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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

發布時間:2024-05-25 07:43:46

❶ 什麼是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及其他業務。(一)證券經紀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經紀委託關系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託兩個環節。經紀關系的建立只是確立了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直接的代理關系,還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託關系。當投資者了具體的委託手續,即投資者填寫了委託單或自助委託及證券公司受理了委託,兩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護和約束的委託關系。經紀業務中的委託單,性質上相當於委託合同,不僅具有委託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而且明確了證券公司作為受託人的代理業務。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及產品銷售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並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2009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採用證券經紀人制度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及理財規劃建議等。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者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形成證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製作證券研究報告,並向客戶發布的行為。證券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證券研究報告可以採用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它具體包括: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並、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四)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前者為全額包銷,後者為余額包銷。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應按規定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負有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的義務,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並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五)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營利的行為。證券自營活動有利於活躍證券市場,維護交易的連續性。但在自營活動中要防範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由於證券市場的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特徵,許多國家都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制定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或者設立子公司開展自營業務,都需要取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業務許可,證券公司不得為從事自營業務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擔保。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夠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公司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及適當數量的從業人員、安全平穩運行的信息系統;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獲得證券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資格;公司凈資本不低於2億元,且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3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5億元;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機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戶的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證券公司與客戶必須是一對一的投資管理服務;具體投資的方向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必須在單一客戶的專用證券賬戶中封閉運行。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並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集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戶是一對多;投資范圍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區分;客戶資產必須託管;專門賬戶投資運作;比較嚴格的信息披露。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七)融資融券業務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有開展業務相應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等。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法》,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經營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在分類評價中等級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內控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違法違規經營的情形;財務狀況良好;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交易、清算以及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實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和證券等。(八)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IB(Introcing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戶進行期貨買賣,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業務。1.證券公司IB業務的資格條件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IB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等規定的申請材料。2.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范圍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IB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1)協助開戶手續。(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3.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規則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IB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IB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IB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❷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及內容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及其他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

(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它具體包括: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並、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五)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營利的行為。證券自營活動有利於活躍證券市場,維護交易的連續性。但在自營活動中要防範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由於證券市場的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特徵,許多國家都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制定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

(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

(七)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八)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

IB(Introcing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戶進行期貨買賣,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業務。

1.證券公司IB業務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IB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等規定的申請材料。

2.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IB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3.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IB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IB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IB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❸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法規介紹答案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
(2007年4月20日 證監發〔2007〕5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活動,防範和隔離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以下簡稱介紹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託,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審慎經營,並對通過其營業部開展的介紹業務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相關自律性組織依法對介紹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二)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四)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五)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六)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是指:
(一) 凈資本不低於12億元;
(二) 流動資產余額不低於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託管理資金)的150%;
(三) 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於凈資產的10%,但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
(四) 凈資本不低於凈資產的70%.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前款標准進行調整。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董事會關於從事介紹業務的決議,公司章程規定該決議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的,應提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凈資本等指標的計算表及相關說明;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實施情況說明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紹業務的有關負責人簡歷,相關業務人員簡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明;
(六)關於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和合規檢查等制度文本;
(七)關於技術系統准備情況的說明;
(八)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情況說明,該期貨公司在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九)與期貨公司擬簽訂的介紹業務委託協議文本。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 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二) 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三)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第十條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委託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介紹業務的范圍;
(二)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紹業務對接規則;
(四)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五)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可以在委託協議中約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按照委託協議對期貨公司承擔介紹業務受託責任。基於期貨經紀合同的責任由期貨公司直接對客戶承擔。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簽訂、變更或者終止委託協議的,雙方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各自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介紹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和風險隔離制度的規定,指定有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介紹業務的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配備足夠的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其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一) 受託從事的介紹業務范圍;
(二) 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和照片;
(三) 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 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 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證券公司調整相關信息的公開方式。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託關系,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協助開戶制度,對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
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將客戶開戶資料提交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復核後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介紹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開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其期貨賬戶信息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二十三條 期貨、現貨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客戶可能出現風險時,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可以協助期貨公司向客戶提示風險。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協助維護期貨交易系統的穩定運行,保證期貨交易數據傳送的安全和獨立。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妥善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憑證、單據、賬簿、報表、合同、數據信息等資料。
證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資料的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介紹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營業部介紹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從事的介紹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介紹業務的相關信息,報送介紹業務的相關文件、資料及數據信息。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後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其介紹業務資格。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章業務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限期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可能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系。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因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暫停、限制業務或者撤銷業務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關系。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一) 未經許可擅自開展介紹業務;
(二) 對客戶未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三) 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
(四) 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
(五) 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六) 未按規定審查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
(七) 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八) 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
(九) 未將介紹業務與其他經營業務分開或者有效隔離;
(十) 未將財務、人員、經營場所與期貨公司分開隔離;
(十一) 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❹ 證券公司可根據需要接受多家期貨公司的委託開展IB業務。

【答案】√
【答案解析】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

❺ 證券公司主營業務有哪些

證券公司主營業務有哪些

你知道證券公司主要業務包括哪些種類和內容嗎?事實上,這部分不僅僅是和我們以後希冀的工作緊密相連,還是《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這門科目里的一個重要知識點。不論是為了以後的事業,還是為了現在的考試,我們都很有必要把這些弄清楚。下面一起來看看證券公司主要業務吧!

證券公司主營業務有哪些 篇1

主要有九大業務,分別是: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直接投資業務。接下來,我們就來詳細看看這九大業務分別是做哪些內容的工作。

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做代理來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收入來源是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該種代理可通過櫃台或者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在我國以後者為主。

證券公司從事該業務時,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但該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所以說,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是非常重要的。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從事該業務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間接的有償咨詢服務。

財務顧問業務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

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是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有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承銷期結束後,代銷方式會把未售出的證券退還給發行人,而包銷則不然,是由證券公司購入剩下的部分,一包到底。

證券保薦是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

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證券獲取營利。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或者設立子公司開展自營業務,都需要取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業務許可,證券公司不得為從事自營業務的子公司提供融資和擔保。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

融資融券業務

該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使他們得以用資金購買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他們賣出,而證券公司則收取擔保物。

中間介紹業務

從業該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在接受了來自期貨經紀商的委託後,可以把客戶介紹給期貨經紀商,並從中收取一定的傭金。該業務起源於美國。

直接投資業務

證券公司想要開展直投業務,必須設立直接投資業務子公司,簡稱直投子公司,而不得以其他形式開展該業務,且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合法合規,誠實守信,審慎盡責。

根據這九大業務,證券公司也都有相應的業務部門,有大量從業人員從事該種工作。了解和學習了這些後,你是否也有了比較感興趣的業務,打算以後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後,就往該部門進軍呢?當然這些都是後話了,眼前最緊要的,還是我們在看好教材的基礎上,好好運用高頓題庫多做題,也可以報名學習高頓網校的證券從業課程(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給自己的考試加加分。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即將到來,讓我們百尺竿頭,更近一步吧!

證券公司主營業務有哪些 篇2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

經紀律檢查委員會托關系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託兩個環節。

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得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2.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3.不得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4.妥善保管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託和進行清算交割。

6.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違背委託人的指令買賣證券;未經客戶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定義。P248

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又可細分為面向公眾的投資咨詢業務,為簽訂了咨詢服務合同的特定對象提供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為本公司投資管理部門、投資銀行部門提供的投資咨詢服務。

資格:5名以上證券從業人員;高管中至少1名證券從業人員;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

三、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按照《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四、證券自營業務

(一)證券自營業務含義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兩種以上的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凈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決策和授權

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的三級體制設立。

(三)自營業務的操作管理

1.通過合理的預警機制、嚴密的賬戶管理、嚴格的資金審批調撥制度、規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控制自營業務的運作風險。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身的名義,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並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賬戶的管理,包括開戶、銷戶、使用登記等。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的審核和稽核制度,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

2.明確自營部門在日常經營中總規模控制、資產配置比例控制、項目集中控制和單個項目規模控制等原則。完善投資論證機制,建立證券池,業務部門只能在確定的規模和可承受的風險限額內,從證券池內選擇證券進行投資。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運作止盈止損機制,止盈止損的決策、執行與實效評估要符合規定的程序並進行書面記錄。

3.建立嚴密的自營業務操作流程,確保自營部門及員工按規定程序行使相應的職責,重點加強投資品種的選擇及投資規模的控制、自營庫存變動的控制,明確自營操作的許可權及下達程序、請示報告事項及程序等。投資品種的研究、投資組合的制定和決策以及交易指令的執行應當相互分離,並由不同人員負責;交易指令執行應當經過審核,並強制留痕。同時要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數據資料的備份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自營業務的清算應當由公司專門負責結算託管的部門指定專人完成。

(四)證券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

1.建立「防火牆」制度;

2.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許可權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和投資操作檔案管理制度;

4.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

5.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全方位監控自營業務的風險。

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證券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持有一種非債券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與該類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

五、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一)資產管理業務含義(P253)

(二)資產管理業務種類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為一對一投資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並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經營運作。

(三)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規定

1.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客戶資產凈值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公司可以在上述基礎上確定本公司客戶委託資產凈值的限額。

2.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只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限定性集合計劃的單個客戶資金最低限額為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計劃的單個客戶資金最低限額為10萬元。

3.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計劃資產中所佔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投資者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證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l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成立規模的5%,並且不得超過2億元;參與多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5%。

5.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計劃,也可以委託證券公司的客戶資金存管銀行代理推廣。參與計劃的投資者應當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

6.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計劃的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專用交易單元應當報有關單位備案,集合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於回購。

7.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按證券面值計算,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l0%,也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的l0%。

8.證券公司將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於本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與本公司或資產託管機構有關聯公司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後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單個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於上述證券的資金最高限額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的3%。

(四)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控制

1.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資產管理合同和推廣代理協議的約定推廣集合計劃,指定專人向客戶如實披露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全面准確地介紹集合計劃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徵,講解業務規則、計劃說明書和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以及客戶投資集合計劃的操作方法,充分揭示集合計劃的一般風險和特定風險。

3.證券公司設立的集合計劃,應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計劃的推廣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了解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偏好等。

4.客戶應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諾。

5.證券公司及代理推廣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使投資者詳盡了解集合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計劃。

6.證券公司及託管機構應當定期向客戶提供准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及託管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作出詳細說明。

7.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8.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障集合計劃資產的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六、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有開展業務相應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等。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經營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在分類評價中等級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內控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違法違規經營的情形;財務狀況良好;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交易、清算以及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實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和證券。

(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依法合規,加強內控,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

2.開展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3.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4.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集中在公司總部。公司應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一業務決策機構一業務執行部門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運行。

5.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前、中、後台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負責。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賬戶體系

1.證券公司賬戶體系(6個)

2.客戶的賬戶體系(3個)

(四)客戶的申請、徵信、選擇

首先由客戶向公司提出融資融券申請。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與授信制度,明確規定客戶選擇與授信的程序和許可權。證券公司應當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前向客戶履行告知義務。

(五)融資融券一般業務P257

七、證券公司IB業務

IB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

證券公司可接受期貨公司的委託,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相關服務。

作為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商,證券公司不得辦理期貨保證金業務,不承擔期貨交易的代理、結算和風險控制等職責。

證券公司主營業務有哪些 篇3

(一)資格條件

1.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業務范圍

1.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2.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委託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介紹業務的范圍。

(2)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紹業務對接規則。

(4)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5)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

(6)違約責任。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證券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其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1.受託從事的介紹業務范圍。

2.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和照片。

3.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託關系,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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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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