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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利益輸送

發布時間:2021-09-28 23:03:16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管理辦法還沒實施嗎

根據管理辦法,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經濟觀察網記者張力在9月12日鄭州召開的「資產管理業務座談會」上,經濟觀察網記者獲悉,證監會向參會機構下發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
對於同屬於合並後的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監管、且在性質上均屬於私募范疇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管業務,按照功能監管理念,證監會將統一搭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監管體系。
根據管理辦法,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取消了資管業務資格的審批准入,改為向相關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同時,放開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放開了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允許期貨公司非公開募集多個客戶的資金開展資管業務。
定向資管業務由於歷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為信託關系,而管理辦法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的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有利於解決證券公司定向資管業務游離於信託法律關系之外的不利情況,消除法律風險隱患。

資管大一統
根據證監會的起草說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正式發布實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屬於私募基金的一種類型,意見稿旨在明確資管業務的現行法規體系與《私募辦法》如何協調,統一搭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監管體系。
2012年開始,資管業步入大繁榮時期,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三類機構在市場准入、投資范圍、業務規范、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且普遍管制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資管業務的創新發展,也不利於對三類機構實施統一的功能監管。
此前,該三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分別適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規章及配套規則。而今後,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可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可以同時廢止。
根據辦理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其他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管理辦法也將促進資管業務法律關系的統一。
根據現行法規,定向資管業務的法律性質定位為委託代理關系,區別於私募基金的信託法律關系。實踐中,為了開展業務的便利,一般採取設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方式,但這一載體缺乏法律依據,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隱患。
而管理辦法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的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有利於解決證券公司定向資管業務游離於信託法律關系之外的不利情況,消除法律風險隱患。
此外,《管理辦法》不再對證券公司集合計劃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對一、一對多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初始資產最低金額(現行規定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以及規模上限(現行規定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資者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由各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客戶要求自行決定客戶委託初始資產最低金額以及資產管理計劃規模上限。

「八條底線」
現行規則規定,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局限於股票、債券等常規投資品種,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查詢信託產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等的投資范圍相比處於明顯劣勢,尚不能直接投資非上市股權、債權等。投資范圍的局限阻礙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創新發展,導致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
根據辦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證監會認為,經過多年的規范發展,證券公司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資本實力和合規經營意識均明顯增強,有能力防範和控制相關業務風險,有必要放寬證券公司資管業務的投資范圍。
同時,管理辦法還放開了對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允許期貨公司非公開募集多個客戶的資金開展資管業務。
與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為持牌的金融機構,業務范圍不限於資管業務,還經營自營、經紀、公募資管等其他金融業務,存在較大的利益沖突風險,並且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涉及廣大客戶資金安全和權益保護,風險具有較強的外溢性。
近期業內頻發的證券公司資管業務違規問題亦引起監管層的高度重視。
此次管理辦法亦列舉的形式規定了資管計劃的禁止行為,包括:違規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資產委託人的利益;
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資產委託人的利益;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委託財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本公司投資於期貨類品種的資產管理計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亦在當天的會上強調,資管業務要牢牢守住八條底線: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不得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適當地宣傳、銷售產品,誤導欺詐客戶;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不得利用資管產品進行商業賄賂;資管產品的杠桿率不得超過十倍;不得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不得對業務人員、管理團隊實施當期激勵。

Ⅱ 利益輸送是什麼意思

通常指上市公司與公司股票的莊家配合或與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內幕消息或經營手段達到上市公司的股價波動,或經營業績變化,從而使得莊家或其他公司盈利。

利益輸送是證券市場上的一種不公平現象。上市公司向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相互之間的利益輸送,上市公司假重組之名幫助限售解禁股高位套現等,不一而足。這些不公平與利益輸送的行為,無疑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阻礙著市場的正常發展,應該堅決杜絕!

「利益輸送」是Johnson, La Porta,Lopez de Silanes 和Shleifer (JLLS)在2000年提出的一個概念,原意是指通過地下通道轉移資產行為,企業控制者從企業轉移資產和利潤到自己手中的各種合法和非法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犯。

我國法律對「利益輸送」並沒有明確的界定,理論界對「利益輸送」的認識也不盡相同,而且大多是從經濟、金融領域對其進行研究的。

有的學者認為,「利益輸送」通常指上市公司與公司股票的莊家配合或與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內幕消息或經營手段達到上市公司的股價波動,或經營業績變化,從而使得莊家或其他公司盈利;

有的學者認為,「利益輸送」(Tunneling)又稱隧道挖掘,是指控股股東或大股東利用其擁有的絕對股權或控股地位,採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轉移上市公司資產或利潤,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

利益輸送常見的手段

1、綁標,以不公正的技術標,榜定特定廠商才有投標資格。

2、圍標。

3、以過於低廉的價格,將公有財產販售/出租給私人或財團,不過在某些情況下這種利益輸送是合乎道德的。

例如政府免費提供土地甚至補貼給鐵道公司,因為鐵道公司幾乎有高額虧本,但是鐵道可以大幅減少社會成本及政府支出;在台灣,官員將其稱為肥肉配瘦肉(為了讓公司做對社會有利的虧本生意,給他一些好賺的生意補償),而高雄捷運的虧損就是政府給予利益過少的例子。

4、指定廠商議價。

5、先低價搶標,後再追加預算。

6、收買評審委員。

7、透漏底標給投標廠商。

8、使用基金會轉移資產。

9、將藝術性的設計圖或表演指定給自己人承接,但價格過高或成品缺乏藝術價值;這是因為藝術有難以估價比較、不能以傳統方式競標的特性,相關法令會特別寬松,這可以合法將大筆公帑(而非合理報酬)送給自己人。

10、政府持有的基金在進出股市交易前,先行泄漏交易相關資訊,也就是報明牌,供他人短線炒作。

11、有些法律會阻擋特定人物的不當利益而產生公共利益,民代因為自身因素而阻擋這種法案也是利益輸送,例如自家開工廠的立委阻擋更嚴格的排放及噪音法案,吸煙立委阻擋擴大禁煙范圍的法案,仍算是廣義的貪污。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利益輸送

Ⅲ 基金經理如何通過證券代持實現利益輸送

說白了基金的投資研究平台,股票池是共享的。大家可以看到,只有買賣點可能很難知道(因為它是人為的,是防不住的有點)
基金公司這一點有一個非常完美的(他們說)的風險控制機制,但它似乎不是還在鼠。

同一基金經理的兩只基金產品,在風格上的巨大差異是罕見的,一般款式都差不多,因此股票倉位較高的相似性是正常的。
傳達自己所謂的大鼠的興趣,二是對外發布消息,讓外界自己的利益共享模式的人。

Ⅳ 禁止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進行利益輸送

《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指出,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 「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Ⅳ 操縱股票利益輸送怎麼定罪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取消操縱證券交易罪,刑法第181條第2款),是指以獲取不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期貨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犯罪處罰
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
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
(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修正案》條文:
六、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Ⅵ 通過散布假消息影響(商品、證券、期貨)市場的行情,來從中獲利是否構成違法

1.違反《證券法》;
2.情節嚴重的處罰款或有期徒刑,有1-3萬,3-5萬,5-10萬,3年以下,3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等規格;
3.獲利方非散布者時,如沒有明確可以證明他們之間的相關關系時,理論上則不可以定論。

Ⅶ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造成損失如何退回:對方以炒期貨為名誘騙我們去炒造成五萬元損失。對方人乙抓牢了請問

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你說的情況不明確。
如果對方做的是虛假的證券期貨交易,比如交易單根本沒有進場,完全是對賭,那麼全部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如果對方做的是正常的交易,有交易單可查,那麼因為對方沒有代理資格,所以只需要退還交易費用即可,不需要承擔你的交易損失。
如果對方提供提供虛假的行情和分析信息,造成你的交易虧損,則對方要賠償多少由法院判決,這里很難給你一個明確的回答。

Ⅷ 對證券期貨從業人員違規為客戶操盤造成損失的,該向誰追回本金,其所在公司是否負有責任

從業人員,所在公司有連帶責任。
1,違規代客理財,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虧得錢,有從業人員代賠付。
2,出現違規代客理財糾紛的, 可以起訴從業人員和所在公司。
起訴從業人員,違法代課理財,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金額巨大時),同時起訴公司監管不力,追究其連帶賠償責任。

Ⅸ 為什麼要通過證券期貨業洗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總部應當對分支機構執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監督管理,根據要求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其內部反洗錢工作部門設置、負責人及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如有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更新後的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發現以下事項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受到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或處罰的;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或其客戶從事或涉嫌從事洗錢活動,被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偵查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罰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錢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建立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制度,並報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應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
第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現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身份證件或機構資料涉嫌虛假記載的,應當拒絕辦理;發現存在可疑之處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個人身份證件或機構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相關證明材料,無法證實的,應當拒絕辦理。
第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銷售機構向客戶銷售基金等金融產品時,應當通過合同、協議或其他書面文件,明確雙方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與信息交換、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的反洗錢職責和程序。
第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工作保密制度,並報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反洗錢工作保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身份資料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資料;
(二)交易記錄;
(三)大額交易報告;
(四)可疑交易報告;
(五)履行反洗錢義務所知悉的國家執法部門調查涉嫌洗錢活動的信息;
(六)其他涉及反洗錢工作的保密事項。
查閱、復制涉密檔案應當實施書面登記制度。
第十六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培訓、宣傳制度,每年開展對單位員工的反洗錢培訓工作和對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持續完善反洗錢的預防和監控措施。每年年初,應當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上報反洗錢培訓和宣傳的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遵守本辦法有關報告、備案或建立相關內控制度等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或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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