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處理信訪問題
官大一級壓死人,你們的辦法就是活希泥,把所以的責任都推出去。
『貳』 我被同事拉進抄外匯,騙了幾萬元,可以信訪嗎
這個怎麼能信訪啊?你投訴誰?
如果是詐騙,你就去報警。
如果是侵權或糾紛,你就去法院起訴。
『叄』 什麼叫越級信訪及處理方式
越級上訪是走訪中的行為之一,是指信訪人在走訪中,越過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到更高機關走訪的行為。如:反映村幹部違紀問題到鄉鎮、縣區不是越級上訪;反映縣委書記、縣長違紀問題到市、省不是越級上訪。也就是超過有權受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的走訪行為,便是越級上訪。直接越級上訪反映問題,上級機關只登記,不受理。
幾年前回老家,車站掛著標語進京上訪犯法。我估計這個可能就是越級上訪!意思就是你現在要上訪,只能找你們縣,然後縣到市,市到省,這樣一級一級上去吧!估計以後就沒有在北京截訪的人了。。那時候經常聽說北京有縣市官員派人截住告御狀的,直接一車運回老家!越級上訪,通俗的說就是應該找鎮政府解決問題,而你跑去省里或者中央反映問題。相對與「逐級上報」。
為什麼不能越級上訪:
1、上訪是憲政制度不成熟的產物;
2、上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但是上訪已經成為法律實施的障礙;
3、越級上訪是中國政治的傳統大忌,在古代越級告狀之前原告甚至要接受「滾刀板」、「殺威棒」之類的酷刑;
4、越級上訪破壞了地方政權的威信,也使地方政權的一些非法舉動被中央知道,地方政權的負責人會因此受到中央責罰,所以地方政權極力避免自己的治下出現越級上訪;
5、越級上訪會使得中央對地方負責人印象不佳,影響地方負責人及相關官員的仕途,所以地方極力避免越級上訪出現;
6、越級上訪的對象及其背後的相關官員都會成為政治斗爭的犧牲品,所以從地方到中央相關人員都會極力阻撓越級上訪成功;
7、上訪經常會造成群體性事件,淪為反華份子的工具,造成外交被動,所以中央也不願意出現上訪,希望把事情解決在基層;
8、上訪與憲政理論不符,在中央提倡依法治國的理論後,越級上訪就成為干擾政治改革的弊政,中央不再願意通過上訪的方式解決問題;
9、越級上訪經常造成上下級之間的矛盾,消耗行政資源,所以中央與地方都不願意出現越級上訪;
10、中央提倡把矛盾解決在基層,以鞏固基層干群關系,緩解干群矛盾,所以不希望出現越級上訪。
綜上所述,越級上訪很難解決實際問題,已經不再適用,所以越級上訪通常都會失敗。一個人生活在某地,必定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產生,有些問題是個人無法單方面解決的,需要聯合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解決,但當問題無法滿意解決時,有些人或許就會產生越級上訪的想法,但從國家在最新信訪條例中規定將不支持、不受理越級上訪。那麼究竟越級上訪是什麼意思呢,下面由律圖小編為您進行解答。
越級上訪有關規定文件條例
201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該文件規定:
「引導群眾依法逐級反映訴求。嚴格落實《信訪條例》關於「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健全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進一步強化屬地責任,積極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級表達訴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級上訪。」
這段話的關鍵在最後一句:不支持、不受理越級上訪。
與此相對應的,在《公務員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叫做:逐級上報制度。
還有,2014年4月23日,國家信訪局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下稱《辦法》)。據介紹,這是國家信訪局針對類似問題首次出台系統化的專門文件。
《辦法》共17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明確分級受理來訪事項,即由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受理辦理來訪事項;要求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按程序規范受理辦理來訪事項,向群眾出具相關文書等;強調責任追究,明確規定對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不執行來訪事項處理意見等,要提出改進工作建議、視情通報和啟動責任追究;明確相關配套要求,包括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引導、制定配套措施、明確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等。
其中大家需要明確了解的是: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從上面可以看出,越級上訪在我們國家是一條不通也不正確的處理方式,建議大家不要採用。還有就是即使越級上訪了,上級機關也只是情況通報到下級機關,所以最終的處理人還是所屬的機關單位。當然,機關單位不受理越級上訪是非常簡單的,難的是地方政府機關可以為群眾公正公平的處理好問題,形成地方權利機關的相互制衡,取得公民的信任,這樣自然也不會有人去越級上訪了。越級上訪拘留政策
越級上訪不會拘留,只有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務的情況下才可能被拘留。 信訪人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且不能越級上訪。在上訪過程中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於違法行為,才能進行拘留。
《信訪條例》第十六條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信訪條例》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治安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出的針對越級上訪要拘留多少天問題的相關解答,從文中我們知道,越級上訪是不會被拘留的,只有當越級上訪是發生了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妨礙了公務等情況下,才可能會被拘留,如果在上訪中出現了違法行為,比如威脅公務人員等行為,是會被拘留的
『肆』 銀監局處理消費者投訴經過哪些程序
1、是接訴、受理、立項和轉辦階段。
2、是立項投訴的調查和處置階段。
3、是立項投訴的後續監管階段。
具體程序你可以參考查詢:銀監辦發[2018]13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監會機關銀行業消費者投訴處理規程的通知》
您若要舉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業務和服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請以書面形式向當地銀監局信訪,詳述舉報對象、舉報事件經過及性質、相關證據、舉報人姓名及聯絡方法等,並附上舉報人身份證復印件。一般來說,銀監局對口述形式或匿名舉報都不便受理。
銀監局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投訴熱線(調解中心)的業務指導部門,對其開展的相關糾紛處理工作進行工作指導和監督。對舉報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的信訪事項,銀監局將開展針對性的調查,如舉報事項屬實,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伍』 信訪不予受理范圍
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屬於上級單位無權管轄的,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進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5)外匯局信訪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陸』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應該怎麼辦
《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柒』 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怎樣處理
查看條例規定不就行了。
『捌』 信訪要走什麼程序
准備好書面信訪和口頭信訪,去當地信訪部門咨詢。
信訪范圍包括:
1、檢舉、揭發、控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侵害公民合法權益行為;
2、檢舉、揭發、控告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3、對環保執法情況進行監督;
4、對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對環保執法人員的違紀、違法及失職行為進行監督;
5、對污染防治及環保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等。
二、信訪工作的辦理程序是:
(一)登記立案
1、辦公室負責環保信訪的統一登記立案工作。
2、信訪受理工作實行第一受理人制度。局、站、所的每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到電話投訴或來訪後應立即作好接待、詢問及記錄工作,不得推諉,拒絕受理。
3、在詢問、記錄的基礎上,第一受理人填寫信訪登記立案表,在受理的一日內及時送交局辦公室統一登記立案。
4、對於重大的信訪案件,第一受理人應及時向局領導匯報。
5、屬於信訪范圍第4項的信訪事項由局領導負責詢問、記錄。
(二)協調分辦
1、辦公室根據第一受理人填寫的信訪登記立案表進行分類,在收到信訪 登記立案表一日內填寫信訪辦理單並簽批擬辦意見送局領導批辦。
2、根據局領導批辦的意見,辦公室確定辦理的時間要求,將信訪辦理單和登記立案表及時交給批辦的主辦單位,辦理單位應簽收。
3、需外單位協辦的由辦公室根據批辦意見和外單位協調辦理事項。
4、屬於信訪范圍第3項的由局黨組指定專人辦理。
(三)調查及辦理
1、辦理單位對每一件(次)的信訪辦理單應明確辦理人員。
2、辦理人員應根據國家、省規定的環保信訪辦理要求對所辦理的信訪事項進行全面的調查。調查核實中要作好現場筆錄、取證、鑒定、記錄等工作。
3、一般信訪事項調查的主要內容有:
(1)污染事實;
(2)污染時間和地點;
(3)主要污染源及污染危害程度;
(4)污染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4、在調查辦理中,一般事項進行定性或簡易監測後即可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對於重大的信訪事項確需進行定量分析辦理的,辦理人員及時報市局污染管理科,請求市環境監測站提供監測方面的協助,並由辦理人員配合市站開展監督性監測。
5、一般的信訪事項辦理單位自簽收之日起10日內應完成調查核實工作。
(四)匯總反饋
1、調查核實結束後,辦理人員應在5日內寫出初步調查處理情況報市局辦公室,具體上報內容包括:
(1)反映情況的真實性;
(2)產生信訪投訴的原因及存在的問題;
(3)解決問題的方法及處理意見,處理依據。
2、調查處理情況一事一報,並將調查辦理過程中的有關資料一並上報。
3、辦公室根據辦理人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草擬辦理意見和處理決定,經局領導簽批後印發有關單位和信訪人,並向上級機關匯報。重大事件處理決定需經局務會議定。
4、辦公室負責督促辦理人員落實提出的辦理意見和處理決定。
(五)整理歸檔
1、信訪事項辦理完畢後,辦理人員簽名,將所有資料交辦公室。
2、辦公室負責將信訪事項按一事一檔整理歸檔。
3、整理歸檔內容包括:
(1)登記立案表;
(2)信訪辦理單、批辦意見;
(3)辦理單位簽收單;
(4)現場筆錄、取證、鑒定材料等;
(5)初步處理意見;
(6)市局的辦理意見和處理決定。
『玖』 信訪事項的辦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受理時限: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信訪局收到信訪事項後,在15日內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據如下:
《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外匯局信訪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信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