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有哪些呢
單選題
1.下列關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說法,正確的有(D)。高級管理人員離開推薦公司後,其高管任職資格仍有效;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處罰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被處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經紀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處分或者免職的應在公布前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該公司選定的其他具有高管資格的管理人員代其履行。
2.期貨經紀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在職期間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所在公司隱瞞不報,情節嚴重的,該公司將被罰款(C)。罰款金額為1-3萬元。
3.期貨交易所中層管理人員的任免應報(D)備案。備案單位為中國證監會。
判斷題
1.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期貨經紀公司推薦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此判斷題表述錯誤。
2.某具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證監會派出機構聘請,對某經紀公司進行專項稽核。所發生的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此判斷題表述正確。
多選題
1.期貨經紀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在其任職期間應當履行的職責有(ABCD)。包括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期貨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配合、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2.期貨經紀公司總經理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ABCD)。包括身體狀況良好;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有相應的經濟或者管理工作經驗;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
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期貨經紀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負責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與管理,包括任職資格的審查與確認、任職期間的考核、任職資格暫停與撤銷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與管理。第二章任職資格第五條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並從事金融、證券或者期貨工作3年以上;
(三)身體狀況良好;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具有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所必備的經濟、金融、期貨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金融、期貨等相關法律法規;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第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
(三)被開除的國家公務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董事、監事,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導致發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處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第八條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任職期間除負責公司的正常營運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及公司章程;
(三)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經紀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向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五)配合、服從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條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的,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其辦理任職手續。第十條中國證監會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定期考核等方式,對期貨經紀公司推薦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第十一條期貨經紀公司推薦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推薦單位公章;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並加蓋推薦單位公章;
(四)《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及推薦單位董事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從業經歷證明。
(五)擬任人員推薦單位董事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鑒定材料及推薦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及期貨經紀公司提交的材料報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是否批准其申請。予以批準的,由中國證監會頒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未予批準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第十三條期貨經紀公司聘任已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考察談話必須有書面記錄,並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
❸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規范期貨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期貨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期貨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期貨公司不得授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人員實際履行相關職責,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任職條件第六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第七條擔任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第八條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第九條獨立董事不得與所任職期貨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期貨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貨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
(四)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四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六)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第十條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第十一條擔任期貨公司經理層人員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第十二條擔任期貨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驗;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第十三條擔任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的,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並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並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首席風險官的任職、履職以及考核應當保持獨立性。
❹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規范期貨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第三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任職資格條件第六條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第七條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第八條申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第九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四)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五)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第十條申請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第十一條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第十二條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第十三條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並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並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第十四條申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申請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