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外匯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 (以下統構外匯管理機關 ),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本條例所構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 )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二 )外幣支付憑證,包括標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三 )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四 )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五 )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這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和活動。對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
第八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十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第十一條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二條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十三條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遠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
第十四條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第十五條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答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構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六條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直接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是人民幣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十七條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
第十八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
第十九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
第二十一條借用國外貸款,由國務院確定的政府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須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提供對外投保,只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輸,並須經外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外債實行登記制度。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外債統計監測的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二十五條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人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當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四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外匯業務。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不得超出批準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額戶開立外匯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按照國家關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
第二十九條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外匯指定銀行的結算周轉外匯,實行比例幅度管理,具體幅度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處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終止經營外匯業務,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金融機構經批准終止經營外匯業務的,應當依法進行外匯債權、債務的清算,並繳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人民幣對主要外幣的匯率。
第三十三條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
第三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和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是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者。外匯指定銀行和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金遭遇機構,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和規定遙浮動范圍,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匯買賣業務。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貨幣政策的要求和外匯市場的變化,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控。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逃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強制收兌,並處理逃匯金額 30%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責任: (一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二 )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 (三 )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 (四 )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五 )其他盜竊匯行為。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非法套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並處非法套匯金額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 (二 )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三 )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或者境內所購物資在境內進行投資的; (四 )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 (五 )非法套匯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區、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沒收遠法所得,並外 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辦理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十二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人民幣匯率管理、外匯存貨款利率管理或者外匯交易市場管理的,由外匯管理機匯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境內機械有下列違反外債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處理 10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擅自辦理對外借款的; (二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的; (三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對外擔保的; (四 )有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境內機構有下列非法列非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的; (二 )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 (三 )私自改變外匯用途的; (四 )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規定,擅自在境內、境外開立外匯帳戶,通報批評,並處 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規定,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或者重復使用進出口核銷單證的,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 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 15日內向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復義;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義申請書之日起 2個月內作出復決定。當事人對復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二 )「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經營結匯和售匯業務的銀行。 (三 )「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 1年的外國人。 (四 )「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 (五 )「來華人員」是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 (六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 (七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入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第五十二條保稅區的外匯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邊境貿易和邊民互市的外匯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 1996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0年 12月 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及其配套的細則同時廢止。
⑵ 進口付匯是什麼意思
進口付匯,主要是配合國家的外匯管制政策,通過「電子底帳+聯網核查」的方式,防止不法企業偽造報關單或者利用報關單進行重復付匯。用於外匯、銀行、企業;主要資料有進口報關單、銀行核注結戚者案資訊。
申請列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需提供什麼材料?
進口單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列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手續:
1、對外經貿部(委、廳)的進出口經營權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程式碼證書
4、外匯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
不在名錄上的進口單位不得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口付匯。
企業在辦理哪些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事前向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進口單位不在"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內的(備案類別為"不在名錄");
2、到所在地外匯局管轄的市、縣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開證付匯的(備案類別為"異地付匯");
3、進口單位已被列入"由外匯局稽核真實性的進口粗慎單位名單"內的(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查");
除上述3款外其他採用特別方式的進口付匯(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查")。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什麼單證?
1、蓋有公司公章的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影印件;
3、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影印件(如結高凳薯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影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結匯水單/收賬通知單或轉口所得的信用證(如備案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預付款保函(如金額沒有超過等值20萬美元,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9、、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檔案。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清晰、完整、准確、真實。
進口單位應持哪些材料到銀行辦理開證或購付匯手續?
進口單位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
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進口合同、發票;
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貨到付款方式)。
在辦理異地開證或付匯時,進口單位應事前持備案表到付匯地外匯局辦理確認手續。付匯地外匯局確認無誤並加蓋「進口核銷監管業務章」後,進口單位方可持經確認的備案表及上述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開證或付匯。被外匯局列入「由外匯局稽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進口單位,不予辦理異地付匯備案。
深加工結轉項下(來料轉進料)進口單位如何辦理進口核銷報審手續?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需備案登記的);
4、轉廠合同;
5、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進口報關單;
6、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來料結轉(0255)」的正本出口報關的影印件。
深加工結轉項下(進料轉進料)進口單位如何辦理進口核銷報審手續?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需備案登記的);
4、轉廠合同;
5、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蓋有海關「驗訖章」並經核對無誤的正本進口報關單; 6、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出口報關單的影印件;
7、轉出方企業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影印件。
深加工結轉項下(來料加工轉內銷)進口單位如何辦理進口核銷報審手續?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需要備案登記的);
4、合同;
5、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來料料件內銷(0245)」或「來料成品內銷(0345)」,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報關單;
6、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內銷的檔案。
如果有進口付匯率這種資料的話,那麼應該是:進口實付外匯金額與進口應付外匯金額的比率。
即:進口付匯率=(進口實付外匯金額 / 進口應付外匯金額)x 100%
進口付匯按規定必須在90天內付匯,如果確實無法支付,要做延期備案,在實際支付的時候,如果確實是延期付匯,要向付款銀行申請登出,如果最終沒有延期付匯,企業要自行刪除之前做過的延期備案。
由於銀行只負責稽核商業單據的表面真實性,有些企業無視法律法規想方設法從中牟利,主要表現有:———有些企業利用假單據欺騙銀行,利用付匯不到貨或推遲到貨的方法,變相進行對外投資,逃避資本匯出管理;———將匯出的進口貨款再以出口貨款的名義匯回,賺取匯率差價或騙取國家退稅款;———利用進口付匯將外匯轉到境外,中飽私囊或牟取暴利。 對貿易進口付匯進行核銷就是為了規范進口企業按照正常的業務操作渠道辦理貿易進口,做到真正意義上的「款、物對流」,保證每一筆貿易進口付匯的貿易真實性,防止利用假單據進行逃匯、套匯。 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的核心是「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簡稱核銷單,核銷單的內容包括付匯企業、銀行的名稱,付匯的用途、日期,相應的合同號,發票號,相應的報關單編號和報關幣種、金額、日期等內容。核銷單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由外匯指定銀行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領取,付匯企業再向銀行領取。 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分兩種情況: 第一,在貨到付款的情況下,企業憑報關單付匯,同時正確填寫核銷單,將報關單、核銷單連同其他商業單據一起交給銀行,作為辦理進口付匯的憑證,銀行在為企業辦理付匯的同時,視為企業已辦妥了核銷。 第二種情況是在預付貨款、托收、信用證等結算方式下,由於付匯時貨物還沒有進口,付匯企業還不能提供報關單,只憑其他商業單據和沒有相應報關單內容的核銷單在銀行辦理付匯手續,等貨物真正進口,企業拿到報關單後,憑報關單、核銷單向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手續。 (夏天/編制)
進口貨款延期付匯比例:::::企業前12個月延期付款累計登記金額,占該企業前12個月進口付匯總額的比例。
目前外管規定的控制比例是30%,也就是說,如果超過這個比例了,按30%控制.
企業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由該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進口付匯)情況、企業預收(付)貨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記情況及貿易信貸控制比例等確定:企業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進口付匯)額×控制比例-〔已確認貿易信貸提款登記金額-貿易信貸登出確認金額〕。
你不付匯去核銷都可以HOHO
開玩笑
事實是:可以不足額付匯。少10元,少100元,少1000元都OK。一概正常核銷。
這樣操作肯定是不行的,外管局就會找你們談話。如果涉及的外匯金額很大,可能會撤銷你們的進出口資質。
關鍵你看是預付款還是貨到後全額支付?
一般是需要 報關單 發票 合同 等資料就可以支付了
進口付匯核銷在2010年12月1日起已取消
1,當你持報關單付款時,報關單交給銀行 銀行幫你核銷了
2,如果是預付款的情況,當你取得報關單是,在申請預付款系統里 有個貨到登出,裡面需要填入報關單號的,這樣也直接屬於核銷掉了!
到.輸入你想知道的東西就可以了
簡單說來,
出口收匯,就是作為出口商的你,出口貨物後要收錢吧,要向外管局提交證明,你才能收到外商匯來的外匯。
進口付匯,就是作為進口商的你,進口貨物後要給錢吧,要向外管局提交證明,你才能向外商付外匯。
外匯,就是外幣呀。
完稅價格,就是進口一個商品的計稅基礎,這個計稅基礎乘以稅率,就得出稅款了。不同國家,完稅價格是不一樣,也就是計稅基礎是不一樣的,就中國而言,計稅基礎是CIF,即成交價格+運費+保費。
⑶ 進口貨物後如何支付外匯
第一章 進口付匯管理
第一條 進口單位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時,應根據結算方式和資金流向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向境外付匯的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包括向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匯),向境內付匯的應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二條 進口單位應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准確標注該筆付匯「是否為進口核查項下付匯」,並根據實際對外付款交易性質填寫交易編碼。對一筆付匯涵蓋多種交易性質的,第一欄交易編碼、金額以及幣種等信息按貿易從大原則申報。進口付匯申報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進口單位應按其貨物實際裝運日期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中的「最遲裝運日期」。預付貨款業務,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合同約定裝運日期;一筆進口付匯對應多份合同的,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最遲一筆貨物裝運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支付,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實際或預計收匯日期,如為分階段收款,填寫最遲一筆收匯日期。
第四條 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以及外匯局認定的其他付匯業務,未經外匯局登記,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或開立信用證等相關業務。
第五條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需審查進口單位填寫的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查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 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
對於信用證項下售匯銀行與付匯銀行不一致的,付匯(開證)銀行在核實售匯銀行劃轉的資金到賬後,還需審查經售匯銀行簽注的審單結論和外匯劃轉憑證;
(二) 以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
(三) 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形式發票;
(四) 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按《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分類付匯代碼表》(見附2)審查相關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對於憑「可以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審查進口合同、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付匯證明聯)、商業發票;對於憑「有條件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還需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審查相應憑證;「不得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不能憑以辦理進口付匯;
(五) 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承包資質證明等;
(六) 轉口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先支後收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先收後支項下還需審查出口合同、收匯憑證;
(七) 深加工結轉項下對外付匯或境內以外匯結算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對於上述進口付匯,屬於代理進口的,還需審核代理協議;依據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需外匯局事前登記的,還需憑《進口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付匯。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
第六條 對於進口付匯後因合同取消等原因產生的退匯業務,原則上退款人應當為原付匯收款人。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相關收匯手續時,應當審查原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原進口合同、退匯協議以及其他對應退匯證明材料。對於退款人不是原付匯收款人等特殊情況,還需審查退款人與原付匯收款人不一致的情況說明。
第七條 銀行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合同、發票、代理協議等單證留存復印件。對於需要分次付匯的貨到付款業務,由辦結最後一次付匯業務的銀行留存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其他付匯銀行留存有相關銀行簽注付匯金額、報關單未付匯余額以及付匯日期並加蓋相關銀行業務公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並在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上簽注本行付匯金額並加蓋本行業務公章。
第八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業務,報關單經營單位需在貨物進口後30日內,持申請書、代理協議、免稅證明或許可證等證明材料以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貨物信息變更手續:
(一) 進口單位代理外商投資企業和捐贈項下進口;
(二) 許可證、進口配額、特定商品登記項下進口;
(三) 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下列付匯業務,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持申請書和本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手續:
(一)不在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結算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外,還需提供本細則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有關單證;
(二)「C類進口單位」的貨到付款業務,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列印相關電子底賬;
(三)其他需登記的進口付匯。
外匯局審核進口單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後,為其出具加蓋「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業務章」的《登記表》,並留存相關資料復印件。
第十條 進口單位下列進口付匯業務應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或收付匯日期後30日內向外匯局逐筆報告:
(一) 「B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二) 單筆合同項下付匯與實際到貨或收匯差額超過合同金額10%且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付匯;
(三) 單筆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退匯;
(四) 進口單位列入名錄後自發生進口付匯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的進口付匯;
(五) 其他需進行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
進口單位應當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逐筆報告其進口付匯和對應的到貨或收匯信息並及時接收外匯局反饋信息,持列印的《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見附4)和相關有效商業單證或證明材料到外匯局現場報告。
第十一條 外匯局確定的「B類進口單位」和「C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業務,還應遵守本細則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
⑷ 外匯有哪些幣種
外匯的主要幣種包括美元(USD)、歐元(EUR)、日元(JPY)、英鎊(GBP)、瑞士法郎(CHF)、澳元(AUD)和人民幣(CNY)等。
外匯,是各國之間進行國際貿易時貨幣交換的基礎。外匯市場上的主要幣種通常是由各國家和地區的經濟規模、貿易重要性以及投資者的偏好等因素決定的。
1. 美元(USD):作為全球最大的經濟體,美國的貨幣——美元在外匯市場上占據主導地位。多數國際交易和外匯儲備都以美元計價。
2. 歐元(EUR):作為歐洲聯盟官方貨幣,歐元在外匯市場上也占據重要地位。歐洲的強大經濟體系和歐盟成員國的數量使得歐元成為重要的外匯幣種。
3. 日元(JPY):日本作為世界第三大經濟體,其貨幣——日元在外匯市場上也十分活躍。日元的匯率波動較大,因此吸引了大量投機者參與交易。
4. 英鎊(GBP):作為曾經的全球儲備貨幣,英鎊在外匯市場上仍具有重要影響。盡管英國的經濟地位有所下降,但英鎊依然是一個重要的外匯幣種。
5. 瑞士法郎(CHF):瑞士作為中立國的地位以及強大的金融服務業使得瑞士法郎受到投資者的青睞。
6. 澳元(AUD):澳大利亞的經濟和礦產資源豐富,其貨幣——澳元在外匯市場上也占據一定地位。
7. 人民幣(CNY):隨著中國經濟的崛起,人民幣的國際地位逐漸提高,人民幣在外匯市場上的影響力也日益增強。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貨幣,如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等也在外匯市場上進行交易。這些主要的外匯幣種對於全球的貿易和投資活動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