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境外付款是不是收款方要向內地交稅相關的法規是什麼
1.繳納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是按照對方獲利金額的10%繳納的
你這個國稅要交5%的營業稅說的沒有道理的,首先,國稅是不收營業稅的,其次,你這個合同如果是銷售合同是繳納增值稅的。
你這個具體的業務我不知道,但是,10%的企業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只有非居民企業繳納。
2.銀行如果不見稅務局的稅務支付證明是不敢給你付款的,因為他會被罰款;外匯管理局也是不敢支付外匯的,因為有明確的文件,對外支付時是需要稅務支付證明的。
3.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規定,這樣的文件很多,你可以在國稅總局的網站上找到這些相關的規定
均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補充回答:我可以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等粘貼過來,但不知你是否看得懂。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一、徵收范圍的確認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稅率的確定
1、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
2、未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有來源於中國的收入的非居民企業:
法定稅率:
《稅法》第四條第二款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優惠稅率: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徵收方式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辦理稅務登記的承包工程、提供勞務的外國企業納稅方式的認定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辦稅事項流程》。
四、納稅地點的確認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取得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一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
1、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按照查賬徵收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扣除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收入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以收入額和一定的核定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徵收所得稅的企業,首先以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再以一定的核定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未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有來源於中國的收入的非居民企業:
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六、稅收優惠
1、免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貸款給中國政府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2.至於你這個營業稅,我查了營業稅暫行條例,你看那個營業稅暫行條例里的營業稅代扣代繳人那一章,有詳細的說明。我對你們的業務也不了解,只能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B. 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在什麼情形下需要
境內外外匯賬抄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賬戶。外匯賬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賬戶。外匯賬戶在銀行開立,但是開立外匯賬戶的審批機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所以所有境內機構要開立外匯賬戶都必須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憑外匯局核發的「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立核准件」到銀行辦理開戶。
C. 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在什麼情形下需要進行稅務
根據《來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自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稅務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D. 炒外匯收入需要交稅嗎
炒外匯收入不需要繳稅,因為在國內外匯交易是屬於灰色地帶。所以炒外匯收入不需要繳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外匯不等於外幣,就如同在銀行換錢,要換成鈔的話有鈔價,要換成匯的就有匯價。
炒匯又叫外匯保證金交易,是一種比股市投資更優越的金融投資工具。其投資方向是全球外匯市場。由於匯價每日波動幅度不像股市那麼大,若以實盤換匯交易投資的話,回報率小。
這是利用保證金交易來投資,外匯投資人可以運用杠桿原理,以小博大、雙向交易、操作靈活,而且由於是全球性的市場,行情被機構控制的機會很小,所以相對於股市來說更加透明和公平。
炒外匯收入的相關知識:
1、要選一個主流的平台(受FSA監管或者NFA監管,說明操作和資金流轉上都是否的規范和認真,保障了安全,英國FSA監管最嚴格,一般FXCM,FXSOL知名度比較高。)
2、選一個好的代理商 最好是一級代理商。正規一級的,口碑是慢慢沉澱的,所以操作都很正規。不加傭金和其他手續費,服務及時和素質專業,對資金安全也有保障。
3、交易的時候要設好止損 控制好倉位,這點很重要。
4、保持好的心態 盈利很正常。
5、善用理財預算,切忌用生活必需資金為資本,賭徒心理特徵:患得患失、沒有節制、過度緊張之人切忌用生活資金作為交易的資本,資金壓力過大會誤導投資策略,徒增交易風險,而導致更大的錯誤。
6、外匯交易不能只靠運氣和直覺--賭徒心理特徵之不聽勸告之人如果您沒有固定的交易方式,那麼獲利很可能是很隨機,即靠運氣。這種獲利是不能長久的。
7、善用免費模擬賬戶,學習外匯交易,投資家的耐心:等待收益率為正的時刻;初學者要耐心學習,循序漸進,勿急於開立真實交易賬戶,可先試用模擬賬戶。FXSOL環球金匯網里有免費模擬賬戶的申請,新投資者可以去體驗。
8、善用停損單減低風險,軍事家的膽魄和決斷:機會來臨,該出手時就出手。
9、量力而為,經濟學家的理論:懂得資金的管理和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
10、選擇一個主流的平台和代理商。
炒外匯收入包括:
1、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7、出租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
8、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9、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收入;
12、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受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13、經批准經營代理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廣告代理、船檢、商檢代理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14、境內機構暫收待付或暫收待付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15、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貨運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內外經營業務所收入的外匯;
16、捐贈協議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17、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18、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匯。
E. 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公告規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備案人可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備案表》:
(一)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二)從主管國稅機關官方網站下載。
六、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1份當場退還備案人,1份留存,1份於次月10日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傳遞給備案人主管地稅機關。
《備案表》流水號具體格式為:年份(2位)+稅務機關代碼(6位)+順序號(6位)。「年份」指公歷年度後兩位數字,「順序號」為本年度的自然順序號。
七、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持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八、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應自收到《備案表》後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並可要求備案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備案信息與實際支付項目是否一致;
(二)對外支付項目是否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
九、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書面告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納稅或源泉扣繳義務,依法追繳稅款,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十、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事項的管理,及時統計對外支付備案情況及稅收征管情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2),並於次年1月31日前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十一、各級稅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信息交換工作。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流程和資料按此公告執行。
F. 若境內機構或個人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在什麼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G. 支付外匯需繳納什麼稅費,依據是什麼
1、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回務貿易等項目對外答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2、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H. 對外支付稅收政策有哪些變化
按照國務院關於轉變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要求,為優化納稅服務、減輕基層稅務部門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近發布了2013年第40號公告《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規定: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由過去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此項改革,在方便了對外支付的同時,也加大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稅務風險。因此,提請納稅人需要更加關注對外付匯的稅務風險。
簡化支付程序,便利納稅人
《公告》在非貿易付匯流程方面變化有:一是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提高到5萬美元;二是對外支付無需備案的情形由7項增加到15項,內容更具體范圍更廣;三是取消對外付匯必須由國、地稅機關出具《稅務證明》,改為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後即可對外付匯。付匯備案時只需向稅務機關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一份當場退還備案人,一份留存,一份於次月10日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傳遞給備案人主管地稅機關。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持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事先審批變事後審核 提高納稅人對稅法遵從度
審批改備案,對外付匯的程序簡化了,但稅務機關並沒有弱化對外付匯的稅務管理,而是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審核。《公告》規定: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應自收到《備案表》後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並可要求備案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備案信息與實際支付項目是否一致;
(二)對外支付項目是否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書面告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納稅或源泉扣繳義務,依法追繳稅款,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公告》明確規定稅務機關當場無須對納稅事項進行審核,而只在《備案表》上蓋章,《備案表》中不體現有關納稅事項的內容。這樣既可保證對外付匯的效率,也可使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打消承擔失察責任的顧慮。但是對境內支付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稅務風險也明顯加大。這是因為,在過去付匯時對外支付人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繳納付匯代扣代繳稅款後,稅務機關才可以為其出具稅務證明。現在改為備案後即可對外支付,就要求付匯的境內機構和個人要自覺遵從稅收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申報納稅、源泉扣繳或資料報告義務。這體現了優化納稅服務的宗旨,信任納稅人能夠自我遵從,自行申報。當然,未履行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法扣繳稅款 避免涉稅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 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印發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對非居民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實行源泉扣繳,對外支付時應代扣代繳營業稅或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如果沒有代扣,稅務機關發現備案事項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追繳稅款並實施處罰。
I. 關於對境外支付海運費需繳稅問題
為規范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付匯管理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辦理免稅待遇
(一)免稅待遇適用對象
《通知》第四條所稱「納稅人可以享受國際運輸收入或所得免稅待遇的」,是指符合我國同其他國家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互免海運企業國際運輸收入協定、海運協定以及其他有關協議或者換文(以下簡稱「協定或協議」,《國際海運收入減免稅情況一覽表》附後),具有與我國簽訂上述「協定或協議」國家(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國公司,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運費收入或所得,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有關國際運輸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1998〕241號)明確的附屬於國際運輸業務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類運輸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費收入。
(二)免稅辦理程序
外國公司自行或委託其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通知》第四條辦理免徵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待遇,不論經營航線多少,均採取一站審核程序,具體辦法為:
1、申請人可以選擇業務發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作為其辦理免稅證明的一站審核稅務機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證明表》(以下簡稱《免徵所得稅證明表》)。扣繳義務人代理納稅人辦理免稅事宜的,還需同時提交由納稅人出具的委託書。
一站審核稅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辦理免稅證明申請及所附證明文件後,應當認真審核《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合法性,凡符合「協定或協議」規定,可以對其國際運輸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應當及時為申請人開具《免徵所得稅證明表》,並在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上加蓋「免徵所得稅證明開出」章後留存該證明文件備查。申請人保存《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備向同一地區地方稅務局或其他地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開具《免徵所得稅證明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表的最後一欄填寫主辦人姓名及其聯系電話,並及時將開出免稅證明的外國公司的相關資料報送所屬省級主管稅務機關並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根據「協定或協議」規定,對國際運輸收入同時免徵營業稅的,由申請人向一站審核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出示《免徵所得稅證明表》,並提交《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徵營業稅證明表》(以下簡稱《免徵營業稅證明表》)。
收到辦理免徵營業稅證明申請的地方稅務局應當認真查核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間的「協定或協議」,凡符合「協定或協議」規定可以對國際運輸收入免徵營業稅的,應當及時為申請人開具《免徵營業稅證明表》,並在納稅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上加蓋「免徵營業稅證明開出」章後留存該證明文件復印件備查。申請人應留存《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備向其他地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開具《免徵營業稅證明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表的最後一欄填寫主辦人姓名及其聯系電話,並及時將開出免稅證明的外國公司的相關資料報送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主管稅務機關並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凡經營多條船舶運輸航線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他業務發生地的地方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出示由一站審核稅務機關開具的《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或由同地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並提交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辦理支付運費的免稅手續。
其他地區的地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對其出示的《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或《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加蓋本局公章及加註日期並留存一份,同時留存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無特殊需要,一站審核地的地方稅務局和其他地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再審核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明》等正本文件。
(三)居民證明文件
申請人辦理享受「協定或協議」對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視外國公司所在國家(地區)的不同,提供以下「居民身份證明」中的任何一種:
1、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稅務機關填寫《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免徵營業稅證明表》第三欄(居民身份證明欄)簽字並蓋章;
2、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稅務機關另行出具《居民身份證明》;
3、由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政府有關航運主管部門出具的專用證明;
4、由香港公司為其居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商業登記核證本》原件(樣式附後)。無特殊需要,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由香港稅務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居民身份證明》。
上述「居民身份證明」自外國公司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機關簽署之日起三年內有效。三年內,凡納稅人居民身份發生變更,或所持「居民身份證明」有效期滿的,應及時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明」,並按上述程序重新辦理免稅證明手續。
二、扣繳義務人在國際貿易出口項下向外國公司支付運費時,可以憑合同或協議、外國公司發票、提單(或副本)和提單清單,以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經外匯指定銀行真實性審核後,直接從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向境外支付。提單(或副本)退扣繳義務人留存,銀行留存合同或協議(或復印件)、外國公司發票以及提單清單三年備查。
(一)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完稅憑證;
(二)可以享受「協定或協議」規定的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在一站受理稅務機關所在地申請支付運費時,提交《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免徵營業稅證明表》;
(三)可以享受「協定或協議」規定的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在其他業務發生地申請支付運費時,提交蓋有「××省××市國家稅務局」公章及加註日期的《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或者蓋有「××省××市地方稅務局」公章及加註日期的《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上述《免徵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免徵營業稅證明表》復印件的公章及加註的日期不得為復印件。
三、扣繳義務人與外國公司的境外代理企業之間簽訂合同或協議,間接代理外國公司的國際運輸業務的,除提供本《補充通知》第二條所列證明資料外,凡能夠提供外國公司給境外代理企業的授權書(或委託書),並經外匯指定銀行真實性審核後,可以從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向境外代理企業支付運費。
四、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寫免稅證明表。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各地在執行中遇有新問題應及時反饋國家稅務總局或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