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炒期貨被騙如何立案
如果屬於炒期貨被詐騙的,按詐騙罪處理,只要達到立案標准,即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❷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❸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建設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暢通投資者訴求表達和權利救濟渠道、夯實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大力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下面讓我們來一起學習一下,《意見》的主要內容吧。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原則
依法公正原則
充分尊重投資者的程序選擇權,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調解工作的開展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靈活便民原則
著眼於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確定糾紛化解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盡可能方便投資者,降低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調解工作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調不決。
注重預防原則
發揮調解的矛盾預防和源頭治理功能,推動健康投資文化、投資理念、投資知識的傳播。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及調解組織要加強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糾紛積累、激化。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內容
加強調解組織管理
加強證券期貨調解組織建設
規范調解組織內部管理
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
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不收取費用
建立證券期貨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
健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范圍
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
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落實委派調解或者委託調解機制
經人民法院委派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調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建立示範判決機制
建立小額速調機制
探索建立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
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
充分運用在線糾紛解決方式開展工作
強化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保障落實
充分發揮督促程序功能
調解協議所涉糾紛的司法審理范圍
加大對多元化解機制的監管支持力度
加強執法聯動,嚴厲打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加強經費保障和人員培訓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要求
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協調機制
加強宣傳和投資者教育工作
加強監督、指導、協調和管理
❹ 在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進行的調解程序有哪些特點
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首創專業調解+商事仲裁+行業自律+行政監管的「四位一體」糾紛解決機制,其調解程序有以下特點:
(1)調解員均為有聲望的行業資深人士,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有能力提供專業、公正的糾紛解決服務;
(2)調解程序注重維護當事人之間的良好關系,可以根據當事人意願和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提出解決方案,從而和諧地解決紛爭;
(3)與訴訟相比,調解程序環節較少且更為簡單方便,當事人無需付出大量的時間、經濟成本解決糾紛;
(4)調解活動原則上不公開進行,調解員均負有保密義務,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5)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調解與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有機結合,賦予調解結果在境內外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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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法院受理哪些證券民事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4月1日施行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根據該規定,目前各級人民法院可受理的涉股民事案件類型主要分為與證券權益有關的糾紛和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兩大類,按照與投資者關系密切程度,作了以下分類
證券權益糾紛:
第一類:證券欺詐賠償糾紛。 主要包括四種案件(1)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2)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賠償糾紛;(3)證券內幕交易賠償糾紛;(4)欺詐客戶賠償糾紛。
第二類:證券交易中的糾紛。主要有: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證券投資咨詢糾紛;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第三類:其他證券類糾紛。主要有:證券認購糾紛;證券發行失敗糾紛;證券返還糾紛;證券託管糾紛;融資融券交易糾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
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第一類:股東權益糾紛。主要有:股權確認糾紛;股東名冊變更糾紛;股東出資糾紛 ;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撤銷糾紛;公司盈餘分配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
第二類:會議效力糾紛。主要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糾紛
第三類:其他。主要有:發起人責任糾紛 ;上市公司收購糾紛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賠償糾紛;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