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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非法轉移

發布時間:2023-11-26 02:56:17

❶ 非法向國外匯錢能構成什麼罪,怎麼量刑的

非法向國外匯錢可能構成洗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16條的規定,將《刑法》第191條第1款修改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❷ 簡述我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的逃匯行為

逃匯行為是指在某國境內的單位、企業或個人違反該國外匯管理規定,將應該出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國外,以及將外匯或外匯資產私自攜帶、托帶或郵寄出境的行為;
逃匯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有違反國家關於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行為;
2.有非法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國內外匯轉移到境外的行為發生;
3.有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後果‌;
而我國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的逃匯行為有:
1、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行為
2、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分匯存放境外的行為;

3、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分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行為;

4、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當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行為;

5、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行為。

❸ 人民銀行對非法換匯怎麼處罰

根據《解釋》,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情節嚴重的,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法所得10萬元就屬情節嚴重,50萬元屬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累計計算

根據《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兩高」有關機構負責人介紹,如果多次發生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刑事處理的非法外匯交易行為,其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將累計計算。因此,小額交易也不可大意,以免不小心觸犯「雷池」。

對於非法買賣外匯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解釋》也給出認定標准:將按非法經營數額的1/1000認定違法所得數額,依法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那麼,究竟哪些行為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呢?

「兩高」有關機構負責人介紹,實踐中,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境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此類錢庄俗稱為「換匯黃牛」。

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

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通過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庄,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類地下錢庄又被稱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庄,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

據「兩高」有關機構負責人介紹,地下錢庄和洗錢、恐怖融資有著天然的聯系,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最主要通道。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地下錢庄實施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行為,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又構成洗錢罪或者幫助恐怖活動罪的,按照競合犯處罰原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❹ 發現外籍老闆有違規想境外轉移資金的嫌疑,如何舉報

向工商局、外匯管理局及對外經貿易部舉報均可,建議同時向三家單位匿名舉報。

《外資企業法》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
外資企業應當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外資企業的產品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在中國市場銷售,因而造成企業外匯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機關負責解決。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❺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外匯非法轉移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❻ 逃匯套匯罪的構成特徵和刑事責任是什麼

逃匯套匯罪的概念逃匯套匯罪是指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在境外取得的外匯,應該調回境內而不調回,或不存入國家指定的銀行,或者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或採用各種非法手段用人民幣或物資換取應售給國家的外匯或外匯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逃匯套匯罪的構成特徵根據《補充規定》第9條的規定,逃匯套匯罪的主要特徵如下:

①犯罪客體。該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使用、質押,禁止私自買賣外匯,禁止以任何形式進行套匯、逃匯。」逃套外匯的行為就是直接違反上述外匯管理規定,破壞國家對外匯實行統一管理、經營制度的行為。

②犯罪客觀方面。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外匯管理法規,在境外取得的外匯,應該調回境內而不調回,或者不存入國家指定的銀行,或者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或非法套取國家外匯或外匯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③犯罪主體。根據《補充規定》第9條的規定,是公有制單位。即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

④犯罪主觀方面。主觀上只能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逃套匯行為而故意實施這種行為,並且有時還須具備非法牟利的目的。

逃匯套匯罪的刑事責任根據《補充規定》第9條第1款之規定,我國對逃匯套匯罪的刑事責任,實行「雙罰制」原則,即對公有制單位判處罰金,而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❼ 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到境外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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