取得共識,地礦局黨組書記馮志學、局長高壯參加了會商。據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代錶王友三和地礦部代表張宏仁於1995年u月29日在烏魯木齊就新疆地礦管理機構改革有關問題進行了會商,取得一致意見,並形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部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礦行政管理機構改革的會商紀要》(簡稱「會商紀要」)。其中:關於新疆地礦行政管理機構改革問題,根據新疆的實際情況,將地礦部新疆地礦局更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廳,進入自治區人民政府序列,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履行全區礦產資源管理、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地質環境管理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職能。地礦部在新疆的地質礦產勘查隊伍,組成地礦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廳與地礦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實行地礦部與自治區雙重領導,以地礦部管理為主的領導體制;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廳的行政經費與地礦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的工作經費,由地礦部按原渠道核撥。基本建設投資渠道不變,國有資產不分,權屬關系不變,實行統一管理;關於新疆地礦廳與地礦部新疆地勘局幹部管理,實行地礦部與自治區雙重領導,以地礦部管理為主。幹部任免,由雙方考察,取得一致意見,由自治區、地礦部分別按規定程序辦理任免手續。
此後,自治區和地礦部根據《會商紀要》原則,相繼任命子廳、局黨政領導班子組成人員,但地礦部新疆地礦局更名為新疆地礦廳,另組建地礦部新疆地勘局未正式對外公布,因而,原地礦部新疆地礦局繼續運作。1996年7月5日,正式掛牌對外宣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廳、地礦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業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地礦部批准成立,並分別啟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廳」和「地質礦產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兩枚印章,原「地質礦產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局」印章停止使用。至此,地礦部新疆地礦局才終止工作,新的使命和續管工作則由新疆地礦廳和地礦部新疆地勘局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地礦部所賦予的管理許可權,職責范圍履行各自的職能。
《會商紀要》形成後,為進一步明確新疆地礦廳、地礦部新疆地勘局的工作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等問題,地礦部新疆地礦局根據自治區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自治區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實施「三定」的意見》,擬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L《地質礦產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於1996年5月,分別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礦部審批。經自治區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徵得地礦部同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於1996年8月16日,1996年11月19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礦部分別發出《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新政辦[19963140號)、《關於地質礦產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批復》(地發[19961249號),對新疆地礦廳和地礦部新疆地勘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做了明確規定。
新疆地礦廳是主管自治區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1)負責《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組織制定自治區地礦工作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以及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並監督檢查自治區各級地礦行政管理工作。(2)負責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組織編制自治區礦產資源規劃,依法合理分配礦產資源;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權益;統一管理全區各類地質成果資料,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審批和管理礦產儲量,審批下達礦床工業指導,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3)負責自治區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依法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負責采礦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自治區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重大采礦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4)在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規劃指導下,負責全區地質環境及其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計劃,參與編制自治區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地質災害的治理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提供有關審查意見;負責全區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統一管理。(5)參與全區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負責全區地下水資源勘查、監測、統計、分析和儲量審批管理工作,並對全區地下水資源(含天然礦泉水、地熱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6)負責全區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編制自治區地質勘查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並發布自治區地質勘查工作布局指南,管理自治區地方地質勘查資金和地質勘查基金,組織監督勘查項目的實施;依法負責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管理,協調處理地質勘查糾紛;負責地質勘查綜合統計工作。(7)組織制定全區地質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協調重大地質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地質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地質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地質教育發展規劃。(8)組織協調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地質礦產勘查開發的招商引資洽談和協議簽署,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自治區境內進行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歸口組織參加有關國際重大地礦活動。(9)管理直屬地質勘查隊伍;提供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指導地礦行業各類協會、學會的工作。(10)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質礦產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礦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是地礦部派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正廳局級事業單位,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廳一套工作班子,實行地礦部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地礦部為主的管理體制。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計劃和產業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抓好地質找礦,發展礦業經濟,帶好地質隊伍,承擔地礦部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事宜。
由於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礦部對新疆地礦廳、地礦部新疆地勘局的管理許可權,職責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從而使廳、局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998年3月l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批准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等4單位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於4月8日正式掛牌宣告成立。盡管地礦部被撤銷,其工作業務劃歸國土資源部領導、管理,但地礦部新疆地勘局的名稱未改仍繼續運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4月30日,國辦發C1999337號文印發的1999年4月9日國土資源部、中編委、體改委制訂並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要求,1999年6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國土資源部就原地礦部所屬駐新疆地質勘查隊伍屬地化管理問題進行商談,形成《國土資源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地質勘查隊伍屬地化管理的商談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代表蔣承菘,新疆維吾爾自治 區人民政府代表吾甫爾·阿不都拉共同簽署,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於1999年8月6日,以新政辦[1999396號文印發新疆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抓緊落實並予以大力支持,以保證駐疆地勘隊伍屑地化管理工作順利實施。
1999年6月23日形成的《國土資源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地質勘查隊伍屬地化管理的商談紀要》共十項,其中:為確保平穩過渡,保證地質勘查隊伍穩定,原地礦部駐疆地勘隊伍屬地化管理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地勘單位現行的有關政策繼續執行,並同時享受自治區事業單位的同等政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原地礦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更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簡稱新疆地礦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正廳級事業單位,繼續管理原地礦部駐疆地勘隊伍。屬地化管理後,地勘單位不再層層下放。新疆地礦局所屬單位事業性質不變、建制不變、級別不變、黨團組織隸屬關系不變;原地礦部駐疆地勘隊伍屬地化管理後,其國撥地勘費的年度預算基數為16 020萬元,劃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在自治區區級財政預算科目中單列,用於原地礦部駐新疆地勘隊伍離退休人員費用、經常性費用和自身發展必需的地質勘查工作費用支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保證資金及時全額到位,不截留,不挪用。同時,根據地方財政狀況及發展需要給予必要的支持根據1998年財務決算,原地礦部駐疆地堪隊伍的資產總額90 939萬元,負債48 790萬元,凈資產42149萬元,其中國家基金(資本)33 832萬元,劃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將此資產委託新疆地礦局管理;原地礦部駐疆地勘隊伍現有下屬縣處級事業單位32個,職工總數15 584人,其中在職職工9 417人,離退休人員6 167人,屬地化管理後,其組織、人事、勞動關系分別劃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管理。地勘單位下崗職工與當地下崗職工同等對待,職工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制度改革(包括住房公積金)按國家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養老保險待國家和自治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方案出台後按規定統一解決;鑒於新疆國土面積大、成礦條件好、勘查程度低等原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新疆地礦局保留一支技術素質高、裝備精良、精幹高效的地質勘查隊伍。國土資源部表示,將繼續重視和加強新疆的地質礦產勘查工作,並對新疆的找水及全區生態環境的改善給予支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新疆地礦局所屬隊伍由於經濟薄弱、投入不足、基地建設欠帳過多等特殊困難,希望國土資源部繼續給予支持和幫助。對上述困難,國土資源部完全理解,將盡力給予支持,並積極幫助解決好基地建設等遺留問題;自本商談紀要簽署之日起,原地礦部駐疆地勘隊伍正式劃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
1999年6月23日,地勘隊伍屬地化管理《商談紀要》形成後,由於自治區人大對此未開會 研究,因而原地礦部新疆地勘局名稱未改,繼續運作。
2000年7月20日,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決議,決定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議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後的機構設置,自治區人民政府原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這次未重新任命的,其職務一律自行免除,不再履行免職手續的決定。以原新疆地礦廳、新疆土地管理局、新疆測繪局組成的新疆國土資源廳於8月5日正式掛牌宣告成立,同時宣布了新疆國土資源廳黨政領導班子組成人員名單,其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由原地礦部新疆地勘局改稱)黨委書記兼副局長李琳、局長兼黨委副書記田建榮為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 原新疆地礦廳、地礦部新疆地勘局黨組書記兼副廳、局長馮志學仍任自治區政協委員;原新疆地礦廳廳長兼黨組副書記、地礦部新疆地勘局局長兼黨組副書記高壯改任新疆國土資源廳正廳級巡視員;原新疆地礦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地礦部新疆地勘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阿不都書庫爾·阿不都拉(維吾爾族)改任新疆國土資源廳副廳級助理巡視員。
按照《國土資源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地質勘查隊伍屬地化管理的商談紀要》原則,2000年7月13日,自治區黨委以新黨干字[20001213號文發出《關於成立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勘發局委員會的通知》(註:後經自治區黨委批准改設黨組),並任命了黨委書記、副書記;7月2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以新政任字C2000]111號文發出《幹部任職的通知》,任命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局長、副局長。8月11日,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以新機編字[2000]33號文發出《關於「地質礦產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更名」的批復,根據「商談紀要」精神,為理順關系、規范機構名稱,原地礦部新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下放地方管理後,更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正廳級事業單位。據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於8月16日正式掛牌宣告成立並開始運作。
此後,自治區人民政府又發出數項廳、局領導任命的通知:2000年11月1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以新政任字[2000]128號文發出任命田建榮為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新疆地礦局局長兼黨委副書記)的通知和新政任字[20001129號文任命曾小剛、安尼瓦爾·阿不力孜(維吾爾族)為新疆地礦局副局長的通知:12月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以新政任字[20001151號文發出任命王福同為新疆地礦局總工程師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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