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投資范圍
【證監會深夜放大招!】1月8日晚間,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內容摘要如下:
1.明確監管對象為協會注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私募的名稱和業務范圍應當標明「私募基金」字樣
3.私募不得從事民間借貸、場外配資等業務。
4.嚴禁投資者交叉持股、循環出資。
5.控制兩家或兩家以上私募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6.對私募管理人和從業人員的「十不」禁止性要求
7.私募控制人及關聯方不得募集資金進行宣傳推廣。
8.資產管理產品,QFII、RQFII視為合格投資者。
9.私募基金財產不得投資於實物債券、類債權資產等。
10.私募股權基金可以為股權投資企業提供一年以內的貸款。
1.私募從業者的13個「不」行為。
12.規范私募基金關聯交易。
13.強調私募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4、明確法律責任,嚴厲打擊非法私募。
15.設置過渡安排,要求限期整改。
從規范上看,很多方面都有所完善,包括資產類產品、QFII、RQFII等。作為合格投資者。同時,刪除了私募登記和辦事處應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規定。而這一系列的動作可以看做如下:
1、市場完善,規范將是趨勢;
2、擴大反應群體;
3.擴大市場范圍;
4.提高門檻,有利於優化市場和資本化。
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2月底,注冊私募基金9.68萬只,管理規模15.97萬億元。根據滬市最新市值,滬市主板46.8萬億,深市36.65萬億,合計83.45萬億。短期來看,或許部分「小老」私募出現了影響資金的問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但從中長期來看,這將為市場帶來穩定的資金流入,有利於市場的頭部化和專業化。
Ⅱ 上市公司可以購買私募基金嗎
可以的,上市公司是「合格投資者」。
Ⅲ 私募基金的LP是投資公司的董事是關聯交易嗎
不一定。
你這個問題需要參考不同的處理環境去界定所謂「關聯交易」的定義。
在公司的內部治理角度,你可以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即公司治理角度,要以存在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害的交易存在,為認定關聯交易的前提。
而,在稅收征管的角度,你可以參考《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6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這是從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應當合理定價的角度,去征管稅基合理性問題的。
你所說的交易場景中,唯一可能涉及關聯交易監管的,是依照《公司法》及上交深交所《信息披露規則》對於上市公司決議監管的問題。在對於是否同意引進該投資基金的,基於所涉董事的關聯身份,該董事需要迴避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