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期貨資產管理都有什麼產品
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具體有投資黃金等商品期貨或股指期貨。一對一可商議的。
B. 什麼是期貨資管以及投資范圍
期貨資管一對多一個資管是指計劃可以有多個投資人(目前是200人以下,每份資金不低於100萬),以前一個資管計劃只能有一個投資人。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中國證監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與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C. 期貨公司如何備戰資產管理業務
1、及時掌握國內相關法規政策,認真學習國外先進經驗
2、構建合適的組織架構
3、加快培養業務能力過硬的CTA人才隊伍
4、設計出滿足市場需求的期貨CTA產品
5、設計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6、完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D. 期貨公司有哪些產品,他們的功能效用,品牌與包裝策略如何
目前期貨公司的資管產品都是高端客戶定位。依據產品設計,策略不同,操作方式不同,不同的期貨公司,哪怕同一個期貨公司的理財產品也會有很大的差異。關鍵得看找適合你自己的,比如看產品的設計是否合理,風控做的是否好。
舉個例子,一個期貨資管產品,如果投資股指期貨,他肯定不會滿倉做,一部分資金肯定先用來做保護墊,投資債券等固定收益類,等效果好了,會加重股指倉位。同時把一個產品可以分割成不同的目標群,比如進取級和穩健級不同分級,讓穩健級部分讓渡超額收益的部分獲取本金的安全,而進取級則承擔虧損的風險以獲取產品高收益部分的超額收益。這樣就可以各取所需。
最後說句,期貨投資本來就是高風險,但相應的就是高收益,所以不要怕高風險或者低風險,要做的就是風險可控!!
E. 介紹一種期貨理財產品 要具體點 包括合約的到期時間 收益率 還有結構等
你的目的是什麼?想買具體的產品還是僅僅了解期貨資管產品的詳細設計框架?
如果單單講期貨理財產品,肯定有很多很多類型。一般不外乎3種:
管理型基金產品。收益率完全根據管理方實力而言。由買方投資者自負盈虧。風險就很大了。
安全墊設計的理財產品。一般都保本不保收益。安全墊一般由列後承擔一定損失。
結構化的理財產品。即一部分投資固定收益類,風險小的。一部分投資期貨。
3種類型可以交叉,看產品怎麼設計了。
F. 什麼叫管理型 策略型的期貨資管業務
什麼是策略型的期貨資管業務 以下範文僅供參考:
期貨資管是期貨資產管理業務的簡稱,是指期貨公司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期貨公司開展期貨資產管理業務需要達到證監會要求,獲得證監會批准,並成立期貨資產管理部。
期貨公司作為期貨資產管理人,可充分發揮自身的人才優勢、IT優勢、研發優勢等為投資者做資產管理。期貨公司資管業務可以投資於: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但是從目前看,期貨公司資產管理主要投資於國內期貨市場品種和固定收益類產品。未來隨著人才儲備和技術成熟可擴展至其他領域。
期貨資產管理業務中,期貨資產管理部門可進行產品設計、資金融通、市值管理、投資風控、清算託管、績效評估等服務,並可作為期貨衍生品交易平台、提供量化交易相關服務。而目前期貨管理初期主要是針對單一個人和機構投資者,進行「一對一」的資產管理,其資產管理規模要求500萬以上。而主要投資於期貨市場,其產品主要是一些單邊交易和對沖套利類產品,包括日內或單邊程序化交易,宏觀對沖型、基差交易型、月間套利型策略等。但是隨著期貨資產管理業務的成熟,發行產品逐步轉向「一對多」業務。
在期貨資產管理操作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一方面可以直接聘請有經驗,操作業績佳的交易員為客戶進行資產管理。另一方面,期貨公司可以作為資產管理平台,尋求專業的投機者或投機機構作為期貨公司的投資顧問,合作發行資產管理基金產品。而專業的投機者或投機機構也可作為產品的直接參與者進行認購,分享投資收益。
在期貨資產管理產品中,單一型資產管理產品中,資產委託方作為資產管理出資人,承擔產品賬戶波動帶來的風險,享受其大部分利潤,期貨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收取適當的資產管理費用後,可根據產品盈利後獲得小部分利潤。在結構型資產管理產品中,出資方根據其承擔的風險不同可以分為優先方和劣後方,優先方出資後不承擔產品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但僅僅享受產品盈利後部分收益。而列後方需承擔產品價格波動帶來的全部風險,享受產品盈利後大部分收益。其中劣後方出資資金大部分為期貨公司合作的投顧。根據市場發展,目前「一對多」、多樣化的結構性產品也在孕育之中。
因此可見,期貨資產管理業務對整個期貨公司的水平提升將有很大的意義;從期貨行業來看,優秀的期貨公司能通過資管業務帶來利潤,從而實現差異化競爭,提升整個行業的競爭質量。
G. 什麼是期貨資管
期貨資管是期貨資產管理業務的簡稱,
是指期貨公司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
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期貨及其
他金融衍生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期貨公司開展期貨資產管理業務需要
達到證監會要求,獲得證監會批准,並成立期貨資產管理部。
H. 期貨資管產品為什麼變成了「雞肋」
期貨資管產品門檻高,限制多,國內期貨資管業務起步晚,不過後期發展空間還是很大的。
I. 有沒有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產品設計方案
一.引言
契約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已經變成了一個業內人交頭討論的熱點詞彙,2014年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下稱「《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型、合夥型和契約型三種不同的組織形式。私募投資基金在中國發展的二十餘年以來,受限於國內政策環境和立法傳統的影響,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夥型基金占據絕對的數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夥企業法》的修訂,正式確立了有限合夥企業制度以來,有限合夥型基金因其較低的稅負和較靈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場的青睞。
但2014年國務院《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下稱「國發62號文」)逐漸發力,過往各個地方政府給予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處於非常不明朗的處境,契約型基金,這一在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發展得較為成熟的組織形式,也應《私募監管辦法》的正名,開始被廣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熱議。
二.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目前在國內並無官方定義,有一種說法認為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投資人)簽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用以從事投資活動的金融產品。但實際上,根據維基網路對Unit Trust的定義: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單位信託基金只涵蓋了開放型契約型這一種模式,故直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英國法傳統下的單位信託基金是不太合適的。
有鑒於契約型基金並非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從外觀上可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由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資人的資金,;投資人因信賴基金管理人的專業能力而將資金交由其管理,並將資金託管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運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投資於特定標的,以獲取資本利得或利息;投資收益按投資者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的金融工具。
通說認為,契約型基金的主要法律關系是信託關系,即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法》第二條)。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訂,2013年6月1日開始實施,以下稱「《基金法》」)所稱的「證券投資基金」即全部為契約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約束和監管,同時受《證券法》和《信託法》的約束。新修訂的《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正式納入監管范圍,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約型基金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私募監管辦法》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可以以契約型設立,為未來設立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礎。但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記困難和稅收政策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三.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
從法律上,小編認為,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需要遵守《證券法》、《信託法》、《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為重。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是不包含在內的(基金法第二條: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但《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自身是根據《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監管辦法》的直接約束時,實務當中通常借鑒或參照《基金法》的相關要求。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至少有如下幾點要求:
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完成在基金業協會的備案;
2、向合格投資人(定義見《私募監管辦法》第三章)發起募集契約型基金,簽署基金合同,並與基金託管人簽署託管合同;
3、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具體如下: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監管辦法》第二章及其他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報送材料,登記備案。
依照管理人的組織形式,可以選擇公司型或合夥企業型的管理人,市場上目前更青睞合夥企業型的管理人。
(二)向合格投資人進行非公開募集
非公開募集當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過程,必須要遵守「非公開募集」的相關准則,否則會觸發「公開募集」的程序條款,甚者甚至會觸發「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刑則,「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並不如想像中遠。
《基金法》(第九十二條)、《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四條)對於非公開募集的要求均採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語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同時,《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六條)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但對調查問卷,一直未有相關細則和文本示範出台,故實務當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終募集人數上,單一合夥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數均有50人的限制,合夥型基金通過傘形結構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據《私募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分別指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因此可以理解為,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三)簽署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全體投資人與管理人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內容需借鑒和參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的有關要求。
關於託管協議,與合夥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當中,投資人與管理人簽署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夥企業)與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契約型基金的託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簽署方之一,或者經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同意,由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另行與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
(四)登記備案
基金募集完成後,管理人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契約型基金。
四.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目前面臨的問題
(一)投資事項的股東身份受限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顧名思義,該基金的投資標的為非公開上市交易的股權,絕大部分時候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設立公司應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在操作成眠,「主體資格證明」被明確界定為「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
實踐中,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合夥企業法》要求合夥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契約型基金而言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目前,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的官員在公開媒體上曾提出,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契約型基金作為未上市企業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解決措施。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蘇州地區、鹽城地區的工商局。
這種將基金投資的項目,股東登記為管理人而非基金,會有兩個大的方面的疑問:一、這是否是代持關系,是否適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股東權利由誰享有?二、這種做法,是否會給管理人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
小編認為,前述方式並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義的股權代持關系,依照契約型基金的基礎法律關系——即信託關系的定義,契約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投資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委託財產(契約型基金)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契約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權或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乃至在出於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或合夥人權利,這與基於合同法律關系的股權代持行為,在基礎法律關繫上有本質的區別。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採用的,由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方案,並不違反信託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值得在實踐中推廣。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在直觀性上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稅務方面,主要在於如果工商局登記的項目公司股東為基金管理人,從項目公司獲得分紅利息或資本利得退出時,這部分所得是否會被認為是管理人的收入?
小編認為,基金法已經明確要求了基金財產是獨立於管理人自身的財產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歸屬於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屬於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條)。因此,造成這方面混淆的根源還是在於契約型基金無法將自身登記為公司股東,如果能夠解決工商登記的問題,從外觀上也能夠避免這種混淆。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規定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一樣,在個稅徵收上目前暫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參照:《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市場上發行的資管類產品,包括各類信託產品、券商資管計劃、期貨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均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踐中大多數情況是,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會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私募股權契約型基金也比照上述資管產品,在向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投資人分配投資收益時,管理人不會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各類資管產品的征稅盲區,據悉證監會也在聯合財稅部門,希望能夠推動統一明確的稅務政策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