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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須經外匯局審批核准

發布時間:2024-06-14 04:36:45

外匯賬戶怎麼辦理

(1)開戶單位辦理賬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賬戶使用證》。

開戶銀行憑《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超范圍使用賬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賬戶批准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中有關賬戶最高限額、使喊汪漏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范圍、超期限使用賬戶。

對於凈收入需結匯的賬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賬戶, 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經批准開立的外匯賬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

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賬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鄭爛單位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賬戶進行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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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賬戶的分類:

1、按外匯賬戶的性質或外匯資金來源劃分,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來源於貿易、服務等經常項目外匯,如外匯結算賬戶、暫收待付賬戶、境外捐助賬戶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又分為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與個人外匯結算賬戶

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來源於資本項目外匯,如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外債專戶、外幣股票專戶等。

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又分為資本金外匯賬戶、外債賬戶等。

2、按賬戶的功能劃分,可分為兩類,即外匯結算賬戶和專項賬戶。

外陵腔匯結算賬戶,用於經常項目項下頻繁的收支結算,如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

專項賬戶,用於存放特定外匯收入或用於特定外匯支出的賬戶,如境外捐助賬戶、還貸專戶、臨時賬戶等。

3、按賬戶的資金形式劃分,可分為現鈔賬戶和現匯賬戶。

4、按開戶期限劃分為臨時賬戶和長期賬戶。

5、按開戶區域劃分為異地賬戶和本地賬戶。

6、按賬戶的幣別劃分為美元賬戶、港幣賬戶、日元賬戶等各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幣種賬戶。

②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明確對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的管理原則,保障外匯市場平穩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及其分支局是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機關,其中結匯、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結匯、售匯業務的日常監管、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核定與調整、非現場檢查由外匯局負責,現場檢查由外匯局會同人民銀行實施。外匯局有權否決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申請,暫停或取消違規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中資金融機構是指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城市、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所稱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
(二)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兌換的業務。
(三)自身結匯、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因自身經營活動需求而產生的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進行兌換的業務。
(四)結售匯周轉頭寸是指由外匯局核定,外匯指定銀行持有,專項用於結匯、售匯業務周轉的資金,包括具體數額及規定的浮動幅度。第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須經人民銀行批准,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非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第五條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匯、售匯業務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結匯、售匯業務管理規定,並分別管理和統計。第六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遵照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管理規定,對超限額的結售匯頭寸應及時通過銀行間市場進行平補。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與資本與金融項目項下自身結匯、售匯需求對沖。第七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在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下,應當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系統內結售匯頭寸平補及市場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並分別核算。第八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匯、售匯單證保留制度,並按照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匯、售匯業務將有關單據分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第九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和周轉頭寸等數據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第十條 外匯指定銀行大額結匯、售匯交易實行備案制度。第十一條 外匯局對外匯指定銀行主管結匯、售匯業務的負責人(部門經理或主管行長)實行考試、問卷等業務能力審查制度。第二章 結匯、售匯業務市場准入、退出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可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一)已經人民銀行批准設立並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1.結匯、售匯業務操作規程,2.結匯、售匯統計報告制度,3.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制度,4.結匯、售匯單證管理制度,5.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以及核算辦法等。
(三)具有經外匯局培訓,並經外匯局考試合格的相關業務人員。
(四)具有結售匯匯價接收、發送管理系統。
(五)具有可以實時查詢進出口報關單電子底賬、報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和結匯、售匯統計數據所必備的電子、通訊設備以及適合開展業務的場所。
(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還需取得其總行(部)或者上級行(主管部門)的授權。
(七)外匯業務經營穩健,內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銀行或外匯局的要求,針對過去的外匯業務違規行為進行整改並予以糾正。
(八)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外匯局:
(一)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結匯、售匯業務人員的名單、履歷、外匯局核發的考核合格證書;
(四)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所必須的電子、通訊設備和辦公場所情況簡介;
(五)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其總行(部)或者上級行(主管部門)同意其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批准文件。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留有餘地」的改革原則,中國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2004年底,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43項資本項目交易中,我國有11項實現可兌換,11項較少限制,15項較多限制,嚴格管制的僅有6項。
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均應向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專用帳戶進行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除外匯指定銀行部分項目外,資本項目下的購匯和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 我國對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一直比較寬松。近幾年,不斷放寬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支持企業「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資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投資資金等需開立專項帳戶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准後可以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支出經批准後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匯出或者購匯匯出;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登記和年檢制度。
境外投資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需購匯及匯出外匯的,須事先報所轄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全部以實物投資項目、援外項目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戰略性投資項目免除該項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獲得批准後,境內投資者應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購匯匯出核准手續。國家對境外投資實行聯合年檢制度。 在證券資金流入環節,境外投資者可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無需審批;境外資本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間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買賣股票、債券等,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必須在批準的額度內;境內企業經批准可以通過境外上市(H股),或者發行債券,到境外募集資金調回使用。
證券資金流出管理嚴格,渠道有限。除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類證券、經批準的保險公司的外匯資金可以自身資金開展境外運用外,其他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允許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目前,已批准個別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另外,批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進行金融創新試點,開辦外匯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其通過專用賬戶受託管理其境內客戶的外匯資產並進行境外運作,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也已開始試點 外債管理:中國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外債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1年期以內(含1年)的短期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要嚴格控制在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額的差額內。所有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後,均需及時到外匯局定期或者逐筆辦理外債登記。實行逐筆登記的外債,其還本付息都需經外匯局核准(銀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境內機構發行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並佔用其短貸指標。
另外,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登記管理;境內注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納入外債管理;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並且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余額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履約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
對外擔保管理:對外擔保屬於或有債務,其管理參照外債管理,僅限於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可以提供。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出具擔保。除財政部出具擔保和外匯指定銀行出具非融資項下對外擔保外,外匯指定銀行出具融資項下擔保實行年度余額管理,其他境內機構出具對外擔保須經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擔保須向外匯局登記,對外擔保履約時需經外匯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國銀行進行全球授信的試點,為境外企業發展提供後續融資支持;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台,通過反向並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堅持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的原則。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參考一籃子表明外幣之間的匯率變化會影響人民幣匯率,但參考一籃子不等於盯住一籃子貨幣,它還需要將市場供求關系作為另一重要依據,據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人民幣匯價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買賣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歐元、日元、港幣等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浮動幅度為上下3%。外匯指定銀行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確定掛牌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實行價差幅度管理,美元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1%,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4%,銀行可在規定價差幅度內自行調整當日美元掛牌價格。銀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對人民幣價格。銀行可與客戶議定所有掛牌貨幣的現匯和現鈔買賣價格。 完善銀行結售匯統計,啟動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改造工作,重新設計和開發了新版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升級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加快建設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
提高國際收支統計數據透明度。我國編制並對外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自2005年起,外匯局每半年發布一次《中國國際收支報告》。 1980年12月,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1996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後,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重新制定和公布。總之,根據國情和外匯管理工作實踐,通過不斷充實、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 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下一階段,外匯管理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努力實現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促進國內經濟和對外經濟的均衡協調發展。一是加大制度創新力度,積極推進貿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寬資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三是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進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四是規范和引導境外人民幣流通使用,促進人民幣區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管理,防範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經濟安全。六是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外匯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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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完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系指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和非貿易活動所發生的外幣現鈔提取、支付、收取、結匯和轉現匯行為。第三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項下不得收付外幣現鈔。第四條境內機構單筆提取不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可以持《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第二章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直接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第五條境內機構單筆提取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須持《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予以核准。銀行須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外匯局在核准外幣現鈔提取時,應區分貿易和非貿易性質,審核外幣現鈔提取的真實性和必要性。對於貿易項下銀行匯路暢通的,原則上不得支付外幣現鈔。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工資和境外差旅費,如需提取外幣現鈔,單筆不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可以持董事會決議,完稅證明直接到銀行辦理;單筆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須持董事會決議,完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予以核准。銀行須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第七條境內機構進出口貿易項下傭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幣現鈔。第八條除另有規定者外,境內機構從事非貿易活動一般不得收取外幣現鈔,如因特殊情況收取的外幣現鈔,必須報外匯局核准後向銀行辦理結匯。第九條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收取的外幣現鈔必須向銀行辦理結匯,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銀行轉為現匯。第十條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收取的外幣現鈔辦理結匯時,憑對外合同、發票、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簽章的入境申報單正本辦理。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現鈔結匯後,應當在上述有關單證上簽注結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戳記,留存單證復印件備查,同時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結匯水單。第十一條對於單筆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現鈔結匯,銀行應辦理結匯登記並按照附表格式按季向外匯局報送「境內機構外幣現鈔結匯統計表」。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處罰。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境內機構外幣現鈔結匯統計表

(199年第季度)

單位:萬美元
單位名稱

累計超過等值一萬
美元現鈔結匯筆數累計超過等值一萬
美元現鈔結匯金額

經辦:復核:製表時間:

公章

⑥ 外匯開戶需要注意幾點

炒外匯開戶條件及注意事項

炒外匯開戶條件是什麼?炒外匯開戶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很多沒有炒外匯經歷的朋友不知道炒外匯開戶要什麼條件。一般來說,外匯平台對開戶的條件放的比較寬松,有足夠的開戶資金、信用記錄良好、能夠提供身份證明就夠了。以通匯國際代理的福匯平台為例,開戶最低入金500美金,信用記錄良好,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的復印件就可以了。注意:福匯平台不接受18周歲以下人士的開戶申請,18周歲到21周歲以及60周歲以上人士提出開戶申請的時候需要通過福匯官方的電話確認才能接受您的開戶申請。開戶條件的寬松使得很多人可以加入到外匯市場中來,下面給大家介紹下通過福匯平台開設炒外匯賬戶的流程:

炒外匯開戶第一步:填寫網上在線開戶申請

申請開戶並提交開戶資料,包括下載您開戶所需要的身份證明,填寫資料;提供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發電郵及交易券商的郵箱,或者通過客服及相關工作人員提交。

炒外匯開戶第二步:提交個人資料文件,通過E-Mail獲得臨時入金賬號

查收電郵,獲得交易賬號。完成基本信息填寫和證件的提交,後台才會審核相關資料,經審核通過後,經過電郵通知你的開戶申請批准情況並告知你賬號和相關操作方法。

炒外匯開戶第三步:入金激活賬戶(信用卡、電匯、支票)

為新開賬戶注入資金,激活賬戶。資金一般在收到交易賬號後匯出,注入資金可以採用電匯方式,一般兩個工作日完成入賬,資金一旦到賬,交易商會通過電郵發送第二封通知函,告知登錄真實交易平台所需要的登錄名和密碼。

賬戶開好後,還需要一個激活時間大概是24小時左右,FXCM福匯會發你一封郵件 名字是「開戶確認信」,收到這個郵件,就表明您的賬戶激活了。或者您也可以登錄myFXCM福匯個人後台查看賬戶狀態——"活躍"也表示賬戶激活了,可以交易。這里很多朋友想知道到底我的賬戶什麼時間可以入金,可以交易,說明一下:賬戶開好(收到賬號和密碼的郵件)就可以入金了,賬戶交易是需要等賬戶激活才可以。

完成了上述的三步之後,你就進入了自己的炒外匯時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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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須經外匯局審批核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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