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期貨 保證金風險率多少算是相對比較安全合理的,新人求問,謝謝
一般情況下,資金使用率≥100%時,期貨公司會要求客戶追加保證金,並保留強行平倉的權力。當資金使用率≥80%時,期貨公司會將客戶的凈持倉方向和風險變動情況同時納入監控范圍。應特別注意的是,按照期貨公司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和按照交易所保證金標准所計算出的持倉佔用保證金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按照交易所保證金標准計算的資金使用率達到100%以上時,才執行強平。
在商品期貨中,一般漲跌停幅度為4%-5%,交易所保證金標准一般在5%-7%,期貨公司收客戶保證金標准一般在7%-12%。所以,一般交易所收取的保證金水平能承受1.4個停板的幅度,而期貨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水平一般能承受2個以上停板的幅度。而股指期貨為了跟現貨市場保持同步,漲跌停板幅度達到10%,交易所收取10%的保證金標准只能承受一個停板的幅度。根據目前的市場情況預計,期貨公司收取客戶的保證金標准一般在15%的水平,極限在18%左右,超出20%對投機客戶就沒什麼吸引力了。兩相比較,按交易所標准計算,商品期貨能夠承受的漲跌停板幅度是股指期貨的1.4倍(7%/5%÷10%/10%=1.4);按期貨公司保證金標准計算,前者則是後者的1.6倍(12%/5%÷15%/10%=1.6)。若簡單平均計算,商品期貨承受漲跌板的能力是股指期貨的1.5倍。因此,若以商品期貨50%以下的資金使用率作為安全臨界線,股指期貨應為30%左右。
對結算會員來說,我們建議將資金使用率分為低於50%,50%-80%和大於80%三檔。資金使用率低於50%時,若出現一個停板的虧損,還沒有達到追加保證金的程度,理論上能承受2個停板以上的波動,其風險一般來說比較小。當資金使用率介於50%-80%時,應結合交易會員或客戶凈持倉占總持倉是否大於50%進行綜合考慮。比如資金使用率為66.7%,凈持倉占總持倉為50%時,就剛好能滿足承受一個停板的虧損而不需要追加保證金的臨界點。當資金使用率達到80%以上時,無論凈持倉的比例是多少,都需要予以足夠的重視。
B. 關於期貨公司保證金不足強行平倉
我來給你回答這個問題
期貨公司的保證金都是在交易所基礎上加上幾個百分點,目的就是為了方便控制風險,避免突發問題造成連續的漲跌停,倒是客戶爆倉不說,期貨公司還得往裡面倒貼錢,尤其是客戶資金大於200萬的時候,風控更加嚴格。
一般來講,如果某品種期貨公司的保證金是8000元,那麼交易所大概是7000左右,或者不到7000元。期貨公司會在你可用資金(2000元)快賠完的時候,先採取電話通知,告知你保證金不足,要求追加保證金,如不在規定時間追加,公司則有權強行平倉。
從你上述問題來看,第三種情況是屬於正常的。
從表面看,可用資金2000元,凍結保證金8000元,虧損超過2000,應該是保證金不足,但是,我上面說過了,這個保證金期貨公司都在交易所基礎上加了1-5個百分點,以此控制風險,實際上虧損超過2000的時候,也並沒有觸及到交易所的保證金,公司為了控制風險,再這個時候給你強平,你也沒有辦法,這個你打官司也是必敗無疑,畢竟強平之前會先通知你個人追加保證金。
如果你說你電話沒電,或者關機沒有接到通知,那麼是投資者自身的問題,期貨公司甚至可以在他大門口張貼一張告示,以此表示已經盡到告知義務。
在不追加保證金的情況下,得先看當前資金是否低於交易所的保證金,如果沒有,並不算透支交易。
如果當前資金已經低於交易所保證金,算是透支交易,但是風險已經轉接到期貨公司身上,這是風控部監管不到位造成,即便這個時候強平,投資者也可以不給期貨公司錢,這個錢往往都是期貨公司自己墊付了。
記住,每家期貨公司的合同中都寫的非常清楚,所有的責任都已經轉接到投資者身上,此類官司至今沒有一家可以贏期貨公司。(公司伺服器出問題造成的損失除外)
C. 請問商品期貨什麼情況下強行平倉
您好,保證金不能滿足持倉的時候會通知追加保證金,若無按時履約繳納保證金就會被強平。
D. 關於商品期貨強行平倉
對期貨公司來說,如果客戶不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即享有強行平倉的權利,但這一權利在行使的時候受到一定的制約。根據《商品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41條及其他法規的規定,強行平倉需具備以下條件:E. 期貨的」保證金制度「和」強行平倉」是怎麼回事
1、30萬是保證金
2、20萬扣光了,期貨公司會讓你追加,在沒追加前先從30萬扣,但隨時會強行平倉,決決決決決決決不會等到30萬也扣光
3、20萬扣光後,你就會面臨強行平倉,但不是必須的。
4、只有不斷續錢,保證賬戶不低於30萬(假設倉單不變),就不會強平
5、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期貨公司會監控的(但有一種情況可以全倉,就是賬面浮動盈利較大時)
保證金制度(Margin
System),也稱押金制度,指清算所規定的達成期貨交易的買方或賣方,應交納履約保證金的制度。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准備的資金,是未被佔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所決定。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向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根據監管部門的批准,交易所可根據期貨市場的具體情況調整交易保證金水平。
我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50萬元。會員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大於零而低於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禁止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則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對該會員強行平倉。
根據第三十五條規定:交易所按買入和賣出的持倉分別收取交易保證金。經交易所同意,會員可用權利憑證質押交易保證金。
期貨中的強行平倉有兩種: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或自營會員)的強行平倉和期貨公司對客戶的強行平倉。
強行平倉也叫強制平倉,又稱被斬倉或被砍倉。依據強行平倉實施的主體不同,可將強行平倉分為交易所強行平倉和經紀公司強行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