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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證據來源

發布時間:2023-07-19 13:07:37

Ⅰ 內幕交易行為 操縱市場行為 虛假陳述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

一、內幕交易 (Insider trading)

內幕交易又稱內部人交易,乃指知悉證券交易內部信息的人員或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部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其他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消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最早對內幕交易進行規制的法律出現於三十年代的美國。1934年美國的證券交易法首先以法律形式禁止包括內幕交易在內的各種證券欺詐行為,該法第10條(b)款及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則10b-5成為規制內幕交易之主要法律依據。而美國在1984年的《內幕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的《內幕交易與證券欺詐施行法》中又進一步採取了更嚴厲的措施。繼美國之後,各國證券法均對內幕交易進行了規制。我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條也對內幕交易行為作了較詳細規定。各國為何如此注重對內幕交易的規制?我們認為主要是由於內幕交易違反了公平原則,造成了「信息不對稱」即內幕交易使得買賣雙方處於情報上的不平等地位。在證券市場中買賣雙方並非面對面交易,證券交易多是透過交易所依照價格優先與時間優先原則在眾多買賣委託中進行撮合,投資者並不能特定其交易對手是何人,亦無法與其對手討價還價。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之所以願意進行交易是因為信息公開制度存在:證券投資決策來源於投資判斷,而投資判斷又來源於信息的佔有,一般而言,投資獲利與獲取信息的提前量是成正比的。這就要求賦予所有投資者以平等知情權,所以為了維持一般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公正性、健全性之信任,必然要求同一信息能以同一時間方式為公眾知悉,要求投資者在同一起跑線上平等競爭,信息公開前知悉內幕者有迴避義務。否則「股價上揚和下落原因的知情者和不知情者其勝負早已成定局。」 ④ 同時禁止內幕交易也有助於促進資訊的流通,因為禁止利用未經公開的重要消息將促進公司盡快公開有關信息,使證券市場資訊迅速流轉,幫助形成公平價格。
操縱市場是指對於應由市場供求關系自然形成的證券價格,意圖提高或壓低或防止其變動而加以人為操縱的行為。其行為方式主要有:

(1)洗售 Wash sale 又稱虛買虛賣,是一種最古老的操縱市場的形式: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創造證券交易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其大致手法為<1>交易雙方同時委託同一經紀商於證券交易所相互申報買進賣出,並作相互應買應賣,期間並無證券或款項的交割行為。<2>投機者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託給兩個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所有權未發生實質性轉移。<3>由洗售之炒手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夥配合買進,繼而退還證券給炒手同時取回價款。

(2)相對委託 Matched orders 指意圖影響證券市場的行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價格、時間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從而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的行為。

(3)扎空 Corners 證券市場上的某一操縱集團將證券市場流通股票吸納集中,致使證券市場上的賣空者除此集團之外已無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借機操縱證券價格的方式。

(4)連續交易操縱 Manipulation by actual purchase 意圖影響某種證券價格而通過單獨或合謀連續買入或連續賣出該證券的行為。關於連續交易次數的認定各國多認為至少應從事兩次以上的交易,但此兩次交易無須相連,其間介入第三者的交易或是在不同交易日進行並不妨礙連續性認定。而且此中的交易也包括了未執行的指令,因為「在證券市場上只要下單即使未被對方接受,由於此結果通常會迫使其他投標人抬高出價,所以其也可以影響成交價格。⑾

(5)散布謠言:指意圖影響證券價格,製造市場假象,惡意散布足以影響市場行情的流言和不實材料,誘導其他投資者做出錯誤證券投資判斷,企圖獲利或避免損失的行為。

(6)安定操作 Stabilization 指為了使有價證券的募集或賣出易於進行,以釘住、固定或穩定價格為目的,而在證券市場連續買賣有價證券或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對於安定操作行為是否應列入操縱市場的證券欺詐行為而加以規制,各國立法上歷來存在著較大的分歧。我們認為安定操作行為固然在短期內有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但長期看來其畢竟屬於對證券價格的非正常干預,一旦人為力量撤出勢必將引發證券價格的急劇大幅變動其後果不堪設想。有鑒於我國證券市場尚很脆弱,我國立法中應對安定操作行為進行嚴格限制。
虛假陳述是指單位或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做出不實的嚴重誤導或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陳述,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

對虛假陳述行為的規制直接來源於信息公開制度的要求。毫不誇張地說,信息公開制度已經成為了當代證券市場的支柱,正如布蘭迪斯法官所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最好的警察」。 該制度旨在使投資者能夠平等的了解證券發行人的內情,做出正確的投資判斷。⑿ 而要達到此目的必然要求公開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因此將虛假陳述列為證券欺詐行為的主要表現之一加以規制是十分必要的。

虛假陳述行為主要是一種侵權行為。證券法以強行法形式要求發起人、發行人、承銷人以及相關人員承擔信息公開的真實保證義務,相對而言,社會公眾則享有獲取真實信息的權利即真情獲知權或稱知情權。而虛假陳述行為恰恰剝奪了公眾的這種知情權,從而給證券市場中的投資者們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因此我們可以肯定虛假陳述已構成了侵權。同時我們也應看到有時虛假陳述亦可構成違約。目前最典型的虛假陳述是發行人向公眾所作的虛假陳述。從合同法看,發行人向廣大投資者公布的招募說明書為要約邀請,投資者認購股票的行為為要約,而發行人的中簽通知則為承諾,至此證券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如果在發行人的招募說明書中存在著虛假陳述則該虛假陳述構成了違約與侵權的競合。當然多數情況下,證券市場中的投資者與虛假陳述者間並不存在合同關系,該虛假陳述僅為單純的侵權行為。
欺詐客戶是指欺詐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做出虛假陳述致使客戶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其行為方式主要有:

(1)違背指令:指證券商違背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買賣證券的行為。

(2)混合操作:指證券綜合商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混合操作,即在有價證券交易中,證券綜合商一方面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充當投資者的受託人而代客買賣,另一方面又是投資者的相對交易人充當交易一方而自己買賣。

(3)不當勸誘:指證券商利用欺騙手段誘導客戶進行證券交易。

(4)過量交易:指證券商以多獲取傭金為目的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在客戶的帳戶上翻炒證券的行為。

與其他證券欺詐行為略有不同,欺詐客戶多發生於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之間,因此多為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之競合。我國目前立法對欺詐客戶的民事責任之規定仍過於籠統,還有待於在今後的立法中進一步細化之。

Ⅱ 重大資產重組前,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不算內幕交易,期限怎麼界定。

公司控股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算內幕交易。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秘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台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2)內幕交易證據來源擴展閱讀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Ⅲ 內幕交易如何舉報

近日,中國證監會5位官員首次面對媒體談內幕交易。其中引人注目的一點是,證監會正在積極探索內幕交易舉報獎勵制度。
多部門合作
形成強大執法合力
證監會稽查局局長劉洪濤:證監會目前建立了稽查部門與交易所一線監控部門的協作機制,對異常交易行為實時監控,發現一起打擊一起,進一步加強了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和紀檢部門的合作,形成了強大的執法合力。
證監會證監會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焦津洪:證監會參考借鑒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通過運用間接的證據,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證據鏈,然後推定從事內幕交易的當事人傳遞了或者利用了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
證監會稽查總隊總隊長張慎峰:2008年證監會將涉嫌內幕交易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4起,2009年移送8起,今年以來移送14起,幾乎每年以翻倍的數量激增。
防內幕交易
建知情人登記制度
證監會法律部主任黃煒:2010年11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公安部、監察部、國資委、預防腐敗局5部委《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是指涉及到內幕信息的所有環節的知情人建立留痕機制,相關部門可根據知情人身份證號調查他是否涉及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
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副主任歐陽澤華:為更好打擊內幕交易,證監會正在積極探索內幕交易舉報獎勵制度。所謂舉報獎勵制度,就是舉報一個內幕信息,經立案查證後對內幕交易人罰款,可以考慮借鑒國外按照罰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對舉報人的獎勵。
此外,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姚剛昨日在第九屆中國基金國際論壇上表示,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能觸犯「老鼠倉」、非公平交易和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這3條底線,否則將受到嚴厲查處。綜合央視、新華社
新聞背景
操縱股價三樁大案回顧
一個月前,「操縱證券市場第一案」汪建中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08年10月23日,證監會對汪建中發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汪建中因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證監會決定沒收汪建中違法所得1.25億元,並處罰款1.25億元,總金額高達2.5億元,這成為證監會開出的第一張個人億元罰單。
實際上,操縱股價以獲取暴利,汪建中並非第一人。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包括哪些信息,有具體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而被處罰的案例嗎

先說一下美國情況:如果在美國你被監管機構抓到,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交易的話,監管機構會處罰,但是如果自己想解脫「內幕交易」罪名,那得要自己找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至於在中國是如何界定「內幕交易」

刑法典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股票、證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規,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設的一個新罪。

「內幕交易」是行為人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的行為。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但僅有如此規定,而未形成禁止內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刑事禁止規范,則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壞市場公平原則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我國新刑法典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增設了內幕交易罪以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Ⅳ 證監會是如何通報吳某某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的

證監會9月18日通報吳某某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證監會表示,2020年6月9日晚,王府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府井)公告獲得免稅品經營資質。交易監控發現部分賬戶在公告前大量買入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證監會迅速啟動立案調查程序,目前案件已調查完畢。

調查發現,吳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獲取內幕信息並大量買入「王府井」股票,獲利數額巨大,涉嫌構成內幕交易。證監會將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法責任,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內幕交易證據來源擴展閱讀

內幕交易要堅決禁止

內幕交易是資本市場的「頑疾」,嚴重破壞公平交易原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顯著提高了包括內幕交易在內的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證監會表示將全面落實國務院金融委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著力構建行政處罰、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等全面化、立體式的追責體系,持續加大對內幕交易、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Ⅵ 股票內幕交易怎麼樣被查到

內幕交易是怎樣被揪出來的?一個人大教授的稽查樣本

誰也不曾料到,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會陷入內幕交易的調查漩渦中。
一面是教書育人的良師形象,一面是知法犯法內幕交易一隻股票、短線交易三隻股票的涉案當事人,宋常的AB面在證監會稽查人員的層層調查下逐漸清晰:他是14家上市公司的獨董,也是資本市場稽查亮劍被揪出的擾亂市場秩序的鼠狼之輩。
證券時報記者通過采訪一線稽查辦案人員,還原宋常內幕交易案的調查始末,試圖管中窺豹,揭開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案的慣用伎倆,以此警示試圖挑戰監管底線者: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
時針撥回至2015年5月,正在中國人民大學給學生們上課的宋常不會想到,他會迎來兩位特殊的客人。在資本市場浸淫多年的他,面對著在他看來還很年輕的兩位調查人員,他是不屑一顧的。
1982年出生的余晶(化名)和1987年出生的項飛(化名)都有點娃娃臉,跟1965年出生的宋常就案件調查取證周旋時,宋常否定的話語中帶著一絲僥幸:「你說的這些我不清楚,我沒有參與個股交易,你們有證據嗎?」聰明的宋常不知道,項飛和余晶已經有一些線索在手了。
2015年4月,證監會深圳專員辦接到上交所線索,稱2015年1月26日,國發股份(5.86 -1.51%,買入)發布股票停牌公告,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而就在停牌前,「張某瑤」「邢某」賬戶大量買入該股,交易行為異常,被大數據系統捕捉到,疑似內幕交易。隨後,深圳專員辦組成調查組,項飛和余晶就是主辦人員。
經項飛他們調查,國發股份擬收購海格通信(10.30 -3.65%,買入)子公司摩詰創新的事項為內幕信息,該信息形成於2014年10月29日,公開於2015年3月7日。其間,陳某與國發股份負責人潘某斌見面,受潘某斌之託幫助國發股份尋找重組項目公司,陳某推薦了海格通信的子公司摩詰創新,是重組項目的介紹人,全程參與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陳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4年11月30日。
而宋常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的關系密切,陳某為國發股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宋常與陳某有2次電話聯系。
「陳某是誰?我對這個人沒有印象。」宋某繼續否認。當詢問到下午近6點時,宋常就反復催促項飛和余晶,稱他晚上還要給100多位學生上課,不能耽誤。
「當時我們也很為難,一方面詢問還沒進行完,另一方面又不能耽誤100多位學生。」項飛回憶,「我們提出等他上完課再進行詢問,我和余晶坐在宋常辦公室邊聊天邊等他的時候,他時不時過來看看我們,而且表現得十分警覺,這引起了我們的注意:難道辦公室里有什麼秘密?」
隨後,當著宋常的面,項飛他們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對宋常的辦公室進行了現場檢查。果然不出所料,他們在辦公桌裡面發現了宋常隱藏的重要證據,這個證據確定了他和陳某的關系,對定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語言可以否認一切,但證據可以還原過去。」項飛說,在跟蹤宋常這條線索的同時,他們還跟蹤著陳某這條線。
陳某在資本市場做並購掮客很多年了,經常被證監會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排查,對稽查人員的調查方法、調查重點、關鍵點都很清楚,對任何調查人員來說都算是「硬釘子」。一開始陳某就把關於宋常的一切資料都刪除得乾乾凈凈,試圖把宋常掩藏起來。而且陳某除了本名以外,還請大師另外取了個別名叫陳某某,對外都自稱陳某某。國發股份董事長說是請陳某某幫忙介紹並購對象,調查組就把陳某某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重點排查,但宋常的社交圈裡卻找不到一個叫陳某某的。基於上述兩個原因,剛開始時調查人員並未能將陳某某和宋常關聯起來,直到從其他涉案當事人處收集到更多的數據,通過對海量數據(13.77 -2.55%,買入)進行逐一篩查對比,調查人員驚奇地發現陳某某和陳某竟然是同一個人,而這人在宋常的社交圈裡叫陳某。把兩者關聯起來後,調查人員再進一步深入挖掘,發現陳、宋二人關系密切:陳某在中國人民大學攻讀工商管理學碩士研究生期間,宋常為其導師,畢業後也一直有聯系,宋常還在陳某的公司兼任首席經濟顧問。陳某從事的項目中介業務有賴於宋常,在獲取資產轉讓方或收購方信息後,多次請宋常幫忙介紹對手方,若買賣雙方有意向,二人便合作推進並購工作。國發股份停牌前,宋常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存在直接聯系。
事情到此算是有眉目了。拿到宋常與陳某關系的證據後,項飛鬆了一口氣。他站在中國人民大學校門口,迎著晚風,和余晶相視一笑,摸著早已經餓癟的肚子,特豪氣地說了句:「走,我請你吃煎餅果子!」項飛說,這是那段時間他吃過的最好吃的晚餐。
千般抵賴賴不過如山鐵證
在確認了宋常與陳某的關系後,項飛和余晶的下一個攻堅難點,就是宋常與「張某瑤」「邢某」兩個異動賬戶間是否有直接關聯。
經過對宋常關系網的梳理,項飛他們了解到,「邢某」「張某瑤」都是宋常學生,對於這兩個賬戶,宋常表示只是偶爾進行打理,對賬戶資金也說是對邢某、張某瑤兩位學生的無償資助,試圖從操作、資金兩方面讓「邢某」「張某瑤」兩個賬戶與自己劃清界限;對買入國發股份也找了個看似合理的理由,稱自己經過財務分析,認為國發股份遲早會重組,所以買入賭公司重組;他同時還提供了一些虛假證據資料,試圖誤導項飛和余晶。
「宋常的抵賴自始至終。他既不承認控制學生賬戶,也不承認內幕交易個股。」面對這位熟悉市場運作的專家,項飛把目光轉向了邢某、張某瑤。
「知道作偽證的後果嗎?你有家有孩子,就不怕事態發展到把你自己也牽扯進來嗎?」項飛摸准了邢某、張某瑤對宋常既有敬意又有顧慮的心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讓邢某、張某瑤開口了:宋常正是「邢某」「張某瑤」賬戶的使用者,這讓宋常的一再否認成了徒勞。
隨後,項飛將宋常所控制的賬戶2007年開戶以來所有委託、成交流水進行橫向和縱向分析對比,在近4000條交易記錄、近400隻股票中,總結提煉交易規律、交易習慣,反駁了宋常「賭重組」的辯解,證明賬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經過對往常交易股票共性的分析發現,宋常作為財務專家,買入股票時多選擇財務穩健的公司,而且更喜歡自己擔任獨立董事的公司,這樣他更了解公司情況。平時下單也是小心謹慎,每次委託下單平均金額在28萬元和36萬元之間。而國發股份2008年以來盈利能力較差,連續多年虧損,2010、2013年兩次「保殼」,明顯並不符合宋常對公司財務穩健的要求。而且,2015年1月23日14點14分,宋常控制的邢某賬戶單筆委託買入國發股份878700股,委託金額6713268元,委託金額遠超平均值,為其歷史交易記錄中所有單筆申報最大金額,而且委託價格7.64元高於市價7.60元,盤面價格和成交量被迅速拉高。宋常自己賬戶買入國發股份的意願顯得尤為急切:2015年1月23日國發股份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最後幾分鍾,「宋常」賬戶委託買入國發股份65萬余股,委託金額500餘萬元,此次委託金額為其歷史交易記錄中所有單筆申報最大金額。宋常控制使用的3個賬戶買入國發股份的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
在人證、物證等各類證據鏈條完整的事實面前,宋常皺緊眉頭嘆了口氣:「哎,怎麼成這個樣子了!」——就是這個樣子,讓表面光鮮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受到了110萬的「頂格」罰款,同時被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其實,處罰的金額不算太多。」項飛認為,宋常多次利用其控制的3個賬戶短線交易其任獨立董事的10隻上市公司股票,短線交易其中7隻股票的行為,因《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已超過兩年追訴時效,最後只能對短線交易的3隻股票的行為進行處罰,且處罰金額是其法律規定幅度內的頂格處罰,其內幕交易國發股份的行為也因虧損而被罰得很少,《證券法》對違規者的震懾力度不夠大。
項飛在總結5年來的辦案經驗時認為,內幕消息不靠譜,有很多重組因為各種原因,雙方未談妥最後以失敗告終的。從事內幕交易既存在重組失敗虧損的風險,還存在被證監會調查處罰的風險,得不償失。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6)內幕交易證據來源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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