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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國外匯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17 14:28:04

⑴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章節細則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政軍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代表團組的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出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第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團組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經費結構、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范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計劃管理
第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
(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硬約束,認真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條 出訪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認真貫徹中央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科學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認真履行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明確責任,誰派出、誰負責。
(二)因公臨時出國應當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三)各級外事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審核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駐外使館答復國內因公臨時出國徵求意見時,應當嚴格履行把關職責。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國經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准,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第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與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見附1),由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簽意見,明確審核責任。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伙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伙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
第九條 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於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當事先報經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二)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並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註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四)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五)省部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上述人員發生的國際旅費據實報銷。
(六)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十條 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並報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未列入出國計劃、未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 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准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准之內予以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准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經批准,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 伙食費和公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准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乾的出訪團組,其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四)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第十三條 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並報批,宴請標准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准掌握。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四條 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五條 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後,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六條 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具體表格由各單位制定)。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經辦人簽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財務報銷審批的具體規定,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提交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准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七條 中央各部門根據出國經費預算,結合實際購匯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匯數額,通過財政部批準的人民幣資金賬戶,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各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的申請,自主核定本地區購匯數額,並確定一家外匯指定銀行具體辦理購匯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組團單位應當採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財經紀律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范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邊境地區有頻繁出國任務的,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由所在省、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與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國家,相關經費開支標准暫按照經濟水平相近的鄰國標准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外交部根據出訪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物價等變動情況,對相關經費開支標准適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和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加強因公出國機票管理的通知》(財外字〔1998〕283號)同時廢止。

⑵ 因公出國補貼標准 隨公司出國參展幾天,按每人每天多少美金補貼啊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廳關於轉發《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9日,外經貿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本部各直屬單位,各商會、協會、學會,各總公司:
現將財政部、外交部《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5〕250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外交部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 財外字〔1995〕250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直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為適應國內、外情況的新變化,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對(92)財外字第1100號文件頒發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和(93)財外字第500號文件頒發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作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以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出國團組和人員的精神,組織出國團組必須「少、小、精」,講求實效。各出國團組在國外期間不得擅自改變預定的任務、時間、地點。
二、臨時出國人員要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乘坐中國民航班機,並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不得隨意更改路線,增加停留地點或繞道旅行。
三、凡違反本《規定》者,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違反規定的開支一律不予報銷,虛報冒領變相包干公雜費、住宿費的不正當所得必須全部以外幣退賠,所購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國內市場價收取人民幣,並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頒發)給予行政處罰和罰款。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標准,中央部門經財政部同意,地方各單位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財政廳(局)同意,可比照費用水平相近的毗鄰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標准掌握執行。
五、修訂後的《規定》,從1995年7月1日起實行。(92)財外字第1100號文和(93)財外字第500號文及其他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財政部,以便不斷改進、完善。

附件: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簡稱出國人員)各項費用開支,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一條 出國人員的服裝,應以整潔、樸素、大方為原則。國家對出國人員的制裝(包括衣箱、風雨衣及零星裝備)採取以下補助辦法:
(一)初次(即三周年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國人員,不分所去國家和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補助1100元;正副部長以及相當於正副部級的人員補助900元;其他人員補助700元。
再次臨時出國距初次臨時出國在一周年以內者,不再補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臨時出國任務時(包括多次出國),不分職務,不分與初次出國所去地區有無氣溫差異,每周年給予一次150元的補助,沒有臨時出國任務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為一期,依次類推。
出國人員在國外工作時間連續超過半年(包括同一個周年內多次出國在國外時間累計超過半年以上),除按上述規定發給外,再增發200元,三周年以內只可享受一次。
(二)執行援外出國人員和出國留學人員制裝費標準的,調回國內不滿一周年又臨時出國者,按本人應領的初次出國制裝補助費標準的50%發給;其後再有臨時出國任務時,按本條(一)的方法計算。調回國內滿一周年者,按初次出國制裝補助費標准全額發給。
(三)已享受臨時出國人員制裝補助費1100元、900元、700元者,如在第一周年內又有援外和留學等任務時,在其應領的制裝費總額中,分別少發500元、400元、300元;如在第二周年內有上述出國任務時,在其應領的制裝費總額中,分別少發250元、200元、150元。
(四)出國人員的制裝補助費由其工資所在單位發給。無工資收入的人員,由組團單位發給。
臨時借調的翻譯人員制裝補助費,如所在單位負擔確有困難或者臨時出國任務與其所在單位工作無關的,可由組團單位發給。
第二條 個人國外零用費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每次每人出國在十五天以內的,發給三十美元;超過十五天的,從第十六天起,按天計算,每人每天發給二美元。
出國人員在有出國(境)任務的每一公歷年度內,每人可一次自費購買外匯200美元。屬於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出國人員的個人自費購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號)中的購匯手續,由組團單位統一辦理;其它出國人員的自費購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出國人員的旅費,除黨和國家領導人及有特殊情況經批准必須乘坐專機、專列的以外,其他出國人員均應乘坐國際班機和國際列車。副部級以及相當於副部級以上人員,可乘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輪、火車高級軟卧包廂;司局級以及相當於司局級人員可乘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卧;其他人員乘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卧。
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八美元。
第四條 出國人員在國外的伙食費、公雜費、住宿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各出國團、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伙食費可實行按時間分段計算包乾的辦法。境外出差時間在60天(含60天)以內的,按附表規定的伙食包干標准發給個人;超過60天的,從第61天起,伙食費按「包干標准」的80%發給個人。
1.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2.臨時出國人員在國外如有對方宴請、招待用餐的,應從伙食費包干標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標準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標準的40%扣減。
3.對方以實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也不得再報銷伙食費;對方以現金形式提供伙食費的,按規定標准包干,多退少補。
(二)不宜或不願意實行伙食費包乾的代表團、組,可按附表規定的伙食費按實報銷標准憑原始單據在標准內據實報銷。
(三)公雜費是指用於市內交通費、郵電費、辦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費等。出國人員的公雜費應在規定的標准內據實報銷。
(四)出國人員的住宿費按下列情況辦理:黨和國家領導人可按實際住宿費據實報銷;副部級以及相當於副部級以上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節約的原則從緊安排,據實報銷;其他人員在規定的住宿費預算標准之內據實報銷。
(五)由對方提供公雜費、住宿費用的出國團、組,所提供的費用低於預算標準的由公家補足,超過預算標準的部分應上繳,回國後均在預算標准內據實報銷。
第五條 出國團、組在國外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不搞宴請。確有必要贈送禮品的,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外交部(93)財外字第834號文件《頒發<關於對外贈送禮物金額標準的規定>的通知》執行。確需宴請的,應連同出國活動計劃一並報批,其宴請標准以就餐人數計算,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預算標准掌握。
第六條 出國團、組在出國前,應按規定的預算標准編制經費使用計劃,送財務部門審定,並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後給以預付。
出國團、組在國外,應遵循「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准,不得突破預算標准和出國用匯指標。
出國團、組回國報銷費用時,必須憑單編制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支出明細表(具體表格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銷。各種報銷憑證必須用中文註明日期、品名、數量、用途和金額,並由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字,金額較大的還應由團、組負責人簽字。凡違反規定者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 出國團、組對國外接待部門和國際組織贈發的零用費、生活補助費,機票和住宿費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應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對方付給的勞務性收入(不含專門做為盈利行為取得的收入),可根據個人付出的勞動量酌情給予個人一部分,具體辦法由各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人員,均按本規定執行。邊境地區如有頻繁的出國任務者,由省、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原則和標准之內,制定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的各項費用開支標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參考資料: 《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⑶ 如何攜帶外匯出國旅遊

攜帶現鈔:現鈔是通用貨幣,是目前大多數出境旅遊者的喜歡用的方式,使用起來最方便,手續也最簡單。根據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境內居民個人攜帶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報,攜帶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需要向銀行申領外匯攜帶證,一般不得攜帶1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
缺點:在外幣兌換時,現鈔的牌價比現匯低,換的越多虧的越多。攜帶現金安全也是個問題,現鈔是不能掛失的。
建議:花錢不多的短期境外旅行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但對於花錢比較多的旅行來說,只適合作為補充手段使用。如果出國需要大量用錢的話建議攜帶雙幣信用卡或者銀行匯票。

⑷ 因公出國報銷有15日內規定嗎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現將財外字(1995)250號「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因公出國人員在每一公歷年度內,每人可一次自費購買相當200美元等值的外匯,現將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一、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單位的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自費購匯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二、預算外非貿易非經營性單位的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個人自費購匯,由組團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辦理;沒有組團單位的,由派出人員單位的財務部門辦理。有關財務部門要單獨填制「售匯通知單」並在「用途」欄內填寫上「因公出境個人自費購匯」字樣。各地外匯管理局在辦理審核時應在出國任務批件(原件)上註明「因公個人已購匯」字樣。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辦理兌付。

三、國有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境人員個人自費購匯,持出境任務批件(原件),指定銀行在批件(原件)上註明「因公個人已購匯」字樣並加蓋業務專用章。

各有關財務部門、外匯管理局、外匯指定銀行要認真對待「個人購匯」問題,加強管理,防止個人一年內多次購匯的現象發生。

附件: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略)

⑸ 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何管理辦法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廳關於轉發《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9日,外經貿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本部各直屬單位,各商會、協會、學會,各總公司:
現將財政部、外交部《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5〕250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外交部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 財外字〔1995〕250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直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為適應國內、外情況的新變化,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對(92)財外字第1100號文件頒發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和(93)財外字第500號文件頒發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作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以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出國團組和人員的精神,組織出國團組必須「少、小、精」,講求實效。各出國團組在國外期間不得擅自改變預定的任務、時間、地點。
二、臨時出國人員要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乘坐中國民航班機,並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不得隨意更改路線,增加停留地點或繞道旅行。
三、凡違反本《規定》者,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違反規定的開支一律不予報銷,虛報冒領變相包干公雜費、住宿費的不正當所得必須全部以外幣退賠,所購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國內市場價收取人民幣,並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頒發)給予行政處罰和罰款。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標准,中央部門經財政部同意,地方各單位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財政廳(局)同意,可比照費用水平相近的毗鄰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標准掌握執行。
五、修訂後的《規定》,從1995年7月1日起實行。(92)財外字第1100號文和(93)財外字第500號文及其他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財政部,以便不斷改進、完善。

附件: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簡稱出國人員)各項費用開支,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一條 出國人員的服裝,應以整潔、樸素、大方為原則。國家對出國人員的制裝(包括衣箱、風雨衣及零星裝備)採取以下補助辦法:
(一)初次(即三周年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國人員,不分所去國家和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補助1100元;正副部長以及相當於正副部級的人員補助900元;其他人員補助700元。
再次臨時出國距初次臨時出國在一周年以內者,不再補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臨時出國任務時(包括多次出國),不分職務,不分與初次出國所去地區有無氣溫差異,每周年給予一次150元的補助,沒有臨時出國任務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為一期,依次類推。
出國人員在國外工作時間連續超過半年(包括同一個周年內多次出國在國外時間累計超過半年以上),除按上述規定發給外,再增發200元,三周年以內只可享受一次。
(二)執行援外出國人員和出國留學人員制裝費標準的,調回國內不滿一周年又臨時出國者,按本人應領的初次出國制裝補助費標準的50%發給;其後再有臨時出國任務時,按本條(一)的方法計算。調回國內滿一周年者,按初次出國制裝補助費標准全額發給。
(三)已享受臨時出國人員制裝補助費1100元、900元、700元者,如在第一周年內又有援外和留學等任務時,在其應領的制裝費總額中,分別少發500元、400元、300元;如在第二周年內有上述出國任務時,在其應領的制裝費總額中,分別少發250元、200元、150元。
(四)出國人員的制裝補助費由其工資所在單位發給。無工資收入的人員,由組團單位發給。
臨時借調的翻譯人員制裝補助費,如所在單位負擔確有困難或者臨時出國任務與其所在單位工作無關的,可由組團單位發給。
第二條 個人國外零用費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每次每人出國在十五天以內的,發給三十美元;超過十五天的,從第十六天起,按天計算,每人每天發給二美元。
出國人員在有出國(境)任務的每一公歷年度內,每人可一次自費購買外匯200美元。屬於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出國人員的個人自費購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號)中的購匯手續,由組團單位統一辦理;其它出國人員的自費購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出國人員的旅費,除黨和國家領導人及有特殊情況經批准必須乘坐專機、專列的以外,其他出國人員均應乘坐國際班機和國際列車。副部級以及相當於副部級以上人員,可乘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輪、火車高級軟卧包廂;司局級以及相當於司局級人員可乘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卧;其他人員乘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卧。
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八美元。
第四條 出國人員在國外的伙食費、公雜費、住宿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各出國團、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伙食費可實行按時間分段計算包乾的辦法。境外出差時間在60天(含60天)以內的,按附表規定的伙食包干標准發給個人;超過60天的,從第61天起,伙食費按「包干標准」的80%發給個人。
1.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2.臨時出國人員在國外如有對方宴請、招待用餐的,應從伙食費包干標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標準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標準的40%扣減。
3.對方以實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也不得再報銷伙食費;對方以現金形式提供伙食費的,按規定標准包干,多退少補。
(二)不宜或不願意實行伙食費包乾的代表團、組,可按附表規定的伙食費按實報銷標准憑原始單據在標准內據實報銷。
(三)公雜費是指用於市內交通費、郵電費、辦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費等。出國人員的公雜費應在規定的標准內據實報銷。
(四)出國人員的住宿費按下列情況辦理:黨和國家領導人可按實際住宿費據實報銷;副部級以及相當於副部級以上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節約的原則從緊安排,據實報銷;其他人員在規定的住宿費預算標准之內據實報銷。
(五)由對方提供公雜費、住宿費用的出國團、組,所提供的費用低於預算標準的由公家補足,超過預算標準的部分應上繳,回國後均在預算標准內據實報銷。
第五條 出國團、組在國外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不搞宴請。確有必要贈送禮品的,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外交部(93)財外字第834號文件《頒發<關於對外贈送禮物金額標準的規定>的通知》執行。確需宴請的,應連同出國活動計劃一並報批,其宴請標准以就餐人數計算,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預算標准掌握。
第六條 出國團、組在出國前,應按規定的預算標准編制經費使用計劃,送財務部門審定,並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後給以預付。
出國團、組在國外,應遵循「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准,不得突破預算標准和出國用匯指標。
出國團、組回國報銷費用時,必須憑單編制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支出明細表(具體表格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銷。各種報銷憑證必須用中文註明日期、品名、數量、用途和金額,並由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字,金額較大的還應由團、組負責人簽字。凡違反規定者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 出國團、組對國外接待部門和國際組織贈發的零用費、生活補助費,機票和住宿費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應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對方付給的勞務性收入(不含專門做為盈利行為取得的收入),可根據個人付出的勞動量酌情給予個人一部分,具體辦法由各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人員,均按本規定執行。邊境地區如有頻繁的出國任務者,由省、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原則和標准之內,制定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的各項費用開支標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⑹ 因公出國人員在境外消費有標准嗎

沒有統一的有標准。
國家公務機關和私營企業的標准肯定不一樣,職務的大小也決定了補助不一樣,出差的目的不同也決定了住宿、餐飲的檔次不同,比如僅僅考察和具體洽談生意的住宿要求就不一樣,談生意講面子,為了顯示實力,肯定要住好一點的酒店。
但是從基本滿足住行條件來講,還是有一個基本刻度的,可參照財政部今年下發的國家公務員出國補助標准。http://wenku..com/link?url=rGmH7q--3YuOqhfSoSubYDFfFaHoVDmRbF3TR_

⑺ 因公出國申請的費用超過包乾的標准怎麼辦

公出國申請的費用超過包乾的標准,費用則需自理。
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3]516號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外事局:

根據中共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的要求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我們對《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財行〔2001〕7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請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根據《辦法》基本原則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並於2014年2月1日前報送財政部備案。邊境地區有頻繁出國任務的,由所在省、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並於2014年4月1日前報送財政部備案。

財政部 外交部

2013年12月20日

附件: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政軍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代表團組的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出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第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團組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經費結構、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范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第二章預算管理和計劃管理

第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

(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硬約束,認真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條出訪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認真貫徹中央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科學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認真履行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明確責任,誰派出、誰負責。

(二)因公臨時出國應當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三)各級外事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審核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駐外使館答復國內因公臨時出國徵求意見時,應當嚴格履行把關職責。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國經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准,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第七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與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見附1),由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簽意見,明確審核責任。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

第三章經費管理

第八條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伙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伙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

第九條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於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當事先報經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二)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並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註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四)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五)省部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上述人員發生的國際旅費據實報銷。

(六)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十條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並報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未列入出國計劃、未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 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准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准之內予以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准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經批准,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伙食費和公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准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乾的出訪團組,其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四)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第十三條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並報批,宴請標准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准掌握。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四條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五條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後,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六條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具體表格由各單位制定)。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經辦人簽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財務報銷審批的具體規定,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提交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准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七條中央各部門根據出國經費預算,結合實際購匯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匯數額,通過財政部批準的人民幣資金賬戶,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各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的申請,自主核定本地區購匯數額,並確定一家外匯指定銀行具體辦理購匯手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各級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組團單位應當採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財經紀律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范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邊境地區有頻繁出國任務的,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由所在省、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與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國家,相關經費開支標准暫按照經濟水平相近的鄰國標准執行。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外交部根據出訪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物價等變動情況,對相關經費開支標准適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和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加強因公出國機票管理的通知》(財外字〔1998〕283號)同時廢止。

⑻ 國有單位因公臨時出國,自行換了外匯種類,匯率怎麼確定。

看中行折算價賣出價是多少!

⑼ 出國需要什麼手續

出國需要辦理的證件如下:
1、護照(Passport)
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和到國外旅行或居留時, 由本國發給的一種證明該公民國籍和身份的合法證件。 護照一詞在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證的意思。也就是說, 護照是公民旅行通過各國國際口岸的一種通行證明。所以,世界上一些國家通常也頒發代替護照的通行證件。
2、簽證(visa)
是一個國家的主權機關在本國或外國公民所持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的簽注、蓋印,以表示允許其出入本國國境或者經過國境的手續,也可以說是頒發給他們的一項簽注式的證明。概括的說,簽證是一個國家的出入境管理機構(例如移民局或其駐外使領館),對外國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簽發的一種文件。簽證一般都簽注在護照上,也有的簽注在代替護照的其他旅行證件上,簽證一般來說須與護照同時使用,方有效力。
3、旅行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短期出國的公民在國外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等情形,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⑽ 因公出國辦理護照費用可以報銷嗎

因公護照辦理所有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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