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委託貸款合同法律性質上屬於民間借貸合同,而非金融貸款合同
委託貸款合同的貸款資金,雖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機構發放給借款人,但實質上的借款人並非是受託銀行,而是委託人,受託銀行僅為代為發放貸款,因此該類合同的性質,屬於民間借貸合同,不屬於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託貸款合同中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經常會約定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鑒於該類合同從法律上被定性為民間借貸合同,故其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及費用的綜合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月息2%,但如果當事人之間已經按照月息3%履行完義務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委託人及受託銀行均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
依據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簽訂的《委託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託銀行發放給借款人的,且受託銀行有義務協助收款,因此就從合同本身出發,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根據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受託銀行同樣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後,無需將委託人作為案件的當事人。
2.委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應當追加受託銀行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第三人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系的,受託人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對委託人與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人對受託銀行所發放的貸款,實際為委託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託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內容,均為委託人與借款人協商後確定的,因此委託人當然有權就委託貸款,單獨向借款人提起訴訟。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為進一步查清案件情況,應當將受託銀行列為第三人,便於案件的審理。
四、 關於擔保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為確保貸款的收回,經常會設定抵押、質押、保證或其它擔保形式,擔保權人也分為兩種,一種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一種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在發生糾紛後應當如何處理擔保,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擔保權人與訴訟主體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時,起訴人與擔保權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權利上並無瑕疵,在行使擔保權時,法律上無障礙。
2.擔保權人與起訴人主體不一致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擔保權人為銀行,但起訴人為委託人;又或擔保權人為委託人,而起訴人為受託銀行的情形。就上述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較為常見,鑒於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在簽訂《委託貸款款合同》及相關的擔保合同過程中,對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現上述不一致時,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受託銀行起訴,都不影響所設定擔保的效力,起訴人均有權要求相關主體承擔擔保責任。
② 委託貸款風險概述
你知道委託貸款風險概述主要是怎樣的嗎?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託業務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委託貸款風險概述_委託貸款風險知識介紹,希望對你有用!
▼▼ 目錄 ▼▼
委 托貸 款風險概述
委 托貸 款的定 義
委 托貸 款的風險分 類
委 托貸 款風險防範
委託貸款風險概述
雖然上市公司將大規模資金用於理財和放貸是近兩年出現的新現象,但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資本市場研究所近日發布的《滬市上市公司20__年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情況分析》,20__年滬市上市公司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的現象越發明顯,而且相關方面的高風險性已初現端倪。
據統計,20__年度委託理財的年初余額為239.04億元,借方發生額為1180.60億元,貸方發生額為1248.43億元,年末余額為171.19億元。相比2010年度委託理財的余額出現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期間發生額相比2010年度(借方發生額790.17億元,貸方發生額559.16億元)都出現了大幅度的上升。
而在委託貸款方面,20__年委託貸款的年初余額為643.83億元,借方發生額為860.14億元,貸方發生額為416.43億元,年末余額為1087.54億元。
報告 指出,盡管近兩年尚未出現上市公司因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而導致的巨額損失事件,但該方面的高風險性已初現端倪。在發放委託貸款的公司中,截至20__年末共計6家上市公司出現了逾期款項;此外,上市公司貸出款項被迫頻繁展期甚至涉訟同樣揭示出委託貸款的高風險性。據統計,報告期末展期、逾期和涉訟的委託貸款余額分別為81.92億元、22.08億元和0.57億元。
上交所分析認為,部分上市公司熱衷於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可能存在以下主要原因:
首先,在收緊貨幣政策、樓市調控背景下,中小製造類企業、房地產、礦業等行業資金需求量大,給高利貸款提供了迅速生長的沃土,其超高回報迅速吸引各路資金進入。
而部分公司在主業低迷的情況下更具進行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的動機,利息收入正成為部分主業低迷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例如某公司20__年的凈利潤為1.88億元,但20__年期間發生的委託貸款多達20筆,余額達3.67億元,貸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見高利貸款利息收入對其業績影響之巨。
其次,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現象導致產生大量的資金閑置,自有資金充沛,部分公司在上市超額募集不久後即宣布利用自有閑置資金進行委託理財。
同時,上市公司可以將暫時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將其轉化為自有資金後再將其用於委託理財或委託貸款。此外,不排除在高利貸市場的誘惑下部分上市公司滋生通過改變募集資金用途、補充流動資金等方式用於高利放貸的動機。
最後,部分公司存在藉助上市公司有利的融資平台,利用公司債或短期融資券等方式獲取廉價資金並「倒賣」賺取利差的可能性。
例如某公司於20__年5月發行了95億元公司債券,以1:1的比例分別用於償還商業銀行貸款與補充公司的流動資金,但6月份即決定以40億元的自有資金投資期限為1-2年的理財產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涉足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原本無可厚非,但在高利益驅動下,很容易演變成了一種變相發放高利貸的行為。相關的宏觀管理部門採取有效 措施 ,合理配置社會資金,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矛盾,平抑市場的資金成本;
上市公司也應強化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方面的風險控制和決策程序,不能片面追求高息收入而置風險於不顧。同時,有必要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計劃制定方面加強監管。此外,根據目前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的信息披露情況,有必要細化該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提高委託理財和委託貸款披露的信息含量,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委託貸款的定義
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轉入委託銀行一般委存賬戶,委託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託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許可權】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委託貸款的風險分類
根據《貸款通則》及《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委託貸款業務中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貸款風險、銀行不承擔貸款風險,因此,委託貸款被認為是銀行的低風險業務,但對銀行而言,委託貸款並非完全無風險。實際上,受託銀行在辦理業務中,客觀存在許多不可忽視的風險。
1、政策風險。在業務准入上,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是否報經銀監會批准或備案,取得了經營委託貸款的主體資格?如有的銀行分支機構在開辦業務時,未按規定向當地銀監部門報備;在 政策法規 方面,是否對委託貸款的對象、用途、項目進行合規審查,是否嚴格執行有關委託貸款的期限、利率等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受託銀行認為只要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協商一致,可隨意確定利率水平,往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2、操作風險。指商業銀行在委託貸款的盡職調查、審查審批、法律文本的簽訂、貸款資金使用、貸款本息的收付償還、手續費的收取等具體事項操作中,不按規定和規程辦理造成的風險。若銀行作為受託人未完全履行委託協議的義務,或在貸前調查、貸款發放、資金用途監控、逾期貸款催收等方面未規范操作,一旦貸款損失,委託人可能以銀行未能盡職為由要求銀行承擔相應責任,引起糾紛。
3、銀行聲譽風險。當委託貸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及時償付給委託人,會影響受託銀行的聲譽,因此,銀行承擔了委託貸款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
4、合規風險。資金來源方面,一些銀行違規接受社保資金、企業年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工會經費、 保險 資金、基金會基金、住房公共維修費等單位委託人辦理的委託貸款,導致資金來源不合規;資金使用方面,一些借款人利用委託貸款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不達標的企業、項目投入資金。還有一些銀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監控不嚴,如借款人向受託銀行申請流動資金,但卻用於投資房地產或購置設備,導致資金用途不合規。一旦出現問題,商業銀行難辭其咎。
5、法律風險。銀行作為受託方,與委託方簽署的 委託合同 須是法人與委託方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簽約主體條件卻行一級法人之實,存在法律風險。有的銀行對外推介委託貸款時,未准確界定委託貸款產品與信託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性質,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將面臨訴訟威脅,並可能受到監管部門處罰。此外,一些經辦人員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做出一些不負責任的承諾或越權行使職能,這也容易造成法律風險,使銀行捲入糾紛。
委託貸款風險防範
1、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這是銀行防範委託貸款風險的基礎和前提。以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代表的銀行高層管理人員應首先提高對委託貸款風險的認識程度,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開展培訓,將風險管理落實到基層員工的職責、行為中。
2、加強操作風險管理在貸前調查環節,應按有關規定調查、核實委託人提供的材料、貸款用途的合法性,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借款人的民事主體資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及其他內容。在審查審批環節,應按照規定流程盡職審查、審批,按各行內部授權報有權審批人審批,不得逆程序操作,超許可權審批。
3、在貸款下櫃環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委託貸款基金戶,並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在 借款合同 、擔保合同生效及委託人的委託存款已進入基金戶後方可辦理貸款下櫃手續。委託人應將委託資金先存於受託銀行的專門賬戶,在任何情況下,受託銀行都不能先於委託資金的到位而對借款人提前放貸。
4、在貸款資金監控環節,經辦機構應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在委託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借款的用途,專款專用,受託銀行不能擅自改變。並按貸款管理的要求進行貸後檢查,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委託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即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發生利益沖突時,受託銀行也不能利用有利位置,私自截留委託人的資金或借款人對委託人的還款。
5、在逾期貸款催收環節,經辦銀行應及時將貸款逾期欠息情況通知委託人,並採取相應催收措施。貸款逾期後,經辦銀行應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確保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借款人發送書面催收 通知書 並取得催收書面證據。
6、加強合規風險管理商業銀行要深入調查、審核委託貸款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對某些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類專項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接受其作為委託貸款資金來源。銀行不得墊付資金發放委託貸款,銀行自身信貸資金不得作為委託貸款資金來源。
7、商業銀行應審核委託貸款資金發放的合規性。審核借款人是否具備合法主體資格,確保項目各項手續齊備,不得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業發放委託貸款,不得介入手續不完備、國家政策禁止、限制、不達標的項目。貸款手續須完備,注意有無存在法律漏洞;各類法律文書條款是否嚴密,注意有無潛在法律風險。
8、加強法律風險管理經辦機構在辦理委託貸款過程中,簽訂法律性文本應按有關法律性文本審查制度辦理審查手續,確保所有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規,不得以補充協議等形式向委託人承諾銀行對委託貸款承擔風險。
9、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銀行應按《貸款通則》及《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制訂切實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同時制訂風險內控管理制度,使各級人員有章可循,從制度上構築防範委託貸款風險的防線。
委託貸款風險概述相關 文章 :
★ 委託貸款風險概述
★ 委託貸款有哪些相關風險
★ 房地產開發貸款風險審查要點
★ 銀行如何防範貸款風險
★ 金融專業的畢業論文優秀範文(2)
★ 個人信貸的主要內容
★ 信貸業務基本知識種類分析
★ 信貸業務要素內容
★ 中小企業融資管理
★ 公司信貸的風險管理
var _hmt = _hmt || []; (function() { var hm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hm.src = "https://hm..com/hm.js?";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 s); })();③ 男子持178萬元借條討債,卻難說清借錢時間地點,他能要回錢嗎
隨著社會的發展,過去人們的經濟交往越來越頻繁,熟人借錢過橋的現象屢見不鮮,催生了民間借貸的流行。但是在借款過程中,很多人通常只是簡單的打個欠條。如果他們因為債務糾紛去法院,只能借條追債嗎?今天我們來看看這樣一個案例。
在廣西防城港區做生意的和黃,起初並不認識,但由於生意上的原因逐漸熟悉,後來又因為負債178萬忙得不可開交,最後打官司,實在令人惋惜。
根據2020年8月20日方城區法院傳來的消息,由於缺乏提供的證明黃將貸款委託給執業的證據,黃在借條中也承認了貸款,因此的訴訟是沒有根據的,不予支持。他拒絕了要求黃償還債務的請求。
民間借貸因為手續簡單,受到很多人和中小企業主的喜愛。但是由於操作不規范,其中隱藏著很大的風險。一方面,放款人可能會血本無歸;另一方面,有許多借款人是「例行公事」的例子。在即將出台的民法典中,對民間借貸沒有進一步的標准,「停止高利貸」被寫入法律條文。隨著這一守則的實施,民間借貸的無序狀況將逐步得到遏制或消除。
④ 法院如何處理貸款擔保人
裁判要點
1.委託人、受託銀行和借款人簽訂委託貸款合同,其實質是委託人和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委託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義務,適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知委託人與受委託銀行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委託貸款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與借款人。客戶可以作為原告直接向借款人要求還款。
案例簡介
一、2013年9月27日,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約定長富基金委託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貸款人民幣6.3億元,貸款期限為四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6%,第四年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8%,按自然季度結息。合同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息的,按貸款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另外,如果借款人違約,客戶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長富基金向湖北高院提起訴訟,認為中森華地產未按約定履行合同,請求按約定解除合同,要求中森華地產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三方為委託借款合同,長富基金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法院支持了長富基金要求解除合同並提前歸還借款的請求,對超過24%的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不予支持。
3.長富基金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追加判決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承擔1.26億元違約金。森華房地產公司也提起上訴,認為根據合同約定,長富基金不是適格原告,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訴訟。最高法院沒有支持雙方的上訴。
裁判員的主要觀點和想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包括:長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適格原告,違約金及利息如何計算。
在解決上述兩個爭議問題之前,最高法院首先對委託貸款合同進行了界定,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長富基金、興陪旅侍業銀行武漢分行、中森華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約定由長富基金提供資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將根據長富基金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進行發放並協助監督貸款的使用和回收。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將收取代理委託貸款費用,不承擔信用風險。因此,合同性質本質上是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蘆吵民間借貸。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及約定的權利義務,適用相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對於長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最高法院認為: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鎮鏈402條規定,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知曉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長富基金之間的代理關系,《委託貸款合同》直接綁定了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其次,合同中「受託人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書面請求,以受託人的名義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中「委託人可以對被告提起訴訟,借款人可以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護委託人的權利。不能理解為長富基金不能對借款人提起訴訟,故不支持中森房地產公司主張長富基金不是suitab
在違約金及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上,最高法院認為,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逾期年利率24%的基礎上,依據合同主張1.26億元違約金,實質上要求逾期罰息與固定違約金齊頭並進。由於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而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且該損失並未明顯超過逾期利息,故不支持其再次請求1.26億元違約金。
實踐經驗總結
1.委託貸款合同的性質本質上是民間借貸,不是金融借貸。中在實踐中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最高法院也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自本案作為公告案例公布以來,各法院對該問題基本達成統一認識,即委託貸款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因此,合同的效力和各方的權利義務應由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予以規范。
2.委託人可以不通過受託人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的規定,委託人可以選擇以受託銀行為被告提起訴訟,借款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就知道銀行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因此借款合同在委託人與借款人之間直接生效。如果借款人未能還清貸款,委託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本息。因此,從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建議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進行債務償還。
3.客戶向借款人要求還款時,應理性主張違約金及利息的數額。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合同性質的確定會對合同的效力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內容產生很大的影響。理財合同的利率、罰息、貸款期限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相反,民間借貸應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年利率不得超過24%。目前法院對委託貸款合同的界定是委託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因此委託人在訴訟中盡量不要主張違約金或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以防止產生昂貴的、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003010(法釋[2015]18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中,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三方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由長富基金提供資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根據長富基金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貸款,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收取代理委託貸款手續費,並不承擔信用風險,實質是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和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均應受相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最高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時,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的精神,對本《規定》施行前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而適用本規定有效的,適用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本案中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通過興業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無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前後,案涉《委託貸款合同》均應合法有效。
關於長富基金是否系本案適格原告問題。本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2013年9月27日??與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的行為及合同內容,表明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簽訂《委託貸款合同》時明知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長富基金之間的代理關系,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委託貸款合同》只約束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直接約束長富基金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原審判決認定長富基金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委託貸款合同》第1.4條受託人承諾中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本金及利息時,受託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書面要求以受託人的名義向借款人、擔保人及相關聯人提起訴訟」,該約定是受託人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對委託人長富基金的承諾,只約束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和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無關;就約定內容而言,是否以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作為原告對借款人、擔保人及相關聯人提起訴訟,是該約定賦予長富基金的權利,而非系限制其行為的義務,長富基金既可以自行起訴,也可要求受託人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提起訴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對請示的相關問題答復,「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答復意見規定委託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和對受託人的被告地位的明確,旨在對委託人權利的保護。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依據前述約定和批復上訴主張長富基金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系對合同約定和批復的錯誤理解,不能成立。??
關於違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雖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案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關於利息、違約金等問題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此前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並未對出借人是否可以就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同時主張及二者的限額進行限制,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精神,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前的民間借貸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等明顯過高的,在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情況下,也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的年利率24%司法保護上限進行調整。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礎上另外依照合同約定主張1.26億元違約金,該主張實質是要求逾期罰息和固定違約金並行。本案中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因長富基金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超過原審判決確定逾期利息,故對其關於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應當在原審判決確定的逾期利息基礎上再給付1.26億元違約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長富投資基金與武漢中森華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1期(總第241期)]
延伸閱讀
關於委託貸款合同的認定,以及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判斷,筆者檢索了相關案例,供讀者參考。
一、三方當事人兩兩之間分別簽訂委託合同及貸款合同,且兩合同內容上存在略微差異,不影響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界定為委託貸款合同。
案例一:北京恆帝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市思道科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339號]法院認為:「首先,合同的簽訂方式是否影響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委託貸款系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符合該條件的貸款均可認定為委託貸款關系,合同的簽訂方式是三方共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還是兩兩之間分別簽訂委託及貸款合同,並不影響對合同性質的認定。案涉《委託合同》及《借款合同》均明確了招商銀行南寧分行系接受思道科公司委託,向恆帝隆公司發放委託貸款。??委託合同與借款合同約定的事項畢竟各有側重,即前者系針對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系,後者則旨在規范貸款人(受託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即使本案出現恆帝隆公司所主張的案涉《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招商銀行南寧分行有權對逾期還款部分計收罰息,而《委託合同》無此內容的情形,亦不宜認定該兩份合同的內容不一致,並進而認為案涉委託貸款關系不成立。退一步講,即使貸款人(受託人)未完全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亦僅使受託人向委託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情形並不影響委託貸款關系的成立,亦不妨礙委託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提出相應主張。」
二、委託貸款合同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在無其他無效事由的情況下,該合同應為有效。
案例二:湖南湘暉資產經營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790號]法院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案涉《委託貸款合同》約定安徽投資集團根據湘暉公司業務需要和借款申請,同意並委託建行蜀山支行向湘暉公司發放委託貸款,屬於委託貸款業務。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應為有效。湘暉公司以安徽投資集團經營貸款業務、案涉《委託貸款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案涉業務非企業間臨時拆借行為等為由,主張《委託貸款合同》無效,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委託貸款的概念:
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條件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解析:
即A給B錢,有2種方法,一種是A委託銀行放貸款,銀行找到B,銀行收取中間業務費和賬戶管理費,A拿到高於銀行的利息,B拿到錢。另一種是AB委託銀行成為中介人以使借貸合法化,銀行收個手續費,A拿到協定利息,B拿到錢。
(4)一起委託貸款糾紛案例的啟示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委託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託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申辦委託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並配合受託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委託貸款的期限,由委託人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償還能力或根據委託貸款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在委託貸款中,所涉及的委託貸款利率是由委託雙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了(0.9,1.7),即商業銀行對客戶的貸款利率的下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下限系數0.9,上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上限系數1.7,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在人行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浮動利率。
⑤ 審理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委託貸款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由資金提供人(委託人)與銀行(受託人)簽訂的委託合同及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分別在兩個合同中約定;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資金提供人(委託人)、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均在一個合同中約定。審判實踐中,從事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多為非金融企業,借款人則多為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按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由此引發了一個法律問題,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通過委託貸款形式向企業發放貸款是否就自然演變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觀點認為,《貸款通則》中規定委託人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但對委託人的主體身份並未作限制性規定,因此,應視為法律允許所有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以「委託人」的身份將資金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委託貸款作為《貸款通則》規定的一種借貸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論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為委託人、受託人(貸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這類合同應作有效合同處理。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但筆者認為,委託貸款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應結合委託人的身份、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審查,不宜僅依委託貸款合同的外衣就認定此類合同為有效合同。理由是:《貸款通則》中關於委託貸款的規定,只是對委託貸款的操作形式及特點進行了概括性地表述,並未對委託貸款這種方式的效力作出規定。《貸款通則》還規定了自營貸款,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營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顯而易見。如前所述,當前我國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許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如果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披上委託貸款的外衣從事資金拆借業務獲得允許,將動搖當前的民間借貸法律框架。委託貸款這種「過橋借款」雖然具備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實上卻成了某些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逃避金融監管、違規從事民間借貸牟利的途徑,明顯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如果對委託貸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作區分,無視對委託貸款合同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錯誤引導進一步滋生民間借貸的亂象,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安全。
二、委託貸款合同中擔保權的行使
《中國人民銀行對「關於委託貸款的擔保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銀條法[1991]14號)第二條規定,委託貸款一般不需要擔保;有擔保人的委託貸款與其他經濟合同擔保成立的要求一樣,要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簽訂正式的擔保合同,其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要求。現實生活中,商業性的委託貸款(區分政府部門發放的政策性資金貸款)合同中,為了減少資金回收風險,絕大多數會設定擔保,並且多為物的擔保。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由於真正提供資金放貸的是委託人,銀行只是名義上的貸款人,因此,委託貸款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應該是委託人對借款人所享有的債權,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也不享有擔保權。這時就涉及到另一個法律問題:在委託貸款合同中,設定受託銀行為擔保權人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委託人能否享有擔保權?對此,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
1、委託貸款合同有效。如果擔保合同系擔保人與委託人簽訂,且擔保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如抵、質押登記),擔保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系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約定的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或擔保登記機關登記的擔保權為受託銀行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託人擔保權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據《貸款通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批復,真正的債權人是委託人,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對所發放的貸款並不享有債權。根據合同法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權基於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存在,屬於一項從權利。既然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就不存在為實現其債權而設立的擔保權,因此登記其名下的擔保權因主債權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時,盡管委託人是真正的債權人,但因委託人未按擔保法的規定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及履行相應的手續,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擔保權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擔保權。此時,委託人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缺乏法律依據。
2、委託貸款合同因被認定為規避法律而無效。委託貸款合同無效,因擔保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屬無效,委託人自然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委託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不管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委託人與受託銀行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受託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託銀行主張,受託銀行實行債權後轉交委託人。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託銀行又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這時,委託人如何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為,由於借款人由委託人確定,受託人系受委託人指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這就意味著借款人明知委託人與受託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卻規定,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對委託貸款產生糾紛時的訴訟路徑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應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復進行審理,除非三方當事人在委託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作為建設銀行擬定的標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條的約定就屬於這種例外情形,這時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據,並不與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復相沖突。
四、是否適用調解結案
在當前民商事審判領域,力爭調解結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託貸款合同及相應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並不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而屬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僅要尊重當事人對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依法處分,還要加強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司法審查。不能將本屬無效的委託貸款合同及項下的擔保合同以調解書確認為有效,否則,不僅有違法律規定,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毫無疑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適用調解,但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以及調解「自願、合法」的原則,確保「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則應按照「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原則依法及時處理,確保案件處理合法公正。
⑥ 最高院《關於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
目前法院裁判民間借貸糾紛的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⑦ 招商銀行好期貸和閃貸靠譜嗎
3月中旬,山東省棗庄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審民事判決書。在一筆金額為6000萬元的委託貸款中,因約定的利率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導致《委託貸款合同》和《委託貸款抵押合同》無效。而且,由於貸款企業已經進入破產重整狀態,對無效抵押的認定,使銀行喪失了優先受償的權利,進行債務催收。
3月「短貸」拖欠8年。
民事判決書顯示,2011年8月,招商銀行北京萬通中心支行與中泰創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創展」)簽訂a 《委託貸款委託合同》,約定後者為有效使用自有資金,委託招商銀行向山東造城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造城置業」)發放委託貸款6000萬元。貸款類別為流動資金貸款,資金用途為支付項目費用。同時,合同明確約定貸款利率為每月2%,期限為3個月。
招商銀行北京萬通沖滲中心支行接受中泰會展創作委託後,與棗城地產也簽訂了a 《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為確保本合同項下債務本息能夠按時足額償還,造城地產提供了自有商業用地兩塊作為抵押,評估價值超過1.8億元,抵押登記完成。
2016年3月,棗城地產因經營不善,連年「資不抵債」,向棗庄市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三個月後,法院接受並任命了公司經理。
2016年8月,招商銀行向棗城地產提交債權申報書,明確流動資金貸款6000萬元。債權包括未償還貸款本金5859萬元,利息9808萬元,合計1.56億余元。
從表面上看,招商銀行北京萬通中心支行申報的1.56億元債權對應的是委託貸款抵押的兩塊土地,可以在企業破產重整中享有優先受償權。
然而,2017年11月,棗庄市人民法院裁定棗城地產重整計劃草案中明確提出,該公司擁有的四塊土地有他項權利,原則上本應立即出售以償還有擔保債權人。但上述抵押物中的房產是棗城地產未來經營重組所必需的,故在重組方案實施過程中不會變現。有擔保債權人將因這一特定資產而獲得全額償付。此外,重整計劃中提到,生效法律文書重新確認債權人債權數額的,按照本重整計劃中規定的類似債權的清償條件重新計算賠償數額。
也就是說,在破產重整中,以土地為抵押的貸款將被清償,招行給予的委託貸款就在其中。但2018年7月,造談歲城地產在區法院起訴招商銀行北京萬通中心支行,請求法院認定後者債權抵押無效,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定高利非法抵押無效?
招商銀行北京萬通中心支行與山東造城置業有限公司對月息2%(年化利率24%)的貸款是否違反現行規定存在較大分歧。
法院一審認定招商銀行北京萬通中心支行申報的《委託貸款抵押合同》項下債權抵押無效,依法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中提到,中泰創展與招商銀行北京萬通中心支行分別簽訂《委託貸款委託合同》、《委託貸款借款合同》逃避金融監管,從事民間借貸牟利,約定年利率24%的高額貸款利率,明顯是規避法律的行為。因此,上述合同應認定無效。由於《委託貸款委託合同》和《委託貸款借款合同》作為主合同無效,《委託貸款抵押合同》作為從合同也無效。
對此,招商銀行不服,向本院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於《委託貸款合同》中24%的中期利率違法的認定,招行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如何處理的問題批復》的要求明確規定「借款含判睜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因此年利率24%符合要求。
棗庄中院在二審裁定書中稱,招商銀行北京萬通中心支行與中泰創展簽訂的合同所依據的抵押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招商銀行北京萬通中心支行的上訴請求。
「利息較高的委託貸款風險比較大。」某股份制銀行人士表示,銀行貸款客戶需要還款能力和信用。銀行為此設置了一系列門檻來控制貸款企業的風險,貸款的利率也會相對較低。「但銀行委託貸款的門檻較低,尤其是金融機構受到嚴格監管後,這部分業務的風險更加突出。」
對於高利率的委託貸款是否違背現行法律法規,該人士也認為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實際上,銀行在委託貸款中沒有定價權,貸款價格的確定完全由委託方和受託方協商確定,這與銀行自營貸款有明顯區別。」他坦言,之前很少因為貸款利息過高而判定委託貸款和抵押無效,需要具體案例分析。
「委託貸款實際上是委託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應當受到法律法規對借貸的限制。委託貸款雖然是金融貸款,但其貸款利率不能無限制。否則民間借貸的利率就是通過委託貸款來定的。」該律師認為,近年來銀行委託貸款糾紛呈上升趨勢,應注意貸款利息過高帶來的風險。
據了解,早在2018年,委託貸款規模已經在5年內增長了10倍,達到近14萬億元,成為社會融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瘋狂增長的背後,與政府融資平台、房地產等領域的融資密切相關。因為這些貸款主體在銀行的限貸范圍內,很難直接授信。
委託貸款卻正好能夠繞開監管。
2018年1月,監管正式出台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直指委託貸款中的風險隱患。央行在2月份發布的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統計數據報告中,委託貸款余額為11.41萬億元,同比下降6.9%,相比2018年初14萬億元的規模壓降超過2萬億元。
⑧ 2017委託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2017委託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近幾年,委託貸款業務發展迅速,積極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發展,但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類貸款抵押登記時,往往將貸款人(受託人)登記為抵押權人,這不但挫傷了委託人的積極性,也造成了登記錯誤。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委託貸款抵押權人認定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一、委託貸款的基本內容
(一) 含義
貸款種類可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其中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從而可以看出,委託人的義務為提供貸款資金,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承擔貸款風險等。委託人的權利為收回貸款,並取得相應的孳息;受託人的義務為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受託人的權利為收取手續費。
(二) 背景
委託貸款系典型的民間借貸,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向來對資本市場進行嚴格監管,企業間資金拆借更是被法律所禁止。為了調劑企業間資金的餘缺,發揮資本的最大效應,也為了引導委託貸款的良性發展,將其納入金融監管,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貸款通則》對委託貸款事項及時做出了明確規定。委託貸款一方面拓寬了資金盈餘企業的投資渠道,另一方面拓寬了資金短缺企業的融資渠道,也增加了銀行的中間業務,又使得職能部門能及時進行監管。正是因為具備四方共贏的特徵,所以近年來委託貸款發展迅猛。
(三)性質
1.業務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制度》(銀發〔2003〕 25號)及銀監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由此可以看出,委託貸款業務屬於表外業務,商業銀行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2.法律方面
代理可分為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間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間接承擔民事責任。兩者區別如下:
第一,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中代理人則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直接代理中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間接代理中法律後果直接作用於代理人,間接轉給被代理人。
第三,直接代理的內容約束代理人與第三人;間接代理的內容則約束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
第四,直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間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
根據第三人在與受託人簽約時是否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間接代理又可分為顯名的間接代理與隱名的間接代理。顯名的間接代理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該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委託貸款中,不管是委託合同與借款合同分別簽署的模式,還是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共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的模式,其實質都是顯名的間接代理,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
二、委託貸款的法律關系
實務中,委託貸款有雙方協議模式,即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簽訂委託合同,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也有三方協議模式,即委託人、貸款人和借款人共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無論是何種模式,委託貸款中都存在三種法律關系,即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貸款人(受託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還有委託人、貸款人(受託人)、借款人三方的委託貸款合同關系。
三、委託貸款中債權人認定
(一)關於委託貸款中債權人認定的幾種觀點
關於委託貸款債權人認定,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受託人是債權人。其主要理由為:其一,根據訴訟地位認定債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以下簡稱《批復》)的相關規定,委託貸款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產生糾紛,委託人不能直接起訴借款人,而貸款人(受託人)則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由此認為委託人不是債權人,貸款人(受託人)才是債權人。其二,根據《貸款通則》的精神認定債權人。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不能成為借貸業務的債權人。
(二)評議
1.基於《批復》規定認定債權人並不科學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山東鑫海投資有限公司、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城西支行與山東啟德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委託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明確,委託貸款中的訴訟主體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而並未提《批復》的相關規定。這表明,在《合同法》出台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委託貸款訴訟主體的認定應適用《合同法》。
2.貸款人不等同於債權人
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它所體現的是對貸款人的行業要求,更多體現著行政監管,並不是法律意義的概念。債權人系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由此可見,債權人是一個典型的法律概念。因此,貸款人不等同於債權人。
(三)委託貸款中債權人應為委託人
1.從代理權性質來看
委託貸款中受託人的代理實質就是顯名的間接代理,應適用《合同法》關於間接代理的相關規定,委託人為債權人,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中已經明確。
2.從權利義務一致原則來看
貸款債權中,債權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提供貸款資金,最基本的權利是收回本息。委託貸款中,貸款資金由委託人提供,本息由委託人收回,貸款人(受託人)只有協助收回貸款的義務及收取手續費用的權利。
3.從委託貸款初衷來看
委託貸款制度設立的初衷主要是為了引導民間資金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有利於國家貨幣政策的順利貫徹和執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認定委託人為債權人並不影響金融監管部門調取相關數據信息,不影響宏觀調控。
4.從財產歸屬來看
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屬於委託人,在委託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不在貸款人(受託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5.從委託貸款良性發展來看
委託貸款一方面拓寬了資金盈餘企業的投資渠道,另一方面拓寬了資金短缺企業的融資渠道,使得資金短缺企業有機會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資金,促進經濟發展。認定委託人為債權人,確保了其法律地位,可充分發揮其積極性,有利於委託貸款的良性發展。
四、委託貸款中房屋抵押權登記
(一)目前的幾種做法
各地房屋登記機構對委託貸款抵押登記有以下做法:
第一,以委託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
第二,以受託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這也是目前較為普遍的做法。
第三,既以委託人為抵押權人,又以受託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委託貸款大致可分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和商業委託貸款。許多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兩類委託業務時進行區別對待,即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委託人公積金中心,商業委託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受託人金融機構。
(二)以債權人認定為核心進行抵押權登記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因此,房屋登記機構應將委託貸款中的委託人登記為抵押權人。將委託人登記為抵押權人既不違背法律對委託貸款的制度設計,又有利於充分發揮委託人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科學發展,減少房屋登記機構的行政風險。更重要的是能夠體現房屋登記作為公示公信的一種方式,而非「賦權」行為,這也符合《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立法精神。
⑨ 案例介紹
一、 案情
原告畢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漢族,初中文化,
住東阿縣大橋鎮畢庄村,農民。
被告趙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東阿縣大橋鎮雙鳳村,農民。
原告訴稱:由於與被告相識之間性格差異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只因些許小事發生矛盾糾紛,但並未影響我們之間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離婚。即使判決離婚,原告亦應退還我彩禮款19000元,鑽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旦神告經人介紹相識並訂立婚約,當時原告在家務農,被告在部隊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願於東阿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隊退役。原告訴稱於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後去被告所在部隊並與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認可,僅承認退役後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2008年古歷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並擬定於2008年古歷12月6日舉行婚禮。此時原告發現自己懷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愛為原告送結婚所需棉絮時,因原告嫌棄棉絮質量不好雙方發生爭執,同時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協,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訂婚禮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2009年1月7日送達前原告告知被告懷孕之事並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術,被告未允,原告獨自做了人流之行為,更加激起原告對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雙方未再謀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訴,期間被告通過媒人和親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稱訂婚時曾給原告見面禮6000元、滿水錢1000元、認家錢1000元,定娶時給與原告催娶錢10000元、滿水錢1000元,原告父親住院時,其父又給與原告2000元,對上述款項原告認可。被告另辯稱原告之弟結婚時曾給原告1000元、退婚後給付原告鑽戒一枚價值1500元,原告主張該1000元款項系被告給其弟的結婚禮金,不屬借款,並否認收取被告鑽戒。審理中,原告堅持離婚訴求,並以已共同生活為由不退還被告彩禮款,被告自認雙方隔閡太深,無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但以符合法律條件為由堅持要求應退還彩禮款。因雙方各持己見,致調解不能達成一致。
合議庭合議時,對下列事實無爭議:
1、關於離婚問題:原、被告雖有著良好的婚姻基礎,並自願登記結婚,但在定娶過程中因細微小事產生矛盾,且互不妥協讓步,終至矛盾升級、事態擴大,繼而造成信任危機,對婚姻的存續失去信心,雖經本院多次調解,終未奏效,現雙方均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之希望,並一致同意離婚,根據《婚姻法》「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應依法准予離婚。
2、關於彩禮的范圍問題:一般來說,在定親時說媒人或男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婚前給付女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虛遲轎屬於實際意義上的彩禮。它與婚約均有直接關聯,明確是以結婚為目的,帶有濃厚的習俗風味。而在訂立婚約後結婚前互相來往中,男方主動給女方的禮品,如煙酒、食品、衣物、少量現金則不認為是彩禮,而理解為一般的差肆婚前贈與。同時對滿水錢、認家錢系女方在定親過程中因改稱謂或某一行為而獲取,付出了一定代價,具有明顯的道德意義,一般情況下亦不按彩禮對待,均按婚前贈與。
3、關於彩禮的認定:本案中,被告主張在訂婚、定娶過程中共給付原告彩禮款19000元(包括滿水錢,認家錢3000元),鑽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認可收取彩禮款16000元,滿水錢和認家錢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張給其弟1000元系結婚禮金,否認收取鑽戒。雙方爭議並不太大。根據上述界定范圍滿水錢、認家錢應按婚前贈與認定,故本案的彩禮款應局限於16000元。原告主張借款應由權利人主張相關權利。另給其弟1000元,被告雖予否認不屬禮金,但確因原告之弟結婚時給付,在為由該種情形時亦就不會有該款給付的發生,故該款應認定為結婚禮金,應按贈與性質對待。原告否認收取被告鑽戒,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故該理由不予採信。
二、關於彩禮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論界對彩禮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種意見:一是贈與關系,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的規定。贈與行為完成,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據。二是無效民事行為。以給付彩禮以限制婚約違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則,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權,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故應認定因訂婚給付或接受財物的行為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澳門民法典》第1474條做出如下規定:因婚約之一放當事人無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締結婚約時,任一方當事人均有義務按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之規定,返還曾獲他方或第三人因訂立婚約及對雙方結婚之期待而贈與之物。」】。三是附條件贈與行為。以附條件贈與行為。以結婚為成就條件,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系,贈與目的實現,贈與行為保持原有效力,雙方未能最終締結婚姻關系,所附條件未能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贈與財產回復原始狀態。【瑞士民法典第94條規定,婚約雙方的贈與物,在解除婚約時徑可請求返還。】四是不當得利。女方因婚約取得的財產是一種事實上的佔有行為,並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在物權法上表現為用益物權,即他主佔有,這種佔有權根據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滅。佔有權消滅之後,所有人根據返還佔有權請求權可要求佔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佔有人負有返還義務。因雙方未能結婚,當事人期待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財物缺乏法律依據,應按不當得利予以返還。【《德國民法典》第1301條規定,婚姻不締約的,訂婚人任何一方可以依照關於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另一方請求返還所贈的一切或作為婚約標志所給的一切。」】五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以婚約的解除為所附條件,若條件不成就,贈與行為繼續有效;贈與物的所有權歸受贈人所有;若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效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贈與彩禮恢復婚約前狀態。【德國、瑞士民法典相關規定】。目前對第五種意見的傾向性越來越大。
誠然,本案涉及的不是婚約的解除,而是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理解與適用。但未明確彩禮法律定性和范圍界定的前提下,僅靠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遠遠解決不了一些具體的審判問題。2007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婚約彩禮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依據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公平原則,將在婚約財產糾紛中發生的各種情況細化量化,並詳細制定出「不予返還」「減少返還數額」具體情形。值得參考借鑒。
本案爭議最大的問題在於對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支持返還彩禮款的法律規定。即對該條文中「共同生活」的理解。原告主張登記後隨即去被告服役不對並與其共同居住三個月。「十一期間」又居住十餘天,同吃同住,已構成該法條中「共同生活」的基本條件,故彩禮款不應再行退還。被告對原告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僅認可在退役後僅在原告家中住過三日,並與原告有過性關系,但主張偶爾的性行為並不能認為系「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退還婚前彩禮款。
對「共同生活』含義的理解不盡相同,司法實踐中在認識上也存有差異。有人認為,只要雙方共同居住,無論時間長短,即便是一天,也應視為共同生活。也有人認為,共同居住應當經過一定期限,否則不應認定為共同生活。還有人認為,認定共同生活應當以雙方發生性關系為必要。鑒於現實生活的復雜多樣,對於共同生活的認定,確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共同」是指一同、一道。「生活」《辭海》解釋為1、人的各種活動;2生存活著;3、生計;生涯;4、指工作或手藝。依照原意,共同生活應指意項1即一起參加的各項活動。按一般理解,共同生活應指在一定時間內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持續穩定的家庭生活,是指雙方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在經濟上相互撫養,在生活上相互照顧,在精神上相互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各項活動的過程。其中即要求雙方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應要求雙方有相互扶助、共同承擔的經歷。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只有舉行了該項儀式,人們才普遍接受雙方成為夫妻關系的事實,共同居住生活才名正言順。否則廣大群眾很難認為男女雙方已構成真正的夫妻關系。綜上,「夫妻共同生活」必須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夫妻雙方,二是相互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和共同扶助的經歷;三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參照河南周口中院的「指導意見,該期限不應少於三個月。」
被告給付原告彩禮即非處於自願贈與,又非原告索取,而是出於本地的風俗習慣使然,這種基於婚約所產生的財產流轉關系,一定程度上依附於婚約的效力。無論從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還是道德上的社會友善和和諧去評判彩禮行為,都不免失之公正。如支持男方訴求,則女方什麼也得不到,未免失之公允;如不支持男方訴求,則極易誘發道德危機,甚至引發惡性沖突事件。鑒於贈與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正當理由,應從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社會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則出發,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等因素,結合實際情況,可判決受贈與人部分返還,全部返還或受贈范圍內適當補償。《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有「對一方因彩禮給付造成其生活絕對困難,不足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條件的支持一方請求返還彩禮款的訴訟主張。對適當返還作出的理論依據,德州和部分地區也有了相關案件。故本案考慮到這種特殊情況,亦可作出按比例返還的判決,以10000元為宜。
2\一起汽車消費貸款案例分析
程武龍
【學科分類】民法總則
【關鍵詞】汽車消費貸款、借款、抵押
【寫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我行西崗支行分別與大連當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集團)的五名員工簽定汽車消費借款合同,總金額為67餘萬元。該筆款項全部用於購買汽車,所購汽車的產權單位均為當代集團。當代集團以貸款所購車輛抵押給我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又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西崗分公司簽定了保證保險合同。到2001年12月止,貸款余額為58餘萬元,保險公司也以各種理由不履行賠付責任。
2002年1月28日,我行依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經過一個月的工作,到2002年2月25日,五名員工貸款所購車輛全部被查封。2002年3月28日開庭,借款人未到庭,當代集團委託的律師出庭參加訴訟。
本案困難之處在於:(1)2001年12月中旬,我行就已開始查找貸款所購車輛,而當代集團不是說上沈陽,就是說借給了其他單位。我行在暗訪中了解到:車輛基本上不在單位,有時來一會兒就走。(2)立案後不久,當代集團發生重大變化,法定代表人遭綁架殺害,企業基本停業,除值班人員外,已無人上班。
最後在我行的努力下,當代集團賣出了這五台車輛,我行的貸款本息全部收回,金額為63.8萬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屬汽車消費貸款糾紛,雖然我行貸款本息全部收回,但是從此案中我們也發現了在開展汽車消費貸款中我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現分析如下:
(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從表面上看似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手續齊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均應合法有效,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具體來說,理由有二。
1、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汽車消費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由此可知,汽車消費貸款對應款項所有權人應為借款人,以該款項購買的汽車應歸借款人所有。本案汽車的產權單位是當代集團,而不是五個借款人。這與上述人民銀行規章第2條不符,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事實上並不是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而應是一般的借款合同。
2、由於以汽車消費貸款購得的汽車所有權人是借款人,因此若以該款項所購汽車設定抵押作為借款的擔保,則抵押人應為借款人。也就是說當以所購車輛設定抵押時,借款人與抵押人應為同一人。據此,本案當代集團既不應是汽車的所有權人,也不應是汽車的使用權人,因此當代集團不應成為抵押人。由於本案抵押合同的抵押人為當代集團,因此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事實上,即使當代集團是汽車的所有權人,同樣不能認定其為員工借款提供擔保而簽定的抵押合同有效。因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條已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汽車消費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可以採取抵押、質押或以第三方保證等形式進行擔保。擔保當事人必須簽定擔保合同。就本案而言,上文已認定擔保合同是無效的,借款人簽定的借款合同是無擔保的。因此依據上述人民銀行規章第15條同樣可以認定本案借款合同不是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而應屬於一般的借款合同。
4、事實上,本案借款合同也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而是無效合同。因為各個合同文本的名稱均為「中國工商銀行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同時合同的內容都是對於汽車消費貸款期限、用途、利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的規定,無法將其認定為一般借款合同。
5、《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主合同借款合同已認定為無效,反過來依據《擔保法》第5條又可以證明抵押合同是無效的。
(二)不能同時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在起訴前,我行曾多次與保險公司交涉,希望能通過其理賠達到清收貸款的目的,保險公司雖然沒以履約保證保險合同無效拒絕賠付,但一直以其他理由不賠償。本案中,我行沒有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主要基於以下兩點考慮:
1、我行與保險公司簽定的履約保證保險合同已明文約定:借款人為汽車消費貸款的最終所有人。而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不是汽車消費貸款的最終所有人,借款合同應歸於無效,保險標的不存在了,因此保險公司也就無須承擔履約保證保險責任。
2、保險公司與銀行一樣,相對於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人而言,屬於優勢群體。因此如果我行與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論,其將主張依法確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無效,這將增加本案的難度,最終判決結果也將對我行極為不利。因此,在權衡利弊之後,我行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
(三)統一合同文本中的違約期限條件應予修改
對於分期償還借款合同,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當借款人未按期還款時,視為其餘未到期的貸款全部到期。從訴訟的角度來講,若等到每期貸款到期時才去起訴借款人,將可能造成訴訟不及時,並徒增訴累。因此,在業務開展初期,我行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一般約定:當借款人連續6期未還款或一年內累計6期未還款,則視為其餘所有貸款全部到期。由於抵押車輛屬於高損耗品,受損害的危險性大,且價格下降幅度較大,因而容易造成抵押車輛貶值,增加貸款風險。所以上述合同對於違約期限條件的約定過於寬松,按此約定履行合同,將可能導致處理抵押物所得不足償還借款合同本息,最終造成我行貸款損失。因此,我行有必要修改統一的合同文本,將借款人違約的期限條件作出更為嚴格的約定。例如,約定借款人連續3期未還款或一年內累計3期未還款,即視為其餘所有貸款全部到期。
三、有關建議
1、本案貸款人與所購車輛的產權人之所以發生了分離,原因是我行業務人員對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缺乏一個整體的認識,從而導致了對汽車消費貸款借款人范圍的理解產生了偏差。由此建議我行:對各個業務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法律知識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加強業務人員與法律事務人員的溝通。
2、從表面上看,對於由總行統一制定的類似汽車消費貸款這樣的格式合同,業務人員使用起來很方便,即只須在統一的合同文本上填一些諸如名稱、地址、借款金額、利息之類的事項,然後在蓋上我行公章就萬事大吉了。事實上並非如此。在簽訂合同時,我行不僅要核查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的主體對應性,而且還要兼顧兩合同編號等事項之間的一致性。故建議我行信貸人員在訂立合同時,要提高警惕,樹立責任心,不可草率行事。
3、本案借款人未到庭,當代集團委託的律師出庭參加訴訟。由於律師未提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的見解,借款人又未到庭,我行又沒有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因此法院沒有認定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但如果我行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形勢對我行將極為不利。因此我行在起訴時,應慎重考慮,不可草率地列所有利害關系人為被告。
4、查封車輛對於我行最後收回貸款本息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對於有較大風險性的貸款或涉訴貸款案件,應首先注意請求法院訴訟保全。
⑩ 最高院《關於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
《關於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因借貸外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物戚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10)一起委託貸款糾紛案例的啟示擴展閱讀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宴激)。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關於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貨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晌螞襪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