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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犯罪作案模式

發布時間:2021-03-15 21:46:18

貴金屬公司涉嫌詐騙一百多萬,員工怎麼判刑

如果是共同犯罪,以詐騙總金額定罪論處。判輕判重,則是要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一、概念。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法條與司法解釋。
1、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司法解釋。
(2011年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996年司法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3、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㈡ 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犯罪有哪些主要形式和手段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保險業領域的非法集資犯罪形式和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種:
(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
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
。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
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

㈢ 警方偵破利用白銀製作騙取出口退稅案,犯罪團伙的作案手法是什麼

11月3號的時候,南京的警方偵破了一起利用白銀製作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據了解,犯罪嫌疑人通過控制多家境外的公司,然後將白銀偽造成高科技產品,出口境外,在三年的時間里,數次躲過海關的監管,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金額高達4億元。

在抓獲犯罪嫌疑人後,公安人員打開了犯罪團伙的保險櫃,發現保險櫃里全部都是鉑金,而且價值不菲,單是保險櫃中的鉑金價值就高達幾千萬。而且警方根據這些貴金屬發現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團伙還和其他的很多案件有非常大的關聯,而且作案手法也是非常罕見的,他們將這些貴金屬進行偽加工,然後向國家申報成為可出口的高科技產品,從而騙取出口退稅。

㈣ 請問在過稱貴重金屬時賣家在稱上面做手腳,是否構成犯罪

民間交易的話,頂多算是存在欺詐行為,屬於民事訴訟的范圍,不屬於刑事范圍,談不上犯罪。

㈤ 如何判斷貴金屬交易是否構成犯罪

黑平台只是違法,一般不構成犯罪

㈥ 貴金屬公司涉嫌詐騙一百多萬,員工怎麼判刑

如果員工涉嫌詐騙的,需要看情節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㈦ 利用相親網站詐騙貴金屬是什麼犯罪

肯定是詐騙,如果你這邊有證據證明對方在貴金屬公司上班,並且以錢色關系引誘你進行貴金屬交易,而且由對方進行操作使得你產生巨大虧損,是可以以詐騙罪報案的。

㈧ 貴金屬交易中哪些行為會涉嫌犯罪

後台控盤,捐資逃跑,虛報事實,誇大收益 ,誘騙他人開戶,誇大利潤,帶客操盤

所以要找大平台,若是國內的,那直接工商或者證監會。國外的,找對應的監管唄。個人覺得若是你有網路途徑可能更有效果。所以,投資需要謹慎,擦亮眼睛選擇正確的公司平台

㈨ 如果大量使用貴金屬比如黃金和白銀交易觸犯法律嗎不是說人民幣才是貨幣嗎法定貴金屬黃金和白銀進行跨

黃金屬於限制流通的物品,不能直接跨國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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