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史
一、初創階段:1991-1993年。
我國在進行股份制改造以及改革經濟體制的前提下,開始逐步創建自己的證券市場,其中滬深證券交易所於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分別成立,從此我國的股票交易市場己經初具成形,以此更好的配置資源。上證所在剛剛開始掛牌交易的時候,上市證券的種類只有30種。
二、擴張階段:1994-1998年。
中國證券市場在此階段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試點運營。相關的法律制度得以逐步的建立健全,市場上市規模不斷的擴大。然而相應的問題也逐步的凸顯出來,投機現象越來越嚴重,作假事件普遍出現在上市公司當中。經濟學家將這些問題形象的叫做「賭場」。
三、規范發展階段:1999-2004年。
證券市場在此階段變得越來越規范。股票發行制度從2001年3月開始進行了調整,核准製取代了原來的審批制,監管機構開始更加嚴格的審核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視經營的合理性,促進公司質量的有效提升,進而使投資者獲得更強的自信。
四、改革階段:2003-2008年。
中國股票市場在2002-200_5年期間一直處於熊市的狀態,這主要是由於股權分置的存在。所以,股權分置改革也拉開了帷幕,以期能夠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能夠得到有效的改善,使資本市場能夠充分的發揮自身的融資和配置資源的功能,由此而成功上市的公司很多。
2006年,滬深股市的回升速度較為明顯,並且到2007年所達到的值己經創造了歷史之最,因此2006-2007年便出現了大牛市。
五、開拓創新階段:2008一至今。
我國股票市場由於受到了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一度變得十分萎靡。於是,我國於2009年開始執行經濟刺激計劃,小牛市又出現在了滬深股票市場。2010年4月,股指期貨正式出現在我國的證券市場,我國開始正式出現了金融衍生品市場。
(1)中國股指期貨市場監管部門擴展閱讀:
中國證券市場大事記:
一、滬、深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開始形成。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二、1992年,新中國首次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票。1992年2月,上海真空電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三、1992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全國證券市場,同時將發行股票的試點由上海、深圳等少數地方推廣到全國。
四、1992年年底,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這是深化改革,完善證券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決策。
五、1993年9月,中國大陸發生首起通過二級股票市場進行控股的「寶延風波」,延中實業股票突然停牌,深圳寶安上海公司聲明持有延中實業發行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
六、1995年5月,中國證監會經國務院同意,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七、1996年12月,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實行漲跌幅不超過前日收市價10%的限制。
八、1997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九、1998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證券法,這一法律於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十、1999年10月,國務院批准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
十一、2001年6月,國務院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0月22日,中國證監會經報告國務院,決定在具體操作辦法出台前,停止執行這一辦法;
2002年6月23日,國務院決定,除企業海外發行上市外,對國內上市公司停止執行《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利用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的規定,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
十二、2001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決定境內居民可投資B股市場。
十三、2002年12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並施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我國QFII制度正式啟動。
十四、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證券投資基金法,這一法律將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五、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出台《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⑵ 中國證監會對股指期貨市場是如何監管的
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顯然,中國證監會的是經政府授權的法定監管部門,履行的是法定監管職責。
在中國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有:草擬監管期貨市場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期貨交易所的設立、章程、業務規則、上市期貨合約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清算機構、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設立及從事期貨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審核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清算機構、期貨投資咨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監管其業務活動;分析境內期貨交易行情,研究境內外期貨市場;審核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資格並監督其境外期貨業務活動。期貨監管部下設綜合處、交易所監管處、期貨公司監管處、境外期貨監管處和市場分析五個處。
⑶ 中國證監會對股指期貨市場是如何監管的
七項舉措遏止投機
記者:股指期貨市場是否存在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是如何進行監管的?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股指期貨上市以來,證監會嚴格按照「高標准、穩起步、嚴監管」的指導思想,切實防範市場風險,堅決遏制過度投機,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股指期貨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一是強化了股指期貨市場的監測監控力度。建立了股指期貨預警、監測和監控的機制和制度,建設了股指期貨交易實時監控系統。
二是強化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證監會指導中金所制定了《股指期貨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指引》,將自成交、頻繁報撤單等9種情形列為異常交易行為納入交易所日常監測監控范圍,明確了相應的量化判斷標准和監管措施。
三是針對程序化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明確了監管原則,要求對程序化交易賬戶進行報備,確保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參與交易。
四是切實防範信息型操縱行為的發生。考慮到股指期貨對相關信息的高敏感度,為預防不法分子利用市場傳聞影響股指期貨市場並從中獲利,建立了宏觀經濟管理部委間的信息通報、澄清制度。同時,要求中金所設立專職崗位,全天候24小時對各類信息傳導平台進行監控。
五是加強賬戶規范管理。在賬戶實名制、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限倉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認定標准,防止不法分子通過分倉等方式操縱市場。
六是構建了股指期貨跨市場監管協作機制。在證監會層面,建立股指期貨市場監管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對股指期貨跨市場監管進行統籌協調。在一線監管層面,建立了中金所與滬深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監控中心之間的跨市場聯合監管機制和跨市場數據交換平台。
七是加強對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監管,明確了從強化介紹業務人員專職管理、強化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內部管理、強化證監局監管三方面加強管理的監管思路,引導證券公司及營業部分批分步開展介紹業務。
⑷ 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結構是怎樣的
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結構包括三個部分:監管機構、服務機構和交易機構。監管機構包括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證金監控中心;服務機構是中金所,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交易機構包括各種期貨公司。
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結構的核心是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簡稱中金所),股指期貨在該交易所掛牌並交易。其上是股指期貨的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
中金所本身不參加股指期貨的交易,而是為各類市場參與主體提供股指期貨的交易、結算等服務,並作為中央對手方擔保股指期貨的履約。
中金所有很多會員公司,會員主體是期貨公司,投資者可以通過期貨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同樣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同時,期貨公司還成立了行業性組織--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將一部分監管的職能如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等授權給了中國期貨業協會。
為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國家還成立了中國期貨保證金安全監控中心。此外,還有結算銀行、信息服務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服務組織。
⑸ 股指期貨市場有哪些法律法規
我國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貨法》出台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正在修訂,這是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再有,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⑹ 中國證監會對股指期貨市場是如何監管的
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2315號(財稅金融類220號)提案的答復,關於恢復發展股指期貨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功能發揮的提案,證監會表示,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中,股指期貨波動幅度隨之加大,市場短線交易、程序化交易活躍,成交量大幅放大,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過度投機交易。為有效化解市場風險,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採取了提高保證金水平、限定日內投機開倉標准及調整交易手續費等措施,對抑制股指期貨市場過度投機、穩定市場恐慌情緒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相應地,股指期貨市場運行質量也出現下降,風險管理功能發揮也受到一定影響。 2015年9月對股指期貨市場採取的限制交易措施,是證監會為化解股市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風險而採取的一攬子措施之一,是特殊市場階段的臨時政策。隨著股票市場走勢企穩,融資功能逐步恢復,市場資金和投資者數量恢復常態,逐步恢復股指期貨的市場功能,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穩健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2017年2月17日,中金所採取了放寬日內開倉限制、降低平今倉手續費、降低交易保證金標准等措施,放寬股指期貨交易限制。9月18日,中金所再度實施了降低平今倉手續費、降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的放寬股指期貨交易限制措施第二步安排。從一段時間的運行來看,股票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運行平穩,輿論反應總體良好,達到了預期目的。下一步,證監會將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理念,在現行制度的基礎上繼續改進和加強市場監管,抓好相關監管制度建設,並結合期現貨市場運行情況,更好促進股指期貨功能的有效發揮。
⑺ 股指期貨交易監管部門有哪些風險管理措施
1、 保證金制度
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12%。交易過程中,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遇國家法定長假、交易所認為必要的情形時,交易所將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交易保證金標准。
2、 漲跌停板制度
股指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10%,季月合約上市首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掛盤基準價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於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合約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無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20%。
3、 持倉限額制度
投機交易客戶某一合約單邊持倉限額為100張,達到或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4、 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客戶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報告標准或者交易所要求報告的,應當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
5、 強行平倉制度
投資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補足;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准,且未能在第一節結束前平倉;因違規、違約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當予以強行平倉;交易所規定應當予以強行平倉的其他情形。
6、 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7、 結算擔保金制度
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照交易所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8、 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者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