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非法外匯交易平台
未受監管機構監管或冒名虛假監管機構的小平台。投資者只是與交易商來進行對賭,也就是所謂的內盤交易,投資者虧損的錢就流到了交易商的資金池,他們的目的就是把兜里的錢裝到自己兜里,不會對投資者的資金負責。不合規的交易平台和黑平台都可以在外匯資質網站(http://u19c。m1。xinclo。xyz)上查詢。
B. 外匯到底 違不違法,國內有沒有合法平台
外匯不違法。
市場上較為正規的外匯交易平台如GKFXGATC都是受權威機構監管的,能保證用戶資金安全的交易平台。除此之外,市場中還存在另外一種平台類型,即專業級的交易平台,諸如環球資本GFPC等,這類平台通常以低成本點差取勝,以專業級交易員為主要服務客戶。
(2)非法外匯查詢擴展閱讀:
從交易的本質和實現的類型來看,外匯買賣則可以為以下兩大類:
1、為滿足客戶真實的貿易、資本交易需求進行的基礎外匯交易;
2、在基礎外匯交易之上,為規避和防範匯率風險或出於外匯投資、投機需求進行的外匯衍生工具交易。
屬於第一類的基礎外匯交易主要是即期外匯交易,而外匯衍生工具交易則包括遠期外匯交易,以及外匯擇期交易、掉期交易、互換交易等。
外匯交易主要有兩個原因:大約每日的交易周轉的 5% 是由於公司和政府部門在國外買入或銷售他們的產品和服務, 或者必須將他們在國外賺取的利潤轉換成本國貨幣。而另外95%的交易是為了賺取盈利或者投機。
C.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外匯查詢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D. 非法外匯交易如何處罰
境內機構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包括:
(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
(2)擅自經外幣作質押;
(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
(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法律禁止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從事私下外匯交易。對於申購的外匯如果暫時不用,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拋售,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E. 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還有效嗎
任何非法的投資活動都會受到嚴格監管與限制。而這個監管期限是無期限的。一直有效。
而非法的投資活動也會大大增加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投資風險。
強烈建議到合法經營機構進行投資活動,只要自己有本事,在哪裡投資都一樣的收益率。
有多大的收益就代表多大的風險,非法投資活動用高收益的旗幟來掩蓋高風險的實質來欺騙投資者,一定要警惕。
F. 非法外匯交易最高判刑多少年
非法進行外匯交易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
內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容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G. 私自買賣外匯會受到什麼處罰
私自買賣外匯是指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是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4-1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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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非法買賣外匯是什麼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這邊為大家總結了常見的三種情況:
1、不通版過外匯指定權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
2、是私自買賣外匯額度。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總結起來說就是投資者不經過國家制定的中國銀行外匯交易平台,去操作外匯買賣,而是通過一些其他的私利機構或者是個人等平台,或私下進行外匯外賣交易賺取高額利潤的行為,都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這種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是會嚴重影響到國家利益的,而且中國對於外匯是有進行調控和布局的,如果大批量的私自買賣外匯,必將擾亂外匯市場的價格,也會造成其他外匯投資者的資金損失。不管是從國家利益出發還是從個人利益出發,都不允許存在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I. 新刑法有沒有非法買賣外匯罪
在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條款,但為了打擊這種犯罪行為,出台以下決定: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我國對外匯實行強制管理,法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外匯買賣、結匯業務,都必須獲得我國外匯管理部門的許可並在規定的交易場所內進行。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