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外匯期貨 > 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管理辦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5-04-16 02:39:25

『壹』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幣現鈔收付業務的正常開展,規范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及其分行(以下簡稱「銀行」)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銀行經營外匯業務收付外幣現鈔(可自由兌換貨幣紙幣及硬幣)需調出境外或從境外調入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為銀行調鈔進出境業務的管理機關。第四條銀行原則上應在北京、上海、福州、廣州、深圳口岸海關辦理外幣進出境手續。如需在其他口岸辦理,應由有關銀行總行事前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後報海關總署備案,外資銀行應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後報海關總署備案,由海關總署通知有關口岸海關辦理審核驗放手續。第五條各銀行總行應當將授權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的分行名單及其有權簽字人簽字樣本,事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以及上述指定的外幣現鈔進出境口岸海關備案。
上述指定口岸海關所在地外資銀行應將其有權簽字人簽字樣本事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和所在地口岸海關備案。第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印製統一編號的《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見附表1),並將《許可證》樣式送交海關總署備案。第七條各銀行總行及其授權分行、指定口岸海關所在地外資銀行應到所在地外匯局領取《許可證》,按要求於調運外幣現鈔前填寫該證所有內容。外匯局在發放《許可證》時,應記錄領證銀行名稱及所領《許可證》編號。
銀行丟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和外幣現鈔進出境口岸海關備案,所丟失的《許可證》不得憑以辦理外幣現鈔進出境。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需作廢的《許可證》,銀行不得自行銷毀,應全部交回外匯局。第八條銀行辦理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時,海關憑銀行填制的《許可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驗明報關人員身份後,辦理驗放手續,並留存《許可證》第一聯備查。第九條其他單位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調運 外幣現鈔出入境。第十條各銀行及其授權分行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使用的《許可證》第二聯送所在地外匯局備案。銀行再次申領新的《許可證》時,外匯局應根據申領銀行《許可證》第二聯送交情況核發新證。如有必要,外匯局可向口岸海關核對銀行調鈔情況。第十一條有關口岸海關所在地外匯局應當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本局所轄地區《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統計表》(附表2)。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或海關總署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略)

『貳』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簡介

匯發[2010]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范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所涉外匯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2號令)、《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現將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詳情

一、本通知所稱境內銀行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
二、境內銀行涉及下列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在取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後,持《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除外);
(二)在境外設立附屬機構;
(三)依法購買境外機構股權;
(四)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直接投資項目。
第一款所涉交易需提供已向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的營運資金撥付計劃。
三、境內銀行應按以下方式填寫《規定》所附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根據被投資機構的經營范圍具體填寫「投資性質」項,若被投資機構屬金融類機構可選擇「其他」,並備注說明被投資機構的具體金融類別(銀行、保險、證券或其他)。
(二)若以自有外匯或購匯出資的(包括從境內和境外賬戶匯款),出資方式應選擇「境內現匯出資金額及幣種」填寫;若境內銀行以從其他境外被投資機構所分得的利潤或紅利等進行此次境外投資,應選擇「境外解決出資摺合金額及幣種」填寫。
(三)若以外匯資金直接對外支付的(包括從境內和境外賬戶匯款),可在「外匯資金來源」項下選擇 「境內匯出」填寫。其中,不涉及購匯的,選擇「自有外匯資金」填寫;涉及購匯的,選擇「購匯」填寫。
四、境內銀行所在地外匯局審核有關材料及信息無誤後,應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為境內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並為首次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內銀行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
五、境內銀行對外直接投資匯出外匯資金,可根據登記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資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直接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銀行在辦理購付匯手續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反饋手續。
六、境內銀行應按照《規定》第九條前兩款及第十條的要求,就已進行的境外直接投資相關事項的變化情況,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注銷手續。境內銀行應就已登記境外機構發生的長期股權投資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
七、境內銀行可直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未獲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核準的境內銀行,應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1年內將剩餘資金調回。若原匯出資金以人民幣購匯的,可憑原購匯憑證自行辦理結匯。
八、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產生的利潤不得單獨結匯,應納入銀行外匯利潤統一管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九、境內銀行因所投資境外機構減資、轉股、清算等取得的資本項下外匯收入,以及本通知第七條、第八條所涉及的外匯收支等均應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在外匯收支發生日後3個工作日內逐筆進行反饋。
十、境內銀行若將所投資境外機構減資、轉股、清算等取得的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結匯的,應按照銀行自身資本與金融項目結售匯相關管理規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所在地外匯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核准後辦理。境內銀行應在結匯日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相關業務系統逐筆進行反饋。
十一、境內銀行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獲得的境外機構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其他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股權出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變更或注銷手續,股權受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受讓股權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十二、境內銀行在本通知發布之前已進行的境外直接投資,應於2010年10月31日前,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補辦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的,境內銀行應將按每筆投資情況填寫的《申請表》及逐筆信息匯總清單一次性報送所在地外匯局,由所在地外匯局為其補錄入相關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信息。
境內銀行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辦理上述補登記手續的,外匯局按違反外匯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中對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未予明確的外匯管理事項,境內銀行應參照《規定》辦理。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各分支機構、外資法人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肆』 境內的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收支、外匯登記實施監督管理。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可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依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及境外直接投資情況調整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以及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需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除非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備案登記。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

『伍』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加強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有利於國際收支平衡,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各類企業或者購股、參股(以下統稱境外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
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擬在境外投資的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向國家主管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境外投資所在國(地區)對國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情況和資料,提交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由外匯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並於30天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第四條經批准在境外投資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一)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外匯管理部門關於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書面結論;
(三)投資項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文件。
辦理前款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時,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境內投資者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進行復核。第五條境內投資者在辦理登記時,應當按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保證金應當存入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匯回利潤累計達到匯出外匯資金數額時,退還保證金。保證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國家規定標准支付給境內投資者。
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第六條境內投資者來源於境外投資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調回境內,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匯或者留存現匯。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第七條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自該境外投資企業設立之日起5年內全額留成,5年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留成。第八條境外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籌措資金,但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其境內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提供擔保。第九條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其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第十條境外投資企業變更資本,其境內投資者應當事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並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境內投資者轉讓境外投資企業股份,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股份轉讓報告書,並在轉讓結束後30天內將所得外匯收益調回境內。第十二條境外投資企業依照所在國(地區)法律停業或者解散後,其境內投資者應當將其應得的外匯資產調回境內,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第十三條境外投資企業未按利潤計劃匯回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的,其境內投資者應當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不能按時完成利潤計劃或者經營虧損的報告書。如無正當理由,外匯管理部門可從保證金中將相應比例的外匯數額結售給國家;未開立保證金帳戶的,從其境內投資者的留成外匯中扣除相應數額上繳國家,但累計扣除數額不超過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20%。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匯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境內投資者限期調回,並可按應調回資金數額的10%至20%處以外匯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節嚴重者,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投資者可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者,依照《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境外投資企業,其境內投資者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天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補報有關材料,辦理登記手續,並依照規定將外匯收益調回境內。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固定匯率接標價法 瀏覽:920
安利傭金分配製度比較 瀏覽:470
杠桿閱讀術的意思 瀏覽:620
外匯mt4紅色代表賺錢嗎 瀏覽:912
三峽銀行近期理財產品 瀏覽:547
2014年12月港幣匯率是多少 瀏覽:633
金融機構錄音錄像自查報告 瀏覽:185
鋼材買賣個人傭金合同範本 瀏覽:882
87年黃金價格 瀏覽:440
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管理辦法 瀏覽:429
企業融資網湖北 瀏覽:392
2017萬達集團最新新聞 瀏覽:662
上海上港集團有幾個分公司 瀏覽:250
使杠桿平衡所用最小的力 瀏覽:762
廣發融資強行平倉線 瀏覽:56
在微信理財通上買基金安全嗎 瀏覽:281
融資租賃的中小企業有哪些 瀏覽:922
理發剪杠桿示意圖6 瀏覽:945
企業期貨交易賬務處理 瀏覽:698
融資租賃費用計算公式軟體 瀏覽: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