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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

發布時間:2023-08-18 02:13:09

1. 對於貨物貿易收支業務進出口與收付匯主體是否必須一致

必須一致
銀行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相關業務,應當首先確認客戶主體資格和貨物貿易分類狀
態。
1.根據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三E證合-的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
案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加蓋商務部i ]印章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等,
確認企業貿易收支主體資格。
2.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端(以下簡稱監測系統)查詢辦理業務當日企業貿易外匯收
名錄圾A/B/C分類狀態。對名錄內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相關法規、展業原則要求為
斯理業務;不得為不在名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2. 對於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進出口與收付匯主體是否必須一致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必須保持一致。根據《指引》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必須保持一致。最好查詢當地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3.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貨物貿易(以下簡稱貿易)外匯管理,推進貿易便利化,促進涉外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國家對貿易項下國際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規定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
第三條 從事對外貿易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與貨物進出口應當一致。
第四條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交的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本指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外匯局建立進出口貨物流與收付匯資金流匹配的核查機制,對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和監測,對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企業進行現場核實調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對金融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合規性與報送相關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准確性實施非現場和現場核查。
第七條 外匯局根據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對企業進行分類管理。
第八條 外匯局對企業貿易信貸進行總量監測,對企業的貿易信貸規模實施比例管理。
第九條 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國家可以對貿易外匯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4. 外匯收支一致性是什麼意思

外匯收支平衡指一國在一年內收入外匯與支出外匯數量基本一致。一個國家公、私所有的外幣及其他金融資產總額,隨著收入與支出的不斷變化,反映該國對外貿易及其他國際收支的重要盈虧情況。[1]
中文名
外匯收支平衡
定義
一國在一年內收入外匯與支出外匯數量基本一致
類型
宣傳輿論學術語
對外貿易平衡在外匯收支平衡中有重要意義,但二者不一定總是一致的,因為還可以用外幣收支抵消。反之亦然。外匯收支平衡在貨幣流通速度加劇及匯率波動劇烈時,也會受到嚴重影響。在我國保持外匯收支平衡對於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1]人們在市場中發生虧損,理由雖然很多,但有一項最嚴重,也是最容易觸犯的錯誤,那就是證券交易策略的不一致性,不統一性。這項錯誤之所以產生,是因為人們在交易之前,並沒有為自己設定一種前後一致的交易策略。
絕大多數投資者在入市交易時未計劃好到底是投資還是投機,投資短期內賺錢了就改為投機,投機如果套住了就索性改為長期投資,想想你身邊的大多數投資者是不是這樣的?其實這也就是國內中小投資者常說的:七虧二平一賺。如果做為專業投資者需要在市場內盈利的話,你必須在市場中做的與這些中小投資者有些不同才可能占據市場中那小部分利潤,當然這小部分利潤絕大多數是建立在大多數投資者犯錯誤的基礎之上的。這聽起來有些殘酷了,但是,目前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實如此!
身為一名以證券交易為職業的人,我的目標始終是:經年累月地穩定賺錢。我一向都把自己的交易視為一種事業去經營,而一位謹慎的企業家首先便希望能夠維持他經常開銷,然後再追求盈餘的穩定成長。我從來不執著於大撈一筆的機會,首要任務是保障資本,其次再追求報酬,然後以一部分獲利進行高風險的交易。結果,大撈一筆的機會還是經常出現,但重要的是我始終並沒有承擔過度的風險。

5. 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哪些方面

1.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境內個人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境內機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金融機構自身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因資本和金融項目交易發生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明確規定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
拓展資料:
1. 外匯原則: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外匯局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託方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後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託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託方。外匯局對下列企業實施重點監測:貿易外匯收支與貨物進出口一致性匹配情況超過一定范圍的;貿易信貸余額或中長期貿易信貸發生額超過一定比例的;經專項監測發現其他異常或可疑的;其它需要重點監測的。
2.對於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家銀行辦理收支結算規定的"同一家銀行"該如何把握:
a、是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應注重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對於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業務,銀行應對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原因和合理性進行評估,並在交易附言中進行標注以及事後向外匯局報告。
b、是同一離岸轉手買賣本身包括買入和賣出兩筆交易。原則上要求在同一銀行審核,是為了便於兩筆交易信息的核實和跟蹤,有利於銀行從業務全流程角度進行審核。《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以下簡稱《指引》)中同一家銀行原則上在同一總行范圍下,能夠共享買入和賣出收支信息,如總行的信用證中心和企業開戶行視同同一家銀行。

6. 報關單「雜費」是否可以憑單付匯

「問題闡述」我集團天津公司采購的進口貨物,根據天津海關的要求,非貨物價值類金額例如包裝費填在報關單的“雜費”欄里。由於付匯時供應商還未開具發票,我司憑報關單付匯。銀行審單後,只允許我們支付貨物價值部分,“雜費”欄的金額不能憑報關單支付,需要等到供應商開出發票,在發票上分類列出“貨物金額”和“包裝費等雜費”後,我們才能憑發票支付雜費部分。這樣操作導致供應商分兩次收款,支付了兩次手續費。請問外管局是否有明確條文規定,憑報關單付匯不能包括“雜費”?我們公司可以怎麼改善操作?「專家建議」我國外匯管理局對於對外付匯的銀行有原則性的要求:銀行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因此,如果銀行認為企業提交的交易單證與辦理的外匯收支不一致時,應當要求境內機構補充其他交易單證。銀行可能對“將包裝費填列在報關單雜費欄里”的規定不甚了解,因為一般來說包裝費等都是含在產品完稅價格中的,建議加強與銀行的溝通,以降低未來付匯的摩擦。如果有書面合同約定了產品價格,也可以提交給銀行,銀行一般是會放行的。「參考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1第四條: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7. 一般貿易出口 結匯需要帶哪些資料

貿易出口資料: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託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出口報關時可准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貢,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出口收匯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
7、其它有關單證。包括:
經海關批准准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
結匯資料:
(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二)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業或個人簽發,銀行據以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對外支付的書面指令。

(三)資本金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

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應含商業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戶號碼、資金用途等。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須提交該筆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的說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驗資報告(須附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的回函)。

(五)前一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格式見附件2)和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發票等有關憑證的復印件。若該筆結匯為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後一筆,企業應當於結匯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銀行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8. 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

一、企業主體管理
項目名

管理內容
管理原則
注意事項
名錄登記
1.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細則》第三、四條規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
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
1.屬地管理原則,即企業受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監管,應當到注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業務(下
同)。
2.相關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1.名錄登記的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應當符合行政許可相關規定。
2.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
支業務。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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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為企業登記名錄,並設置輔導期標識。完成名錄登記後,外匯局為企業辦理監測系統網上業務開戶。
3.外匯局通過監測系統向金融機構發布全國企業名錄信息。

3.已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保稅監管區域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需要從事對外貿易的,應憑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和《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到所在地外匯局完成名錄登記手續。
4.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名錄登記比照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辦理。
5.外匯局對新列入名錄企業實施輔導期管理。輔導
期起始日期為名錄登記當日,截止日期為企業列入名錄後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第90天。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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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匯局長期留存《確認書》, 留存《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名錄變

1.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
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天內,持相應變更文件或證明的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
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監測系統變更企
業的名錄登記信息。
3.企業因注冊地址變更導致所屬外匯局發生變化的,
1.屬地管理原則。 2.相關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1.監測系統中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變更操作許可權在外匯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轄內企業需變更所屬外匯局代碼的,由所在地外匯局逐級上報至分局,再由分局通過監測系統進行變更操作。 2.因機構撤並或增加等原因導致需大批量變更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的,分局可上報國家外匯
管理局(簡稱總局),由總局統一後台處理。
3.外匯局留存相關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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