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炒貴金屬在哪個平台好
貴金屬投資分為實物投資和電子盤交易投資。
實物投資是指投資人在對貴金屬市場看好的情況下,低買高賣賺取差價的過程。也可以是在不看好經濟前景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避險手段,以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電子盤交易是指根據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確定買入或賣出,這種交易一般都存在杠桿,可以用較小的成本套取較大的回報。
主要投資品種:
現貨黃金/白銀(倫敦金/銀)
優缺點及主要交易平台:
1.T+0形式交易:網上交易,可隨買隨賣。
2、開盤時間長:一天24小時交易且晚上20:00後行情機會大,上班理財兩不誤。
3、杠桿比例大:以小資金做大投資,約1:100比例,即1000美元買約價值100000美元的黃金。
4、雙向操作:可買漲買跌,行情上漲可操作盈利。行情下跌也可操作盈利。
5、操作簡單:品種單一,、交易速度快。不存在無人接貨現象,1秒鍾可完成交易。
6、收益大:當日可進行多次累積操作,且黃金每日波幅最低在12美元/盎司以上。
7、門檻低,採取保證金交易方式,只需投入100美元左右即可交易
8、行情波動大,盈利機會多、金價與國際接軌,全球交易量巨大,沒有莊家
缺點:
1、國內盤行情波動較小,優先選擇外盤
2、國內假正規平台較多,各個平台實力參差不齊
主要交易平台:境外香港平台
黃金/白銀期貨
優缺點及主要交易平台:
優點
1、實行T+0制度,在交易時間內,隨時可以買賣。
2、雙向交易,可以買漲,也可以買跌。
缺點:
1、交易時間短。2、風險大 3、門檻高:開戶起點50000元。4、黃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不同
5、到期必須交付平倉 6、交易復雜繁瑣
交易平台:期貨公司(注意正確辨別真假)
黃金/白銀T+D
優缺點及主要交易平台:
優點
1、杠桿交易,使得利潤大目前為1:5--1:6的杠桿。2、雙向投資,金價買漲買跌都可以賺錢。3、清算快捷,時間靈活,無交割期。4、風險可以控制,利潤有保障。5、買賣簡單,成交快捷。6、黃金t+d價格公平,人為操縱不易。7、黃金買賣單一,無需因為種類繁多難以選擇。
缺點
1、黃金td是撮合成交模式。2、有溢價,交易價格超過證券票面價格。3、手續費較高,建倉、平倉都要收萬分之十五的手續費。4、有漲跌停限制,不能設止盈止損。5、交易時間不連續,價格不與國際同步。周一至周五,20:00-凌晨2:30;10:00-11:30;13:30-15:30,周五無夜市。
交易平台
上海黃金交易所,天通銀,粵貴銀,銀行等
紙黃金/白銀
優缺點及主要交易平台:
優點:
1、其為記賬式黃金,不僅為投資人省去了存儲成本,也為投資人的變現提供了便利。
2、紙黃金與國際金價掛鉤,採取24小時不間斷交易模式。
3、紙黃金提供了美元金和人民幣金兩種交易模式,為外幣和人民幣的理財都提供了相應的機會。同時,紙黃金採用T+0的交割方式,當時購買,當時到賬,交易方便
缺點
1.紙黃金是全額買賣的,沒有杠桿,收益相對較小,不適合追求高收益投資者。2.與國際金價有誤差,每家銀行的報價各有不同,價格相對於國際金價有一定的滯後性。3.投資紙黃金不計利息,也不能獲得實物、基金投資中的紅利等收益,因此只能通過低吸高拋,賺取買賣差價獲利。4.存在交易系統風險,多家銀行的系統曾出現故障。
主要平台:銀行
總體來說,現貨黃金是目前最佳的投資產品,優勢比其他產品更大,不僅門檻低,盈利機會多而且交易靈活方便,不會佔用投資者太多精力和時間。
境外正規的交易平台:
香港是世界六大金融交易市場之一,貴金屬市場有100多年的發展歷史。香港金銀業貿易場成立於1910年,是香港貴金屬行業的監督管理機構。其性質與香港交易所相同,是獨立於政府以外的交易場所。
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的理監事會由不同公司的行員組成,其本身有著強大的自律動力和公信力。與此同時,貿易場對行員有監管權和處罰權,若公司不遵守規則,貿易場可以吊銷其行員牌照,增加了投資者的保障。因此投資者選擇香港的貴金屬平台,應該選擇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的AA類經營牌照的會員,具體有那些公司可以在其官網查看。
在優點方面,香港的貴金屬交易平台,一般都是24小時交易,雙向操作,T+0,保證金交易模式,更好的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也可就近考察公司的實力!
2. 銀行業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是什麼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
第一條 [宗旨]
為規范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建立健康的銀行業企業文化和信用文化,維護銀行業良好信譽,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職業操守。
第二條 〔從業人員〕
本職業操守所稱銀行業從業人員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適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職業操守,並接受所在機構、銀行業自律組織、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從業基本准則
第四條 [誠實信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以高標准職業道德規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誠實信用。
第五條 [守法合規]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專業勝任]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資格與能力。
第七條 [勤勉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勤勉謹慎,對所在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義務,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所在機構商業信譽。
第八條 [保護商業秘密與客戶隱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
第九條 [公平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禁止商業賄賂。
第三章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客戶
第十條 [熟知業務]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知識水平,熟知向客戶推薦的金融產品的特性、收益、風險、法律關系、業務處理流程及風險控制框架。
第十一條 [監管規避]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樹立依法合規意識,不得向客戶明示或暗示誘導客戶規避金融、外匯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 [崗位職責]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業務操作指引,遵循銀行崗位職責劃分和風險隔離的操作規程,確保客戶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聽與自身工作無關的信息;
(二)除非經內部職責調整或經過適當批准,不為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職責或將本人工作委託他人代為履行;
(三)不得違反內部交易流程及崗位職責管理規定將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憑證、交易密碼和鑰匙等與自身職責有關的物品或信息交與或告知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信息保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及其交易信息檔案。在受雇期間及離職後,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關於客戶隱私保護的規定,透露任何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條 [利益沖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誠實守信、公平合理、客戶利益至上的原則,正確處理業務開拓與客戶利益保護之間的關系,並按照以下原則處理潛在利益沖突:
(一)在存在潛在沖突的情形下,應當向所在機構管理層主動說明利益沖突的情況,以及處理利益沖突的建議;
(二)銀行業從業人員本人及其親屬購買其所在機構銷售或代理的金融產品,或接受其所在機構提供的服務之時,應當明確區分所在機構利益與個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職工作的便利,以明顯優於或低於普通金融消費者的條件與其所在機構進行交易。
第十五條 [內幕交易]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得將內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機構允許范圍以外的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個人利益,也不得基於內幕信息為他人提供理財或投資方面的建議。
第十六條 [了解客戶]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對客戶盡職調查的義務,了解客戶賬戶開立、資金調撥的用途以及賬戶是否會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況。同時,應當根據風險控制要求,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業務單據及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
第十七條 [反洗錢]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反洗錢有關規定,熟知銀行承擔的反洗錢義務,在嚴守客戶隱私的同時,及時按照所在機構的要求,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條 [禮貌服務]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接洽業務過程中,應當衣著得體、態度穩重、禮貌周到。對客戶提出的合理要求盡量滿足,對暫時無法滿足或明顯不合理的要求,應當耐心說明情況,取得理解和諒解。
第十九條 [公平對待]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不得因客戶的國籍、膚色、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健康或殘障及業務的繁簡程度和金額大小等方面的差異而歧視客戶。
對殘障者或語言存在障礙的客戶,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盡可能為其提供便利。
但根據所在機構與客戶之間的契約而產生的服務方式、費率等方面的差異,不應視為歧視。
第二十條 [風險提示]
向客戶推薦產品或提供服務時,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要求,對所推薦的產品及服務涉及到的法律風險、政策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進行充分的提示,對客戶提出的問題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答復,不得為達成交易而隱瞞風險或進行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並不得向客戶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所在機構有關規章制度的承諾或保證。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明確區分其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和由其所在機構自擔風險的產品,對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必須以明確的、足以讓客戶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稱、產品性質、產品風險和產品的最終責任承擔者、本銀行在本產品銷售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授信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和所在機構風險控制的要求,對客戶所在區域的信用環境、所處行業情況以及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擔保物的情況、信用記錄等進行盡職調查、審查和授信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助執行]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熟知銀行承擔的依法協助執行的義務,在嚴格保守客戶隱私的同時,了解有權對客戶信息進行查詢、對客戶資產進行凍結和扣劃的國家機關,按法定程序積極協助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不泄漏執法活動信息,不協助客戶隱匿、轉移資產。
第二十四條 [禮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業習慣允許范圍內的禮物收、送,應當確保其價值不超過法規和所在機構規定允許的范圍,且遵循以下原則:
(一) 不得是現金、貴金屬、消費卡、有價證券等違反商業習慣的禮物;
(二) 禮物收、送將不會影響是否與禮物提供方建立業務聯系的決定;或使禮物接受方產生交易的義務感;
(三) 禮物收、送將不會使客戶獲得不適當的價格或服務上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娛樂及便利]
銀行業從業人員邀請客戶或應客戶邀請進行娛樂活動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屬於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以內,並且在第三方看來,這些活動屬於行業慣例;
(二)不會讓接受人因此產生對交易的義務感;
(三)根據行業慣例,這些娛樂活動不顯得頻繁,且價值在政策法規和所在機構允許的范圍以內;
(四)這些活動一旦被公開將不至於影響所在機構的聲譽。
第二十六條 [客戶投訴]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耐心、禮貌、認真處理客戶的投訴,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客戶至上、客觀公正原則,不輕慢任何投訴和建議;
(二)所在機構有明確的客戶投訴反饋時限,應當在反饋時限內答復客戶;
(三)所在機構沒有明確的投訴反饋時限,應當遵循行業慣例或口頭承諾的時限向客戶反饋情況;
(四)在投訴反饋時限內無法拿出意見,應當在反饋時限內告知客戶現在投訴處理的情況,並提前告知下一個反饋時限。
第四章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事
第二十七條 [尊重同事]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國籍、膚色、民族、年齡、性別、宗教信仰、婚姻狀況或身體健康或殘障而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和侵害。禁止帶有任何歧視性的語言和行為。
尊重同事的個人隱私。工作中接觸到同事個人隱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當引用、剽竊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貶低、攻擊、詆毀。
第二十八條 [團結合作]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當樹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團隊精神,共同創造,共同進步,分享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二十九條 [互相監督]
對同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應當予以提示、制止,並視情況向所在機構,或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報告。
第五章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
第三十條 [忠於職守]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和所在機構的各種規章制度,保護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形象和聲譽。
第三十一條 〔爭議處理〕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的紀律處分有異議時,應當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訴。
第三十二條 〔離職交接〕
銀行業從業人員離職時,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帶走所在機構的財物、工作資料和客戶資源。在離職後,仍應恪守誠信,保守原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
第三十三條 [兼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所在機構有關兼職的規定。
在允許的兼職范圍內,應當妥善處理兼職崗位與本職工作之間的關系,不得利用兼職崗位為本人、本職機構或利用本職為本人、兼職機構謀取不當利益。
第三十四條 [愛護機構財產]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和使用所在機構財產。遵守工作場所安全保障制度,保護所在機構財產,合理、有效運用所在機構財產,不得將公共財產用於個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損害、浪費、侵佔、挪用、濫用所在機構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費用報銷]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外出工作時應當節儉支出並誠實記錄,不得向所在機構申報不實費用。
第三十六條 [電子設備使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所在機構關於電子信息技術設備使用的規定以及有關安全規定,並做到:
(一)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安全防護系統,不在電子設備上安裝盜版軟體和其他未經安全檢測的軟體;
(二)不得利用本機構的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瀏覽不健康網頁,下載不安全的、有害於本機構信息設備的軟體;
(三)不得實施其他有害於本機構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媒體采訪]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所在機構關於接受媒體采訪的規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機構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擅自代表所在機構對外發布信息。
第三十八條 [舉報違法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行業公約的行為,有責任予以揭露,同時有權利、義務向上級機構或所在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司法機關舉報。
第六章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
第三十九條 [互相尊重]
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發表貶低、詆毀、損害同業人員及同業人員所在機構聲譽的言論,不得捏造、傳播有關同業人員及同業人員所在機構的謠言,或對同業人員進行侮辱、恐嚇和誹謗。
第四十條 [交流合作]
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應通過日常信息交流、參加學術研討會、召開專題協調會、參加同業聯席會議以及銀行業自律組織等多種途徑和方式,促進行業內信息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一條 [同業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同業間公平、有序競爭原則,在業務宣傳、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得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
第四十二條 [商業保密與知識產權保護]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泄露本機構客戶信息和本機構尚未公開的財務數據、重大戰略決策以及新的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刺探、竊取同業人員所在機構尚未公開的財務數據、重大戰略決策和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竊取、侵害同業人員所在機構的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
第七章 銀行從業人員與監管者
第四十三條 [接受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和誠實,與監管部門建立並保持良好的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第四十四條 [配合現場檢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的現場檢查工作,及時、如實、全面地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拒絕或無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或者毀損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配合非現場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級別報送非現場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並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數據、信息完整、真實、准確。
第四十六條 [禁止賄賂及不當便利]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許諾提供任何不當利益、便利或優惠。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懲戒措施]
對違反本職業操守的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視情況給予相應懲戒,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同業。
第四十八條 [解釋機構]
本職業操守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生效日期]
本職業操守自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3. 中國四大貴金屬交易平台是
中國四大貴金屬交易平台
2004年:上海期貨交易所成立
2007年:上海黃金交易所成立—中國人民內銀行控股
2009年:天津貴金容屬交易所成立—中信集團控股
2010年:廣貴交易中心成立—廣東黃金、立信集團
也就是說到現在為止,中國只有四大交易平台,還有一些投資管理公司是這四大平台的會員,也屬於正規的公司,這些平台的會員還有一些下屬的會員或者代理公司,都屬於比較正規的公司。
4. 怎麼舉報廣東智天貴金屬詐騙
向詐騙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4)貴金屬行業自律公約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在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5. 【急需】2010年珠寶行業SWOT分析報告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珠寶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總量快速擴張到結構明顯升級,逐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多樣化、多層次的消費市場。珠寶市場規模比改革初期擴大了幾倍乃至幾十倍,其發展成就令世人矚目,珠寶首飾正在成為繼住房、汽車之後中國老百姓的第三大消費熱點。目前,逐步形成了以上海老廟黃金、東華美鑽、亞一金店、老鳳祥為代表的全國一線品牌上海品牌,以周大福、謝瑞麟、周生生、六福為代表的全國馳名品牌的香港板塊,以艾尚、愛迪爾、百泰、帝爵、翠綠等為代表的中小品牌的深圳板塊。隨著中國珠寶市場的蓬勃發展,中國珠寶市場在短短的幾年已經由前幾年的僅佔全球1%躍居世界前列,僅次於美國和日本,然而在珠寶市場高速發展過程中也凸顯不少問題,譬如面臨著技術、人才以及工藝等方面的問題。因此,對中國珠寶行業進行SWOT分析,探討我國珠寶市場以後的走勢,對於我國珠寶市場以後向更高層次發展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 我國珠寶行業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是哈佛商學院的K.J.安德魯斯於1971年在其《公司戰略概念》一書中首次提出的,這種方法具有定性和定量、內外因素有效地結合、簡便、易掌握、便於推廣的特點,因此在戰略選擇中得到廣泛應用。SWOT四個英文字母分別代表Strength(優勢)、Weakness(劣勢)、Opportunity(機會)、Threat(威脅)。從整體上看SWOT可以分為兩部分:其中SW代表內部因素,著眼於研究對象的自身實力及其競爭對手的比較;OT代表外部因素,強調外部環境的變化及其對研究對象產生的可能影響。這里我們從行業層面對中國珠寶行業進行SWOT分析。
(1)優勢分析。首先,國家法律政策的不斷健全和改善為當前珠寶行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環境。在中國眾多寶玉石協會及眾多珠寶檢測機構的不斷努力下,中國政府為鼓勵和發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先後出台了不少有利的政策措施,如關稅總水平不斷降低,上海鑽石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先後運行;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及其製品市場全面開放;稅收政策不斷調整。其次,不斷加強行業自律,實現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珠寶行業一直在努力培育和規范珠寶玉石首飾市場。最近幾年,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標准和規定,為規范市場和參與國際競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加強行業自律,中寶協制定了《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公約》,並多次召開行業自律工作會議,不斷探索新時期行業自律工作的經驗,希望通過自我約束,中國珠寶行業實現良性的發展。
(2)劣勢分析。首先,自主設計水平不高,抄襲行為較為突出。珠寶首飾設計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要設計和挖掘出我們本民族的東西,生產出具有鮮明民族特色的產品、藝術品、高檔珠寶消費品。珠寶首飾行業同質化現象嚴重。品牌知名度不高、產品附加值不大、企業之間缺少差異性。對於迫切希望獲取更高產業附加值的廣東珠寶業來說,與珠寶設計緊密聯系的知識產權問題更為嚴峻。由於自身的設計能力有限,導致珠寶抄襲行為比較突出。
其次,面臨設計人才不足的瓶頸制約。珠寶設計要不斷追隨時尚,要有源源不斷的創意,所以需要不斷吸納新的設計人才,以保持企業競爭力。但由於內地時尚潮流資訊不如歐美和中國香港發達,從而設計水平也遠遠落後;同時,因自身實力較弱,無法僱用高級設計人員。設計人才不足,導致內地的珠寶設計缺乏創意和時尚。還有,工藝與先進國家相比差距較大。工藝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了珠寶首飾的價值,這一方面,廣東與國外相比差距較大。如義大利的優勢在於產品的手工藝、先進的儀器科技以及較高的成本,而我國大陸更關注產量。二者之間至少有10年的差距。另外,市場競爭還處於低層次的價格競爭,制約了行業的整體發展。亂打折、亂降價、個別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珠寶首飾行業形象,行業自律任重而道遠。以印度為代表的新興國家亦大力發展珠寶加工產業,其低廉的勞動力成本對廣東乃至全國的珠寶加工產業形成很大的競爭壓力。因此,解決這幾個方面的問題迫在眉睫。
最後,珠寶企業從加工中獲得的利潤很有限。黃金每克的加工費不過1~2元,只佔黃金首飾整體售價的千分之幾,而鑲嵌珠寶則是按件計酬,一般是30~50元一件,只有高檔珠寶的鑲嵌費稍高。純加工的利潤非常低。有些產業大而不強。中國珍珠年產量達1500噸,佔世界總產量的95%以上。但是產值僅佔世界總產值的10%。要使我國不僅成為珠寶大國,更要成為珠寶強國,我們的企業家在民族品牌推廣上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獲得豐厚的利潤才是我們當前中國珠寶發展的一個出路。
(3)機會分析。縱觀全球經濟,我們中國經濟仍處於追趕發達國家的階段,我們還有相當長的一段發展良好時期。現在世界上的發達國家經濟之所以增長緩慢,是因為很多技術領域發展創新變得越來越不容易,而我們中國由於與發達國家存在技術差距,相對較容易的由技術學習而帶來的經濟增長必然十分迅速。同時由於我們中國與國外的技術差距很大,以及我們中國地域廣闊而造成的區域經濟發展不均衡,使中國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期內都不會達到發展的天花板。這種可以預見的長期國民經濟持續高速發展,會極大的帶動中國珠寶首飾消費者的購買力提升,從而最終成就中國成為世界第一珠寶消費大國。一個世界級的珠寶首飾消費大國必將會產生一批世界級的珠寶首飾企業,十多億的珠寶首飾消費者會讓大多數的珠寶首飾企業找到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4)挑戰分析。通貨膨脹的壓力。有人說黃金首飾是奢侈品,非大眾人群消費,通貨膨脹不會影響到這些人的購買熱情,相反黃金首飾的保值特點會加大他們的消費力度,而真實情況呢?黃金珠寶首飾目前在國內的消費絕對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奢侈品消費,尤其是黃金首飾基本上可以說是大眾消費。以上海的連鎖店為例,黃金首飾利潤基本占總體首飾利潤的60%~70%,黃金首飾的消費者大部分是從農村到城市來消費的農民,這就基本可以證明黃金首飾和珠寶首飾基本是大眾消費品,當然其中也會存在一定的奢侈消費人群,但應不會是主流。既然是大眾消費品,金價的不斷上漲絕對會影響消費者的消費慾望,因為通貨膨脹帶動起來的物價上漲嚴重的打擊了消費者的購買力和消費信心。不僅如此,隨著美元的持續性貶值,金價的不斷上升和中國通脹的短期內無法消除,我們可以預見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珠寶首飾行業的經營者生存和發展的壓力絕對不會減少,整個行業日趨微利將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還有一個就是中國整個珠寶行業的產業集中度比較低。中國當前有幾千個珠寶品牌,仍缺乏有全國影響力和領導性的品牌,正是由於中國珠寶業品牌核心影響力不強,導致其議價能力弱。占據全國珠寶市場前五名的企業,其業務不到全國整體市場的10%。包括港資珠寶企業在內,與全球知名珠寶品牌仍有一段距離,這主要體現在其品牌的積淀和影響力,除了給國際品牌企業加工外,中國珠寶企業要想以自主品牌走向國際市場,讓歐美消費者認可,仍然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3 中國珠寶行業的走勢分析
未來的前景固然美好,現實的生存和發展更為重要。無論從其他行業發展的軌跡來看,還是縱觀世界珠寶首飾產業全局,在中國珠寶行業剛剛步入行業整合期這個「亂世」之際,誰把握住行業發展機遇,誰就有可能成為真正的行業強者。而從長期來看,內地人力資源價格會不斷上升,因而單純依靠成本優勢的珠寶企業在未來是不可行的。在未來珠寶產業中擁有競爭力的企業,產品必然是要求具有高附加值的產品。而要進入高端市場,企業必須擁有強勢品牌、較高的珠寶設計水平等,需要提高軟體實力和科研力度。只有形成了完整的珠寶產業鏈,包括設計、加工製造與貿易、銷售各個環節,這樣的珠寶企業才能在未來的競爭中脫穎而出。結合上面分析,我們認為,中國珠寶行業的未來的發展趨勢如下:
產業集群化發展趨勢更加明顯。我國應該形成了一些珠寶首飾特色產業基地,集群化優勢開始顯現。這種優勢的產生是因為許多相關企業在地域上處於同一地區,在原材料和半成品、配件、設備製造與維修、技術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相互配合,從而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整體效率。未來,中國珠寶產業的集群化趨勢將會更加發展,產業集群化的優勢也將會更加明顯。
以品牌建設為中心的品牌化發展之路。以名牌帶動行業的發展,用名牌叩響世界的大門,是中國名牌戰略的基點。積極推動名牌戰略的實施,立民族志氣,創世界名牌,實現我國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願望和廣大企業的切實行動。中國珠寶行業的有識之士更是意識到品牌的意義和品牌建設的重要性。當前,已有一批優秀的企業以自己超前的意識和不斷的努力,率先獲取「中國名牌」產品榮譽稱號。他們也已從中獲得了相當的市場回報。相信在未來,會有更多的企業注重並加強品牌建設,創造出更多的珠寶行業的中國名牌甚至世界名牌。
從簡單的買賣珠寶向傳播珠寶玉石文化方向發展。文化也可以創造財富。珠寶的物質屬性和功能依然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今天,擁有、佩戴珠寶更多地被視為一種文化、一種時尚,一種生活態度。珠寶以其豐富獨特的文化內涵越來越多的滿足著人們的精神需要。
珠寶玉石首飾產業的國際化。中國珠寶玉石首飾業的發展,必須也必將融入國際化的進程,這既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們要成為珠寶強國的需要。
6. 世界貴金屬交易平台主要有哪些
上海黃金交易所
上海黃金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中國唯一合法從事黃金交易的國家級市場,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黃金交易,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團法人。
上海期貨交易所
上海期貨交易所(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縮寫為SHFE)是依照有關法規設立的,履行有關法規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並受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上海期貨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黃金、白銀、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燃料油、天然橡膠、瀝青等11種期貨合約。
當然,白銀T+D並非市場上最具優勢的投資品種,因為它杠桿水平只有十倍左右,而且其交易時間局限在上金所的營業時間,每天斷成了早、午、晚三段,十分影響投資體驗。相比之下,國際現貨白銀完全沒有這些問題,交易制度要成熟得多。
香港的電子白銀交易市場受到香港金銀業貿易場(CGSE)的監管,它作為一家擁有百餘年歷史的行業管理組織,其地位好比英國的LBMA(倫敦金銀市場協會,現貨黃金和白銀的定價機構),數十家正規平台的經營活動都統一受到它的嚴格監管,而其中的AA級平台(例如貿易場084號行員金榮中國 )更是內地投資者開戶時的首選。
香港金銀業貿易場
香港金銀業貿易場(The Chinese Gold and Silver Exchange Society)成立於1910年,當時稱為"金銀業行",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才正式定名"金銀業貿易場"及登記立案。是香港金與銀等貴金屬的交易場所。貿易場目前有會員171家,可以獨資、合夥或有限公司形式經營,當中30家為金集團成員
7.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金銀珠寶業商會的未來展望
中國的金銀珠寶行業消費市場潛力巨大,而中國的金銀珠寶首飾生產加工企業已逾萬家,從業人員數百萬人,也具備了相當的生產加工能力和水平。政府積極支持珠寶產業的發展,相繼出台了下調進口關稅、消費稅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開放了金銀等貴金屬市場,相關行業標准和規范也正在向國際化靠攏。由於這些產業發展環境的不斷改善,中國的金銀珠寶行業將繼續保持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良好態勢。我們願同中外同行業的團體、企業和人士建立廣泛的聯系,加強交流與合作,共同發展,共創輝煌。
全國工商聯金銀珠寶業商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金銀珠寶業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是金銀珠寶行業及與本行業領域相關的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全國工商聯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全國工商聯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七)其他。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團體會員包括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屬於本商會所在的業務領域和區域;
(四)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託事項;
(六)其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准;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並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確認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決定商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理事會議進行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須通過全國工商聯綜合考察後方可任職,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從副會長中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全國工商聯考察後,由會長辦公會聘任,並報理事會確認。理事會確認後,報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備案。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罷免程序:
(一)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受本商會會員監督。會員對違法或者嚴重失職的上述人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商會理事會或全國工商聯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由本商會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會員大會確認;
(四)會長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停止其職權,由理事會履行程序。在新會長產生前,由全國工商聯指定一名副會長主持商會工作。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書長的解聘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審核同意後,理事會進行確認。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5至7人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至2名,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長人選須經過全國工商聯綜合考察。
第三十九條 監事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四十條 理事會成員、秘書處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向全國工商聯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全國工商聯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全國工商聯報告情況。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議紀要報全國工商聯審核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准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民政部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全國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及負責財務、資產工作的商會和秘書處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四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全國工商聯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全國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商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2年10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8. 中華職業教育社貴金屬產業委員會具備監管功能嗎
你好,該組織的官網資料顯示:中華職業教育社專業人才委員會貴金屬產業委員會是在中華職業教育社專業人才委員會領導下,由貴金屬行業企事業單位及行業相關機構、專業人士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自律性行業組織。貴產委的主要任務是指導成員單位、從業人員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和方針;反映本行業的要求,協助政府解決本行業發展的根本性問題;組織開展貴金屬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把握國內外貴金屬行業的科研、生產、銷售和消費趨勢;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我國貴金屬行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產品標准、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促進行業內企業間的協調和聯系,增強行業內的自律,維護全行業的根本利益;推動高新技術的研發、應用和交流,培養貴金屬行業專業人才,促進國內外貴金屬行業的交流。
從它的性質和主要任務可以看出:它不是國家的職能部門,最多是半官方的民間組織,不具備監管功能。
9.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全文
第一條 [宗旨]
為規范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建立健康的銀行業企業文化和信用文化,維護銀行業良好信譽,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職業操守。
第二條 [從業人員]
本職業操守所稱銀行業從業人員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適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職業操守,並接受所在機構、銀行業自律組織、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條 [誠實信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以高標准職業道德規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誠實信用。
第五條 [守法合規]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專業勝任]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資格與能力。
第七條 [勤勉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勤勉謹慎,對所在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義務,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所在機構商業信譽。
第八條 [保護商業秘密與客戶隱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
第九條 [公平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禁止商業賄賂。 第十條[熟知業務]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知識水平,熟知向客戶推薦的金融產品的特性、收益、風險、法律關系、業務處理流程及風險控制框架。
第十一條 [監管規避]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樹立依法合規意識,不得向客戶明示或暗示誘導客戶規避金融、外匯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 [崗位職責]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業務操作指引,遵循銀行崗位職責劃分和風險隔離的操作規程,確保客戶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聽與自身工作無關的信息;
(二)除非經內部職責調整或經過適當批准,不為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職責或將本人工作委託他人代為履行;
(三)不得違反內部交易流程及崗位職責管理規定將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憑證、交易密碼和鑰匙等與自身職責有關的物品或信息交與或告知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信息保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及其交易信息檔案。在受雇期間及離職後,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關於客戶隱私保護的規定,透露任何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條 [利益沖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誠實守信、公平合理、客戶利益至上的原則,正確處理業務開拓與客戶利益保護之間的關系,並按照以下原則處理潛在利益沖突:
(一)在存在潛在沖突的情形下,應當向所在機構管理層主動說明利益沖突的情況,以及處理利益沖突的建議;
(二)銀行業從業人員本人及其親屬購買其所在機構銷售或代理的金融產品,或接受其所在機構提供的服務之時,應當明確區分所在機構利益與個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職工作的便利,以明顯優於或低於普通金融消費者的條件與其所在機構進行交易。
第十五條 [內幕交易]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得將內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機構允許范圍以外的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個人利益,也不得基於內幕信息為他人提供理財或投資方面的建議。
第十六條 [了解客戶]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對客戶盡職調查的義務,了解客戶賬戶開立、資金調撥的用途以及賬戶是否會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況。同時,應當根據風險控制要求,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業務狀況、業務單據及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
第十七條 [反洗錢]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反洗錢有關規定,熟知銀行承擔的反洗錢義務,在嚴守客戶隱私的同時,及時按照所在機構的要求,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條 [禮貌服務]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接洽業務過程中,應當衣著得體、態度穩重、禮貌周到。對客戶提出的合理要求盡量滿足,對暫時無法滿足或明顯不合理的要求,應當耐心說明情況,取得理解和諒解。
第十九條 [公平對待]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不得因客戶的國籍、膚色、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健康或殘障及業務的繁簡程度和金額大小等方面的差異而歧視客戶。
對殘障者或語言存在障礙的客戶,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盡可能為其提供便利。
但根據所在機構與客戶之間的契約而產生的服務方式、費率等方面的差異,不應視為歧視。
第二十條[風險提示]
向客戶推薦產品或提供服務時,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要求,對所推薦的產品及服務涉及到的法律風險、政策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進行充分的提示,對客戶提出的問題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答復,不得為達成交易而隱瞞風險或進行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並不得向客戶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所在機構有關規章制度的承諾或保證。
第二十一條[信息披露]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明確區分其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和由其所在機構自擔風險的產品,對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必須以明確的、足以讓客戶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稱、產品性質、產品風險和產品的最終責任承擔者、本銀行在本產品銷售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授信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和所在機構風險控制的要求,對客戶所在區域的信用環境、所處行業情況以及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擔保物的情況、信用記錄等進行盡職調查、審查和授信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助執行]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熟知銀行承擔的依法協助執行的義務,在嚴格保守客戶隱私的同時,了解有權對客戶信息進行查詢、對客戶資產進行凍結和扣劃的國家機關,按法定程序積極協助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不泄漏執法活動信息,不協助客戶隱匿、轉移資產。
第二十四條 [禮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業習慣允許范圍內的禮物收、送,應當確保其價值不超過法規和所在機構規定允許的范圍,且遵循以下原則:
(一) 不得是現金、貴金屬、消費卡、有價證券等違反商業習慣的禮物;
(二) 禮物收、送將不會影響是否與禮物提供方建立業務聯系的決定;或使禮物接受方產生交易的義務感;
(三) 禮物收、送將不會使客戶獲得不適當的價格或服務上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娛樂及便利]
銀行業從業人員邀請客戶或應客戶邀請進行娛樂活動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屬於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以內,並且在第三方看來,這些活動屬於行業慣例;
(二)不會讓接受人因此產生對交易的義務感;
(三)根據行業慣例,這些娛樂活動不顯得頻繁,且價值在政策法規和所在機構允許的范圍以內;
(四)這些活動一旦被公開將不至於影響所在機構的聲譽。
第二十六條 [客戶投訴]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耐心、禮貌、認真處理客戶的投訴,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客戶至上、客觀公正原則,不輕慢任何投訴和建議;
(二)所在機構有明確的客戶投訴反饋時限,應當在反饋時限內答復客戶;
(三)所在機構沒有明確的投訴反饋時限,應當遵循行業慣例或口頭承諾的時限向客戶反饋情況;
(四)在投訴反饋時限內無法拿出意見,應當在反饋時限內告知客戶當前投訴處理的情況,並提前告知下一個反饋時限。
人員同事
第二十七條 [尊重同事]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國籍、膚色、民族、年齡、性別、宗教信仰、婚姻狀況或身體健康或殘障而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和侵害。禁止帶有任何歧視性的語言和行為。
尊重同事的個人隱私。工作中接觸到同事個人隱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當引用、剽竊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貶低、攻擊、詆毀。
第二十八條 [團結合作]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當樹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團隊精神,共同創造,共同進步,分享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二十九條 [互相監督]
對同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應當予以提示、制止,並視情況向所在機構,或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 [忠於職守]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和所在機構的各種規章制度,保護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形象和聲譽。
第三十一條 [爭議處理]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的紀律處分有異議時,應當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訴。
第三十二條 [離職交接]
銀行業從業人員離職時,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帶走所在機構的財物、工作資料和客戶資源。在離職後,仍應恪守誠信,保守原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
第三十三條 [兼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所在機構有關兼職的規定。
在允許的兼職范圍內,應當妥善處理兼職崗位與本職工作之間的關系,不得利用兼職崗位為本人、本職機構或利用本職為本人、兼職機構謀取不當利益。
第三十四條 [愛護機構財產]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和使用所在機構財產。遵守工作場所安全保障制度,保護所在機構財產,合理、有效運用所在機構財產,不得將公共財產用於個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損害、浪費、侵佔、挪用、濫用所在機構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費用報銷]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外出工作時應當節儉支出並誠實記錄,不得向所在機構申報不實費用。
第三十六條[電子設備使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所在機構關於電子信息技術設備使用的規定以及有關安全規定,並做到:
(一)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安全防護系統,不在電子設備上安裝盜版軟體和其他未經安全檢測的軟體;
(二)不得利用本機構的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瀏覽不健康網頁,下載不安全的、有害於本機構信息設備的軟體;
(三)不得實施其他有害於本機構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媒體采訪]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所在機構關於接受媒體采訪的規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機構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擅自代表所在機構對外發布信息。
第三十八條 [舉報違法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行業公約的行為,有責任予以揭露,同時有權利、義務向上級機構或所在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九條 [互相尊重]
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發表貶低、詆毀、損害同業人員及同業人員所在機構聲譽的言論,不得捏造、傳播有關同業人員及同業人員所在機構的謠言,或對同業人員進行侮辱、恐嚇和誹謗。
第四十條 [交流合作]
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應通過日常信息交流、參加學術研討會、召開專題協調會、參加同業聯席會議以及銀行業自律組織等多種途徑和方式,促進行業內信息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一條 [同業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同業間公平、有序競爭原則,在業務宣傳、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得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
第四十二條 [商業保密與知識產權保護]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泄露本機構客戶信息和本機構尚未公開的財務數據、重大戰略決策以及新的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刺探、竊取同業人員所在機構尚未公開的財務數據、重大戰略決策和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竊取、侵害同業人員所在機構的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 第四十三條 [接受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和誠實,與監管部門建立並保持良好的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第四十四條 [配合現場檢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的現場檢查工作,及時、如實、全面地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拒絕或無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或者毀損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配合非現場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級別報送非現場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並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數據、信息完整、真實、准確。
第四十六條 [禁止賄賂及不當便利]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許諾提供任何不當利益、便利或優惠。 第四十七條 [懲戒措施]
對違反本職業操守的銀行業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視情況給予相應懲戒,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同業。
第四十八條 [解釋機構]
本職業操守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生效日期]
本職業操守自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