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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外匯管理局案例

發布時間:2023-09-07 06:59:41

『壹』 網銀購匯後能轉帳嗎

可以。

光大銀行杭州分行相關人士表示,在此之前,若在櫃台辦理西聯匯款,不算交通時間,至少還需要20分鍾,而今通過光大個人網銀只需5分鍾即可輕松辦完,並且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同時客戶還可享受鈔轉匯、中間費全免的實惠。

業內人士稱,全國性西聯匯款收匯、發匯業務均在網銀辦理在業內尚屬首次,而該業務的推出標志著光大銀行出國金融電子化鏈條的全面打通,出國金融業務的「購匯—發匯—收匯—結匯」等各個環節,均可在光大電子銀行一站式完成。

在國內網銀辦理境外匯款,一般需要匯出者的儲蓄卡須是大陸居民身份證開立的,且外匯額度夠用,而收款人賬戶需為個人賬戶、學校賬戶或慈善機構賬戶,暫時不支持對境外公司賬戶轉賬。而填寫申請時的信息和到賬時間則與在櫃台辦理無異。

(1)三反外匯管理局案例擴展閱讀:

由於當前我國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的管理,很多人會選用「螞蟻搬家」的方式化整為零,利用親戚、朋友的額度換匯在海外置業等。類似的分拆逃匯一直是外匯局監管過程中的關注重點。

從政策實施情況看,現行個人年度便利化購匯額度滿足了絕大多數個人的合理用匯需求,同時,也發現個別人通過借用別人額度等方式,違法違規向境外轉移資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前期也公布了類似的案例。

5月2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2019年首次外匯違規案例通報,共計17個外匯違規案例被通報,5家銀行、6家企業和6名個人收到了外匯局開出的罰單。

『貳』 中國外匯局如何管制易貨貿易

2018年為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防範洗錢、逃稅等違法行為,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再放大招,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公民個人境外年度取現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單日提取現額為1萬元。外匯局強調,新規不影響持卡境外消費和用匯便利性,也不影響個人每年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

根據這項2017年12月30日發布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個人持中國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每年合計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據財新網報道,中國目前對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現的管理,主要依照2015年10月1日開始執行的規定,每張銀行卡每年累計不能超過10萬元,但沒規定幣種。對於個人境外每日的取現額度,則是依照2008年發布的規定,每卡從等額5,000元提高到1萬元。 外匯局負責人表示,對個人境外大額提現交易做出規范,主要出於健全「三反」機制(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考慮。當前非現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國際監管經驗也顯示,大額現金交易往往與詐騙、賭博、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為此,全球各國也普遍加強了大額現金管理。2017年7月,澳門特區政府規定非當地銀行卡在ATM機提現需先進行身分認證,也是強化「三反」機制建設的措施。 電信詐騙犯提空ATM機 2003年以來,中國外匯局就對境外提取現金實施額度管理,中間經過幾次調整,其中2015年和本次調整主要是基於防範洗錢風險考慮。上述負責人介紹,監測發現有人持大量銀行卡在境外提取大額現金,遠超正常消費需要,涉嫌開展違法犯罪活動。一些如電信詐騙、地下錢庄等不法分子利用法規僅對每卡設置額度上限的特點,一人持大量銀行卡在境外監管相對較松的地區套現。 根據外匯局2017年7月一次外匯違規案件通報,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浙江籍陳某等4人以個人及親友名義,辦理100多張銀行卡,在澳門提取港元現鈔,再私下賣給當地商戶或賭場,涉及金額4.76億元。最後,浙江里安市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決陳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此外,一些跨境電信詐騙也採用境外取現方式,套取境內詐騙得來的資金。不法分子每人持有數十張境內銀行卡接收受害者匯款,再選擇在一些監管鬆散的地區取現,甚至出現過把當地ATM機取空的情況。 每年5萬美元購匯不受影響 外匯局負責人強調,《通知》只是規范境外取現,並不影響刷卡消費,更不佔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個人出境旅遊、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目下交易,均可使用銀行卡支付,刷卡消費並不受任何影響。 外匯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將個人境外取現年度額度設為10萬元,因根據統計2016年有81%的境外提現金額在3萬元以下。因此,將境外提現每人年度額度設定為10萬元,既可滿足正常提取現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數違法人士大額提取現金。 若有真實合規境外大額現金使用需求,可以依據《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如依法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根據法規,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需向銀行或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新規實施後,海外華人與境內親屬資金往來將受影響,由於取現額度受限,大額資金需要通過匯款。另外,海外留學生今後也需刷卡消費。

『叄』 錦州港審計失敗案例

別問了,我給了三十分,沒人答。都是網上自己可以查到的哪些而已。不知道你查到沒,在這里也給你看看——

近日,首起將洋會計師告上法庭的「錦州港B股民事侵權案」又有新進展,由於在錦州港虛假陳述中,北京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了審計工作,為此成為被告之一。此案的代理律師宋一欣對記者表示,由於確定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工作非常復雜,鑒定工作底稿的專業性太強,又鑒於「五大會計師」之一的畢馬威 具有的影響力,為公正和負責起見,原告徐倩向沈陽中院申請司法鑒定,以確定畢馬威的審計責任,並建議邀請或委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專家進行鑒定。

據介紹,2月21日,宋一欣律師已經向沈陽中院提交了《律師意見》。在《律師意見》中,律師提出了下列不同主體承擔相應責任的問題:應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問題,上市公司應承擔涉及會計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董事長與主承銷商及上市推薦人應承擔涉及會計責任的連帶過錯推定責任、畢馬威應在其負責的部分承擔涉及審計責任的連帶過錯推定責任。對於上述申請,沈陽中院表示將進行研究。

此外,據有關媒體報道,有關畢馬威審計責任的行政查處,目前已由中國注會協會移交給財政部有關部門。據財政部公布的2001年第七次會計信息質量抽查,在畢馬威從事過的有關年報審計中,發現中石化下屬子公司中存在虛增利潤的現象,在玉柴機器中存在虛減利潤的現象,故受到通報批評;在美國,因受施樂公司假賬事件牽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日將在紐約的聯邦地區法院對為施樂公司審計的畢馬威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如果錦州港案勝訴後,投資者能否獲得賠償的問題,宋一欣律師表示,如果錦州港公司沒有償付能力,而畢馬威被法院認定為有責任的話,那麼,畢馬威無疑是有償付能力的,因為這樣的跨國會計師事務所必然在國際上進行了責任保險的投保。

-新聞背景

-原告徐倩

徐倩繫上海的B股女性投資者,在2001年2月21日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關於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後開戶入市從事B股投資,先後購買了錦港B股股票2000股,其訴稱因錦港B股虛假陳述導致投資損失合計1880.33美元,以匯率1:8.29計,摺合成人民幣為15587.94元(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賠償損失。

-被告錦州港B股

錦州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1998年5月1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B股,代碼900952,簡稱:「錦港B股」。於1999年6月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代碼600190,簡稱:「錦州港」。

2001年9月至12月,財政部對其2000年及以前年度執行《會計法》情況進行了檢查。2002年9月,財政部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要求其對不符合《會計法》會計制度的行為限期整改,予以糾正,同時處以罰款10萬元。其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有: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確認收入3.6717億元,少計財務費用4945萬元,少計主營業務成本780萬元,多列資產1.1969億元。

錦州港公司在2002年10月22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作出了《董事會公告》、《關於2002年第三季度報告更正公告》、《監事會決議公告》共五份,披露了有關被處罰及整改的情況,更正並調減了包括上市前的1996年度、1997年度在內的1996年至2000年度財務報表。

-案件進展

2003年2月9日,徐倩訴錦州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偉、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虛假信息糾紛案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2月15日法院通知繳費,正式立案。

『肆』 vie的結構案例

案例一: 你是中國公民,在國內創立了一家企業A,業務很好,想去上市(為了融資、為了退出)。但是無法達到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即使達到要求,對漫長的審批也無望。於是想到海外(香港、美國等)更容易上市、方便融資和退出的市場去IPO。

但你這家私人企業,要去海外上市,也需要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審批的,以「防止國內資產外流」。你又一次倒在審批的高牆下。

這時,有一位聰明絕頂的會計,想出個辦法:在海外成立一家殼公司B,B(或者通過其在國內設立的全資子公司C)與內資的公司A簽訂一份幾十年的協議,將A所有債務和權益都轉給B,B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史稱新浪模式,也就是VIE模式(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目前在海外上市的絕大多數中國企業,都採用該模式,包括新浪、網路、騰訊、阿里巴巴(1688)等。

案例二:

你作為中國公民,在中國創立一家公司A,申領了各種許可證。一些行業對外資進入有限制甚至被禁止,比如新聞網站、網路游戲、在線視頻、在線支付等,但對你這內資公司來說,都不是問題。

後來,想找點融資。發現極少有人民幣基金(因為外匯管制的問題),而且很難和他們談。但美元基金又不能直接投你的內資公司。於是,你在海外注冊了一家公司B,基金將美元投給B(你和基金都擁有B的股權),B再到國內注冊成立一家外資全資子公司C。然後,A和C之間,簽訂一份幾十年的協議,A的所有債務、權益全部由C承擔和享有。也就是典型的VIE結構。以上兩個案例,並非獨立,有交叉,可能從創立企業、融資、領取各種牌照、到海外上市,各環節均涉及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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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求我國外資並購中關於安全審查的案例

壟斷法草案二審稿相關規定明確,對外資並購我國內企業,除應進行反壟斷審查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審查的具體內容由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等作出具體規定。這是我國法律中首次明確規定對外資並購進行國家安全審查,雖然僅有原則性規定,但為今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該項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反壟斷法草案今年還將安排三審,條件成熟後爭取年內通過。可見如果順利,反壟斷法很有可能年內出台,屆時關於外資並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立法工作將進一步展開。

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漸行漸近

從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我國不斷擴大引資規模,各地都積極引進外資,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盲目鼓勵引資。近年來,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並購份額日益擴大。能源生產、機械製造、食品消費品生產、商業、金融服務業領域成為外資並購的重要領域。外資並購中的國家安全問題逐漸引起了重視。2006年以來一些重大的外資並購事件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凱雷收購徐工,可以說該事件進行的過程也是我國對外資並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不斷建設與完善的過程。

2006年2月23日出台的《國務院關於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大型重點骨幹裝備製造企業控股權向外資轉讓時應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表明了國家管理層對於外資並購重點行業的骨幹企業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的底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和外匯管理局等6部委頒布了新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該規定中國家經濟安全的概念顯得格外突出,為外資並購我國境內企業劃定了一條「安全底線」。第十二條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

2006年11月出台的《利用外資「十一五」規劃》對外資並購給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加強對外資並購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行業重點企業的審查和監管,確保對關系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戰略行業、重點企業的控制力和發展主導權。」,並提出要加快出台反壟斷法,加大反壟斷工作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進一步細化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敏感性行業的政策,完善外資產業的准入制度。

另外,2004年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正在新一輪修訂中,2007年版目錄即將出台。可以預期,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制定必然會考慮外資並購中的國家安全問題,甚至不排除明確列出禁止或限制外資並購的重點產業。

以上一系列政策法規中關於國家安全審查的規定表明我國引進外資進入了理性階段,對於外資並購的審查將進一步嚴格,國家安全成為審查外資並購的重要考慮因素。反壟斷法草案二審稿的規定從法律的高度確定了國家安全是外資並購審查不可缺少的部分。

現有制度尚缺乏可操作性

從以上的相關政策法規來看,都只明確了應當對外資並購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利用外資「十一五」規劃》和《國務院關於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作為國家的外資規劃和行業發展文件,對於國家安全的審查都只有指導性和方向性的意見而沒有具體內容。反壟斷法草案中關於國家安全的規定是法律層次中的原則性規定,只是明確了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並購,應當進行審查。但由誰審查,如何審查都沒有規定。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政府及時亮明了對外資並購的審查權,但是對哪些行業是重點行業,哪些行業或企業的並購會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對此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而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仍然沒有出台,也無從明確哪些產業應當重點實行國家安全審查。這些都需要相關的法規規章來進一步明確。

因此,我國目前的外資並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仍然沒有建立健全,現有的政策法規中的相關規定都缺乏可操作性,僅僅是明確了方向,而具體由什麼部門負責實施國家安全審查,審查標準的確定等問題需要從立法層面進一步完善。

『陸』 為何說人民幣匯率雙向波動新局面形成

近期,人民幣匯率持續上漲,匯率雙向波動新局面已經形成,那麼居民、企業購匯用匯該怎麼辦呢?新華社記者專訪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國際收支司司長王春英。

「特別要對企業說的一點就是,不要把衍生品當做一個賺錢的工具。」王春英說,衍生品就像保險一樣,在雙向波動的情況下,支付一定的「保費」能夠把自己經營成本鎖定下來,對企業的經營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我覺得企業都應該有這種意識」。

多渠道支持百姓用匯需求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日益提高,居民使用外匯的需求也不斷增加。現在都有哪些便利措施或渠道方便居民購匯用匯呢?

王春英表示,目前,對個人來說,有很多方便的購匯渠道,在每年5萬美元額度以內,只要持有個人身份證件就可以到銀行櫃台或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購匯。

「從這些年的發展來看,99.7%的居民每年的購匯金額都是在5萬美元以內。」王春英表示,如果超過5萬美元,也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能夠證明真實交易的帶金額的交易證明文件去銀行購匯。

此外,個人還可以持銀行卡在境外消費及提現。外匯管理局也支持通過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更加便利地滿足居民的購匯需求。

境外大額提現政策調整並不影響居民境外用匯

2017年1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台政策,調整了境外提現額度的管理方式,從原來按每張銀行卡每年境外提現額度1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張居民身份證項下的所有銀行卡每年境外提現額度總計10萬元人民幣。這是否會影響居民境外用匯呢?

「根據統計,絕大多數的居民個人持卡到境外提現,完全達不到10萬元人民幣額度。」王春英表示,這個政策的出台主要是出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避稅逃稅,即「三反」方面的考慮。

王春英說,銀行卡在境外消費,外匯局很早就出台了便利政策,2003年外匯局就支持持銀行卡在境外消費、境內事後購匯還款,同時也可以在境外提現。從已經查獲的一些案例證明,持銀行卡在境外非常大額的提現行為往往涉及到一些違法違規的行為。

『柒』 查處外匯局是否涉嫌詐騙

網路炒匯」詐騙
近年來,社會一些不法分子開發網路外匯交易平台,採取代理、虛擬、假冒境外經紀商資格的模式,以類似傳銷的手法非法組織「網路炒匯」活動,以「高收益」為誘餌吸引投資者非理性投資,詐騙投資者資金。從當前警方查獲案件來看,多數網路外匯交易平台涉嫌詐騙或非法資金行為。

「網路炒匯」十問十答
——幫你識破詐騙人員的陷阱

一.什麼是網路炒匯?

「網路炒匯」是指通過網路參與外匯按金交易。外匯按金交易也叫外匯保證金交易,指客戶投資一定數量的資金作為保證金,按一定杠桿倍數在相應擴大後的投資金額范圍內進行的外匯交易。社會上人們常說的網路炒匯,多以兩種不同國家貨幣之間的雙邊匯率或包含三種以上不同國家貨幣多邊匯率為炒作對象。

二.網路炒匯是否合法?

凡未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金融機構期貨經紀公司以及其他機構,擅自開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屬於違法行為;客戶(單位和個人)委託未經批准登記的機構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無論以外幣或人民幣作保證金,也屬違法行為。社會上常見的非法網路炒匯,有不少更是假借網路炒匯的名義而進行的集資、詐騙等犯罪性質的非法資金活動。

三.非法網路炒匯組織的特徵?

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雖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但經營范圍不包括外匯經營業務的公司;另一類是沒有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自稱是某某合法機構的合作夥伴、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非法團體或組織,甚至是臨時租賃某一場地作為辦公場所的個人團伙性質的組織。後者的網路平台往往沒有在電信主管部部門備案,其對外宣傳的網頁或APP入口無ICP備案號,網址有不定期更換的特點。

四.網路炒匯平台是否合法?

非法網路炒匯組織者往往自稱在某一國內或國外合法的網路炒匯平台進行炒匯操作;有的則乾脆自己開發APP等後台資金運營平台,成為典型的非法組織者自己掌控的資金盤。

在此提醒大家:一切網路炒匯平台(包括國外的合法炒匯平台),在我國境內均不合法。

五.網路炒匯的騙術特徵?

虛假騙術1:虛構境外背景。自稱取得境外監管資質,強調國外炒匯平台的合法性、權威性。

虛假騙術2:號稱專業人士操盤。宣稱資金由投資專家、大V操盤,專業人士打理,及時止損;利用投資者對外匯知識的不熟悉,向其宣傳似是而非的所謂外匯理財技巧。

虛假騙術3:人拉人發展下線。類似傳銷,通過親友、熟人等關系發展介紹他人參與炒匯,自己從中抽取傭金。

虛假騙術4:以高收益、高回報率為誘餌。宣稱投資回報豐厚,甚至「躺著也能掙錢」。

虛假騙術5:人為制定對賭交易規則,如,入金後一定時間內不許提現等,貌似公司在規范運作,實則為「爆倉」時卷錢跑路創造條件。

六.非法網路炒匯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哪些?

非法網路炒匯可能涉及非法集資、傳銷、非法經營、詐騙、非法買賣外匯等多種罪名。組織者被追究法律責任,參與者不僅資金安全無保障,還可能在不知覺狀態下牽連其中而受到相應處罰。

七.相關拓展——什麼是外匯?

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八.相關拓展——外幣兌換常識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國內居民(包括單位與個人)在合法對外經濟活動中需要各種外匯及外幣現鈔時,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具備外匯經營業務資質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特許機構進行兌換。國內禁止一切以外幣計價的行為;私自兌換外匯(包括外幣現鈔)均為非法。

九.相關拓展——虛擬貨幣交易是否合法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根據2021年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均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十.網路炒匯案例——鐵匯(IronFX)外匯交易平台案

該平台官網宣稱其總部設於塞普勒斯,受歐盟CySEC、英國FCA監管。該平台宣傳投資零風險,獲利豐厚;通過電話、發放贈金、人員推介等方式吸引投資者開戶入金,短時間吸引了大批投資者。自2014年10月起,投資者開始陸續發現自己先前的入金無法提現;2015年11月,歐盟CySEC官方監管部門僅對其罰款33.5萬歐元,而對廣大中國投資者資金的追回則一概不理;2017年3月,鐵匯事件在上海浦東法院受理,涉案金額3300萬元人民幣,鐵匯中國區運營管理人韓某、游某被判非法經營罪。從這一案例可以看出,國外有正規監管者的合法炒匯平台尚且如此,更不用說國內那些非法組織者自建的外匯資金盤了。

最後,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再次提醒廣大投資者:遠離網路炒匯,看好自己的錢袋子!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謹防個人財產及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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