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個自稱是廣發證券的人打電話給我,說我在他們那開戶了,可我根本沒去...
1. 有人自稱廣發證券工作人員電話聯系你,聲稱你已在他們那裡開立了證券賬戶,但你確信自己從未去過廣發證券進行此類操作。
2. 這種情況可能有幾種解釋:可能是有人盜用你的身旦亂凳份信息開立了賬戶;或許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模旅網路操作意外開設了證券賬戶;也有可能是廣發證券的營銷人員試圖通過這種方式吸引你開立賬戶;或者是你遭遇了詐騙,對方並非廣發證券工作人員。
3. 若你對於自己是否真的開立了證券賬戶存在疑問,建議你直接撥打廣發證券的官方客服電話95575或者親自前往廣發證券的營業部進行核實,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
4. 作為一家成立於1991年的國內首批綜合類證券公司,廣發證券在2010年和2015年分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以卓越的經營業績、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優質的服務在行業內穩健發展,並被譽為資本市場的「陪仿博士軍團」。
5. 廣發證券是一家專注於服務中國優質企業及富裕人群的資本市場綜合服務商,擁有投資銀行、財富管理、交易及機構和投資管理等全業務牌照,能夠為企業、個人、機構投資者、金融機構及政府客戶提供多元化的服務。
6. 廣發證券旗下擁有廣發期貨、廣發信德、廣發乾和、廣發資管、廣發控股(香港)、廣發融資租賃、廣發合信和廣發基金等子公司,並參股易方達基金,形成了集團化架構,業務遍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擁有282個證券營業部,服務客戶的能力在不斷提升。
『貳』 怎樣做才能不陷入龐氏騙局
深圳驚現翻版龐氏騙局(轉載)
這是一個真實的中國版的龐氏騙局 看看對你有什麼幫助
以代客炒期貨為名專事「殺熟」數十人上當至少600萬蒸發
深圳驚現翻版龐氏騙局
(據香港商報報導)臭名昭著的「龐氏騙局」在深圳驚現翻版。這起以代理投資期貨為名騙人錢財的案件已被深圳警方偵破,該案目前已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正待法院擇日判決。這起專在熟人圈內行騙,以偽造的客戶交易清單和「拆東牆補西牆」的手段,誘騙對期貨投資缺乏基本常識的熟人入套的騙局,在業界被視為一起典型的「龐氏金融騙局」。而此案犯罪嫌疑人打著幫人炒作期貨的幌子行騙,手法則為多年來罕見,顯示內地「龐氏騙局」花樣不斷翻新,應該引起社會大眾的高度警惕。商報記者李穎
自稱期貨操盤高手專找熟人下手
深版龐氏騙局訛錢逾千萬
本報記者日前接獲讀者報料,稱有人以幫助炒作期貨為名在熟人與朋友圈內收取錢款,以偽造的《用戶期貨交易結算報告》製造用戶盈利的假象,並「拆東牆補西牆」、挪用投資人的錢款去返還「盈利」,涉案資金高達1200餘萬元。事件爆煲後,數十名受害者600餘萬元的投資款去向不明。疑犯王子明已於2009年3月被刑拘,目前案件正待當地法院合議庭審。
私刻公章偽造交易清單
據本案受害者之一的陳先生向本報表示,2008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子明通過其姐夫認識了陳先生。王子明聲稱其投資期貨年利潤高達百分之二三十,最差亦可保本。而王子明的姐夫亦向陳先生口頭擔保:「(王子明)做事很穩的,不會有事。」因與王子明的姐夫認識多年,陳先生不疑有詐,遂拿出錢財交由王子明代理期貨交易。之後,王子明每月都會有一張帳面收益豐厚的「期貨交易結算報告」交予陳先生,導致陳先生不斷加大投入,先後分多次將330萬元交給王子明打理,後因急需用錢向王子明拿回了50萬元。2009年初,陳先生因生意周轉需要,遂向王子明討要剩餘資金,此時王子明躲躲閃閃的態度引起了陳先生的懷疑,遂到其提供期貨交易清單的中航期貨交易經紀有限公司查詢,發現王子明提供的清單是假的,公章也是偽造的。陳先生遂向警方報案。
2009年3月28日,王子明被深圳警方抓獲歸案並羈押。
個別客戶只給手寫交易清單
另一位受害人支先生則向本報表示,認識王子明是由於王子明的女朋友與其姐熟識。王子明自稱是深圳五大期貨操盤手之一,稱其操作期貨可保證30%的利潤。支先生的姐姐及姐夫亦有數十萬錢交給王打理。支先生稱,初時王的做法還顯正規,會與用戶簽訂投資協議,逢年過節會送禮給這些用戶。2008年中秋節前後,支先生打給王子明十萬元開戶,但未收到王子明的任何收據。支先生的姐姐還安慰他說:「(王子明)做了這麼多年,人家幾百萬放在他那裡,也沒要他一個收條。」
支先生稱,雖然王子明每月都會打一個期貨交易結算清單給用戶,但自己從未收到過一張。半年後支先生問起此事時,王表示會傳一份清單到其姐家,並表示支先生原來的10萬元投資已增為14萬元,王還催他再追加資金。而由於這份手寫的清單顯得極不正式,加上從朋友處得知,最近半年來王已沒有給過什麼清單,引起支先生警惕,因此未再追加投資。據支先生表示,他認識的親戚朋友中,至少有三四百萬元投給王子明而未能收回。
另一位受害人黃女士向本報表示,自己被王子明騙去了18萬元。當時她經朋友介紹認識了王子明,該朋友與王子明認識多年,表示此前委託王炒期貨利潤頗豐。王子明稱,僅需將身份證復印件交與他就可代為開戶,待黃女士「投資」後,王每月都有傳蓋有「金牛期貨經紀公司」的交易清單給她,顯示盈利在不斷增加。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黃女士曾向王子明電話詢問期貨投資情況,當時王自稱「把握得較好,沒有風險,一直在賺錢」。
另據深圳寶安區公安分局2009年6月29日出具的起訴意見書顯示,2002年,王子明通過其姐認識了另一受害人吳麗嬌,吳本人及其親戚朋友共把623.5萬元交予王子明,其中王以返回「盈利」等形式還了338萬元,另有285.5萬元不知去向。而報案人陳先生的280萬元資金亦不知所蹤。據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在王子明收取的1247萬元投資款中,共有644萬元受害人的投資未能收回。
詐騙罪還是非法經營罪?
公安與檢察院定性不一
針對王子明的犯罪行為,深圳公安部門與檢察部門對其犯罪行為曾作出了不同的定性。深圳寶安區公安分局出具的《起訴建議書》將其定性為涉嫌詐騙罪,並以此罪名移送深圳寶安區檢察院。但深圳寶安區檢察院卻在2009年11月向法院提起公訴時,將王子明的行為定性改為涉嫌非法經營罪。
受害人質疑非法經營罪定性
對此,此案多位受害人表示質疑,受害人之一陳先生委託的代理律師、廣東深弘法律師事務所閆洪師律師認為,寶安區公安局和寶安區檢察院對王子明的定性都不全面,王子明有部分行為涉嫌詐騙罪,還有部分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理應兩罪並罰。
檢察院:涉嫌非法經營罪
深圳寶安區檢察院對王子明的行為定性為非法經營罪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閆洪師律師表示,根據寶安區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和寶安區檢察院的「起訴書」查明的事實來看,王子明確實非法接受委託人委託經營期貨業務,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王子明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經營罪。
公安局:涉嫌詐騙罪
根據警方和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王子明從事期貨買賣的時間從2001年到2009年,受害人達數十人,涉及金額1200多萬元人民幣,其中僅有285萬元用於投資期貨並全部虧損。為了騙取被害人的信任,王子明私刻期貨公司的公章,製作「虛假」的「用戶期貨交易結算報告」,挪用部分投資人的投資款去返還所謂「盈利」的方式誘騙投資人出資投資期貨。
閆洪師律師認為,王子明的此部分行為,涉嫌詐騙罪,且與世界著名的「龐氏騙局」詐騙罪雷同。他表示,如果王子明將後續收取的資金,繼續投資期貨,則其所涉嫌的犯罪仍是非法經營罪,但他並沒有將這些錢投資期貨,而是用於償還個人欠債(即承諾的返還的盈利和借款),涉嫌詐騙。
名下財產緣何人間蒸發
同樣令眾多受害人不解的是,在王子明收取的1247萬元投資款中,尚有644萬元下落不明。據被害人陳先生介紹,王子明被刑拘後,其名下的財產還差不多有600多萬元,從其銀行信用卡上亦顯示其個人生活也很奢侈。但很快,所有財產都人間蒸發了。一審第一次開庭,合議庭法官稱沒有發現王子明有任何財產。
閆洪師律師表示,除了對犯罪定性存在疑問之外,王子明一案也存在一些其他重大的疑問:如王子明被羈押後,緣何還能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變得身無分文,造成被害人無法追討?王子明的財產究竟轉到何人名下?
閆洪師律師認為,對於被害人反映的情況,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應該予以調查,如果屬實,更能證明王子明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因為,詐騙罪的基本特點,就是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以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同時,查清這些事實,也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專家:騙術漏洞多熟人缺心眼
投資者應了解常識勿輕信高回報
據受害人陳述,王子明在誘勸他們出資時,總是吹噓期貨回報穩定,並稱「股市的行情好時才有得做,行情不好時不能投資。而期貨可賣升買跌,兩頭都可做,大不了是跌市存現貨,等到價格回升再拋出,就不會虧損了。」專向不懂期貨市場的人下手,加上其姐姐及姐夫四處向朋友吹噓宣傳,並替其口頭擔保,王迅速取得朋友信任。
被犯罪嫌疑人王子明偽造結算專用公章的中航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王子明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業界並不多見,其並不向外界廣招客戶,而是在熟人與朋友之間進行,就是看準了只有朋友和熟人才放心將巨額資金交給他操作。該人士表示,這種情況以前在證券業界曾經發生,但這次疑犯選擇了期貨的形式,這在公司開業多年來還是頭一次遇到。
對此,廣發期貨有限公司深圳營業部總經理陳年柏向本報記者表示,內地相關部門對於投資者個人投資股指期貨與商品期貨都有著嚴格的規定,必須憑本人身份證親赴期貨交易所營業部現場開戶,還要電腦拍照留底,根本不可能由他人以身份證復印件代理開戶。而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認證,都會張貼在各期貨營業部大廳。陳年柏表示,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必須親自將指令下達給操盤手;即便是期貨從業者代理用戶從事期貨交易,也必須是在用戶自己名下的帳戶上進行操作,而非將錢直接交予所謂的期貨代理人。
業內人士分析,王子明的騙術並不高明,漏洞多多,投資者稍有期貨投資常識及多個心眼,便不會令上述騙局發生。但在認識多年的「熟人」與「朋友」的背景下,投資者放鬆警惕,而先行加入者的財富效應,令後來追隨者輕信而上當。
律師:僅追究非法經營罪受害人利益難保障
對於深圳寶安區檢察院改變寶安區公安局對王子明行為的定性,即以「非法經營罪」追究王子明的犯罪行為,閆洪師律師認為,如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王子明涉嫌犯罪的行為,被害人因此遭受的損失很難得到賠償。
因為,非法經營罪侵害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它沒有明確的受害人。因此,很難在追究王子明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追究王子明的刑事附帶民事責任,也就是要求王子明進行賠償。這也在寶安區法院進行的一審中得到了驗證,被害人陳先生要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法院卻拒絕立案。
閆律師認為,刑事處罰的最重要的原則是罰當其罪,否則達不到懲戒犯罪人的效果,也無法安撫被害人。
為了解更詳細的案情,本報記者試圖聯絡深圳寶安區公安分局辦案警官,該警官表示未經上級允許不得發表意見。本報記者發函至深圳市公安局政治處聯系采訪事宜,但至本報發稿時止未收到任何回應。
龐氏騙局
五大特徵
各種各樣的「龐氏騙局」雖然五花八門,千變萬化,但本質上都具有自「老祖宗」查爾斯-龐齊(Charles Ponzi,1878-1949)身上沿襲的一脈相承的共性特徵。
一是低風險、高回報的反投資規律特徵。眾所周知,風險與回報成正比乃投資鐵律,「龐氏騙局」往往反其道而行之。騙子們往往以較高的回報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而從不強調投資的風險因素。
二是拆東牆、補西牆的資金騰挪回補特徵。由於無法實現承諾的投資回報,因此對於老用戶的投資回報,只能依靠新用戶的加入或其他融資手段來實現。這對「龐氏騙局」的資金流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因此,騙子們總是力圖擴大用戶的范圍,拓寬吸收資金的規模,以獲得資金騰挪回補的足夠空間,延長騙局持續的時間。
三是投資訣竅的不可知和不可復制性。騙子們竭力渲染投資的神秘性,將投資訣竅秘而不宣,努力塑造自己的「天才」或「專家」形象。實際上,由於缺乏真實投資和生產的支持,騙子們根本沒有可供推敲的「生財之道」,所以盡量保持投資的神秘性,宣揚投資的不可復制性是其避免外界質疑的有效招數之一。
四是投資的反周期性特徵。「龐氏騙局」的投資項目似乎永遠不受投資周期的影響,無論是與生產相關的實業投資,還是與市場行情相關的金融投資,投資項目似乎總是穩賺不賠。
五是投資者結構的金字塔特徵。為了支付先加入投資者的高額回報,「龐氏騙局」必須不斷發展下線,通過利誘、勸說、親情、人脈等方式吸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參與,從而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資者結構。塔尖的少數知情者通過榨取塔底和塔中的大量參與者而謀利。
有關法規
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七)》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叄』 國內期貨公司有香港分公司的有幾個
一、國內的證券股票交易所有三個:1、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所);2、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3、香港證券交易所(港交所)。二、商品期貨交易所1、大連商品交易所(大商所);2、鄭州商品交易所(鄭商所);3、上海期貨交易所(上期所);三、金融類期貨交易所1、中國金融交易所(中金所)這才是國家正規的交易所
『肆』 廣發證券是國企嗎
廣發證券成立於1991年,是國內首批綜合類證券公司,先後於2010年和2015年分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碼:000776.SZ,1776.HK)。
『伍』 有個自稱是廣發證券的人打電話給我,說我在他們那開戶了,可我根本沒去過那
廣發證券的來電一般都是95575..如果你沒去開戶,就肯定是冒充廣發的給你打電話的,你不予理會就可以了。
(5)廣發期貨深圳分公司擴展閱讀
預防詐騙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那麼怎麼防止詐騙呢?
一、必須要有防止被騙的意識
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當然,「防人」並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關鍵是要有這種意識,對於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隨意輕信和盲目隨從,遇人遇事,應有清醒的認識,不要因為對方說了什麼好話,許諾了什麼好處就輕信、盲從。要懂得調查和思考,在此基礎上作出正確的反應。
二、不感情用事
詐騙分子的最終目的是騙取錢財,並且是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騙走。因此,對於表面上講「感情」、「哥們義氣」的詐騙分子(特別是新認識的「朋友」、「老鄉」、遭受不幸的「落難者」),若對你提出錢財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感情的表象所蒙蔽,不要一味「跟著感覺走」而缺乏理智,要學會「聽、觀、辨」,即聽其言、觀其色、辨其行,要懂得用理智去分析問題。最好能對比一下在常理下應作出的反應,如認為對方的錢財要求不合實際或超乎常理時,應及時向老師或保衛部門反映,以避免不應有的損失。
三、要特別注意「能人」
對過於主動自誇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過於熱情地希望「幫助」你解決困難的人,要特別注意。那些自稱名流、能人的詐騙分子為了能更快地取得你的信任,以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多都會主動地在你面前炫耀自己的「本事」,說自己是如何了得,取得什麼成就,而且他正在運用他的「本事」、「能耐」為你解決困難或滿足你的請求。當你遇到這種人時,你應當格外注意,因為你面前的那個「能人」很可能是一個十足的詐騙分子,而且他正企圖騙取你的信任,此時你的反應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你此後是否上當受騙。
四、忌貪小便宜
對飛來的「橫財」和「好處」,特別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許諾的利益,要深思和調查。要知道,天上是不會掉下餡餅的,克服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會對突然而來的「好處」欣喜若狂。對於這些「橫財」和「好處」,最好的防範是三思而後行。
總之,詐騙分子行騙的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騙取對方財物。對於行騙者和受害者來說,第一階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騙者行為表現得最為突出的階段。雖然行騙手段多種多樣,但只要我們樹立較強的反詐騙意識,克服內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應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後行,三查而後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可以避免上當受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