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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貨非法經營能判緩刑么

發布時間:2024-09-21 10:46:25

A. 怎樣做才能不陷入龐氏騙局

深圳驚現翻版龐氏騙局(轉載)

這是一個真實的中國版的龐氏騙局 看看對你有什麼幫助

以代客炒期貨為名專事「殺熟」數十人上當至少600萬蒸發

深圳驚現翻版龐氏騙局

(據香港商報報導)臭名昭著的「龐氏騙局」在深圳驚現翻版。這起以代理投資期貨為名騙人錢財的案件已被深圳警方偵破,該案目前已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正待法院擇日判決。這起專在熟人圈內行騙,以偽造的客戶交易清單和「拆東牆補西牆」的手段,誘騙對期貨投資缺乏基本常識的熟人入套的騙局,在業界被視為一起典型的「龐氏金融騙局」。而此案犯罪嫌疑人打著幫人炒作期貨的幌子行騙,手法則為多年來罕見,顯示內地「龐氏騙局」花樣不斷翻新,應該引起社會大眾的高度警惕。商報記者李穎

自稱期貨操盤高手專找熟人下手

深版龐氏騙局訛錢逾千萬

本報記者日前接獲讀者報料,稱有人以幫助炒作期貨為名在熟人與朋友圈內收取錢款,以偽造的《用戶期貨交易結算報告》製造用戶盈利的假象,並「拆東牆補西牆」、挪用投資人的錢款去返還「盈利」,涉案資金高達1200餘萬元。事件爆煲後,數十名受害者600餘萬元的投資款去向不明。疑犯王子明已於2009年3月被刑拘,目前案件正待當地法院合議庭審。

私刻公章偽造交易清單

據本案受害者之一的陳先生向本報表示,2008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子明通過其姐夫認識了陳先生。王子明聲稱其投資期貨年利潤高達百分之二三十,最差亦可保本。而王子明的姐夫亦向陳先生口頭擔保:「(王子明)做事很穩的,不會有事。」因與王子明的姐夫認識多年,陳先生不疑有詐,遂拿出錢財交由王子明代理期貨交易。之後,王子明每月都會有一張帳面收益豐厚的「期貨交易結算報告」交予陳先生,導致陳先生不斷加大投入,先後分多次將330萬元交給王子明打理,後因急需用錢向王子明拿回了50萬元。2009年初,陳先生因生意周轉需要,遂向王子明討要剩餘資金,此時王子明躲躲閃閃的態度引起了陳先生的懷疑,遂到其提供期貨交易清單的中航期貨交易經紀有限公司查詢,發現王子明提供的清單是假的,公章也是偽造的。陳先生遂向警方報案。

2009年3月28日,王子明被深圳警方抓獲歸案並羈押。

個別客戶只給手寫交易清單

另一位受害人支先生則向本報表示,認識王子明是由於王子明的女朋友與其姐熟識。王子明自稱是深圳五大期貨操盤手之一,稱其操作期貨可保證30%的利潤。支先生的姐姐及姐夫亦有數十萬錢交給王打理。支先生稱,初時王的做法還顯正規,會與用戶簽訂投資協議,逢年過節會送禮給這些用戶。2008年中秋節前後,支先生打給王子明十萬元開戶,但未收到王子明的任何收據。支先生的姐姐還安慰他說:「(王子明)做了這麼多年,人家幾百萬放在他那裡,也沒要他一個收條。」

支先生稱,雖然王子明每月都會打一個期貨交易結算清單給用戶,但自己從未收到過一張。半年後支先生問起此事時,王表示會傳一份清單到其姐家,並表示支先生原來的10萬元投資已增為14萬元,王還催他再追加資金。而由於這份手寫的清單顯得極不正式,加上從朋友處得知,最近半年來王已沒有給過什麼清單,引起支先生警惕,因此未再追加投資。據支先生表示,他認識的親戚朋友中,至少有三四百萬元投給王子明而未能收回。

另一位受害人黃女士向本報表示,自己被王子明騙去了18萬元。當時她經朋友介紹認識了王子明,該朋友與王子明認識多年,表示此前委託王炒期貨利潤頗豐。王子明稱,僅需將身份證復印件交與他就可代為開戶,待黃女士「投資」後,王每月都有傳蓋有「金牛期貨經紀公司」的交易清單給她,顯示盈利在不斷增加。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黃女士曾向王子明電話詢問期貨投資情況,當時王自稱「把握得較好,沒有風險,一直在賺錢」。

另據深圳寶安區公安分局2009年6月29日出具的起訴意見書顯示,2002年,王子明通過其姐認識了另一受害人吳麗嬌,吳本人及其親戚朋友共把623.5萬元交予王子明,其中王以返回「盈利」等形式還了338萬元,另有285.5萬元不知去向。而報案人陳先生的280萬元資金亦不知所蹤。據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在王子明收取的1247萬元投資款中,共有644萬元受害人的投資未能收回。

詐騙罪還是非法經營罪?

公安與檢察院定性不一

針對王子明的犯罪行為,深圳公安部門與檢察部門對其犯罪行為曾作出了不同的定性。深圳寶安區公安分局出具的《起訴建議書》將其定性為涉嫌詐騙罪,並以此罪名移送深圳寶安區檢察院。但深圳寶安區檢察院卻在2009年11月向法院提起公訴時,將王子明的行為定性改為涉嫌非法經營罪。

受害人質疑非法經營罪定性

對此,此案多位受害人表示質疑,受害人之一陳先生委託的代理律師、廣東深弘法律師事務所閆洪師律師認為,寶安區公安局和寶安區檢察院對王子明的定性都不全面,王子明有部分行為涉嫌詐騙罪,還有部分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理應兩罪並罰。

檢察院:涉嫌非法經營罪

深圳寶安區檢察院對王子明的行為定性為非法經營罪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閆洪師律師表示,根據寶安區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和寶安區檢察院的「起訴書」查明的事實來看,王子明確實非法接受委託人委託經營期貨業務,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王子明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經營罪。

公安局:涉嫌詐騙罪

根據警方和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王子明從事期貨買賣的時間從2001年到2009年,受害人達數十人,涉及金額1200多萬元人民幣,其中僅有285萬元用於投資期貨並全部虧損。為了騙取被害人的信任,王子明私刻期貨公司的公章,製作「虛假」的「用戶期貨交易結算報告」,挪用部分投資人的投資款去返還所謂「盈利」的方式誘騙投資人出資投資期貨。

閆洪師律師認為,王子明的此部分行為,涉嫌詐騙罪,且與世界著名的「龐氏騙局」詐騙罪雷同。他表示,如果王子明將後續收取的資金,繼續投資期貨,則其所涉嫌的犯罪仍是非法經營罪,但他並沒有將這些錢投資期貨,而是用於償還個人欠債(即承諾的返還的盈利和借款),涉嫌詐騙。

名下財產緣何人間蒸發

同樣令眾多受害人不解的是,在王子明收取的1247萬元投資款中,尚有644萬元下落不明。據被害人陳先生介紹,王子明被刑拘後,其名下的財產還差不多有600多萬元,從其銀行信用卡上亦顯示其個人生活也很奢侈。但很快,所有財產都人間蒸發了。一審第一次開庭,合議庭法官稱沒有發現王子明有任何財產。

閆洪師律師表示,除了對犯罪定性存在疑問之外,王子明一案也存在一些其他重大的疑問:如王子明被羈押後,緣何還能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變得身無分文,造成被害人無法追討?王子明的財產究竟轉到何人名下?

閆洪師律師認為,對於被害人反映的情況,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應該予以調查,如果屬實,更能證明王子明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因為,詐騙罪的基本特點,就是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以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同時,查清這些事實,也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專家:騙術漏洞多熟人缺心眼

投資者應了解常識勿輕信高回報

據受害人陳述,王子明在誘勸他們出資時,總是吹噓期貨回報穩定,並稱「股市的行情好時才有得做,行情不好時不能投資。而期貨可賣升買跌,兩頭都可做,大不了是跌市存現貨,等到價格回升再拋出,就不會虧損了。」專向不懂期貨市場的人下手,加上其姐姐及姐夫四處向朋友吹噓宣傳,並替其口頭擔保,王迅速取得朋友信任。

被犯罪嫌疑人王子明偽造結算專用公章的中航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王子明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業界並不多見,其並不向外界廣招客戶,而是在熟人與朋友之間進行,就是看準了只有朋友和熟人才放心將巨額資金交給他操作。該人士表示,這種情況以前在證券業界曾經發生,但這次疑犯選擇了期貨的形式,這在公司開業多年來還是頭一次遇到。

對此,廣發期貨有限公司深圳營業部總經理陳年柏向本報記者表示,內地相關部門對於投資者個人投資股指期貨與商品期貨都有著嚴格的規定,必須憑本人身份證親赴期貨交易所營業部現場開戶,還要電腦拍照留底,根本不可能由他人以身份證復印件代理開戶。而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認證,都會張貼在各期貨營業部大廳。陳年柏表示,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必須親自將指令下達給操盤手;即便是期貨從業者代理用戶從事期貨交易,也必須是在用戶自己名下的帳戶上進行操作,而非將錢直接交予所謂的期貨代理人。

業內人士分析,王子明的騙術並不高明,漏洞多多,投資者稍有期貨投資常識及多個心眼,便不會令上述騙局發生。但在認識多年的「熟人」與「朋友」的背景下,投資者放鬆警惕,而先行加入者的財富效應,令後來追隨者輕信而上當。

律師:僅追究非法經營罪受害人利益難保障

對於深圳寶安區檢察院改變寶安區公安局對王子明行為的定性,即以「非法經營罪」追究王子明的犯罪行為,閆洪師律師認為,如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王子明涉嫌犯罪的行為,被害人因此遭受的損失很難得到賠償。

因為,非法經營罪侵害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它沒有明確的受害人。因此,很難在追究王子明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追究王子明的刑事附帶民事責任,也就是要求王子明進行賠償。這也在寶安區法院進行的一審中得到了驗證,被害人陳先生要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法院卻拒絕立案。

閆律師認為,刑事處罰的最重要的原則是罰當其罪,否則達不到懲戒犯罪人的效果,也無法安撫被害人。

為了解更詳細的案情,本報記者試圖聯絡深圳寶安區公安分局辦案警官,該警官表示未經上級允許不得發表意見。本報記者發函至深圳市公安局政治處聯系采訪事宜,但至本報發稿時止未收到任何回應。

龐氏騙局

五大特徵

各種各樣的「龐氏騙局」雖然五花八門,千變萬化,但本質上都具有自「老祖宗」查爾斯-龐齊(Charles Ponzi,1878-1949)身上沿襲的一脈相承的共性特徵。

一是低風險、高回報的反投資規律特徵。眾所周知,風險與回報成正比乃投資鐵律,「龐氏騙局」往往反其道而行之。騙子們往往以較高的回報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而從不強調投資的風險因素。

二是拆東牆、補西牆的資金騰挪回補特徵。由於無法實現承諾的投資回報,因此對於老用戶的投資回報,只能依靠新用戶的加入或其他融資手段來實現。這對「龐氏騙局」的資金流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因此,騙子們總是力圖擴大用戶的范圍,拓寬吸收資金的規模,以獲得資金騰挪回補的足夠空間,延長騙局持續的時間。

三是投資訣竅的不可知和不可復制性。騙子們竭力渲染投資的神秘性,將投資訣竅秘而不宣,努力塑造自己的「天才」或「專家」形象。實際上,由於缺乏真實投資和生產的支持,騙子們根本沒有可供推敲的「生財之道」,所以盡量保持投資的神秘性,宣揚投資的不可復制性是其避免外界質疑的有效招數之一。

四是投資的反周期性特徵。「龐氏騙局」的投資項目似乎永遠不受投資周期的影響,無論是與生產相關的實業投資,還是與市場行情相關的金融投資,投資項目似乎總是穩賺不賠。

五是投資者結構的金字塔特徵。為了支付先加入投資者的高額回報,「龐氏騙局」必須不斷發展下線,通過利誘、勸說、親情、人脈等方式吸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參與,從而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資者結構。塔尖的少數知情者通過榨取塔底和塔中的大量參與者而謀利。

有關法規

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七)》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B. 交易國際期貨涉嫌犯罪嗎

做國際期貨,未經我們國家相關部門批准,有的涉嫌非法經營,構成犯罪,要判刑的。
如果做的是場外期貨交易,達到一定數額,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法定刑分為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具體看數額和情節,最好你可以詳細描述下做期貨過程當中具體做了哪些工作和一個自己的職務等
拓展資料:
一、國際期貨 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亮姿約。有些美國期貨合約品種如大豆、銅對國內期貨價格變動會有影響,國內投資者可以參考外盤行情。大型生產商與貿易商也可根據外盤行情做好套期保值,對沖現貨交易損失。
二、期貨投資面臨的風險:
使用風險 資金放大功能使得收益放大的同時也面臨著風險的放大,因此對於10倍左右的杠桿應該如何用,用多大,也應是因人而異的。水平高一點的可以5倍以上甚至用足杠桿,水平低的如果也用高杠桿,那無疑就會使風險失控。
平和爆倉 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要在每個交易日進行結算,當投資者保證金不足並低於規定的比例時,期貨公司就會強行平倉。有時候如果行情比較極端甚至會出現爆倉即虧光帳戶所有資蘆鍵悔金,甚至還需要期貨公司墊付虧損超過帳戶保證金的部分。
交割風險 普通投資者做多大豆不是為了幾個月後買大豆,做空銅也不是為了幾個月後把銅賣出去,如果合約一直持倉到交割日陪正,投資者就需要湊足足夠的資金或者實物貨進行交割(貨款是保證金的10倍左右)。
三、期貨弊端有以下四點:
1、嚴重做空。股指期貨的推出,本指望它改變過去的單邊市場,即減少和避免單邊上漲。
2、嚴重違規。股指期貨交易與股票市場的交易密切相關,這使得股指期貨交易中的違規行為常常涉及到股票市場,其影響面較廣,手法也更為復雜。如果這種現象不及時制止,那麼會出現嚴重的不公平交易。因此,為了維護現貨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的公平交易,國外股指期貨市場採取了多項措施,對兩個市場之間的市場操縱行為進行防範
3、嚴重不公。主要指目前的交易制度。
4、嚴重投機。股指期貨交易包括投機和套期保值,其中後者是主要的交易方式。

C. 股指期貨哪裡可以交易

國內正規的期貨公司均可開通股指期貨賬戶。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1、開通前5日內期貨賬戶每天有50萬;
2、在線知識測試達到80分以上;
3、適當性測試滿足要求;
4、實盤交易10筆,或者模擬賬戶交易20筆。
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之後,列印身份證復印件、成績單和許可權申請表,按照要求簽字,最後寄往期貨公司,在驗資的第六個工作日,客戶經理會提交文件,開通股指期貨的交易許可權。

D. 用模擬盤向社會經營股指期貨犯什麼罪。

非法經營罪和欺詐罪和破壞金融管理罪。

  1. 因為用模擬盤虛假交易股指期貨的人沒有經營股指期貨交易資格,所以是非法經營罪

  2. 交易的金額是不進入真正的股指交易系統,實際上客戶的交易損失都留在虛擬交易伺服器里,也就是經營者手裡,所以他們會想方設法讓客戶虧損,所以是欺詐罪。

  3. 上述兩項罪行的結果就是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E. 被非法經營股指期貨詐騙該怎樣報案

當事人提到的非法經營,以及詐騙都屬於犯罪行為,應該及時選擇報警。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F. 盧庭,設立股指期貨虛盤,罪行是開設賭場還是非法經營

G. 買期貨有什麼風險

杠桿使用風險:資金投入增加,收入增加時也面臨風險增加;
2、強平和倉位爆炸:證券交易所和期貨公司必須在每個交易日清楚結算。如果投資者的保證金遠低於規定的要求,期貨公司將強制平倉;
3.交割風險:有些投資者做多不一定是為了以後賣,因為期貨交易也有很大的交割風險。
以上是期貨交易的風險。
期貨的弊端
1.嚴重賣空:由於期貨市場對賣空制度沒有限制,單邊交易市場留下的隱患無法很好地改善;
2、嚴重違規:由於期貨市場與股票市場交流密切,多為非法經營,也涉及股票市場,影響較深;
3.嚴重不公:期貨交易制度實行T 0系統,這個系統會使股市標的物賣空。如果主力打壓股市,散戶投資者將無法抗爭,無法出貨,損失將非常嚴重;
4、嚴重投機:期貨交易主要採用投機和套期保值兩種交易方式,特別是套期保值是最常用的交易方式。但這種方式導致了前所未有的股指期貨投機。

H. 股指期貨給朋友買賣收手續費被公安抓了說違法對嗎

對的。
既然公安局進入,那麼肯定就不是真實的期貨公司開的戶,而是虛假對賭
涉嫌非法經營罪,聚眾賭博。股指期貨交易是放在期貨交易所里進行,而交易所的會員是期貨公司。股指期貨吧非法經營,違法國家規定開戶實名制。
已有案例被判刑

I. 非法經營股指期貨罪能判多久

一、根據情節來確定量刑。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體的量刑是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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