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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非法外匯交易案

發布時間:2023-08-13 20:14:20

㈠ 非法買賣外匯不清楚,你知道什麼是非法買賣外匯嗎

簡單的解釋是,如果你不通過銀行出國或回國,那是違法的,也就是說,非法買賣

首先,除了銀行的交易系統,國內所有做外匯的公司都在打邊球,比如常見的盈透,ACL,捷凱,sotrade等等。許多國外是合法的,但在中國,政府沒有向任何外匯業務發放許可證。一旦你被騙了,即使你報警了,政府也可能不會處理它。所以在這句話中,投資需要謹慎。

其次,本解釋還將提高相關量刑的數額標准,根據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適當調整,符合中國司法要求「寬嚴相濟」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原則要求,也有利於我國行政監管部門和刑事司法部門明確劃分此類行為的職責。

在相關無罪案件中,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非法經營案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戴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將1750萬港元兌換成人民幣1415.8萬元。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戴某某是典型的外匯交易員,他以私人交易的形式出售港元,以換取人民幣。

因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戴某某通過私人交易將約1800萬港元兌換成人民幣。從當時的匯率來看,港元兌換人民幣沒有盈利,兌換後的大部分資金都存入個人賬戶,符合其供述和兌換目的。被告戴某某作為資本所有者,不是從事非法外匯交易的經營者,只是通過私人黑市交易將自己的港元資金兌換成人民幣,而不是通過非法買賣外匯賺取差價牟利。他的行為不是營利性的市場交易,也不是經營性的,所以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雖然戴某某在國家制定的交易場所以外買賣外匯,但這種行為並沒有「經營性」,即以營利為目的的市場交易,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㈡ 黃光裕案件始末

2008年11月19日黃光裕以操縱股價罪被調查。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單位行賄罪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8月30日對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案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黃光裕獲有期徒刑14年。

2012年11月22日,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引發的民事賠償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未宣判,舉證責任分配存爭議。

2012年12月20日法院判決,原告方敗訴,黃光裕無需賠償。

㈢ 警方抓獲非法經營「外匯銀行」團伙!涉案金額達2億!案件起到了哪些警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非法外匯交易20萬美元以上,非法所得5萬元以上,構成非法外匯交易罪。

非法外匯交易罪是指中國機構、單位或個人、外國機構及其在華工作人員的嚴重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外匯交易的法律法規,以追求非法利益為目的,非法來華交易或者變相購買外匯的外國人。

因此,在討論任何與投資相關的話題之前,我們應該仔細考慮如何享受這種待遇。廣西發生一起特大案件,涉及2.3億元。這起案件是一個在線銷售虛擬貨幣的金字塔,我國也關注打擊虛擬貨幣。我們已經發布了有關虛擬貨幣的官方警告,但國家不承認這些警告。一旦虛擬貨幣崩潰,我們將得不到一分錢。似乎每個人都不聽國家事務,只想通過虛擬貨幣發財。因此,越來越多的人被虛擬貨幣所欺騙。

㈣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量刑標准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量刑標准具體如下:
1、非法買賣外匯罪一般會以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非法買賣外匯追訴標准,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㈤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的通告

第一條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進行倒買外匯、逃匯、套匯、私自買賣外匯等不法活動;企業相互之間不得直接以外幣現鈔結算。違者,按國務院批准公布的《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從重處罰;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從嚴追究行為人(含法人代表)的刑事責任。第二條任何人不得在車站、碼頭、賓館等場所向外國人、華僑、港澳台胞索取、兌換、非法買賣外匯或外匯兌換券。違者,公安、工商和外匯管理部門均可沒收其非法交易的幣、券,追繳非法所得,並處以與非法交易等值的罰款。第三條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外匯的團伙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嚴懲。對檢舉揭發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四條企事業單位需要相互調劑外匯的,必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外匯調劑中心登記,經批准辦理手續後,方可進行外匯調劑。違者,按本通告規定處罰。第五條凡有外匯、外匯兌換收入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外匯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對日常外匯收支的管理,嚴格財務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國家外匯外流和非法買賣。第六條外匯管理、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堅決取締、打擊非法買賣外匯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第七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㈥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最新量刑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其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最新量刑,是需要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四、

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㈦ 買賣外匯犯法嗎

首先,可以很明確地告訴您,炒外匯是不犯法的。外匯交易在中國是一種合法的投資行為。目前因為國內對外匯投資交易還沒有設立監管,所以屬於監管空白。但是,國內的外匯平台雖然都是國外企業,但只要是受監管的正規平台,交易者就不必擔心是否合法,因為這些平台的交易商在境外有嚴格的監管,如果發生違法違規現象,在境外一樣是可以吊銷牌照的。另外,中國國家並不幹預公民的個人投資行為,並且交易中選擇的是國外平台開設的外匯賬戶,交易行為也發生在國外。

㈧ 非法經營外匯罪司法解釋

不起訴要點概述

不起訴要點四:現有證據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不清楚、不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

不起訴要點五: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犯,但因其級別較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決定不起訴。

無追訴依據6:犯罪情節輕微的,屬於自首案件,不需要用刑事處罰來處罰。

不起訴要點四:現有證據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不清楚、不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

四個案例,

案例編號:海監檢刑[2019]64號

判斷理由:

與香港**incI(以下簡稱* * Finance,注冊於貝里斯)簽訂渠道代理框架協議,成為* * Finance在中國的二級代理,專門為中國境內的境外外匯匯率交易開發客戶,並從中賺取交易費用。2017年3月8日以來,「* *管家」公司通過網路宣傳、朋友介紹等方式,為* *金融發展客戶從事非法外匯交易。聶某某(未被提起公訴)受* *家政公司委託,在連雲港市海州區設立運營中心,通過網路宣傳、朋友介紹等方式為* *金融發展投資人,成為* *金融國內代理團隊負責人。不起訴人朱某某經聶某某介紹參與投資XX外匯,並幫助宣傳、發展連雲港投資人,獲利5萬元。

判例評估:

經本院復核,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不起訴要點五: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犯,但因其級別較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決定不起訴。

五個案例,

案例編號:石楠清澗行244號【2019】。

判斷理由:

在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格、未進行金融分析的情況下,引誘投資者在其所代理的金盛金融平台上進行投資押注、買漲買跌「黃金、原油、外匯、指數」等國際金融標的。平台以美元為交易單位,美元與人民幣的兌換比例固定為1: 0.68。每筆交易(即1000美元),客戶會自動從平台扣除50美元作為手續費,然後支付其中的70%。並從金盛理財平台獲得高額返利,共有464名投資人,存款486539.06美元,摺合人民幣3308465.608元。

判例評估:

黃某某在非法經營罪中系從犯,但因其級別較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大,故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無追訴依據6:犯罪情節輕微的,屬於自首案件,不需要用刑事處罰來處罰。

六個案例,

案例編號:鄂冶金檢罰[2019]7號

判斷理由:

何某某與詹某某談非法倒賣外匯。雙方約定由詹某某幫助聯系境外客戶與深圳市XX電器有限公司、深圳市XX電子有限公司進行外匯買賣,何某某以當日美元兌人民幣的匯率向詹某某購買,該匯率比人民幣的價格高出4%,並約定每購買一筆外匯向詹某某支付人民幣200元。何某某安排公司出納黃某某與負責購匯的詹某某對接。安排胡某某(另案處理)將擬購匯數據告知黃某某,慧豎黃某某根據胡某某提供的數據聯系詹某某購匯,詹某某安排境外客戶將外匯轉入大冶進出口外匯賬戶;黃某某指定的出口公司,從詹某某處購買外匯20萬余美元,詹某某從中獲利轎迅1000餘元。

判例評估:

不起訴的詹某閉碧此某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37條,他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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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為何非法兌換外匯的案件都是外地公安辦案

法律分析:由外地公安辦案更為便捷,有利於抓住罪犯。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准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准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四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居間介紹騙購外匯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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