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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銀行同業公會外匯

發布時間:2024-12-06 17:45:43

㈠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的公會章程

(經2013年10月11日公會第二十次次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BA。
第二條 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濟金融方針政策,強化行業自律、維護會員權益、推進行業協調、加強會員服務,實現會員共同利益,保障上海銀行業健康發展,致力於建設成為與上海銀行業地位相匹配,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適應的職業化、專業化、國際化的高水準行業組織。
第四條 公會及其開展的各項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和民主集中的原則。
第五條 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銀監局,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公會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後,接受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第七條 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
第二章 業務范圍、職責和活動原則
第八條 公會業務范圍為:行業協調、業務研討、人員培訓、信息交流、意見反映和會員權益維護(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開展業務)。
第九條 公會履行行業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責。
第十條 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本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本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業務主管單位;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業務主管單位,並做好上海銀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價,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上海銀監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上海市政府和上海銀監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公會履行下列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上海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上海銀監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三條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四條公會活動原則:
(一)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公會不以公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 公會的會員均為單位會員,包括正式會員和准會員。
第十六條 申請成為公會正式會員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公會的意願;
(二)承認公會章程,願意享有公會正式會員權利,履行公會正式會員義務;
(三)在上海市行政區內設立並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申請成為公會准會員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公會的意願;
(二)承認公會章程,願意享有公會准會員權利,履行公會准會員義務;
(三)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批准書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頒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的中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駐滬代表機構。
第十八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材料包括:
1.入會申請書,載明自願申請加入公會、承認公會章程、申請單位的名稱和法定住所等內容;
2.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或批准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總代表(首席代表)姓名及簡歷。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公會向新會員送達書面通知。
會員名單及其增減變更情況應當報上海銀監局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 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審議權;
(二)優先獲得公會服務的權利;
(三)參加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對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公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
(六)向公會陳述對經濟金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自由退會的權利;
(八)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正式會員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條 公會會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會章程和公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或協助完成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和標准繳納會費;
(五)如實向公會反映情況,接受公會的咨詢調查,提供公會按照本章程或根據本章程制定的規則合理要求的有關資料;
(六)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規定的各項會員權利時受阻的,可以向公會監事單位反映。
第二十二條 公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公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或違反公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有關准則,且經勸告仍不按規定履行義務的,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分,公會應當及時將處分情況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一)口頭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同業譴責;
(四)暫時停止會員資格一至六個月;
(五)取消會員資格。
除上述第(四)、(五)項的處分應當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外,其餘處分均由理事會決議直接作出。受到第(四)、(五)項處分的會員,可以在會員大會審議前提出聽證申請。
第二十四條 會員對所受到的處分持有異議的,可以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申訴,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應當對申訴作出裁決,會員大會作出的裁決具有終局性。
第二十五條會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會員要求退出公會的,向公會提出書面聲明,付清一切應繳費用,由公會發出通知,其會員資格自通知印發之日起終止;
(二)會員持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批准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營業執照》被撤銷、撤回、吊銷的,其會員資格自上述證照被撤銷、撤回、吊銷之日起自動終止;
(三)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的,其會員資格自會員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終止;
(四)會員在一年內不參加公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正式會員和准會員組成。
會員參加會員大會,所派代表必須是會員單位的正式員工。每一正式會員可以委派兩名代表,投票權為一票;每一準會員可以委派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單位;
(四)對非會員理事進行審議;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六)審議監事工作報告;
(七)審議公會財務報告;
(八)確定公會工作任務;
(九)作出暫停、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
(十)決定成立、清算或終止公會;
(十一)決定正式會員和准會員應當繳納的入會費和每年年費金額標准;
(十二)討論和決定由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每屆二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會提議時;
(二)四分之一以上正式會員提議時;
(三)全體監事單位提議時。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正、副會長因故都不能參加時,由會長指定的理事主持。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會員出席方能召開。
會員大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正式會員表決通過。會員大會對下列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一)修改章程;
(二)處分會員;
(三)清算或終止公會;
(四)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上述事項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 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是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節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會員理事由二十八家理事單位組成,其中中資理事單位十八家,外資理事單位十家。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銀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為當然理事單位。
公會根據換屆前會員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各類會員單位在其他二十二家理事單位中的名額分配。理事單位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會員單位按類別在分配限額內以得票多少為序依次當選。
非會員理事由上海銀監局推薦,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設會長單位一家,由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依次輪流擔任。
理事會設副會長單位四家,由下一屆輪值會長單位、非當然理事單位的中資副會長單位一家和外資副會長單位兩家組成。除下一屆輪職會長單位外,其他副會長單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經選舉可以連任一屆。
第三十五條 每屆理事會任期二年,理事單位可以連選連任,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提出修改公會章程的草案,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理事會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公會財務狀況;
(六)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
(七)決定公會內設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決定公會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決定公會工作顧問的聘免;
(八)審定公會重要規章制度;
(九)決定吸收新會員和對會員作出除暫停、取消會員資格以外的其他處分;
(十)提出正式會員和准會員應當繳納的入會費和每年年費金額
標準的建議;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包括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經會長單位或副會長單位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單位提議方可召開。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方式除一般會議形式外,在特殊情況下,經會長同意可以採用通訊等方式召開會議。
第三十九條 理事單位參加理事會會議,其代表應當是該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會議的,該理事單位可以另派其他負責人作為代表。該代表應當持書面授權書參加會議,並在會上代表該理事單位行使表決權。因該代表不行使表決權而導致會議延期舉行的,公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該理事單位給予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一項或多項處分。
第四十條 理事單位代表在公會理事任期內發生離任等情形時,由該理事單位另行委派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並函告公會。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單位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單位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名,由會長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公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公會各項重大工作。
理事會設專職副會長一名,由上海銀監局推薦或向社會招聘,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公會日常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簽署公會有關決議和文件;
(三)具體領導公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四)根據秘書處實際工作開展情況,向理事會提議更換秘書
長或任免副秘書長;
(五)根據專業委員會實際工作開展情況,向專委會提議重新
選舉專委會主任或副主任。
理事會設副會長四名,由副會長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
副會長應當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會長、副會長不再擔任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時,應當在離任之日起十日內向公會提出變更會長或副會長職務的書面報告。
第三節監事
第四十三條 公會設監事單位兩家,其中中外資監事單位各一家。監事單位履行對公會的監督職責。
第四十四條 監事單位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按本章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中外資監事單位數依得票多少為序產生。理事單位不得兼任監事單位。
第四十五條 監事單位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單位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六條 監事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公會的財務預、決算;
(二)監督公會的各項活動;
(三)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四)受理會員在權利行使方面的問題反映;
(五)對公會進行財務審查;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在調查對象涉及監事單位時,該監事應當迴避。
第四十七條監事單位代表由監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監事單位代表在公會監事單位任期內發生離任等情形時,由該監事單位另行委派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並函告公會。
第四節秘書處
第四十八條 秘書處是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協助理事會處理公會日常事務。秘書處採取上海銀監局委派、會員單位派駐、社會招聘等方式配備精乾的工作人員,建立務實、高效、專業、進取的工作團隊。秘書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部門。
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公會工作計劃;
(二)負責公會日常財務的收支和核算;
(三)編制公會經費計劃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協助理事會處理公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九條 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由會長單位推薦,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由理事會聘任,可以連聘連任。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秘書處內部部門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經專職副會長審查後報
會長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或辭退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
定;
(五)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設專職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上海銀監局、專職副會長、副會長單位推薦或向社會招聘,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由理事會聘任,可以連聘連任。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十條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上海市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以上,並在
金融機構有關單位擔任過相關領導職務;
(四)熱愛公會工作;
(五)年齡原則上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六)在秘書處專職從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工作;
(七)理事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一條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單位的合法權益。公會秘書處應當為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出具工作鑒定,委派單位在對其派出人員的職務和薪酬做出安排時,應當將其在公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節 專業機構與顧問
第五十二條公會根據發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是公會的內設機構,執行本章程,接受公會理事會的領導。名稱統一為:××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單位一家、副主任單位若幹家,成員單位若幹家。主任、副主任單位由專業委員會推薦、理事會審議通過,由理事會聘任,可以連聘連任。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單位應當積極向秘書處派駐專職工作人員,協助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 各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下設若干專業小組,專業小組在專業委員會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根據需要,專業小組也可以單獨設立。
第五十五條 各專業委員會應當在制定有關業務規范和公約、信息溝通、業務協調、情況調研、培訓組織、會員權益維護等方面切實發揮作用。各專業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應當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六條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成立聯席會議等專業性議事機構,參照專業委員會相關規定管理並開展工作。
第五十七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單位或個人作為公會工作顧問,協助公會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五十八條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費包括入會費和年費兩種,入會費在正式會員、准會員入會時一次性繳納,年費按年繳納;
(二)在經核準的公會職責范圍內提供服務或承辦有關單位委託事項獲取的收入;
(三)捐贈和資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公會經費應當在本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用於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公會經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公會所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公會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公會秘書處人員薪金等支出;
(四)公會工作顧問費用支出;
(五)其他與公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第六十條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一條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崗位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督。
第六十三條 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結果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十四條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公會修改的章程,應當在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 公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八條 公會注銷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 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條 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銀監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經2013年10月11日公會全體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中的「以上」含本數。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宜及公會的具體制度由公會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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