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還有效嗎
當然有效拉,在沒有修改前都是按照這個文件來規范外匯市場。為了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外匯管理秩序,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我有個倒外匯的朋友被跟他一起做這行的舉報了全部被抓起來了,想問下這種無證經營的被抓到了要怎麼判刑
這種行為可構成「非法經營(買賣外匯)罪」,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該決定第四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里的「國家規定的外匯管理場所」,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的外匯交易中心、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由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準的具有外匯買賣業務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即構成「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對非法經營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量刑標准
「非法買賣外匯罪,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按非法經營罪判處。」
非法買賣外匯量刑標準是最高15年有期徒刑。針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這種違法行為,在我們國家的法律裡面,是將它按照非法經營罪來進行處罰的,非法買賣外匯判處有期圖形的刑期,最高可以達到十五年的期限。屬於我們國家的一些機構,或者是單位性質以及個人,一些其它的組織機構,比如駐華的機構以及駐華的相關共組人員,還包括一些其他來華的屬於外國國際的外國人員,以上這些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用非法的手段去進行關於買賣外匯的這種行為,然後謀取不良的利益,犯罪的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就是屬於非法買賣外匯。這裡面的情節比較嚴重所指的,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涉案金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行為人非法買賣外匯,其涉案金額達到二十萬美元以上,行為人所獲得的違法所得,達到了五萬元人民幣以上這樣的范圍的時候,從法律上來看就可以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 非法買賣外匯罪怎麼量刑
非法買賣外匯 罪一般會以 非法經營罪 進行處罰,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准文件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 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5.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的通告
第一條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進行倒買外匯、逃匯、套匯、私自買賣外匯等不法活動;企業相互之間不得直接以外幣現鈔結算。違者,按國務院批准公布的《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從重處罰;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從嚴追究行為人(含法人代表)的刑事責任。第二條任何人不得在車站、碼頭、賓館等場所向外國人、華僑、港澳台胞索取、兌換、非法買賣外匯或外匯兌換券。違者,公安、工商和外匯管理部門均可沒收其非法交易的幣、券,追繳非法所得,並處以與非法交易等值的罰款。第三條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外匯的團伙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嚴懲。對檢舉揭發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四條企事業單位需要相互調劑外匯的,必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外匯調劑中心登記,經批准辦理手續後,方可進行外匯調劑。違者,按本通告規定處罰。第五條凡有外匯、外匯兌換收入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外匯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對日常外匯收支的管理,嚴格財務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國家外匯外流和非法買賣。第六條外匯管理、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堅決取締、打擊非法買賣外匯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第七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6. 刑法中《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屬於刑法立法解釋嗎速求答案,謝謝!
不是立法解釋,是單行刑法。這是97年修訂刑法後的唯一的一個單行刑法,以後修訂刑法和新增罪名都採用了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至今已經有八個刑法修正案。
補充回答:
立法解釋不是以決定的形式下發,而是稱作「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