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央銀行在外匯交易中的作用是什麼
一、外匯交易是預測未來的匯率價格,也就是兩種貨幣的價格對比。
二、利率是一個貨幣的價值的直接表現。
三、一個國家的利率是由該國中央銀行制定的。
這下子你明白中央銀行在外匯交易中的作用了吧。
當然中央銀行不能隨意調整利率,要根據本國國情,比如說當國內通脹壓力很大時就要通過加息來刺激儲蓄抑制消費,從而緩解通脹壓力。
中央銀行不能隨意調整利率不代表央行沒有影響,只要央行發言人或行長什麼的出來講個話透露一點加息或減息的風頭,不管是真的還是假的,外匯市場就會有很大的波動,日本和瑞士的央行就喜歡干這種事情。經常日元漲的好好的突然就大跌,回頭一看央行的某個鬼子又講話了。
B. 央行如何干預外匯市場
間接干預分三種:
1:公開市場業務:通過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調節貨幣供應量的活動
2:調整再貼現率: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貸款,直接改變貨幣供應量
3:調整准備金率:准備金就是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調整准備金率會直接影響到金融機構的存款金額
間接干預通過調整一些金融政策和標准,直接影響市場上貨幣供應量的大小,進而影響貨幣的匯率。
中央銀行的直接干預,是指央行作為外匯市場主體參與外匯的買賣,進而影響外匯匯率的走勢。
C.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中國人民銀行職責:
1、擬訂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2、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3、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負責宏觀審慎管理。
4、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並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牽頭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
5、承擔最後貸款人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6、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牽頭負責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負責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產管理產品和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
7、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國際使用,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國際國內金融市場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8、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統籌實施監管,推進金融基礎設施改革與互聯互通,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
9、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准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金融基礎資料庫,履行金融統計調查相關工作職責。
10、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組織管理協調和金融科技相關工作,指導金融業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11、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12、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業務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13、承擔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14、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5、參與和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16、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7、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18、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國家外匯總局職責:
1、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2、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3、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4、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5、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6、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7、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8、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9、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0、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3)央行外匯業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管理外匯的職能機構,為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
組建於1979年3月,總局設在北京。 機關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銀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
D. 中央銀行的業務有哪些
中央銀行的業務有貨幣發行、集中存款准備金、貸款、再貼現、證券、黃金占款和外匯占款、為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資金的劃撥清算和資金轉移的業務等。相關業務如下:
1、支付清算:提供賬戶服務 在各國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的實踐活動中,中央銀行一般作為銀行間清算中介人,為銀行提供清算賬戶,通過清算賬戶的設置和使用來實現銀行間轉賬。
2、投放抵押:2014年10月18日央行通知,將通過常備借貸便利工具(SLF)獲得流動性支持,共計金額約2000億元左右。此外中金報告預計央行實際投放的流動性可能高於2000億元,達到3000-4000億元。
3、黃金凈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由各成員國派正、副理事各一名組成,一般由各國的財政部長或中央銀行行長擔任,每年9月舉行一次會議。
(4)央行外匯業務擴展閱讀:
關於中央銀行的跨境貸款:2012年12月27日中國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發布公告稱,央行已批准深圳前海地區試行開展深圳和香港兩地間的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可以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
此舉建起了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的新里程碑盡管該項目還處於試點性質,實施范圍也非常有限,但如果加以擴展,則最終將有助於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與中國大陸金融系統的整合。
中央銀行的數字貨幣業務試運行時間是在2017年2月,央行推動的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票據交易平台已測試成功,由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已在該平台試運行。這意味著在全球范圍內,中國央行將成為首個發行數字貨幣並開展真實應用的中央銀行。
E. 如果央行不收購國內的外匯會有什麼後果呢
有可能出現資本外逃,一國需要保證一定的外匯儲備,防止出現的國際收支失衡。支持本國幣值的穩定。
以上所說的不是中國的具體情況,對於中國來說,經常帳戶和資本帳戶的雙順差造成中國的巨大的外匯儲備,所以國家的外匯管理體制已經在改了,原來人為放大升值壓力的強制結售匯正在積極向意願結售匯轉型,外匯管理部門取消了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事前審批的制度,提高企業賬戶限額,同時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並放寬審核許可權,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與此同時,即將拓展境內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在一定額度內以購匯形式代理境內機構和個人投資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允許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中境內機構和個人的自有外匯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在一定比例內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匯率改革之後,平衡式的外匯流入流出管理思路基本確立。
以上總體說了一下改革思路,具體的關於企業、個人外匯管理法規,你可以登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網站查看。
www.safe.gov.cn
流入中國的資金兩種來源,一種是外國投資,這個肯定需要主動換成人民幣,在中國人民幣是唯一流通貨幣,所以不存在央行收不收的問題。第二種是出口順差產生的外匯,出口企業除了進口所需外匯,其他的也得主動換成人民幣。道理和前面一樣。對於外匯儲備的形成,國家只有間接調控手段。現在主要的問題是,如何「藏匯於民」,鼓勵私人資本對外投資。事實上,QDII政策就是鼓勵對外投資,緩解外匯儲備過多的壓力。
服你了。。。。。。。。。。。
F. 中央銀行負責的黃金外匯儲備業務有哪些作用
黃金外匯儲備是一個國家黃金量和外匯儲備的簡稱,它代表了一個國家的外國債券和財富的水平。
黃金和外匯是國際重要的支付手段和購買手段,世界各國都很重視增加本國的黃金外匯儲備,以增加自己的經濟實力。
中央銀行負責的黃金外匯儲備業務有助於穩定幣值和匯價,有助於降低對外債的依賴,靈活調節國際收支,以維持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我國的國際儲備主要有四種形式:黃金儲備、外匯儲備、特別提款權和在IMF的儲備寸頭。
其中黃金、特別提取款、在IMF的儲備寸頭在一定時期內是較為穩定的,因此國際儲備管理主要體現在對外匯的管理上。
我國的外匯儲備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下,在國際市場上直接負責經營和管理,同時對部分儲備資金實行委託管理。
在外匯儲備管理上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增值性的原則,以安全性為第一要求,在保證外匯資金安全和流動性的基礎之上有所增值。
G. 央行的公開市場業務為什麼以外匯買賣為主真的有點不明白,難道是國內的市場無法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嗎
其實在國內和國外都有的,而且都很頻繁,但是相對而言國內的公開市場操作量要小一些。由於我國尚未實現利率市場化,所以央行在國內的公開市場操作主要是為了調節短期的流動性,以回購或者是逆回購的形式,交易對手是銀行,所以一般人很難感覺的到。
央行主要的壓力還是維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這個需要的量是很大的,央行必須把人民幣匯率的日浮動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以內,目前規定的日浮動范圍是多少我記不清楚了,你可以自己去網路一下啊。
H. 中央銀行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基本原則
1.實行以市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並落實外匯平衡措施。
(二)登記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天內,應持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並填寫《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後,憑證向企業注冊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異地或境外開戶須另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批。
(三)收支管理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報關前, 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領加蓋 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海關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驗關放行。企業待外匯收妥後,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進口商品(包括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非專利技術、有價樣品等),以外匯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貸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由銀行在辦理付匯時同步核銷;預付貸款項下的進口付匯,銀行按規定逐筆核銷。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支出、償還外匯債務本息,憑外匯管理部門批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匯出,以及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單位、個人的結算一律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四)外債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向境內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借入外匯資金,借款單位應在正式簽定合同後10天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證》。借款實行自借自還原則,企業還本付息可用創匯收入直接償還,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到調劑市場購買。 2.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銀行借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 3.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融資,並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來源的非金融性質企業為其提供擔保的,須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規模。為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擔保,必須有等值的外匯資產作抵押。不得為外商注冊資本提供擔保,政府機關不能對外擔保。
(五)平衡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企業買賣外匯仍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辦理。企業一切正常外匯收入均可進場賣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應首先從其現匯帳戶余額中支付,帳戶資金不足時可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入場資格。對企業外方資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規定返銷以及未如期達到國產化的,一般不予批准進場。對符合條件的,可進場購買。 2.外國投資企業從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轉為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以享受以外匯投資的同等待遇。
(六)報表管理
凡已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並隨附文字說明。 2.年終財務報表,要求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I. 央行的資產業務有哪些
主要包括貸款業務,再貼現業務,證券買賣,黃金,外匯儲備業務
《貨幣金融學概論》 ——中央銀行
J. 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是什麼關系
中國人民銀行是外匯管理局的上級主管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0)央行外匯業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