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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收匯新規

發布時間:2024-05-13 09:57:20

❶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❷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完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系指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和非貿易活動所發生的外幣現鈔提取、支付、收取、結匯和轉現匯行為。第三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項下不得收付外幣現鈔。第四條境內機構單筆提取不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可以持《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第二章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直接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第五條境內機構單筆提取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須持《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予以核准。銀行須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外匯局在核准外幣現鈔提取時,應區分貿易和非貿易性質,審核外幣現鈔提取的真實性和必要性。對於貿易項下銀行匯路暢通的,原則上不得支付外幣現鈔。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工資和境外差旅費,如需提取外幣現鈔,單筆不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可以持董事會決議,完稅證明直接到銀行辦理;單筆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須持董事會決議,完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予以核准。銀行須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第七條境內機構進出口貿易項下傭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幣現鈔。第八條除另有規定者外,境內機構從事非貿易活動一般不得收取外幣現鈔,如因特殊情況收取的外幣現鈔,必須報外匯局核准後向銀行辦理結匯。第九條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收取的外幣現鈔必須向銀行辦理結匯,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銀行轉為現匯。第十條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收取的外幣現鈔辦理結匯時,憑對外合同、發票、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簽章的入境申報單正本辦理。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現鈔結匯後,應當在上述有關單證上簽注結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戳記,留存單證復印件備查,同時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結匯水單。第十一條對於單筆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現鈔結匯,銀行應辦理結匯登記並按照附表格式按季向外匯局報送「境內機構外幣現鈔結匯統計表」。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處罰。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境內機構外幣現鈔結匯統計表

(199年第季度)

單位:萬美元
單位名稱

累計超過等值一萬
美元現鈔結匯筆數累計超過等值一萬
美元現鈔結匯金額

經辦:復核:製表時間:

公章

❸ 2022年個人外匯新規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個人外匯交易,又稱外匯寶,是指個人委託銀行,參照國際外匯市場實時匯率,把一種外幣買賣成另一種外幣的交易行為。由於投資者必須持有足額的要賣出的外幣,才能進行交易,較國際上流行的外匯保證金交易缺少保證金交易的賣空機制和融資杠桿機制,因此也被稱為實盤交易。個人外匯買賣一般有實盤和虛盤(保證金)之分。
法律規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❹ 個人外匯政策2021年新規

個人外匯政策2021年新規新增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
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後,予以准入。
境內居民個人系指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定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按申請人護照上登記的本次入境日期計算)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
非居民個人系指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
現匯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區或者境外(以下簡稱「境外」) 匯入的外匯或攜入的外匯票據轉存款帳戶。
現鈔帳戶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款帳戶。
居民個人不得以自身名義為機構辦理外匯收付。
禁止境內居民個人將其外幣現鈔存儲變為現匯存儲。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五)其他外匯資產。第四條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五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和活動。
對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案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第二章經常項目外匯第八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第十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第十一條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第十二條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第十三條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
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第十四條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第十五條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第十六條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直接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是人民幣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第十七條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第三章資本項目外匯第十八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第十九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第二十條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第二十一條借用國外貸款,由國務院確定的政府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須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提供對外擔保,只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辦理,並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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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中行個人外幣跨境匯入匯款收支申報規定是什麼

中行個人外幣跨境匯入匯款收支申報規定:
國際收支申報對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對私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即個人申報主體可免填涉外收付款憑證中的申報信息(交易編碼、交易附言、收/付款人常駐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但境內非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除外。
對於匯款金額超過國際收支申報限額(5000美元)的匯入匯款,應按照當地外匯管理局相關申報統計規定辦理手續,經辦網點(通常為客戶開戶網點,最終以電話通知為准。)會主動電話聯系(按規定,客戶應於T+5日內到銀行辦理申報手續,因此,正常情況下網點會在解付匯款後盡快通知客戶。)需要申報客戶到網點填寫申報單,對於不同客戶需要申報的信息有所不同,若客戶不能提供符合申報要求的信息以及資料,則有可能影響入賬,具體申報要求可引導客戶咨詢經辦網點。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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