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行為,加強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黃金是指未鍛造金,黃金製品是指半製成金和金製成品等。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主管部門,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實行准許證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需求,可以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的數量進行限制性審批。
列入《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目錄》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口或出口通關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附1)。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第四條法人、其他組織以下列貿易方式進出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一)一般貿易;
(二)加工貿易轉內銷及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製品的;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口的。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的管理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第五條國家黃金儲備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
金質鑄幣(包括金質貴金屬紀念幣)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機構辦理。第六條獲得黃金進出口資格的市場主體應當承擔平衡國內黃金市場實物供求的責任,進出口黃金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內登記,並完成初次交易。第七條黃金進出口和公益事業捐贈黃金製品進口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和審批。
黃金製品進出口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受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審批。第八條申請黃金進出口(除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近2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是國務院批準的黃金交易所的金融機構會員或做市商,具備黃金業務專業人員、完善的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和穩定的黃金進出口渠道,所開展的黃金市場業務符合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並且申請前兩個年度黃金現貨交易活躍、自營交易量排名前列;
(二)是國務院批準的黃金交易所的綜合類會員,年礦產金10噸以上、其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准,在境外黃金礦產投資規模達5000萬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礦或者共生、伴生金礦開采權,已形成礦產金生產能力,所開展的業務符合國內外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申請前兩個年度黃金現貨交易活躍,自營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礦產企業;
(三)在國內有連續3年且每年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在境外有色金屬投資1億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礦或共生、伴生金礦開采權,已形成礦產金生產能力,所開展的業務符合國內外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的礦產企業;
(四)承擔國家貴金屬紀念幣生產任務進口黃金的生產企業;
(五)為取得國際黃金市場品牌認證資格進出口黃金的精煉企業。第九條申請黃金製品進出口(除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製品)的,應當具備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近2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生產、加工或者使用相關黃金製品的企業,有必要的生產場所、設備和設施,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准,有連續3年且年均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
(二)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外貿經營企業,有連續3年且年均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
(三)因國家科研項目、重點課題需要使用黃金製品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等。第十條申請黃金進出口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企業概況、進出口黃金的用途和計劃數量等業務情況說明;
(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申請表》(附2);
(三)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黃金進出口合同及其復印件;
(五)加蓋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六)申請人近2年有無違法行為的說明材料;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實物黃金庫存量證明;
(八)黃金礦產的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復印件、商務部門有關境外投資批復文件復印件、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復印件,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采黃金有關證明,企業近3年的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自律組織出具的黃金產能證明和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登記證明。
前款其他材料未發生變更再次申請黃金進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項和第四項材料;前款其他材料發生變更的,比照初次申請辦理。
Ⅱ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南
為了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范投資者資產認定、合
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報送標准及流程,根據《全國中小
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資者適當性的認定
主辦券商為投資者開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證券交易許可權,應當嚴格按照
《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投資者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
性條件進行核查,具體認定標准如下:
(一)自然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認定
可用於計算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
算)開立的證券賬戶、投資者在主辦券商開立的賬戶、投
資者交易結算資金賬戶、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以及全國中
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
司)認可的其他賬戶。其中,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包括 A
股賬戶、B 股賬戶、封閉式基金賬戶、開放式基金賬戶、衍
生品合約賬戶及中國結算根據業務需要設立的其他證券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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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二)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認定
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包括在中國結算開立
的賬戶內的證券資產、在主辦券商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
投資者資金賬戶內的資金,以及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
資產。
1.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內,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
產的資產包括:股票(包括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A 股、
B 股、優先股和通過港股通買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額、
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股票期權合約
(其中權利倉合約按照結算價計增資產,義務倉合約按照
結算價計減資產)、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證券資產。
2.在主辦券商開立的賬戶內,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
的資產包括:公募基金份額、私募基金份額、銀行理財產
品、貴金屬資產等。
3.資金賬戶內,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包括:
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股票期權保
證金賬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包括義務倉對應的保證金)
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資金資產。
4.計算自然人投資者各類融資類業務相關資產時,應按
照凈資產計算,不包括融入的證券和資金。投資者應當遵
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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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
5.核查投資者是否滿足相關資產標准時,對於投資者在
中國結算開立但託管在其他券商處的證券賬戶內的資產,
可以使用中國結算出具的投資者證券持有情況電子憑證並
通過中國結算電子憑證校驗平台進行確認。
(三)參與證券交易經驗的認定
自然人投資者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A 股、B 股
交易的,均可計入其參與證券交易的時間。相關交易經歷
自自然人投資者本人一碼通賬戶下任一證券賬戶在上海證
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全國股轉系統發生首次交易
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過主辦券商向中國結算查詢。
(四)適當性評估及風險揭示
主辦券商應當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和風險揭示,
在評估自然人投資者對新三板股票交易規則及風險的了解
情況時,可以通過知識測評等形式進行。通過網上方式為
投資者開通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核實投資者身份,確認投資
者已經以電子形式簽署風險揭示書,並以適當方式向投資
者明確反饋交易許可權開通結果。
二、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報送及交易許可權管理要
求
(一)合格投資者報送范圍
主辦券商核查後認定投資者符合《管理辦法》中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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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條件的,應當在為投資者開通證券交易許可權時,向全國
股轉公司報送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掛牌公司回購專
用賬戶無需報送。
主辦券商應當對本公司開展自營、資管業務使用的證
券賬戶,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合格投資者賬戶信息。
(二)合格投資者報送方式
主辦券商應於每個交易日 9:00-16:15 期間,按照《全國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支持平台數據介面規范》有關
要求,通過深圳證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數據交換平台(以
下簡稱 FDEP),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當日新增合格投資者
證券賬戶信息。報送的內容應當包括: 合格投資者業務開
通流水號、證券賬戶、賬戶名稱、簽署日期、申請日期、
類別標識、營業部編碼等。
類別標識欄位所涉全國股轉系統交易許可權共四類:一
類交易許可權可以參與精選層、創新層、基礎層股票的發行
與交易;二類交易許可權可以參與精選層、創新層股票的發
行與交易;三類交易許可權可以參與精選層股票的發行與交
易;四類交易許可權可以參與優先股的發行與交易。
主辦券商未按時報送的,全國股轉公司按其當日無新
增合格投資者進行處理;當日多次報送的,全國股轉公司
以其最後一次報送的證券賬戶信息為准;若同一報送文件
中存在同一證券賬戶重復報送的情形,則以流水號最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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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賬戶信息為准。當日無新增合格投資者的,主辦券商
應當報送空表。
(三)投資者交易許可權管理
1.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合格投資者賬戶信息當
日,即可以為該投資者開通交易許可權,允許其交易許可權范
圍內的掛牌公司股票。
2.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主辦券
商可以依據全國股轉公司受限投資者可交易證券信息庫或
查詢到的投資者(曾)持股記錄,為投資者提供買賣相應
股票的交易許可權。投資者拒絕簽署風險揭示書的,主辦券
商應當僅為投資者提供賣出所持股票的交易許可權,不得接
受其買入或申購委託。
3.主辦券商將其名下交易單元租用給投資基金等機構使
用的,應當與承租機構就其合規使用交易單元進行約定,
明確承租機構不得違規將交易單元提供給不符合投資者適
當性要求的第三方使用。
三、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的處理流程
(一)證券賬戶信息接收
每個交易日 16:15 後,全國股轉公司接收中國結算北京
分公司發送的增量證券賬戶信息。
(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生成
每個交易日 19:30 後,全國股轉公司對各主辦券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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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的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進行匯總,生成《當日新增
合格投資者匯總信息庫》。上述事項完成後,全國股轉公
司將主辦券商報送的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與中國結算
北京分公司發送的曾持股證券賬戶信息進行比對處理,生
成《受限投資者可交易證券信息庫》,主要包括全部受限
投資者證券賬戶及可交易證券等信息。
(三)證券賬戶信息下發
每個交易日 20:00 後,全國股轉公司通過 FDEP 向各主
辦券商下發《當日新增合格投資者匯總信息庫》以及《受
限投資者可交易證券信息庫》。
每月第一個交易日 20:00 後,全國股轉公司將向各主
辦券商下發截至當日的全部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
四、報送錯誤信息的反饋與處理
主辦券商報送合格投資者賬戶信息後,全國股轉公司
即時反饋報送信息的格式類錯誤校驗結果,主辦券商應當
於當日更正後重新報送。
全國股轉公司於每個交易日生成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
券賬戶信息後,向各主辦券商反饋對其當日報送合格投資
者數據的處理結果。對於報送失敗的合格投資者賬戶信息
主辦券商應當於次一交易日重新報送。
五、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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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白銀和銀首飾出口需要什麼手續、有沒有限制條款如何做貴金屬對外貿易
少量的話可以郵寄,但是多的話,被發現就要上交稅了。而且還有重量方面的限制。目前貴金屬的貿易很多都是網路的金融的貿易。很少進行實物的交接。
整個過程,必須接受央行和海關的聯合監控。其程序是:加工貿易的黃金原料進口,需到當地央行進行備案,海關不予設限。
加工貿易的黃金製品在出廠前,則必須由所在地央行先行檢查產品所含黃金重量,核對合同,並逐次登記,制發《金銀產品出口准許證》。然後再由海關憑借央行的許可證放行,否則不準出口。
Ⅳ 廣東匯金貴金屬交易所的相關法律
目前,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工商總局四個體系,另外還有黃金相關的稅法體系。
(一)中國人民銀行體系
1、綜述
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央行管理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和黃金衍生產品、監督管理黃金進出口的職責和權力。
2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有:
(1)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1)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
(1.2)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2)國辦發〔2008〕8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1)「主要職責」中規定央行具有如下職責:
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2.2)「內設機構」中規定:
金融市場司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貨幣金銀局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黃金儲備。
(3)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1)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被廢止,但其第四條的內容「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未變。
(3.2)央行具有國內黃金進出口的審批權。
(4)央行關於黃金進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央行僅賦予了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黃金進口權。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但該辦法至今仍沒有證實頒布實施。 證監會體系目前涉及到黃金的法律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主要內容是變相期貨的認定、20%交易保證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權的認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品種,歸證監會管理。
另外,證監會正准備推進境內期貨公司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業務。如能落實,則或能根據此業務規避央行的黃金進出口管理而進行黃金交易的境外平盤。
200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可能與我所相關的條款有:
1、關於「變相期貨」的認定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本條例施行前採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2、關於「變相期貨」的相關管理條例
(1)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關於對經營「變相期貨」者的懲罰措施
(1)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內黃金相關稅法的主要內容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場內交易標准金錠、金條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制度。這樣就保證了國內的金礦和金銀精煉廠除了向這兩個交易所供貨外,以其他方式銷售黃金要繳納相應稅賦。
主要法規有:
1、國稅發明電〔2002〕4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財稅〔2002〕142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08〕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8〕4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Ⅳ 匯豐貴金屬的交易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蘭溪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貴金屬除黃金外)的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組織會員單位開展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
第三條 掛牌交易商是指根據貴金屬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蘭溪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會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從事貴金屬生產經營的企業法人,經交易市場審核批準的會員單位。
第二章 產品標准及報價
第四條 會員根據供需情況進行掛牌銷售或掛牌采購的交易活動,會員進行掛牌銷售或采購必須註明貴金屬產品的詳細情況,包括貴金屬名稱、成色、質量標准、生產廠家、品牌、數量、價格、交易地點、交提貨方式等信息進行「掛牌」發布。掛牌賣出的會員保證一定的現貨存量。
第五條 報價原則:會員可以選擇交易市場中間指導價或者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定價作為掛牌交易價。
第六條 中間指導價:交易市場採用倫敦(LME)即時行情價格,綜合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兌換美元基準匯率作為中間指導價。
第七條 報價單位:掛牌現貨白銀是人民幣元/千克,報價保留到元的整數位;掛牌現貨鉑金、鈀金是人民幣元/克,報價保留到元的小數點後兩位。
第八條 報價時間:每周一至周六開市(結算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國際市場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結算休市時間:交易日內凌晨4:00至6:00;
具體開市、休市時間以交易市場通知為准。
第三章 掛牌交易方式
第九條 會員進行貴金屬產品掛牌銷售或采購;客戶可自行選擇通過電話或者網路系統進行貴金屬產品交易。
第十條 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是指會員按掛牌價格進行貴金屬產品買入或賣出簽訂電子購銷合同,按約定進行貴金屬產品實物交收的一種交易方式。為確保買賣雙方電子合同的履行,交易時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證金,履行電子合同前買賣雙方可根據貴金屬產品特點按照即時價格變動進行相互補償差價,實物交收時結清剩餘貨款。
第十一條 貴金屬現貨掛牌交易當日必須進行實物交割,當日未交割視為交割違約,違約方需支付交割違約滯納金給守約方。
第十二條 交易保證金:現貨掛牌交易採用預付交易保證金的形式進行。客戶預付交易保證金最低為成交金額的20%,最高為成交金額的40%。
第十三條 風險保證金:掛牌會員須向交易市場指定的銀行保證金賬戶預存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不能與任何的自然人儲蓄賬戶建立保證金轉賬對應關系,只能與會員在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之間辦理簽約轉賬。交易市場按會員預存保證金金額,計算會員的最大持倉補差虧損。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保證金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掛牌交易均可向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提取或交收實物貴金屬產品,需支付提(交)貨費。
第四章 收費標准
第十五條 客戶在參與貴金屬產品掛牌交易過程中,需支付如下費用:手續費、倉單管理費、提貨費、交貨費等。
第十六條 手續費收取標准1千克貴金屬品種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八,50千克、100千克貴金屬品種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六,其中交易市場收取手續費的37.5%。,其餘部分由會員收取。
第十七條 違約滯納金收支標准由交易市場價格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客戶持有電子合同,隔夜需按價格監督委員會確定的違約滯納金率計算。
第十八條 提貨費包括加工費、儲運費等;交貨費包括檢驗費、重鑄費等;提貨費、交貨費由會員自定收取,國家規定的稅收由賣方負責。
第十九條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須打入交易市場指定銀行託管賬戶,相關交易費用由交易市場代會員統一收取,會員不得再收取客戶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收費標准進行調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一條 掛牌交易實行集中、T+1的資金清算原則。「集中」是指由交易市場和託管銀行對掛牌會員及客戶資金統一進行清算;「T+1」是指交易市場對客戶和掛牌會員每筆交易市場產生的費用在第二個工作日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二條 掛牌會員及客戶須在交易市場指定的銀行開立資金清算賬戶;資金託管銀行根據交易系統每日結算數據,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三條 掛牌會員及客戶可通過交易系統實時查詢資金清算明細數據,如有異議,24小時內向交易市場提出復核申請。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四條 掛牌交易的實物交割地為會員所在地(包括交易市場授權的綜合類會員所在地的交割倉庫)。
第二十五條 持有貴金屬產品買入的客戶在每個交易日上午10點至下午16點可向掛牌會員進行提貨申報(客戶在此之前須向其保證金賬戶內存入足額貨款),提取實物貴金屬產品。
第七章 居間業務
第二十六條 居間業務是指客戶通過掛牌會員、服務中心中介開戶,與掛牌會員進行貴金屬產品掛牌交易的活動,其程序是:
(1) 客戶委託服務中心辦理開戶手續,雙方簽署《居間協議書》,服務中心協助客戶與會員簽署《客戶協議書》;
(2)交易市場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由掛牌會員按交易市場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
(3) 每筆交易由客戶通過電話或遠程方式直接向掛牌會員下達指令。
第二十七條 客戶也可直接與會員簽署《客戶協議書》並辦理開戶手續進行交易。
第八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易市場對客戶實行單筆最大交易限額制度及最大持倉限額制度(客戶單個品種單筆最大下單量為1000千克,最大持倉量為3000千克,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交易市場實行強行風險控制制度,當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市場對其買入或賣出的貴金屬產品實行強行平倉:
(一)交易系統以客戶賬戶買入和賣出貴金屬產品的風險率來衡量客戶風險情況,風險率=客戶賬戶凈值÷持倉佔用交易保證金,當客戶賬戶風險率小於100%時,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由會員通知客戶需要追加電子合同保證金(此提醒只是作為會員的人性化提示,並不構成會員的義務),否則客戶只能減少買入或賣出的貴金屬產品,直至客戶賬戶風險率等於或者大於100%。當客戶賬戶風險率≤50%時,會員將客戶剩餘持倉電子合同進行全部強行平倉;
(二)因違規受到交易市場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根據交易市場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條 交易市場對掛牌會員實行最大掛牌量制度。會員最大掛牌量為2萬千克(或按會員實際現貨存量的四倍)。
第三十一條 交易市場對會員同樣實行強行風險控制管理。當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市場對其持有凈電子合同實行強行平倉:
(一)交易市場以掛牌會員持有凈電子合同的補差浮動虧損來衡量會員風險情況。當會員所持凈電子合同補差虧損額達到其風險保證金數額的50%時,交易市場將向此會員公告其存在強平風險;當會員的補差虧損額達到初始風險保證金的70%時,會員的凈電子合同將會被強行平倉;
(二)因違規受到交易市場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根據交易市場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被強行平倉的掛牌會員,其名下客戶的電子合同交易將直接轉交給特別類會員(特別類會員的交易規則詳見《特別類會員管理辦法》),價格損失由會員承擔。會員必須在當日結算後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足最低風險保證金,否則無法繼續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戶由特別類會員接管。
第三十三條 交易市場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市場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採取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九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異常情況是指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交易市場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在報價及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市場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市場的原因導致報價無法正常進行;
(二)交易市場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以上所述異常情況時,交易市場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報價、限制掛牌、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製取款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六條 交易市場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須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因異常情況交易市場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市場不承擔責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條 交易市場發布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交易市場發布的信息包括:掛牌交易品種的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條 交易市場為掛牌會員和客戶提供相關信息的查詢。
第四十一條交易市場產生的信息歸交易市場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交易市場依據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交易業務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交易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市場政策、法規和交易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掛牌會員和客戶的交易行為及服務中心的市場行為;
(三)了解和掌握掛牌會員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調解、處理報價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事件;
(五)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四十四條 交易市場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利,會員、服務中心應當配合。
第四十五條 對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交易市場決定,可由會員代表、交易市場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十六條 交易市場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服務中心、客戶有權向交易市場及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第十二章 調解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會員、服務中心、客戶之間因交易而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交易市場申請調解。
第四十八條 交易市場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調解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由交易市場見證實施。
第四十九條 對會員、服務中心、客戶的違規、違約行為,交易市場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本交易規則並結合《蘭溪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違規違約管理辦法》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交易市場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解釋權與修訂權屬於蘭溪匯豐貴金屬交易市場 。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貴金屬(我是指首飾)能通過郵政局郵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國家允許個人郵寄金銀飾品,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制定。
根據《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的規定,金銀飾品屬於准寄郵件,但必須作保價快件收寄,保價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原則上應與投寄的物件實際價值相一致。除此以外,目前通過中國郵政的郵件收遞金銀飾品無需提供其他證明。
如果要出境的話一定要記得報關,否則海關會找你麻煩。
Ⅶ 貴金屬有沒有統一監管的機構
貴金屬統一抄監管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
國內目前沒有成立相關的機構具體來管理現貨貴金屬行業,法律對貴金屬這一塊也有缺口,暫時就由證監會暫管。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文件中: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行業管理工作,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依據職責負責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監管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