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的機構設置
負責深圳市國際收支、外匯收支統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深圳市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狀況進行監測、預警和分析;負責對深圳市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銀行間外匯市場運行和人民幣匯價實施情況進行管理;辦理外幣清算業務。
國際收支處共分4個業務組,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結售匯統計組:
統計深圳市銀行結售匯報表;
統計深圳市與境外及與國內其它地區的外匯往來數據;
監測銀行結售匯頭寸限額;
核對外匯局各部門的外匯收支統計數據;
編制「深圳市外匯統計資料匯編」;
與市政府相關部門交換信息
2、國際收支申報組:
國際收支申報管理;
數據質量控制;
提供統計產品;
調研分析
3、外幣清算組:
同城外幣清算;
深港美元、港幣雙向票據交換清算;
深港美元、港幣實時支付清算;
深港澳ATM/POS清算;
異地美元清算
4、銀行組:
銀行結售匯市場准入審批;
銀行自身結售匯審核;
外幣代兌點准入審核;
匯率管理工作
對外業務:
1、銀行結售匯市場准入審批。
2、銀行自身結售匯審核
3、外幣代兌點准入審核
4、匯率管理工作 負責深圳市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管理深圳市機構借用國外商業性債務性資本、發行外幣債券、對外擔保以及對外發生債權等資本交易和匯兌進行管理,對外債和對外擔保進行登記和統計監測,對還本付息進行審核,對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進行風險審查,對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上市外幣股票的匯兌事務進行審核。
對外業務
1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的發放、變更及注銷;
2 、負責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注銷,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包括:
( 1 )資本金賬戶;
( 2 )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
( 3 )外債賬戶;
( 4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境外暫存戶、境外調回募集資金的境內開戶;
( 5 )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 6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 7 )其它資本項下外匯賬戶
3 、負責資本項目資金結匯,包括:
( 1 )資本金結匯;
( 2 )外債結匯;
( 3 )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資金結匯;
( 4 )轉股項下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機構股權結匯;
( 5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募集資金結匯;
( 6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外匯資金的調回結匯;
( 7 )其它資本項下資金結匯
4 、負責投資項下境內原幣劃撥;
5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人民幣和外匯境內再投資審批;
6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減資、先行回收投資外匯審批;
7 、負責境外投資審批;
8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年檢;
9 、負責境外投資企業外匯年檢;
10 、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工作;
11 、負責外債、外債轉貸款、非信用證形式延期付款簽約及提款登記;
12 、負責外債、外債轉貸款還本付息的核准;
13 、負責外匯指定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的核定及管理;
14 、負責境內本外幣債券的發行審核、登記及還本付息核准;
15 、負責已登記外債轉增資本金的審核;
16 、負責國有企業境外期貨業務的登記及開戶;
17 、負責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審批;
18 、負責辦理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的登記、履約核准及注銷手續;
19.負責非居民境內購房資金的結匯管理及非居民出售境內房產所得購匯匯出核准;
20.負責外匯指定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指標的申請、核定及備案管理;
21.負責外匯指定銀行接受境外擔保境內放款的登記備案及管理;
22.負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的審批管理;
23.負責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收支、匯兌審批及備案登記;
24.負責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包括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含股票、存托憑證、可轉債等)發股前、發股後(補登記)及變更登記,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含股票、存托憑證、可轉債等)上市前、上市後及補登記;
25.負責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募集資金、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減持股票或出售資產所得外匯資金存放境外審批;
26.負責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費用匯出審批;
27.負責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回購境外股票購付匯額度及境外賬戶開立審批;
28.負責辦理境外上市減持外匯資金劃轉全國社保基金核准;
29.負責辦理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
30.負責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購付匯核准;
31.負責辦理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及結匯核准;
32.負責辦理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准;
33.負責辦理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匯營運資金(資本金)匯兌核准;
34.負責辦理證券公司外匯業務市場准入、變更、終止審批和外匯賬戶備案;
35.負責辦理證券公司授權其營業部經營外幣有價證券經紀業務備案;
36.負責辦理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匯兌核准;
37.負責辦理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轉讓股權購付匯核准;
38.負責辦理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東減(撤)資購付匯核准;
39.負責QFII及QDII相關事宜;
40.負責辦理保險中介機構資本項目相關業務;
41.負責個人股票期權外匯管理;
42.負責個人保險業務匯兌業務; 負責深圳市經常項目外匯監管工作;負責對出口收匯核銷、進口付匯核銷和外匯賬戶進行監控及非現場檢查;監督檢查經常項目下的匯兌行為,對超比例、超金額的經常項目下售付匯進行事前的真實性審查;承辦規定由外匯監管部門辦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業務。
對外業務:
1、 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1) 出口單位出口核銷備案登記
(2) 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核准
(3) 出口單位出口收匯核銷
(4) 出口單位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核銷備查核准
(5) 出口單位出口退賠外匯核准
(6) 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審批
(7) 出口單位收匯分類核銷
(8) 出口單位遠期收匯備案
(9) 出口單位境外收匯過戶核准
2、 進口付匯核銷
(1) 進口單位進口付匯備案核准
(2) 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核銷
3、 非貿易售付匯業務
(1) 境內機構非貿易購付匯真實性審核
(2) 機構單筆提取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核准
(3) 外商投資企業或中資企業適用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審核
(4) 機構外匯資金境內劃轉核准
4、 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管理業務
5、 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支
(1)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備案
(2) 個人攜帶現鈔出境審批
6、 保險業務
(1)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外匯業務資格的准入、退出核准
(2) 保險公司本外幣資本金(營運資金)轉換核准
(3)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賬戶核准
7、特殊經濟區域區內機構外匯登記、登記變更、注銷審批業務 依法對深圳市涉及外匯收支活動的機構執行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活動,協助有關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外匯的違法案件。
(1)依據國家外匯管理法規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對轄內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情況及執行外匯管理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
(3)受理群眾舉報的和總局及其他分局移交的涉嫌外匯違規案件;
(4)協助有關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外匯的違法案件;
(5)與公安部門聯合,對非法買賣外匯的「地下錢庄」等違法行為實施打擊;
(6)總局安排的檢查任務;
(7)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完成有關政策建議調研報告;
對外業務
受理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外匯違法行為的舉報
B.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概述
成立於1981年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作為深圳市外匯業務的監管核心,它隸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體系,並在業務上接受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直接領導。作為外匯管理的重要機構,深圳分局在外匯業務中扮演著關鍵角色。
其內部設有五個職能處室:外匯綜合處,負責外匯的全面管理;國際收支處,專注於國際收支的統計與分析;經常項目管理處,專注於外匯的日常交易管理;資本項目管理處,關注資本流動的監管;外匯檢查處,確保所有機構嚴格遵守外匯管理法規,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這些部門相互協作,共同維護外匯市場的秩序。
深圳分局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是負責監管和分析轄內的國際收支與外匯收支情況;二是對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進行監督;三是執行對資本項目的管理策略;四是執行法規檢查,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五是維護外匯市場的正常運作,通過分析預測市場動態,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決策依據,並處理國家外匯管理局交付的其他任務。
C. 深圳外管局電話號碼是多少
1、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咨詢電話:0755-22192853。
2、經常項目外匯業務咨詢電話:0755-25859736。
通信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06號。
傳真電話:0755-25590240。
郵政編碼:518000。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至中午12:00,下午14:00至下午17:30。
(3)深圳外匯管理局應用擴展閱讀:
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於1981年設立,是深圳市外匯業務的監管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轄內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統計、管理、預警和分析工作。
2、負責轄內外匯經常項目管理工作。
3、負責轄內外匯資本項目管理工作。
4、依法檢查轄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5、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分析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議和依據。
6、承辦國家外匯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D. 在外匯管理局省分局工作怎麼樣這個單位好不好權力大不大
應該還是可以的,比較清閑
一、破產後法人需要承擔哪些後果
公司破產法人的責任法人責任是指一種以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有限責任。
法人財產是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法人的責任的實質是一種法人財產有限責任。
法人成立後,在正常的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對外責任無疑應為法人的責任,應由法人來承擔。但法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它不是靜態的,而是在不停地動態地變化,法人從設立到後來的可能被撤銷、解散或破產。那麼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人的債務如何處理和承擔,是有以下幾個方面的:
法人設立時的責任承擔的設置決定了在法人倒閉後的責任承擔的問題。
破產後法人需要承擔哪些後果
二、關於不能清償的界定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准,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三、關於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著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於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並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並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並列作為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准,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准。這兩個標准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E. 國家外匯局待遇值得去嗎
業內聽說還是不錯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志社4個事業單位。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設有34個分局、2個外匯管理部。即在省、自治區、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
直轄市設立分局;在北京、重慶設立外匯管理部;在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匯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別設立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分支機構與當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分支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分局(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F. 深圳福永外匯局在哪裡
深圳外匯局在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06號人民銀行大廈北樓,沒有在福永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於1981年設立,是深圳市外匯業務的監管機構,行政上隸屬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上接受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導。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機關內設5個職能處室:外匯綜合處、國際收支處、經常項目管理處、資本項目管理處、外匯檢查處。
G. 深圳進出口企業已經在外匯管理局辦理名錄登記,這個名錄登記和進口購匯及出口核銷是不是同一件事
名錄登記的目的在於使得外管局對具有國際收支行為的企業有備案,這樣企業在發生進出口行為並開展了收付匯後,都不需要再專門向外管局進行備案。否則每筆付匯都必須要去備案,非常麻煩。
而進口付匯和出口核銷則是與之相關的操作而已,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