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目前對境內機構從事國際借貸適用哪些管制制度
我國目前對境內機構境外貸款實行較為嚴格的管制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下述幾個方面。
第一,國際借貸主體許可制度。根據我國目前的政策法規,我國可以從事國際商業貸款的主體須具備國家許可授權的資格,未經許可授權者,不得向境外貸款。政府組織、中國銀行和國務院授權的金融機構帶仔,中國境內的三資企業,可以直接從國外借入外匯資金,無須得到逐筆授權。其他企業組織或金融機構需向境外借貸時,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逐筆單項授權。
第二,計劃額度管理制度。具有境外借貸許可資格的機構擬向境外貸款之前,須提前申報貸款計劃(包括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境內機構擬進行的境外貸款必須在國務院下達的外貸計劃額度內安排,並須報計劃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第三,分級審批制度。我國目前對國際貸款採取分級審批制度,在審批內容上分為計劃部門審批和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對於在一定限額以下的國際貸款,借款人應當在借貸准備階段取得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及計委的批准;對於超過限額的國際貸款,借款人應當取得國家計委和國務院余行孝主管部門的批准。
第四,外債登記管理制度。中國境內機構向境外從事的國際貸款、買方信貸以及境內機構向境內外資銀行或合資銀行取得的外匯貸款,均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外債登記證,其借入的外匯資金應按約調入國內,存人外匯指定銀行。同時,借貸人應當在貸款期內定期向外匯管理局報告其外債有關情況。但是,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與合資銀行從國外借貸資金的不在外債登記之列。
第五,利息所得預提稅管理。我國目前根豎稿據國際上較普遍的做法,對於商業貸款利息的所得徵收預提稅。此種做法一方面起到限制境內機構借貸外債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征管國際商業稅收唯一可行的辦法。在通常情況下,國際商業貸款的貸款人要求在貸款協議中明確該預提稅由借款人負擔,因而協議中貸款利率條款所約定的利息應為稅後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