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允許私人外匯的國家
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
世界上已有67個國家接受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關於貨幣自由兌換的規定,也就是說這些國家的貨幣被認為自由兌換的貨幣,這些國家有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瑞士、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英國等。
個人外匯業務是個人外匯買賣業務。個人外匯買賣又稱外匯寶,是指銀行參照國際外匯市場匯率,為境內居民將一種外匯直接兌換成另外一種外匯的業務。也就是個人客戶在銀行進行的可自由兌換外匯(或外幣)間的交易。個人外匯買賣一般有實盤和虛盤(保證金)之分。
B. 私人兌換外幣違法判幾年
【法律分析】:私人兌換外幣判幾年是要看金額。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對外匯的管理是比較嚴格的,企業不能私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個人兌換外匯也需要到商業銀行兌換,私自給別人匯兌外幣的,可能會涉及到非法經營罪,怎樣量刑要依據具體的犯罪情節而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C. 有沒有私人兌換外匯的
沒有。
違法,銀行:私下交易外幣違法 據中國銀行廣西區分行辦公室的玉科長介紹,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外幣是不能自由兌換的。為了盡量對持兌人給予方便,除了銀行以外,一些賓館、飯店或商店也可辦理外幣兌換人民幣的業務,但私下進行外幣交易是違法的。攜帶個人身份證可以辦理小額匯兌。但是必須要去銀行。不能私自兌換。外幣也有很多假幣,如果必須境外使用建議辦一張雙幣的銀行卡就可以。國外的購物刷卡多,而且基本上外國人做生意也大多用卡。
D. 私人兌換外幣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私人兌換外幣不合法,情節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外匯是指外國的一些貨幣,例如說美元等貨幣,一般說換外匯的話,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去換,在個人手裡兌換外匯不合法,屬於洗錢活動,累積兌換外匯金額過多將會追究刑事責任。 外匯管理規定,居民兌換外幣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從事外匯兌換的銀行或指定外匯兌換點,否則都屬於非法換取外匯行為,如果查獲會沒收相關款項並處以罰款。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第四條 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