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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業務按

發布時間:2021-09-30 02:41:54

㈠ 個人外匯交易的操作方法包括哪些

個人外匯交易的操作方法包括哪些?目前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只能進行實盤外匯買賣,還不能進行虛盤外匯買賣。所以個人外匯買賣業務均為實盤交易(不能進行透支、保證金等交易),個人在銀行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通過櫃面服務人員或其他電子金融服務方式,進行實盤外匯買賣。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銀行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報價,為客戶把一種外幣買賣成另一種外幣。目前人民幣還沒有實現完全可兌換,人民幣與外匯之間還不能進行自由買賣。居民個人可以持現鈔去銀行開戶,也可以將已有的現匯賬戶存款轉至開辦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銀行。在交易手段上,既可以到銀行櫃台辦理交易,也可以通過電話、網際網路進行外匯買賣。

㈡ 中國目前的個人外匯交易有什麼管制嗎

中國大陸對外匯交易是允許的.但是中國政策一直是外匯管制.這里管制有多個層面管制

例如中國不允許大額外匯交易主要是擔心外匯干擾中國經濟發現.
對個人關注主要也是出於此目的
例如2014年中國支付阻擊海外熱錢流入中國.
每個公民外匯兌換交易額度最高是5萬美金每年.

注意事項:
1.換一個角度,中國由允許個人外匯買賣,尤其是銀行,幾乎所有銀行都有外匯黃金投資交易.所以中國個人外匯交易類似股票期貨,都是慢慢放開門檻的.
外匯比股票和期貨的好處在於
隨時買賣 隨時平倉
2.保證金的交易模式。杠桿比例,可以以小博大。
3.雙向交易模式,可以買漲也可以賣跌。
4.24小時不間斷的交易,進場機會多多所以我們選擇投資理財最好是選擇知名度比較高的品牌一些的平台和代理,去做投資的時候最好先看一些基礎的外匯交易知識,看看視頻,模擬模擬操作下.真正搞清楚了.再去投資和學習.現在國內投資外匯黃金沒有幾千萬估計也最少幾百萬,慢慢等中國開放吧.

㈢ 個人外匯業務種類包括哪些

個人的外匯包括的話就是外匯的種類吧,他的一個個人的一個匯率情況。

㈣ 個人外匯買賣如何操作

目前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只能進行實盤外匯買賣,還不能進行虛盤外匯買賣。所以個人外匯買賣業務均為實盤交易(不能進行透支、保證金等交易),個人在銀行規定的交易時間內。

通過櫃面服務人員或其他電子金融服務方式,進行實盤外匯買賣。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銀行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報價,為客戶把一種外幣買賣成另一種外幣。

目前人民幣還沒有實現完全可兌換,人民幣與外匯之間還不能進行自由買賣。居民個人可以持現鈔去銀行開戶。

也可以將已有的現匯賬戶存款轉至開辦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銀行。在交易手段上,既可以到銀行櫃台辦理交易,也可以通過電話、網際網路進行外匯買賣。

(4)個人外匯業務按擴展閱讀:

開戶流程

1、選擇開戶銀行

在進入「個人外匯買賣」之前,根據個人偏好選擇開戶銀行,進入個人外匯買賣開戶。

2、開戶並存入外匯

本人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到銀行開立外匯買賣帳戶,簽署《人個實盤外匯買賣交易協議書》,存入外匯,也可以將已有的現匯帳戶存款轉至開辦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銀行;辦理網上交易和電話委託交易開戶手續。

如果採用櫃台交易,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沒有開戶起點金額的限制,工商銀行、建設銀行開戶起點金額為50美元;如果採用電話交易,交通銀行的開戶起點金額為300美元等值外幣,工商銀行的開戶起點金額為100美元等值外幣。

3、確定交易策略和制定交易計劃

4、建立日常的匯市信息來源渠道

比如,非專業的外匯投資者:建議加入專門性的門戶網站成為免費會員,資金大而不能自己操作的投資者,可以委託專業公司和交易員管理您的外匯資產,省時省力省心,坐享投資之利。

㈤ 工商銀行網銀的個人外匯業務怎麼用

一、 MoneyGram(速匯金)業務
MoneyGram速匯金業務是一種快捷、簡單、可靠及方便的國際匯款業務。它於1989年由美國運通銀行推出,經過二十年的發展後, MoneyGram的實力大大加強,可以辦理速匯金業務的網點由50個國家10,000多個網點增加至目前的150個國家50,000多個網點。
1、匯款速度快。在速匯金代理網點(包括匯出網點和解付網點)能夠正常受理業務的情況下,速匯金匯款在匯出後十幾分鍾即可到達收款人手中。
2、收費合理。
(1)速匯金的收費採用的是超額累進收費標准,在一定的匯款金額內,匯款的費用相對較低。
(2)無其它附加費用和不可知費用:即,無中間行費,無電報費。
3、手續簡單:匯款人無需選擇復雜的匯款路徑,收款人無須預先開立銀行帳戶,即可實現資金劃轉。
所以當你要取一筆 MONEY GRAM 的時候,你只要向銀行提供以下信息:
1,Reference number(8位匯款密碼)
2,Sender's first name(匯款人名字)
3, sender's surname(匯款人姓)
然後到我行專門的MONEY GRAM櫃台(帶上你自己的身份證),填寫一張收款表格,就可以取到錢了.
二、個人外匯買賣業務(匯市通)
在此業務領域,我行具備豐富的經驗,經辦網點眾多,從業人員操作能力強,系統功能完善,並通過舉辦講座、互聯網、電台、報刊等渠道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我行個人外匯買賣業務(匯市通)是指個人客戶在我行規定時間內,使用我行提供的外匯買賣交易系統,在櫃台或通過電子銀行手段敘做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的即時或委託買賣交易。交易貨幣包括美元、日圓、港幣、英鎊、歐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亞元、新加坡元等9個幣種之間的買賣。單筆交易起點金額為50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幣(黃金/美元起始金額為0.1盎司)。交易方式包括:即時交易;獲利委託、止損委託、雙向委託和追加委託。
個人外匯買賣特點:
1、外匯幣種轉換:將手中持有的外幣直接換成另外一種所需要的外幣。
2、獲取匯差收益:根據外匯市場上的實時匯率變動進行外匯買賣操作獲取收益。
3、資產保值增值:將低利率外匯轉換成高利率外匯持有,獲取利差收益。
我行個人外匯買賣的交易時間是周一早間7點到周六凌晨4點。逢國際市場休市暫停交易時,我行將提前在經辦網點的櫃台貼公告,並通過電話銀行語音提示及外匯買賣網頁通知客戶。
目前客戶交易可以通過我行櫃台、電話銀行、網上銀行、自助終端、手機銀行等方式進行交易。
注意事項
外匯買賣是一項風險性較強的業務,客戶在實際交易過程中,還應加強匯率風險的認識。由於外匯匯率變幻莫測,客戶進行買賣外匯交易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遭受損失,這取決於客戶對市場行情的判斷是否准確。所以買賣外匯由客戶個人決策、自擔風險。
三、個人賬戶黃金買賣業務(金行家)
「金行家」業務是指個人客戶以美元或人民幣作為交易結算貨幣,在我行規定的交易時間內,按照我行報價,使用我行提供的個人賬戶黃金買賣交易系統,在櫃台或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自助終端等方式進行個人賬戶黃金買賣交易的業務。
「金行家」業務包括黃金(克)/人民幣和黃金(盎司)/美元兩個交易品種。黃金(克)/人民幣買賣業務以人民幣標價,交易單位為「克」;黃金(盎司)/美元買賣業務以美元標價,交易單位為「盎司」。兩類賬戶相互獨立,不能轉換。黃金賬戶不計利息,不能提取實物黃金。
產品特色:
1. 交易品種豐富:您可以選擇黃金(克)/人民幣和黃金(盎司)/美元兩個交易品種,滿足多幣種投資需要。
2. 透明度高:報價與國際市場黃金價格實時聯動。
3. 無額外費用:無需進行實物黃金交割,沒有儲藏/運輸/鑒別等費用。
4. 交易渠道豐富:櫃台、網上銀行、電話銀行、自助設備均可辦理。
5. 操作方式簡便:與個人外匯買賣相似。
6. 交易方式多樣:即時交易、獲利委託、止損委託和雙向委託,最長委託時間可達120小時。
7. 投資門檻低:黃金(克)/人民幣買賣業務每筆交易起點金額為10克黃金;黃金(盎司)/美元買賣業務每筆交易起點金額為0.1盎司黃金。
服務渠道
1. 營業網點:您在櫃台辦理賬戶黃金買賣業務時,逐筆填寫《個人外匯/賬戶黃金買賣業務申請書》,並對交易憑證進行確認簽名即可。
2. 電話銀行:申請開通電話銀行後,直接撥通95588電話銀行,憑電話銀行賬戶及密碼,按照語音提示進行個人賬戶黃金買賣即時交易和委託交易。
3. 網上銀行:申請開通網上銀行後,可以登錄www.icbc.com.cn,通過「網上匯市」或「網上貴金屬」欄目進行黃金(盎司)/美元和黃金(克)/人民幣即時交易和委託交易。
4. 自助設備:您可在我行的自助終端機上,查詢實時匯率,並通過輸入活期一本通賬號和密碼進行賬戶黃金買賣的即時交易。
四、「全球快匯」
「全球快匯」是工商銀行依託網點和電子銀行等優勢,開發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外匯資金清算系統,具有技術領先、安全高效及費用合理等優勢。
您在辦理「全球快匯」匯出匯款業務時,需按要求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內容主要包括:匯款幣種及金額、收款人名稱及地址、收款人賬號、收款銀行名稱(如能提供SWIFT CODE或境外各幣種的清算代碼,可以提高匯款到帳速度)及地址、提供匯款人姓名、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及聯系電話等信息,以便能及時與您聯系。
接收國外的匯款時,收款人只需按匯款幣種在工行開立活期儲蓄多幣種賬戶或牡丹靈通卡,然後將卡號,收款人地址電話等信息和我行的SWIFT代碼告知匯款人即可。
五、個人結售匯
我行可辦理包括美元、歐元、英鎊、瑞士法郎、新加坡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及港幣在內的共九種貨幣的個人結售匯業務。對個人結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在年度總額內(目前為每人每年等值50,000美元),可憑有效身份證件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需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方可辦理。境內個人出境旅遊(含港澳游)、探親會友、自費留學、商務考察、出境定居、境外培訓、交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外匯理財等項下的用匯,如果在本人的年度總額內(目前每人每年等值50,000美元)均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到我行辦理購匯業務。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也可在我行辦理。

㈥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外匯管理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1.《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
3.《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號)
4.《關於修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號)
5.《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2000〕82號)
6.《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遊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完)

㈦ 個人外匯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個人外匯管理包含以下幾部分內容:

(首先目前,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1. 個人結售匯


    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年度總額以內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境外個人購匯主要是審核其人民幣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境外個人購匯時,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額度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2. 個人匯款

    個人從境外收入的外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入賬手續;

    境內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境外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直接在銀行辦理。

  3. 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不再區分現鈔賬戶和現匯賬戶,統稱為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統一管理。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的開立、使用、關閉等業務均在銀行直接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和配偶)賬戶中的資金可在銀行辦理境內劃轉。

    個人從事對外貿易可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視同機構外匯賬戶進行管理。

  4. 個人外幣現鈔

    個人外幣現鈔業務主要包括存入、提取、匯出和攜帶。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需經外匯局審核。

個人手持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對於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實行限額申報制管理,攜入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無須向海關辦理申報;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實行指導性限額管理,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攜出;攜出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原則上不允許攜帶出境。

望採納,謝謝~



㈧ 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哪幾種

CD

一、按外匯賬戶的性質或外匯資金來源劃分,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

1、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來源於貿易、服務等經常項目外匯,如外匯結算賬戶、暫收待付賬戶、境外捐助賬戶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又分為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與個人外匯結算賬戶

2、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來源於資本項目外匯,如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外債專戶、外幣股票專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又分為資本金外匯賬戶、外債賬戶等。

二、按賬戶的功能劃分,可分為兩類,即外匯結算賬戶和專項賬戶。

1、外匯結算賬戶,用於經常項目項下頻繁的收支結算,如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

2、專項賬戶,用於存放特定外匯收入或用於特定外匯支出的賬戶,如境外捐助賬戶、還貸專戶、臨時賬戶等。

三、按賬戶的資金形式劃分,可分為現鈔賬戶和現匯賬戶。

四、按開戶期限劃分為臨時賬戶和長期賬戶。

五、按開戶區域劃分為異地賬戶和本地賬戶。

六、按賬戶的幣別劃分為美元賬戶、港幣賬戶、日元賬戶等各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幣種賬戶

(8)個人外匯業務按擴展閱讀

開戶步驟

1、開戶單位辦理賬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賬戶使用證》。

開戶銀行憑《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超范圍使用賬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賬戶批准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中有關賬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范圍、超期限使用賬戶。

對於凈收入需結匯的賬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賬戶, 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經批准開立的外匯賬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

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

賬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賬戶進行年檢。

㈨ 個人外匯業務

1.個人可以收匯,每人一年限額5萬美金貨等額其他外幣.
匯到境外也是5萬美金限額,可以到銀行購匯.
收匯和匯出都是5萬美金的限額,如果超出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比如境外就醫,求學等資料.
2. 如果是零星采購,金額不大,5萬美金應該夠了,如果不夠找親戚或者朋友幫忙購匯付到外方.

㈩ 什麼是個人外匯買賣業務

目前,招行有開展外匯實盤買賣業務。「個人實盤外匯買賣」是指客戶按照招行發布的外匯匯率進行即期外匯買賣操作。通俗地說,是指個人客戶委託招商銀行在可兌換幣種范圍內,將一種外幣兌換成另一種外幣的操作。
招行「個人外匯實盤買賣」可通過網銀、手機銀行、櫃台等渠道開通,開通實時生效,均不收費。詳情請撥打客服熱線或登錄「在線客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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