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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指定銀行

發布時間:2024-06-24 05:29:26

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對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中所稱外匯指定銀行是指國家外匯專業銀行和其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但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為外匯指定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管理機關,負責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第四條外匯指定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必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並對其客戶的外匯收支活動進行監督。第二章外匯業務的申請,審批和終止第五條銀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業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
二、確屬國家、地區經濟、貿易、金融發展的需要;
三、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能力,有一定數量和相當素質的外匯金融人員,其中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有三年以上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和經驗;
四、具有相應的業務量及經營場所;
五、具有下列規定的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
1.全國性銀行總行須具有不少於五千萬美元等值的外匯資本金;
2.區域性銀行總行須具有不少於二千萬美元等值的外匯資本金;
3.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區域性銀行的分支行須具有不少於二百萬美元等值的外匯資本金;
4.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區域性銀行的分支行,須具有不少於二百萬美元、一百萬美元等值的外匯營運資金。第六條銀行經營外匯業務,應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設立的文件及其組織章程;
二、經營外匯業務申請書;
三、經營外匯業務可行性報告;
四、其總行同意其開辦外匯業務的文件;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它有權出具驗資證明的部門就其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的簡歷。第七條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一、全國性、區域性銀行總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區域性銀行的分支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經當地外匯管理分、支局上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三、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區域性銀行的分支行申請經營外匯業務,報經當地外匯管理分、支局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審批;
四、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或分支行委託下屬機構或其它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業務,須報經當地外匯管理分局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審批。第八條《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是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權利憑證。銀行獲准辦理外匯業務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始得辦理外匯業務。第九條銀行在獲准辦理外匯業務後,必須在兩個月內持《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第十條銀行獲准辦理外匯業務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向社會發布公告。第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如停辦外匯業務,應在九十日前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停辦外匯業務,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外匯業務的,應在外匯管理部門、工商、稅務、審計部門監督下,對其外匯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清理完畢,交回或由外匯管理部門吊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停辦外匯業務,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上級銀行作出的停辦外匯業務的決定;
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核實的近期的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外匯頭寸表;
三、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第三章外匯業務范圍第十二條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銀行可經營下列全部或部分外匯業務:
一、外匯存款;
二、外匯匯款;
三、境內、外外匯借款;
四、在境內、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
五、貿易、非貿易結算;
六、外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
七、外匯放款;
八、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
九、外幣兌換;
十、外匯擔保;
十一、徵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十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它外匯業務。
外匯指定銀行不得超越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

Ⅱ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明確對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的管理原則,保障外匯市場平穩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及其分支局是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機關,其中結匯、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結匯、售匯業務的日常監管、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核定與調整、非現場檢查由外匯局負責,現場檢查由外匯局會同人民銀行實施。外匯局有權否決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申請,暫停或取消違規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中資金融機構是指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城市、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所稱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
(二)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兌換的業務。
(三)自身結匯、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因自身經營活動需求而產生的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進行兌換的業務。
(四)結售匯周轉頭寸是指由外匯局核定,外匯指定銀行持有,專項用於結匯、售匯業務周轉的資金,包括具體數額及規定的浮動幅度。第四條 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須經人民銀行批准,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非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第五條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匯、售匯業務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結匯、售匯業務管理規定,並分別管理和統計。第六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遵照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管理規定,對超限額的結售匯頭寸應及時通過銀行間市場進行平補。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與資本與金融項目項下自身結匯、售匯需求對沖。第七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在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下,應當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系統內結售匯頭寸平補及市場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並分別核算。第八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匯、售匯單證保留制度,並按照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匯、售匯業務將有關單據分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第九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和周轉頭寸等數據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第十條 外匯指定銀行大額結匯、售匯交易實行備案制度。第十一條 外匯局對外匯指定銀行主管結匯、售匯業務的負責人(部門經理或主管行長)實行考試、問卷等業務能力審查制度。第二章 結匯、售匯業務市場准入、退出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可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一)已經人民銀行批准設立並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1.結匯、售匯業務操作規程,2.結匯、售匯統計報告制度,3.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制度,4.結匯、售匯單證管理制度,5.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以及核算辦法等。
(三)具有經外匯局培訓,並經外匯局考試合格的相關業務人員。
(四)具有結售匯匯價接收、發送管理系統。
(五)具有可以實時查詢進出口報關單電子底賬、報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和結匯、售匯統計數據所必備的電子、通訊設備以及適合開展業務的場所。
(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還需取得其總行(部)或者上級行(主管部門)的授權。
(七)外匯業務經營穩健,內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銀行或外匯局的要求,針對過去的外匯業務違規行為進行整改並予以糾正。
(八)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外匯局:
(一)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結匯、售匯業務人員的名單、履歷、外匯局核發的考核合格證書;
(四)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所必須的電子、通訊設備和辦公場所情況簡介;
(五)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其總行(部)或者上級行(主管部門)同意其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批准文件。

Ⅲ 美元到哪個銀行可以換人民幣

美元兌換人民幣可以去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業銀行兌換,也可以前往招商銀行、浦發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等外匯經營銀行進行兌換。 具體操作:攜帶個人身份證及需要兌換的外幣,直接前往櫃台的外幣兌換窗口找工作人員兌換即可。
【拓展資料】
美元(United States dollar 貨幣縮寫:USD;ISO 4217貨幣代碼:USD;符號:USA$)是美利堅合眾國、薩爾瓦多共和國、巴拿馬共和國、厄瓜多共和國、東帝汶民主共和國、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吉里巴斯共和國和帛琉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流通的美元紙幣是自1929年以來發行的各版鈔票。
1792年美國鑄幣法案通過後出現。當前美元的發行是由美國聯邦儲備系統控制。自1913年起,美國建立聯邦儲備制度,發行聯邦儲備券。現行流通的鈔票中99%以上為聯邦儲備券。
美元的發行主管部門是國會,具體發行業務由聯邦儲備銀行負責辦理。在二戰以後,歐洲大陸國家與美國達成協議同意使用美元進行國際支付,此後美元作為儲備貨幣在美國以外的國家廣泛使用並最終成為國際貨幣。
截止2021年12月16日晚10點,里拉對美元匯率已經超過15.6,創下新低。2021年以來,里拉對美元貶值幅度超過50%。
1944年7月,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即將勝利的前夕,二戰中的44個同盟國在英國和美國的組織下,在美國新罕布希爾州(New Hampshire)的布雷頓森林村(Bretton Woods)一家旅館召開了730人參加的「聯合和聯盟國家國際貨幣金融會議」,通過了以美國財長助理懷特提出的懷特計劃為基礎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總稱布雷頓森林協定,從此開始了布雷頓森林體系。

Ⅳ 1979年四月被指定為國家外匯專業銀行的是

中國銀行,
從新中國成立到1979年初,一直沒有設立專門的國家外匯管理機關。中國銀行長期作為國家特許的外匯專業銀行,根據國家授權,履行國家外匯管理工作的職責。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中國銀行管理外匯、經營外匯業務、組織外匯資金的作用,中國銀行必須實行體制改革。這是中國銀行歷史上的又一次重大轉折。
197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了中國銀行體制改革方案。方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為了加強外匯管理,建議成立國家外匯管理總局,並將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仍稱中國銀行,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和中國銀行對外兩塊牌子,內部一個機構;總行、總局下設國際結算、外匯管理、計劃和資金管理、信貸、財務、營業、國際金融研究等九個機構;中國銀行總管理處改為中國銀行總行;中國銀行總分行、國家外匯管理總分局受權管理國家外匯,具有國家機關的性質,但絕大部門業務屬於企業性質,所以中國銀行各級機構一律按企業管理,實行獨立核算。

Ⅳ 外匯銀行有哪些

農業,中國銀行,建設,工商銀行都開通了個人外匯業務。但是做外匯交易的話,一般都會選擇在國外的外匯平台做,銀行的手續費比較高。

Ⅵ 換泰銖可以去哪些銀行

指定銀行是經國家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業銀行等各類商業銀行。他們還可以去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光大銀行和中信銀行。

在外匯指定銀行和法定外匯兌換點以外兌換外幣是違法的。

中國的可轉換外幣主要包括:英鎊、香港元、美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丹麥克朗、挪威克朗、日元、加拿大元、澳元、澳門元、菲律賓比索、泰銖、紐西蘭元、韓元等。除此以外的外幣在我國是不能兌換的。

(6)中國外匯指定銀行擴展閱讀:

個人需要少量外匯用於境外支付的,可以到銀行購匯。根據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每年的外匯總額對國內個人出售或購買的通用電氣(即結匯和售匯)進行管理。

年總額相當於每人50000美元(可兌換泰銖相當於每人每年50000美元)。個人在一年內購匯5萬美元以下的,憑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到銀行辦理。超過限額的,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應當提供需要交納和使用的有關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外匯兌換

網路-中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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