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匯業務如何進行核算
外匯,就是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能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外匯業務是工商銀行的重要業務之一,主要包括代理外匯資金清算和外匯資金業務等。主要包括:外國貨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其他外幣計值的資產。核算方法:一、外匯業務的核算原則,二、外幣賬戶的設置, 三、主要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
② 我國商業銀行使用什麼進行外匯業務的核算
有很多,
信用證
、
匯票
、電匯等
③ 商業銀行的外匯業務有哪些
外匯業務主要有: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匯款、結售匯、貿易融資內、國際結算等
只要有外匯業容務資格的銀行均對客戶開放,部分業務限制對個人提供,如國際結算、貿易融資等。外匯業務目前在境內對個人開放的主要有存款、匯款、和結售匯吧。
④ 外匯核算內容包括
在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的前提下,外幣業務核算的方法有兩種:
1) 外匯統賬制,是以本國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記賬方法,即所有外幣業務都要用記賬本位幣進行核算。
2) 外匯分賬制,是以原幣直接記賬,即發生外匯業務時,只用原幣記賬,不必折算為人民幣;當涉及到兩種貨幣的交易業務時,則用"匯兌損益"賬戶進行核算,分別與原幣有關賬戶進行兌轉;各種外幣資產、負債及兌換,均按各種幣種分別設置賬戶進行記錄反映。採用這種方法核算,月末均需按市場當時外匯牌價折算成本位幣編制會計報表。
⑤ 9.4外匯貸款業務的核算
【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科目設置。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會計核算,設置「貸款」「貼現資產』「『貸款損失准備」三個會計科目。故選D.
⑥ 商業銀行做外匯交易,收益能達到多少
做交易這種事看個人能力吧,而且也和操作資金大小有關系
⑦ 外匯匯率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簡單說,是由一個國家的中央銀行糾集一幫專家根據復雜的演算法弄出來的,每天不同,按時公布。
詳細說,看以下內容:
1. 匯率的概念
外匯匯率是用一個國家的貨幣折算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的比率、比價或價格;也可以說,是以本國貨幣表示的外國貨幣的"價格"。由於國際間的貿易與非貿易往來,各國之間需要辦理國際結算,所以一個國家的貨幣,對其他國家的貨幣,都規定有一個匯率,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對美元等少數國家貨幣的匯率。
2. 匯率的標價方法
折算兩個國家的貨幣,先要確定用哪個國家的貨幣作為標准。由於確定的標准不同,存在著外匯率的兩種標價方法(Quotation)。
用1個單位或100個單位的外國貨幣作為標准,折算為一定數額的本國貨幣,叫做直接標價法(Direct Quotation)。在直接標價法下,外國貨幣的數額固定不變,本國貨幣的數額則隨著外國貨幣或本國貨幣幣值的變化而改變。絕大多數國家都採用直接標價法。有些國家貨幣單位的價值量較低,如日本的日元,義大利的里拉等,現在有時以100, 000或10, 000作為折算標准。
用1個單位或100個單位的本國貨幣作為標准,折算為一定數量的外國貨幣,叫做間接標價法(Indirect Quotation)。在間接標價法下,本國貨幣的數額固定不變,外國貨幣的數額則隨著本國貨幣或外國貨幣幣值的變化而改變。英國和美國都是採用間接標價法的國家。
⑧ 我國對商業銀行外匯交易有何規定
【閱讀次數】335 在當今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條件下,一國的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是緊密聯系的。一國的海外融資也是和該國外匯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兩者又都受到一國外匯管製法規、政策的制約,例如外債的籌措是否由國家集中統一管理,本國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匯率的產生機制等。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外匯業務是其國際業務的重要內容,開展和進行外匯業務同樣要接受國家外匯法規、政策的管制。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即實行了外匯管理。1980年12月制定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以後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外匯管理的條例。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通知》,我國從1994年 1月 1日起開始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 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是: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改革的近期目標是要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兌換。1996年 1月 8日,國家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的外匯管理進一步步入了規范化、法制化的歷史時期。到1996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中國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人民幣已經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 經過改革後的外匯管理體制較以往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實現匯率並軌,實行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禁止外匯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和人民幣逐漸向資本項目乃至完全的可自由兌換過渡,無疑有助於我國商業銀行進一步開發和拓展外匯業務,與國際資本市場接軌。 一、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79年 3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國務院領導的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它是我國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有分支局。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外匯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報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國家外匯收支計劃、利用外資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對外借款;審批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管;管理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單位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等。 在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除了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管理,還要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從性質上看,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屬於中央銀行的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本國中央銀行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核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管制,主要目的是集中使用該國的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穩定貨幣匯率,改善或平衡本國的國際收支。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管理更加側重對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本身的管理,具體講,它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據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進行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國家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創造一個穩定的外匯金融環境,保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促進金融機構在平等基礎上競爭,保證外匯管理的增收節支,提高利用外資的使用效益。促使金融機構有效地籌集外匯資金,運用外匯資金,以支持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內容: (1)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審批、擴大、停辦和終止; (2) 頒發和換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3) 實收資本金和提取資本准備金的管理; (4) 金融機構向外借款、發債、投資,向境外放款,對外提供擔保,在境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等項業務的審批和管理。 (5)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 (6) 金融機構報表的編制、報送和匯總; (7) 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檢查和考評。 二、對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管理 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外匯交易的中心,也是外匯市場上的主力軍;隨著我國外匯儲備和居民持有外匯的增加,商業銀行開展的外匯業務在其業務總量中也佔有越來越大的份額。下面,我們就國家對中資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的現行管理規定進行比較詳細的講述,這也是本講的重點所在。 1993年 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了《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這是目前國家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據這一《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匯業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平衡、保證支付、良性循環的原則。並應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監督客戶的外匯收支活動。 (2) 銀行可自行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關系,由其總行統一管理。並可自行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其使用范圍為:境外發債借款所籌的暫存資金;償還外債之前的償債暫存資金;境外同業存款;辦理國際結算業務;辦理自營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業務等。如銀行超過上述規定的帳戶使用范圍在境外開立外幣帳戶,應提交有關文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暫停或撤銷境外外幣帳戶,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3) 銀行向境外金融機構或向境內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存、拆外匯資金,必須建立信用額度控制制度,對每家金融機構的具體控制額度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銀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兌換率。銀行辦理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匯與人民幣兌換等業務,所收入的屬於國家的外匯應按規定辦理移存,所需的外匯可按規定提取。如違反上述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以處分或罰款。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如自有外匯資金占外匯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外匯負債加外匯擔保為自有外匯資金的最高倍數,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流動負債的最低比率,外匯流動資產占外匯總資產的最低比率等。上述這些具體比例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需要確定和調整,銀行必須嚴格執行。如違反比率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除責令其限期調整外匯資產負債比例外,可給予暫停或限制經營有關外匯業務的處罰,並予以處分或罰款。 (5)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自行或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檢查,並進行考評,主要內容包括:外匯資產質量情況;外匯業務收益情況;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等。 (一) 對商業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管理 1、 銀行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在我國,並非所有的銀行都可以經營外匯業務,而是只有具備一定條件、提出申請並經過有關國家機關審批通過的商業銀行才能夠經營外匯業務。具體講,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是外匯資本上的要求,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該具有法定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全國性銀行有5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區域性銀行有2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的實收外....
⑨ 商業銀行,例如瑞士銀行,對外匯的判斷很准,那麼它們做外匯交易,一年收益翻幾倍正常嗎
和h
⑩ 商業銀行如何利用會計應用系統實現外幣交易統賬制求答案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以下簡稱「外幣折算準則」)體現了對上市公司外幣交易執行統賬制的實質要求,但銀行是經營貨幣的企業,外幣業務種類繁多,交易頻繁,普遍採取按外幣幣種分設賬套,實施統賬制具有較大難度。近年來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並日益改變銀行會計。如何開發設計會計應用系統滿足外幣統賬制要求,是執行外幣折算準則的關鍵所在。筆者試結合商業銀行會計工作實踐,談談如何利用會計應用系統實現外幣交易統賬制。事實上,為增強競爭優勢,近年來商業銀行高度重視會計應用系統的開發設計,構建了相互聯系的會計生產系統和財務報告系統。生產系統以客戶需求為導向、以賬務數據為主,實現全行的數據集中;報告系統以生產系統為數據源,按照一定的規則生成總賬數據和財務會計報表,以滿足內部管理需要和資本市場對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定監管要求。設計原則一方面,生產系統中仍保留外幣分賬制的功能。商業銀行的生產系統一般是按照外幣分賬制設計,在新《企業會計准則》實施之前,其交易處理模塊已廣泛應用,若比照工商企業執行外幣交易統賬制,商業銀行則要在生產系統中按交易逐筆折算,對系統設計的內在機理全面改造,工作量巨大,並對系統資源空間提出更高要求。考慮到商業銀行外幣業務的現況,財政部下發的「外幣折算準則應用指南」允許金融企業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因此,不論踐行成本效益原則還是依據制度,商業銀行都可在生產系統中保留外幣分賬制功能。另一方面,改造報告系統,實現外幣統賬制的處理結果。改造報告系統要遵循以下設計原則:一是在報告系統中對所有會計科目區分為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並設置相應的系統參數,實現系統對貨幣性項目自動重估,對非貨幣性項目不重估;二是報告系統貨幣性項目重估頻率要與生產系統損益重估頻率保持一致,一般按月進行;三是確保報告系統貨幣性項目重估使用的折算匯率與生產系統損益重估使用的折算匯率一致;四是在報告系統中增加「外幣貨幣性項目重估損益」科目,反映外幣貨幣性項目重估時產生的損益。原理分析依託原有生產系統和適當改造報告系統,即可以較低成本滿足外幣折算準則要求,原理分析如下:首先,對匯兌差額的處理結果與統賬制一致。「外幣折算準則應用指南」允許金融企業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但要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外幣賬戶余額進行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的調整,並確保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產生匯兌差額的處理結果,與統賬制一致。而在執行外幣折算準則之前,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實施的外幣分賬制,不區分外幣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資產負債表日外幣交易不產生匯兌差額。因此,報告系統中的參數化設計,要對所有會計科目區分為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系統將屬性參數設置為「貨幣性項目」的會計科目,按資產負債表日折算匯率進行重估,對資產負債表日折算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折算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外幣貨幣性項目重估損益」科目;將屬性參數設置為「非貨幣性項目」的會計科目,仍以歷史成本計量,在報告系統中反映為以交易發生日折算匯率轉換的摺合記賬本位幣(CNY)余額。其次,月末資產負債表中間過渡類CNY科目余額為零。我國工商企業採用的外幣統賬制,將發生的多種貨幣經濟業務,摺合成人民幣加以反映,外幣在賬上僅作輔助記錄。統賬制的特點之一是不設立「外匯結售」、「代客外匯買賣」、「經營套匯」等中間過渡類會計科目和賬簿。而基於上述會計應用系統的設計思路,商業銀行在生產系統中仍可使用中間過渡類科目,實現跨幣種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