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提取外匯現鈔手續
(1)提取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可到銀行直接辦理。
(2)一次性提取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客戶須持以下相關材料到銀行辦理:
專利、版權收入:真實身份證明、專利或版權證書、轉讓或者使用協議及境外完稅證明。
稿費收入:真實身份證明、已發表作品、境外完稅證明。
咨詢費收入:真實身份證明、咨詢協議及境外完稅證明。
保險金收入:真實身份證明、保單、索賠書、理賠證明。
利潤、紅利收入:真實身份證明、投資協議或者股權證明、利潤分配協議或者紅利支付書、境外完稅證明。
利息收入:真實身份證明、債券或者債券登記證或者存款利息單、境外完稅證明。
年金、退休金:真實身份證明、公正書、境外完稅證明。
雇員報酬:真實身份證明、僱傭協議、境外完稅證明。
遺產繼承外匯:真實身份證明、公正書、境外完稅證明。
贍家款:真實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捐贈外匯:真實身份證明、捐贈協議。
其他以上未列明的項目。
(3)一次性提取現鈔或兌換人民幣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客戶到當地外匯局辦理核准件。
B. 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始嚴查外匯違規行為了嗎
7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通報了近年來查處的27起外匯違規典型案例,並再次強調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這些違規典型案例中,違規主體包括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進出口貿易商及自然人等。
國家外匯管理局方面介紹,將繼續保持外匯行政執法跨周期的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嚴厲打擊地下錢庄、非法外匯交易平台等違法違規活動,保持健康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來源:新華網
C. 銀行櫃面取外幣和零鈔會出現哪些問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滿足境內外幣現鈔業務的實際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內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
文件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境內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境內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外幣現鈔收付是指境內發生的外幣現鈔的收取、提取以及相關的結匯和購匯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以境內為客戶,負責審核並為其辦理外幣現鈔收付業務的銀行。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本辦法對境內外幣現鈔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對境內外幣現鈔收付行為進行非現場監測,對外幣現鈔收付異常的境內、經辦銀行進行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或檢查。
第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境內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不得收付外幣現鈔。
第五條 境內經常項目外幣現鈔的收付,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
境內不得以虛構交易等方式騙取外幣現鈔收付,逃避外匯監管。
第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符合以下條件的經常項目交易,境內可以收取外幣現鈔,但應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辦理結匯,不得存入經辦銀行轉為現匯:
(一)銀行匯路不暢的經常項目交易;
(二)與戰亂、金融條件差的國家(地區)間開展的服務貿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交易(以下簡稱服務貿易);
(三)境外或境外個人因臨時使用境內港口等交通設施所支付的服務和補給物品的費用;
(四)境內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
(五)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經常項目交易,境內可以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購匯或使用自有外匯提取外幣現鈔:
(一)銀行匯路不暢的經常項目交易;
(二)向戰亂、金融條件差的國家(地區)支付的服務貿易支出;
(三)國際海運船長借支項下;
(四)境內公務出國項下每個團組平均每人提取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的;
(五)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規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服務貿易項下外幣現鈔,可以結匯或存入原提取外幣現鈔所使用的外匯賬戶。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境內因交易的特殊性確需提取外幣現鈔的,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所在地外匯局應認真審核提取外幣現鈔的真實性和必要性。
第九條 經辦銀行辦理境內外幣現鈔收付業務,應當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原則,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幣現鈔交易的一致性,以及外幣現鈔交易的必要性等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條 境內辦理經常項目項下外幣現鈔收付時,經辦銀行應當審核可證明外幣現鈔交易必要性以及證明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單證。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對審核單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或與辦理的外幣現鈔交易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當要求境內補充其他交易單證。
第十一條 交易單證可以是紙質形式或符合法規規定且被經辦銀行認可的電子形式。電子形式的交易單證,經辦銀行審查認可後應當列印紙質文件留存,並在紙質文件上簽章。
分次辦理外幣現鈔業務,經辦銀行每次應在審查後的交易單證上註明金額、日期,加蓋業務印章。
由境內單方面出具的或者通過網路(傳真)的交易單證,應當由境內加蓋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簽字證明。
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辦理境內外幣現鈔收付業務,應遵守我國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和行政執法等的罰沒款、暫扣款和專項收繳款為外幣現鈔的,經辦銀行可根據上述的相關文件直接辦理結匯、存入外幣現鈔賬戶、提取外幣現鈔和境內劃轉等手續。
第十四條 銀行同業之間、獲准經營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非金融同業之間及上述之間,因外幣存款、兌換等業務發生外幣現鈔收付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直接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境內和經辦銀行應按照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報送外幣現鈔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一)不符合收取外幣現鈔條件並辦理外幣現鈔結匯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數據的;
(三)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四)境內未按照本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五)經辦銀行未全面、正確、及時對交易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幣現鈔交易單證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的;
(七)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96]匯管函字第211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規定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D. 違反外匯管理應該移交什麼機關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7年4月8日對外公布並施行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實施,使外匯檢查工作更趨於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序》的規定進行。下面對《程序》的內容作出詳細介紹。
一、基本原則
為確保外匯管理局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外匯檢查工作程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
三、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情節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主動向外匯局坦白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檢查、真誠悔改的。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人脅迫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查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5)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
3.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免予處罰。
五、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序
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等渠道反映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匯檢查的實施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或本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
2.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檢查人員應在筆錄末頁簽名。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並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並由出證人簽名並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七、外匯檢查的處理
1.外匯管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須製作「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向當事人說明准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外匯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停業、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或罰沒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在「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檢查人員在違法事實調查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後,應填寫「檢查報告」。此報告應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4.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復雜或者違法金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以上的,需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作出處罰決定後,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住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處罰的理由、依據;
(4)作出的處罰決定;
(5)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名稱、印章和期限。
6.對需給予處罰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違法金額超過等值2500萬美元或違法所得超過等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事先應將「檢查報告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和處理意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復後才能處理。
7.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決定前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8.「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填寫「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送達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之日為准。
八、外匯處罰的執行
1.處罰決定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執行期限一般應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復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及其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銀行辦理繳納罰沒款手續,並持交款憑證報送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存檔。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應將全部材料及時存檔。存檔期限為5年。
九、外匯檢查的復審
外匯管理局實施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原承辦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復審後進行糾正(原承辦局)自行復審糾正的處罰決定,必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無法定處罰依據的;
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的;
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序的。
在復議期限內,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一般應適用復議程序。但被申請人(原承辦局若採取復審程序糾正自己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且當事人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可適用復審程序。外匯管理局經過復審糾正自己的處罰決定的,應制發「復審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十、外匯檢查的簡易程序
檢查處理下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處罰依據,需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應給予對個人處罰款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簡易程序包括如下內容
(1)向當事人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
(2)告知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事實以及適用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發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使用時經主管檢查的有關負責人批准後填發;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當事人。
十一、法律責任
1.外匯管理局施行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處罰種類、性質的;
(3)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規定的。
2.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外匯管理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 違規使用外幣現鈔有什麼處罰
這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屬於監管政策,兩者從本質上沒有區別,因為現鈔可以存入帳戶,就變成了現鈔存款,但是從形式和內容上,兩者有著很大的區別:現鈔帳戶有個人的信息,存款也有限額要求和提交材料要求(如5000美元以上存入需要憑證件和來源證明等),帳戶可以記錄交易情況,而現鈔僅僅是單純的貨幣形式而已.
F. 外匯局對境外匯入國內的外匯有什麼金額限制
超過5萬美元要報備。
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
境外的投資,股票,證券類賬戶直接匯入境內個人賬戶的外匯是無法入賬的,原因是根據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對於境內居民向境外投資有限制不得投資於房產,股票,基金等證券類產品。
所以直接從這一類型的公司賬戶匯入的錢是無法入賬的。另根據外管局的規定匯入金額大於等額3000美金的也要先辦理申報並有銀行審批後才可入賬。
(6)外匯局外匯現鈔罰沒款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四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G. 外幣現鈔管理有哪些規定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在年度總額內的,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當日累計金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已超年度總額的手持外幣現鈔結匯,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以及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攜鈔總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下的,憑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注、存款證明(利息清單或取款憑條)或相關購匯憑證在銀行辦理《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如從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外幣現鈔的,還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本或公證書);攜帶總金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持書面申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注、存款證明(利息清單或取款憑條)或相關購匯憑證、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的證明材料在外匯管理部辦理《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H. 如有外匯無法結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會收到什麼處罰
國家允許企業、個人保留自有外匯(經常、資本都可以),所以不存在因為沒有結匯而遭受處罰的問題。
I. 外匯局懲治不法行為罰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僅僅20餘日,外匯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匯違規案例。
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銀行、企業、個人。其中銀行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企業違規集中於2類行為:逃匯和非法結匯;個人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非法買賣外匯、私自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這21起案例被處以罰沒款合計高達5441.39萬元人民幣。
短時間內再度公布違規案例,也顯示出外匯局對於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外匯局表示,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
在企業、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銀行對於交易是否具有真實性本應把守第一道關口,起到「看門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銀行案例中,卻有7起均源於銀行未按規定進行盡職審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根據外匯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匯局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必須嚴厲懲罰。
消息來自央廣網。
J. 我在外匯局網站上做延付的時候已經超過了120天,並且還是第二次,請問罰款的話,是怎麼罰的是分級的罰款
你改一下,改日期(查的不嚴的話,也不需要自己坦白)),最好是沒有超過120天,可以操作的,因為我也有操作過,希望能幫到你,不要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