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於修改《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2016)
一、標題中刪去「暫行」,修改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二、將第四條修改為:「保障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保障基金的規模應當與期貨市場的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相適應。」三、將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繳納」,第(二)項修改為:「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同時新增一款,作為第三款:「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定,並可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進行調整。」四、將第十條修改為:「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年度繳納保障基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後30 個工作日內,繳納前一年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並按照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五、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准,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總額足以覆蓋市場風險;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
「當前款情形消除後,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准,應當恢復繳納。」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對於新設立的期貨公司,應當自產生經紀業務收入後納入保障基金繳納范圍;公司停止經營的,應當告知期貨交易所,對其當年應繳納的保障基金份額進行扣繳。」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進行處罰,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延期繳納或者拒不繳納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保存、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進行處罰。」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後施行。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㈡ 期貨投資有哪些弊端
1、嚴重做空。股指期貨的推出,本指望它改變過去的單邊市場,即減少和避免單邊上漲。但是,由於做空機制沒有一定的限制,結果使得這種做空機制在某些情況(如利空)下會嚴重打壓股票現貨市場,尤其是做空滬深300標的物,可以產生羊群效應,使廣大股民隨著股指大幅下挫斬倉割肉,這樣讓境內外機構乘機抄底,漁翁得利。
2、嚴重違規。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市場的交易密切相關,這使得股指期貨交易中的違規行為常常涉及到股票市場,其影響面較廣,手法也更為復雜。如果這種現象不及時制止,那麼會出現嚴重的不公平交易。因此,為了維護現貨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的公平交易,國外股指期貨市場採取了多項措施,對兩個市場之間的市場操縱行為進行防範。這些措施包括:一是加強市場監察及早發現可能扭曲市場價格的各種交易行為和交易狀況,並針對這些交易行為或交易狀況採取各種措施,確保市場各種功能的實現。二是加強股票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跨市場之間的資訊共用和協調管理,另外還有規范結算制度等。我國的股指期貨卻未能做好這兩點,出現違規行為在所難免。
3、嚴重不公。主要指目前的交易制度。目前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和基金交易一律實行「T+1」的交易方式。即,當日買進的,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而我國的股指期貨則實行「T+0」交易制度。其結果是,機構和股指期貨投資者就會利用這一制度漏洞,針對股票市場的標的物嚴重做空,而在股票市場的投資者眼睜睜地看著別人瘋狂打壓,無法出貨而出現嚴重虧損。我國股指期貨推出不到20天,大家已經領教了這種不公平。
4、嚴重投機。股指期貨交易包括投機和套期保值,其中後者是主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於存在前面三個問題,那麼目前我國股指期貨的投機行為非常嚴重,有些股指期貨投資者利用杠桿作用,一天內可以用少量的投入賺幾十萬元。目前還沒有發現誰在做套期保值。因為國內外的投資者利用各種利空消息大肆做空,獲得了大量好處,至少在中國還沒有出現失誤過。
㈢ 主力連續期貨品種,出現大幅跳空,對投資者資金有影響嗎,比如焦炭主連20161201與20161202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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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這種情況是出現是因為主連跟著主力合約跟換,而上一個主力合約的價格與現在主力合約的價格相差比較多的情況下才會出現這樣的大缺口。但實際交易上是只交易主力合約,不存這樣的大缺口。當然個別受外盤影響比較大的品種也存在缺口。焦炭主力合約走勢圖:
㈣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16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第三條期貨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投資決策自主、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
投資者在期貨投資活動中因期貨市場波動或者投資品種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第四條保障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保障基金的規模應當與期貨市場的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相適應。第五條保障基金由中國證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第六條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第七條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平救助原則,實行比例補償。第二章保障基金的籌集第八條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以保障基金名義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專戶存儲保障基金。第九條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准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准備金賬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繳納形成。
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來源包括:
(一)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繳納;
(二)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繳納;
(三)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財產。
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定,並可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進行調整。
對於因財務狀況惡化、風險控制不力等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較高比例繳納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狀況確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的保障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年度繳納保障基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繳納前一年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並按照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准,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總額足以覆蓋市場風險;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
當前款情形消除後,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准,應當恢復繳納。第十二條對於新設立的期貨公司,應當自產生經紀業務收入後納入保障基金繳納范圍;公司停止經營的,應當告知期貨交易所,對其當年應繳納的保障基金份額進行扣繳。第十三條鼓勵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財產。
保障基金產生的利息以及運用所產生的各種收益等孳息歸屬保障基金。第三章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管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作為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保障基金。第十五條對保障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健的原則,保證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第十六條保障基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分別管理,並與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有效隔離。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編報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第十七條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保障基金的財務憑證、賬簿和報表等資料,確保財務記錄和檔案完整、真實。第十八條財政部負責保障基金財務監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報財政部批准。第十九條中國證監會負責保障基金業務監管,對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核查。
中國證監會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通報期貨公司總體風險狀況。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財務監管報表。第四章保障基金的使用第二十條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的投資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