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匯分拆處罰細則
法律分析:一、除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管匯機關)批准或者國家 另有規定者外,以人民幣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款項的 ;
二、境內機構以人民幣為駐外機構、外國駐華機構、僑資企業、外資 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短期入境個人支付其在國內的各種費用,由對 方付給外匯,沒有賣給國家的;
三、駐外機構使用其在中國境內的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由對 方付給外匯的;
四、外國駐華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其人 員,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而由他人以外匯或者其他相類似的形 式償還的;
五、未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 其人員,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購買物品或者移作他用, 以人民幣償還的;
六、境內機構以出口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外匯抵償進口物品費用或其他 支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第三十一 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對檢舉揭發有功的單位、個人,給予獎勵。對違法案件,由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按其情節輕重,強制實行收兌外匯,單處或者並處罰款、沒收財物,或者由司法機
關依法懲處。
⑵ 私人兌換外幣違法判幾年
【法律分析】:私人兌換外幣判幾年是要看金額。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對外匯的管理是比較嚴格的,企業不能私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個人兌換外匯也需要到商業銀行兌換,私自給別人匯兌外幣的,可能會涉及到非法經營罪,怎樣量刑要依據具體的犯罪情節而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⑶ 個人的外匯違規行為如何處罰
一、個人的外匯違規行為處罰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結匯的,處罰為:
(1)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並且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2)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外匯期貨合同外匯遠期合約的區別
外匯期貨合同外匯遠期合約,兩者的主要差異如下:
1、市場性質不同。外匯期貨合約是在集中市場即交易所交易,而外匯遠期合約的交易則是在店頭市場即銀行櫃進行;
2、到期日不同。外匯期貨合約有標准化的到期月、日的訂定,而外匯遠期合約的到期期限則是隨顧客需要而量身訂做,通常是在一年以內;
3、價格決定的方式不同。外匯期貨合約價格的決定,是透過在交易所公開喊價的過程或是電子交易系統達成。外匯遠期合約的買價與賣價,則是由批發市場的自營商考量即期匯率與利率差異而後決定報價;
4、預防違約的方式不同。外匯期貨合約對顧客的信用風險的管制,是依靠保證金要求與每日評價制度來防堵違約事件的發生。外匯遠期合約沒有保證金要求,但銀行會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或是只對有良好長期關系的客戶提供遠期合約;
5、交割方式不同。外匯期貨合約部位的結清很少採實物交割,多采現金交割,外匯遠期合約則幾乎全都是實物交割;
6、交易成本不同。外匯期貨合約的交易成本是傭金,而外匯遠期合約雖不收傭金,但買賣價差其實即是銀行所收到的某種形式的「傭金」;
7、交易時間長短有別。外匯期貨合約在交易所訂定的的營業時間內交易。外匯遠期合約的交易則是透過銀行的全球網路連線系統達成,因此可以說是一天24小時都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