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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每日通過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

發布時間:2024-11-01 13:34:50

㈠ 個人從中國銀行往國外匯現鈔外幣,每天有額度嗎一次性可以匯5萬美金嗎

是的,個人從中國銀行往國外匯現鈔外幣時,確實存在每日額度限制,且通常情況下一次性不可以匯出5萬美金。

詳細來說,根據我國的外匯管理政策,個人進行外匯匯款是受到嚴格監管的。中國銀行作為國內主要的外匯業務銀行,在執行相關政策時,會遵循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每年的個人購匯額度、匯款用途的合法性審查,以及每筆交易的具體金額限制。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個人想要向國外匯款,首先需要確保自己的匯款需求符合相關政策,比如匯款目的必須合法,不能用於非法活動。其次,匯款金額會受到限制,一般來說,個人每年的購匯額度是有限制的,通常這個額度遠低於5萬美金。此外,即使在這個額度內,每筆交易的具體金額也可能受到進一步的限制,以確保外匯市場的穩定和防止資金非法流動。

舉個例子,如果某人想要一次性匯出5萬美金到國外,很可能會因為超過了個人年度購匯額度或者單次交易限額而被銀行拒絕。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需要提供更多的證明材料來支持其匯款需求,如合法的投資證明、教育支出證明等。即便提供了充分的證明材料,銀行也需要根據外匯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政策來決定是否批准該筆交易。

綜上所述,由於外匯政策的限制,個人從中國銀行往國外一次性匯出5萬美金是有困難的,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政策規定,並可能需要提供額外的證明材料。

㈡ 用銀聯卡在國外ATM機上取款,匯率是怎麼算的和是什麼銀行的銀聯卡友關系嗎

在境外通過銀聯復通道取制現或刷卡消費按銀聯當天發布的匯率算,和哪個銀行發的卡或在哪個銀行的取款機上取的都沒關系。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要求,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除每卡每日不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外,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年不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信用卡因信用額度等原因,發卡銀行可能會單獨設定限額,持卡人可咨詢發卡銀行。境外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於ATM單筆取款的金額限制也各有不同,具體以當地機具提示為准。

(2)外匯局每日通過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擴展閱讀:

銀聯系統中的匯率,是依據多個渠道和市場化原則取得的基礎匯率,不包括發卡行額外收取的任何費用以及四捨五入等因素的影響。

銀聯卡交易通常適用交易日當天的匯率,但在特殊情況下,適用交易結算日的匯率。(註:交易日系指交易實際發起的日期,結算日系指銀聯與發卡行、收單行進行資金清算的日期)


銀聯系統匯率周一至周五每日更新,周六周日延用周五匯率。如無特殊情況,部分歐系貨幣匯率生效時間為北京時間16:30,其他貨幣匯率生效時間為北京時間11:00。

㈢ 國內的銀行卡轉賬到國外的銀行卡有限額嗎

單筆及每日累計限額均為等值5萬美金。

跨境匯款方式

1、現金

留學生出發前往留學國家時,應該攜帶一定金額的外幣現金,主要用於前期生活費用支出和應急小額支出。對一次可攜帶的外幣金額,國家外匯管理局有相關規定,超過限額的,則必須辦理《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並在出境時主動向海關出示。

《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可在銀行辦理,每份《許可證》收取約10元人民幣手續費。攜帶現金可立即用於支付,成本低,但這種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安全,現鈔一旦丟失或被盜,無法得到補償。因此,出國留學時除攜帶必要的少量現金外,大額外幣最好通過匯款等其他方式。

2、電匯

在給准備出國留學或者已經在國外的孩子匯款時,絕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是電匯,即將款項通過國際銀行間電信系統直接匯達收款人的賬戶。

電匯的幣種多、安全、速度快、匯通全球,可直接匯達收款人賬戶,但是費用相對較高,比較適合已知曉收款人名稱、賬號及收款銀行信息,並對匯款到賬時間和安全性有較高要求的客戶。

一般來說,電匯的費用分兩部分,一部分與電匯金額有關,即1‰的手續費,另一部分與匯款的金額無關,而與筆數有關,即每匯一筆就要收取一次電訊費。不同的銀行收費標准差距較大,客戶在選擇匯款銀行時可做好比較。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匯款存在中間行扣費,且無法預知匯款過程中的扣費金額,可能導致匯出的留學學費或保證金不能足額到賬,影響辦理簽證或進行注冊。

因此,需要盡可能多匯一些。由於匯款手續費一般都有最高限額,所以每次匯的金額越多越劃算,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一次多匯一些,不要分的次數太多,否則需要多支付不少手續費用。

(3)外匯局每日通過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擴展閱讀:

1、外幣匯票

對於初次赴境外留學,沒有境外賬戶並且所攜帶外幣資金數額較大的,可以使用外幣匯票。

銀行已開辦的外幣儲蓄幣種都可簽發個人外幣匯票,外幣匯票攜帶及支付方便、安全、手續費低廉,可掛失和退票。

但這一方式有個明顯的缺點,就是資金到賬速度較慢,因為匯票在境外取款時需辦理托收、且托收到賬時間均需遵守境外受理行規定。因此,時間充裕的人可以選擇這種方式。

2、旅行支票

在歐美國家,旅行支票像現金一樣被廣泛使用,可用於購物、用餐及交保費等等。旅行支票兼有現金和匯票的特點,使用起來靈活方便。旅行支票也有一些缺點:如果不在免費兌換點兌換,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在國內銀行購買的時候,要交一定的手續費,一般為票面金額的1%,且上不封頂。另外,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國家或地區可能不接受旅行支票直接消費,因此在選擇使用時要先咨詢清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跨境匯款

㈣ 外匯局規范個人持銀行卡境外提現有什麼限制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匯發〔2017〕2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錢監管。

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必要舉措,可進一步防範銀行卡提取現金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通知》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不改變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不影響個人正常提取現金和消費,不影響個人用匯便利性。

此外,外匯局正在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大額提取現金監管信息交流機制,加強監管協作,防範跨境洗錢等風險。

2、《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一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

二是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

三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四是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3、《通知》出台對持卡人境外消費有無影響?

答:《通知》不影響個人持卡境外消費。目前,銀行卡已成為個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個人出境旅遊、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銀行卡支付,且不佔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通知》主要是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並不改變銀行卡外匯管理基本框架和個人用匯政策,個人持卡境外消費不受影響。

4、《通知》規定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自2003年以來,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實施額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為防範違法分子持多家銀行多張卡片大額提取現金從事違法活動,《通知》將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調整為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

據統計,2016年81%的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低於3萬元人民幣。《通知》規定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既可滿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現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數違法違規人員大額提取現金。

若個人確有真實合規的境外大額現金使用需求,可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如依法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

5、《通知》實施後,個人是否會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如果超過年度額度,會產生什麼影響?

答:年度額度由外匯局匯總各家發卡金融機構數據計算並通過發卡金融機構實施控制。考慮到實時控制會增加交易響應時間從而影響用卡體驗,對此外匯局採用延時控制手段。因此,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時應合理規劃,避免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通知》也要求發卡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方式提示發生境外提取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變化,加強政策宣傳。

為防範部分持卡人惡意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個人,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並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按《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通知》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從2018年1月1日起開始累計計算。

7、個人是否可以查詢本人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明細?

答:個人被列入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名單的,可向發卡金融機構查詢本人所持的該機構銀行卡提取現金-明細,也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外匯局分支局查詢。

需要強調的是,外匯局對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明細信息的查詢有嚴格的保密規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將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並要求各發卡金融機構妥善保管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信息。

8、您對個人使用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還有哪些建議?

答: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應注意保障自身權益。一是合理規劃用匯需求,減少攜帶和使用大額現金,避免人身和財產安全遭受類似搶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護,避免銀行卡被他人盜用,影響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規使用銀行卡,不借用他人銀行卡規避額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銀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員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必須要限制。

㈤ 銀聯卡境外取現的規定

法律分析:境外取現指的是持有國內信用卡的中國公民出國後可以在任意國外的銀行點或者ATM機取外鈔,匯率按照當天匯率計算。因此出國無需提前兌換外鈔,可在需要時直接進行取現就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

一、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二、外匯局每日通過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向發卡金融機構發送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名單,發卡金融機構應不晚於北京時間當日17時起暫停名單內所列個人使用本機構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發卡金融機構應做好自身業務系統設置,嚴格實施前款規定。涉及系統改造的,應最遲於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個人被列入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名單的,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外匯局分支局查詢境外提取現金明細;委託他人進行查詢的,應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的授權書。

四、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外幣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調整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發卡金融機構在自身業務系統內實現;人民幣卡管理維持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統一在自身業務系統實現。

五、發卡金融機構應完善客戶管理,加強政策宣傳,採取有效方式提示發生境外提取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變化,引導個人減少境外大額現金使用,並妥善保管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信息。

㈥ 固定匯率的匯率政策

是以某些相對穩定的標准或尺度作為依據,以確定匯率水平的一種制度。在固定匯率制度下,現實匯率水平受平價的制約,只能圍繞平價在很小的范圍內上下波動。 固定匯率政策是指貨幣當局或直接干預外匯市場(通過買賣外匯)或間接影響外匯市場以把市場匯率維持在一個既定的狹窄目標范圍之內的政策操作。
人民幣匯率1994年以前一直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並公布,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匯率並軌以後,實施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人民幣對美元等主要貨幣的匯率,各銀行以此為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行掛牌。
人民幣從1949年到1952年用浮動匯率制度。
從1953年到1973年,以計劃經濟制度,人民幣與美金有正式的掛鉤,匯率保持在在1美元兌換2.46元人民幣的水平上。但是在這時代中國大陸的外國貿易很少,所以人民幣匯率意義不是很大。
1973年,由於石油危機,世界物價水平上漲,西方國家普遍實行浮動匯率制,匯率波動頻繁。為了適應國際匯率制度的這種轉變與現實中國際主要貨幣匯率變動帶來的不利影響,根據有利於推行人民幣計價結算,便於貿易,為國外貿易所接受的原則,人民幣匯率參照西方國家貨幣匯率浮動狀況,採用「一籃子貨幣」加權平均計算方法進行調整。為此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從1973年的l美元兌換2.46元逐步調至1980年的1.50元,美元對人民幣貶值了39.2%,同期英鎊匯率從1英鎊兌換5.9l元調至3.44元,英鎊對人民幣貶值41.6%。
從1980年到1994年,中國大陸有雙重匯率制度。1981年至1984年,初步實行雙重匯率制度,即除官方匯率外,另行規定一種適用進出口貿易結算和外貿單位經濟效益核算的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該價格根據當時的出口換匯成本確定,固定在2.80元的水平。人民幣官方匯率因內外兩個因素的影響,其對美元由1981年7月的1.50元向下調整至1984年7月的2.30元,人民幣對美元貶值了53.3%。1985至1991年4月復歸單一匯率制度。匯率繼續向下調整. 從1984年7月的2.30下調到1985年1月的2.80,之後又多次下調。這階段雖然恢復了單一的匯率制度,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隨著留成外匯的增加,調劑外匯的交易量越來越大,價格也越來越高,因此名義上是單一匯率,實際上又形成了新的雙重匯率。
1991年4月至1993年底。這一階段對人民幣匯率實行微調。在兩年多的時間里,官方匯率數十次小幅度調低,但仍趕不上出口換匯成本和外匯調劑價的變化。到1993年底,人民幣對美元官方匯率與調劑匯率分別為5.7和8.7。可見,這時期人民幣匯率制度演化與改革的特點是: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官方匯率逐漸向下調整。
人民幣在1994年起與美元非正式地掛鉤,匯率只能在1美元兌8.27至8.28元人民幣這非常窄的范圍內浮動。
2005年7月21日,人民銀行突然宣布,經國務院批准,人民幣匯率改為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改為1美元兌8.11元人民幣,變相升值2%,並且不再與美元掛鉤。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仍在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內浮動,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幣交易中間價上下一定幅度內浮動。
人民幣匯率一籃子機制就是綜合考慮在中國對外貿易、外債(付息)、外商直接投資(分紅)等外經貿活動占較大比重的主要國家、地區及其貨幣,組成一個貨幣籃子,並分別賦予其在籃子中相應的權重。具體來說,美元、歐元、日元、韓元等自然成為主要的籃子貨幣。此外,由於新加坡、英國、馬來西亞、俄羅斯、澳大利亞、泰國、加拿大等國與中國的貿易比重也較大,它們的貨幣對人民幣匯率也很重要。
2005年9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擴大了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的浮動幅度,從原來的上下1.5%擴大到上下3%。
2005年12月29日,外管局批准13家銀行開展做市商服務,包括工、農、中、建4家國有商業銀行,交行、中信、招商、興業4家股份制銀行以及花旗、渣打、匯豐、荷銀以及蒙特利爾5家外資行在內的總共13家銀行獲得了首批人民幣做市商牌照。2006年1月4日,13家人民幣做市商開始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引入詢價交易方式,同時保留撮合方式。
2006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1號)規定,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上引入詢價交易方式(以下簡稱OTC方式),同時保留撮合方式;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15分對外公布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幣匯率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銀行櫃台交易匯率的中間價。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向所有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並將全部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後,將剩餘做市商報價加權平均,得到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權重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報價方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及報價情況等指標綜合確定。
2007年5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稱,自21日起,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千分之三擴大至千分之五。
美國財政部在《國際經濟和匯率政策報告》中以大量篇幅評論中國的人民幣匯率政策。報告稱,人民幣對美元的固定匯率政策「阻礙了價格指數的變動,妨礙國際收支不平衡的調整,吸引大量風險資本流入,並對中國經濟構成越來越嚴重的威脅」,中國應該立即採取措施,大幅度調整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以「有效改變其低估的市場價值」。 1946年12月18日,荷蘭盾的含金量定為0.334987克,官方匯率為1美元等於2.65285荷蘭盾。1949年9月21日,荷蘭盾貶值30.2%,含金量減為0.233861克,官方匯率為1美元兌3.80荷蘭盾。1960年11月1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簽訂的經濟聯盟條約生效,三國內部貨幣匯率的波動幅度為1.5%。
1961年3月7日,荷蘭盾含金量升為0.245489克,官方匯率為1美元兌3.62荷蘭盾,波動的上下限為1美元等於3.5925~3.6475荷蘭盾。1971年5月10日起,隨西德馬克一起,荷蘭盾突破上限浮動,造成實質上荷蘭盾的貶值;8月15日在美元實際貶值之後,自8月23日起荷蘭盾與比利時法郎、盧森堡法郎仍同5月10日以前的匯率水平(即1荷蘭盾等於13.81215比利時法郎)掛鉤;對其它貨幣實行受控浮動,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將浮動限度控制在5月10日匯率水平的上下1.5%;9月6日,荷蘭對非居民購買荷蘭債券進行限制,因而導致了「0」類荷蘭盾的產生;12月18日美元貶值;12月21日,荷蘭盾的含金量提高2.76%,官方匯率調至1美元兌3.2447荷蘭盾,同時制定了波動幅度為4.5%的實際匯率,即波動上下限為3.1719~3.3175荷蘭盾。
1972年4月24日,荷蘭宣布執行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內部貨幣匯率波動幅度不超過2.25%的規定。比、荷、盧三國貨幣波恢復至7.1320~7.3490荷蘭盾兌100比利時法郎。1973年2月12日美元貶值,2月14日,荷蘭盾對美元的官方匯率為1美元兌2.92024荷蘭盾,波幅在2.8545~2.9860荷蘭盾之間;從3月19日起,荷蘭盾對美元自由浮動,同時與比利時、丹麥、法國、西德、盧森堡、挪威、瑞典多國貨幣聯合浮動,9月15日,荷蘭盾升值5%,官方匯率為1美元兌2.781美元。1974年2月1日,非居民購買債券用的「0」類荷蘭盾取消。
1976年3月15日起,歐共體成員國內2.25%的波幅取代比、荷貨幣聯盟1.5%的波幅限制;10月18日,荷蘭盾的含金量降低1.96%,官方匯率調至2.837荷蘭盾兌1美元。1978年10月16日,荷蘭盾貶值2%,官方匯率1美元兌2.895荷蘭盾。
1979年3月13日,歐洲貨幣體系成立,成員國貨幣間的波幅上下為2.25%,同時確定了定期調整的固定匯率和干預限度。
現荷蘭盾匯率固定為2.20371荷蘭盾兌換1歐元,或者0.453780歐元兌換1荷蘭盾。

㈦ 銀行卡境外消費數據將被報送外匯局,具體規定有哪些

一、銀行卡跨境交易數據收集,主要指向哪些目標?
(一)直接效果
增加金融交易透明度、提升統計數據質量。
(二)核心目標
1. 反洗錢
2. 反恐怖融資
3. 應對稅基侵蝕
4. 其他國際協作要求
二、對持卡人的影響有哪些?
首先,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發卡金融機構報送,個人無需另行申報,不增加個人用卡成本。
其次,持卡人如存在資金來源違法、涉嫌偷逃稅、境外刷卡違規等問題,被查處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三、金融機構應向外匯局報送哪些境外交易數據 ?
1. 銀行卡境外提現明細數據
銀行卡境外提現明細數據是指個人使用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鈔的明細數據,包含借記卡和信用卡(貸記卡和准貸記卡) 在境外通過金融機構櫃台和自動取款機等場所和設備發生的提取現鈔。
凡是開通銀行卡境外提現功能的發卡金融機構, 均應將境外提現交易按要求逐筆報送,未發生境外提現交易應進行零報送。
2.銀行卡境外消費明細數據
銀行卡境外消費明細數據是指個人使用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消費的明細數據,包含借記卡和信用卡(貸記卡和准貸記卡)在境外實體和網路特約商戶發生的單筆等值 1000 元人民幣(不含) 以上的消費交易。
凡是開通銀行卡境外消費功能的發卡金融機構, 均應將境外消費按要求逐筆報送,未發生境外消費交易應進行零報送。
四、外匯局會向金融機構下發違規交易記錄嗎?
外匯局按日全量向金融機構下發銀行卡境外違規交易記錄。銀行卡境外違規交易記錄是指存在銀行卡境外違規交易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個人信息。
五、境外銀行卡交易數據採集的術語解釋
六、首次報送時間
自9月2日起首次報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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